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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回顧與研究問題

第二節 明星的養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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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明星是流行娛樂圈的名人,但卻非所有名人都是明星,明星比名人指稱的範 圍更侷限,卻代表了更明確的意義。按照一般人的想像,明星的角色大家耳熟能 詳,就是一群每天出現在報章雜誌上的那些在表演舞台上發光發熱的人。本研究 對象以演藝明星為主,觀察明星在小報影劇新聞中如何產製、呈現。

就過去研究可得知,媒體與明星的互動關係相當複雜,尤其以小報媒體,在

「產製」明星商品同時,也是不斷「消費」該商品。明星不同於其他文化商品的 地方在於明星本身具有高度主動性與自主性,他們了解自身具有商品價值,且可 被估計、操作、販賣,因此,在小報與明星的互動關係研究中,必須考量到明星 商品的特殊性,這是下一節需要討論的目標。

第二節 明星的養成

明星本身就是品牌,他們的臉就是商標,通常明星的意義就是要吸引市場。

(Williams and Moffitt, 1997)

(一)明星體系(Star System)的成型

明星的本質是什麼?我們又該以怎樣的社會角度,來看待這些因媒介發達順 勢而起的一群人?一般而言,我們很難不把「流行」和「明星」聯想在一起,這 些明星在特定的文化中也擁有一些社會功能。但是,延伸 Dyre 的看法,這些明 星與其是因為他們「獨特、魔法般的個人特質」而閃閃發亮,不如說他們的明星 魅力(chrisma)和形象,是經由精心打造、因應社會議題與矛盾而生的文化產 品(Holmes, 2005b)。也就是說,明星不可能是偶然且英雄崛起般地出現在社會 中,他是一種精心製造、因應社會需求的文化商品,其中,媒體的推波助瀾是最 重要的推手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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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yan(1991)指出,明星是一種名聲基礎(name-based)的文化商品,其他 有形商品---例如書籍、電影、音樂 CD,這些單一商品的壽命都是有限的,即使 是暢銷商品,還是會在短期間內減損到現金價值為零為止。因此,廠商需要一種 持續性的獲利模式,「明星體系」(Star System)開始發展。明星和其他文化商品 不同之處,在於明星獲利模式可以重複利用;明星就如同一種商標或品牌,可以 為文化工業帶來更多的銷售量(陳家奇,2008),雖然明星養成的成本較高、但 吸金力更強。因此,許多媒體會以明星為新聞核心,因為一位成功的知名明星能 帶來的龐大的讀者,對於新聞產製的報酬是相當划算的。

今日媒體大幅度參與名人製造的過程,現代明星誕生的方式跟以前相比已有 所改變。林富美(2004)指出,舞台上唱歌跳舞的「藝人」此一名稱的出現是晚 近之事,過去歷史中常將戲曲演員稱作「伶人」。伶人多半出身低下的社會階級,

因經濟壓力,被父母送去學習表演技藝謀生。時至今日,隨著電子媒體的發展,

表演專業可以透過科技加以補強,即使沒有專業技巧,只要長相出眾,被星探發 掘後透過公司訓練,假以指導同樣能受觀眾喜愛,對今天的藝人而言,找出如何 進入演藝圈的第一步才是重點。就媒體的角度,為爭逐收視率,媒體論域大幅報 導藝人生活舉止,隨著超人氣、高收入、緋聞八卦等新聞焦點,推波觀眾的偶像 明星情愫,使得今日藝人的社會職業階位,已不同於過去「伶人」的時代。

回溯偶像明星大量出現的時間,可推回到 1913 年因應好萊塢片廠制度而興 起的第一代電影明星。當時,電影明星開始以主角身分出現在電影宣傳海報上,

推銷明星的技巧更全面,好萊塢片廠掌握了明星合約與媒介流通的權力,電影演 員必須按時不斷接受媒體訪問、爭取大量曝光的機會(Caves, 2000/ 仲曉玲等 譯,2003: 49-50),從中透露出更多演員舞台上下的人生故事。

現代社會中,明星焦點的轉移已從專業表演變成專演與私生活並重,在這樣 的狀況下也浮現了明星在表演時間外的存在性問題,這個問題對明星的體制與規 範帶來重大的影響及轉變。製作人或公司老闆再也不能只約束或管理明星作品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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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形象,更重要的是明星在私領域個人特質的呈現,因此,私生活成為明星表演 的另一個舞台,私人與專業的分界線變模糊了。deCordova(1991)在明星體系 的研究中訪問明星 Harry S. Northrup 舞台下的生活轉變,Harry S. Northrup 節錄 談話如下:

什麼?舞台(Stage)?看看你身邊吧。一個人還能再要求什麼?舒適甜 蜜的家,一年 52 個禮拜都有薪水,舞台能給你這些嗎?我想不能吧。

可以從這段談話早在 90 年代,演藝明星就已經意識並接受私生活也是明星 表演範圍的一部份,舞台上下必要的展演是演藝圈行規的一部份。目前流行文化 的消費模式更成熟,讀者更理所當然把明星從頭到腳各個部分視為可在媒體上被 買賣的商品;除了實際上明星代言的產品是販賣明星人氣與形象,明星在媒體中 的表現更是販賣個人的風格、生活模式與隱私。

在明星製造的複雜過程中,首先,藝人只是擁有表演技能的人,須要專業團 隊打造出明星形象。明星是由媒體產業製造產生,明星本身就是勞動(labor)

與其他勞動力共同生產的產物,明星在參與演藝勞動的過程也將自己變成了商 品,因為明星無法靠自身力量成為明星,製造明星是一種複雜且力量互相牴觸的 過程,所有相關專業工作者協調共識後,才能集結發想出娛樂圈各種創意,發展 出明星商品(Dyre, 1987: 4)。從素人(raw materials)明星化過程必備的要素除 了藝人本身的條件,更需要造型師、化妝師、營養師、歌舞訓練、宣傳、人像攝 影師(pin-up photographers)、八卦專欄作家的幫忙(Dyre, 1987: 5)。比如說,

公關人員在娛樂產業中就不僅是傳統的服務角色,公關人員在明星養成的過程中 扮演了整合性的位置;記者的貢獻是讓明星在視覺與語言上表現出他們的自我風 格,這樣的工作必須平衡明星所屬公司與媒體之間的權力關係,同時協助明星風 格認同的累積和調整(Negus, 1992: 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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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名人工業(celebrity industry)成熟發展,藝人與媒體的關係變得更複雜,

藝人行為越來越商品化、制度化,就出現了負責組織和為藝人事業操刀的團體─

─經紀公司,專門協調藝人與媒體的關係(Turner, Bonner & Marshall, 2000)。學 者 Hirsch 認為早期對於文化工業的研究缺少了單一公司在「發現」

(discovering)、「製造」(producing)、「發行」(delivering)等過程的角色;在新 時代,組織場域應該包括組織角色,包含經紀商與個人經理人如何處理藝人的事 業,到衛星訊號如何對廣播組織、消費者 、影音產製等造成的影響(引自陳坤 賢,2006)。確實,以藝人為主角的文化工業已經無法憑藉個人力量創造出影響 力,明星英雄化在今天的演藝圈產製邏輯已經行不通了,明星作為文化商品,研 究者必須考慮背後的組織力量加以分析,才能釐清藝人身邊權力關係的關鍵。因 此,明星製造的過程中除了媒體記者,更須要從上游製造端的角度,尤其是掌握 明星商品動向發展的經紀公司,分析他們如何回應媒體型塑出的明星形象,如何 在媒體需求和自我目標中達到平衡,是探討製造明星的關鍵環節之一。

在文化產業的分類中,藝人屬於藝文業,勞動市場都透過所謂藝文服務業,

即經紀人(公司)派遣仲介,透過經紀人(公司)的仲介工作的藝人,勞動力的 付出與酬償,涉及經紀人(公司)、藝人與演出單位間的互動關係及約定,屬派 遣勞動關係類型。演藝工作是一連串角色內化,演練、揣摩、排演、修潤與創造 的過程。這種勞動力雖具獨創性,但產製分工更仰賴宣傳部門與商業部門的運 作,因藝人勞動力的酬償,不同於一般生產力「有做就有,事先議定」,而是「有 市才有價,依上市銷售量、集數、場次來算」,依市場決定的藝人勞動酬償,是 文化產製分工的一項特色,故有沒有演出機會,是藝人勞務提供的先決條件,經 紀人(公司)在藝人勞務仲介中的角色,就顯得格外重要(林富美,2004)。

Dyer(1987)研究中強調,觀眾將媒體或雜誌塑造的名人形象過份真實化,

閱聽人相信明星表現的螢幕形象和舞台下的真實生活是一致的。這種由媒體刻意 建構出的明星形象,其實是在當代消費社會中,對明星的社會功能與位置的一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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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方式。在名人體系裡,除了媒體角色,Marshall 認為,分析明星建構還有三 個重要面向(Marshall, 1997: 18-19):

1. 明星是回應社會認同(Identification)與理想化(Idealization)所形成的一種 獨特典型。

2. 明星並非完全被文化工業所決定,部分是由處在文化再現支配地位(dominant cultural representations)的閱聽人回應所建構。Gramsci 對於霸權的概念最能 反應在擁有支配地位的社會團體所形成的意識型態上,社會團體的分類項目 包含階級、性別、年齡等。

3. 明星是一種商品(commodity),也是在資本主義與消費文化中發展脈絡中,

一種穩定個人特色與形象的方式。

明星的原型是一種對社會理想的回應而生的文化商品,因此,背後必須擁有 複雜細膩的分工團隊來共同打造完美且具個人特色的藝人,以符合大眾期待。無 論建構藝人的是藝人身邊眾多的經紀公司、宣傳團隊,還是閱聽人本身的期望,

可以確定的是,藝人在被生產的過程中,自主空間會因為不斷有新的權力關係進 入變的更壓縮,其中自然會影響到藝人與媒體關係。在探討藝人如何參與並回應 小報新聞的產製之前,必須先對藝人本身的主體性有所了解。

可以確定的是,藝人在被生產的過程中,自主空間會因為不斷有新的權力關係進 入變的更壓縮,其中自然會影響到藝人與媒體關係。在探討藝人如何參與並回應 小報新聞的產製之前,必須先對藝人本身的主體性有所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