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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成名在望:明星商品的生產要件

第一節 明星的起步:發掘與形象設計…

21:00~21:30

男 2 年 唱片宣傳

B 2010.4.29 14:00~14:40

女 1 年 執行經紀 C 2010.4.29

14:40~15:30

女 11 年 經紀人、經紀 總監

D 2010.5.2 19:30~21:00

女 6 年 唱片宣傳

E 2010.5.18 10:00~11:30

男 2 年 廣告及國片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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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約期從 2 至 10 年不等,但仍有在演藝圈資歷已久、僅聘請助理處理經紀活動 的個體戶藝人。但是,目前檯面上活躍的偶像歌手或當紅演員,無例外各自擁有 強大的經紀公司在背後操盤藝人的演藝事業。

藝人通常是先與經紀公司簽約,再由經紀人幫忙挑選合作的唱片公司、戲劇 團隊或廣告,替藝人爭取適合的工作機會,一切就緒後,才有之後媒體曝光的可 能。在明星從素人變藝人的過程,經紀人身為打造明星的推手,同時必須負責該 商品的成敗,因此需要審慎地評估藝人即將在媒體曝光下的螢幕形象,利用自己 累積的經驗與專業,量身訂做適合藝人的形象。

經紀公司身兼明星產品形象的設計者,對藝人也擔起諮詢者的角色。藝人出 道前通常對自我的「型」與能力並不瞭解,「在這一行,沒有自覺的人太多了。(演 員 E)」,「沒有自覺」意味著藝人的外型、能力、實際表現和藝人本身期待的落 差,為藝人的起步必須先了解自身的條件,經紀人在參考藝人意願與自身條件 後,為藝人設定出往後的演藝形象。這種演藝形象不僅影響藝人的工作方向與機 會,甚至也會左右了藝人往後的媒體應對的方式,是清純玉女?性感豔星?還是 搞笑諧星?

藝人的工作對於外型的要求是很明確的,除了自己之外,經紀公司要很 清楚她手上的人是長什麼樣子…藝人形象的判斷主要靠外型,還有講話的感 覺,整體都要考量進去。(演員 E)

現在經紀公司不比以往,在與藝人合作前會經過溝通與協調,藝人先表達自 己想要從事的目標和路線,再由經紀公司評定是否合宜。路線的判定取決於藝人 本身外在條件與談吐,盡量往藝人散發的感覺來塑造藝人的螢幕形象。如果雙方 產生歧異,經紀人必須提出專業且有力的理由,告訴藝人自己選擇的路線是否適 合,這種主觀印象的調整在藝人出道前由經紀人負責。受訪者 C 擔任經紀公司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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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在娛樂經紀擁有 11 年資歷,打造新進藝人已相當有經驗,手上的藝人有大 牌資深演員,也有毫無名氣的新人。她認為今天的娛樂經紀已經能相當尊重藝人 原本的屬性「我發現她(指藝人)的個性是不對的時候,我會踩剎車。如果我發 現她的個性談吐都 OK 的話,我會 follow 她原本的屬性,去做這個人的設定。(經 紀人 C)」所謂「設定」就是藝人未來的螢幕形象與演藝事業發展方向。經紀人 能否能找出最適合藝人的方向,讓往後藝人在設定好的方向中充分自由發揮,考 驗著經紀公司操作的智慧與經驗。

假使經紀公司設定的形象和不符合藝人本身的意願,「經紀人像是一個專業 諮詢者,她會立刻告訴你有沒有可能變成你想要的那個樣子,如果她不同意,我 希望她去找別的公司。(經紀人 B)」在娛樂圈,經紀人的角色像是一個採買者,

選購適合的商品原料,如果發現藝人無法依照經紀公司的計劃運作,就必須趕快 脫手,在藝人尚未成為明星前,自主權力是相當薄弱的。

藝人的先天條件與公司設定決定了往後商品的銷售形式,目前經紀公司生產 藝人商品的流程,現在已比過去更有彈性,卻也更複雜。權力不再由經紀公司一 手把持,而是透過與藝人更多討論、協商與交流,扭轉原本雙方分歧甚至對立的 態度,共同取得對藝人產品設計與生產方向的共識。台灣許多經紀公司已能相當 尊重藝人的意願,且將產品設計的眼光放遠,在必要時會讓藝人尋求轉型或改變 行銷方式,讓藝人的商品壽命及人氣能更延續。

但是,常會有設定好的印象卻不受觀眾迎,此時就要做出改變,因此,藝人 的螢幕形象不是一瞬間就固定的,這也是藝人與其他文化商品的歧異點之一。藝 人的狀態調整充滿許多彈性及調整的空間,只要不受市場歡迎,公司及藝人本身 可以改變包裝、重新出擊,也正因為藝人商品多變的銷售型態,無論是市場上的 銷售型態或與媒體間的互動關係,都因藝人產品的特殊性而複雜許多。經紀人身 為執掌藝人商品運作的關鍵人物,雖然現在經紀公司仍存在「設定」藝人形象的 權力,但今日經紀公司管理藝人商品也發展出比起以前更有效的良性溝通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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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說,經紀公司在設定商品形象或銷售模式時,會以藝人本身意願與真實形象 為基礎,加以建構或美化。畢竟藝人商品能否順利發行仰賴藝人與經紀人的親密 度與良好溝通,雙方必須達到合作共識,才有未來的發展空間。

綜合這一小節,藝人和公司之間的關係是非常緊密的。經紀公司主導了明星 發行的出發點及過程,與其他文化商品不同之處,藝人本身具有自主性及反抗能 力,雖然剛入行的藝人的權力很小,但經紀公司已會適度讓藝人與公司討論時獲 得發聲的機會。公司在決定明星商品銷售型態的最前面這一步,通常願意給予部 分的妥協或與藝人長時間的協調。一旦形象確定,商品正式進入待價而沽的階 段,藝人的工作面對更多來自業主、宣傳公司、觀眾等不確定性,自主權會不斷 退讓,藝人會為了爭取更多工作、更紅的表演機會,自願犧牲選擇工作的權利或 喜好,以換取更亮眼的銷售成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