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學校教師會具體的運作與功能

第一章 在霧中前進

第一節 學校教師會具體的運作與功能

壹、從教師組織說起

每每在學校教師會討論起教師組工會,或要轉達老師們全教會、市教會的工 會訊息,身為教師會幹部的我,卻全然不知教師會跟教師工會有何不同?整理文 獻後我才明瞭,原來,教師組織起源於國外,主要成員以中小學教師為大宗,世 界各主要國家的教師會歷經發展後,其組織有偏重工會主義者(industrial-style unionism)、偏向專業主義者(professional unionism)或兩者兼具的類型(林志 成,2004)。工會型的教師組織主要目的在爭取會員權益及福利與改善工作條件,

而專業型的教師組織則著重於教師專業水準與地位的提升、教學品質與對學生的 服務等(黃旭鈞、楊益風,1996:36),第三種則為 Peterson , B.所言之社會正 義式的教育組織(social justice unionism),認為教育是社會保障的基石,教改 應注意社會公平與正義,故教師不能只關注自身需求,還應重視社會重大議題及 服務學生的需求(黃德祥、薛秀宜,2004;饒邦安,2007)。

總和來說,教師組織是以團結教師個人力量的方式,為教師發聲,旨在維護 教師權益與其專業地位;其功能主要有:保障教師權益、提升教師素質、提供教 師服務、擴展參與教育層面與層次、促進成員相互間與成員及團體間的良好互動

(蔡金田,2011:29)。

我國的教師組織因《教師法》的規定而兼具有產業工會之「工會主義」與專 門職業人員公會「專業功能」兩種屬性(彭富源,1998),林斌(2003:62)認 為這導致教師組織陷入「法律關係地位不明」的先天劣勢;羅德水、劉梅君(2005)

則認為工會中受雇者的基本權利「結社權」與「專業」間不衝突,因為專業是受 雇者提供的服務內容,組織結社權有助於專業自主性的落實。在 100 年 5 月 1 日工會法修正生效後,各縣市教師工會、全國教師工會紛紛成立,我國教師組織 邁入各級教師會與教師工會並存的雙軌制。

《教師法》第二十六條將教師組織分為全國、地方與學校等三個層級,其第 二十七條所訂的各級教師組織任務共有六項:

一、維護教師專業尊嚴與專業自主權。

二、與各級機關協議教師聘約及聘約準則。

三、研究並協助解決各項教育問題。

四、監督離職給付儲金機構之管理、營運、給付等事宜。

五、派出代表參與教師聘任、申訴及其他與教師有關之法定組織。

六、制定教師自律公約。

透過法律的保障,教師組織得以透過這六項任務達成維護教師權益與專業地 位之目的。不過,由於這些任務並未做層級上的劃分,因此各級教師組織的實務 運作、發揮功能和能達成的任務便有所不同。

丁志人等(1997:22-23)將三級教師會之間的關係比喻成人體的組織、系 統與器官:全國教師會負責大方向的擬定,與教育部商議教育政策,與立法院協 商教育法案;地方教師會擔任中繼亦是中堅的角色,一方面上承全教會意志轉達 給學校教師會,一方面也要跟地方政府交涉、為中小學教育品質與教師權益把

關,再一方面要接受學校教師會與會員教師的反映予以處理;學校教師會是全教 會的基礎,負責經營學校,三者間可功能互補、跨級互助。

學校層級的教師會在《教師法》修訂的過程中,一度有廢除的呼聲,1因為 在其他國家幾乎找不到以學校為單位組成教師會,臺灣的「學校教師會」實屬世 界各國僅見的舉措(周祝瑛,2003;彭富源,1997)。若從現代教育走向分權化、

由下而上、校園民主化等潮流來看,學校教師會應有發揮正面效益的空間,值得 被正視。

貳、學校教師會的定位、運作與功能

因為學校教師會是臺灣獨有的基層教師組織,故《教師法》上路後,在學校 教師會的研究中,最早被探討者為其組織之定位。綜合學校教師會成立之法源依 據以及學者、研究者的看法,我將學校教師會的定位整理出以下四種:

一、法律定位:人民團體中的職業團體、社團法人

《人民團體法》、《教師法》兩者為學校教師會主要立法之依據,因《教師 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學校教師會設立需依《人民團體法》規定向該主管機關申請 報備、立案,故學校教師會屬人民團體,而學校教師會於核准立案後,依人民團 體法第十一條規定,得辦理法人登記,可成為民法所稱之非經濟的社團法人(林 天祐,1996:18)。

另外,在《教師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六條中規定學校教師會由同一學校專任 教師三十人以上依人民團體法組成之,符合人民團體法第三十五條「職業團體由 同一職業之從業人員組成之團體」的規定;《教師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五條亦明 確訂定學校教師會係指各級學校專任教師所組成之「職業團體」(吳清山,1995)。

1 見蔡壁煌(2010,8 月 20 日)。廢除教師會 此其時矣。中國時報, A24 版。

二、運作定位:自主、自給、自足、自律的團體

學校教師會從設立手續、章程擬定、會議召開與決議、會員與理監事組織到 會計程序與經費等,皆有一套獨立自主的運作體系;經立案核准的學校教師會擁 有自己的會址、可單獨對外行文(張容雪,1999)。其理監事皆由會員教師擔任,

會務執行須自我管理,對教師的權利義務須制定自律公約以自我約束(吳清山,

1995)。舉臺北市的學校教師會為例,其人民團體主管機關是臺北市社會局、教 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是臺北市教育局,可知學校教師會並不屬學校行政組織的一 環,而是與之對等的一個獨立社會組織(林天祐,1996)。

三、權力定位:壓力團體、維護專業、參與協議、監督、諮詢

學校教師會的成立代表學校內的權力重新分配,學校教師會依法有派出代表 參加各項學校相關會議的權力,在參與學校行政校務運作的過程中,可代表會員 瞭解學校行政決策與表達意見,雖然學校行政並未被規定必須要接受學校教師會 的建議,但若有教師權益受損的情況發生,如無故解聘、任意調課、未依教師專 長配課等,學校教師會則可用團體的力量與學校行政進行協商(吳清山,1998;

林君齡,2001)。對學校行政而言,學校教師會所給予的壓力與影響力,一方面 發揮監督的力量促使學校行政須依法行事;另一方面則是發揮民主的力量,讓學 校事務不再只由校長或行政單方面決定,而是藉由合議的方式,提升教師參與校 務決策的自主性(林君齡,2001)。

四、功能定位:保障、規範、參與、合作、研究、服務

對教師而言,學校教師會有保障教師專業自主權、學校聘約協商與其他相關 教師權益的功能(林天祐,1996),相對的「學校教師會自律公約」對教師則應 發揮規範的功能;對學校行政而言,教師會是參與學校興革事項與校務的合作夥

伴(吳清山,1995)。此外,學校教師會還應對會員有積極性的研究、進修、聯 誼、諮詢等服務提供(林天祐,1996)。

綜上所述,從不同的角度切入,學校教師會即有不同的定位。1996 年臺北 市萬大國小成立第一所學校教師會後,短短幾年間學校教師會紛紛成立,學校教 師會所產生的影響,引發社會各界的關注。一個學校教師會成立後,其組織主要 依照成立時依據人民團體法所訂定的章程來運作,章程內容主要分為成員、經 費、組織架構等三大部分,各校教師會的章程內容或許相差不大,但因各校的規 模、內外條件與成員等的差異性,各學校教師會的實際運作狀況並不一致(林志 成,2004)。我在整理相關研究後發現,學者對學校教師會各運作層面的研究模 式相當一致,故以下列模式圖呈現,再一一進行討論。

圖 2-1 學校教師會運作研究模式圖 資料來源:研究者自行繪製。

學校教師會的運作內容可分為對內及對外兩個層面:內部的運作以對會員進 行服務為主,例如蒐集教師意見,團結教師力量,訂立專業規範與發揮教師自制

自律,保障成員基本的尊重與工作權,改進成員不滿意之工作條件,成為教師交 流平台,提供教師專業諮詢、資料與資訊,舉辦演講、成長班、讀書會,編輯會 訊與傳達市、全教會訊息、辦理聯誼活動以及購買優惠福利等工作。外部的運作 則包含監督校務及參與發展規劃,交涉協商學校各類決策與調解問題或衝突,派 出代表參與教師聘任(含協議聘約準則)、教評會和重大校務決議,提供學校經 費採購等意見,增進教師進修機會,推動新進教師認輔制度,擔任教師與家長之 間溝通的橋樑,提高教師地位,維護教師專業自主權及形象,維護學生受教權等

(李新鄉,2003:5;林志成,2004:6;湯堯,1999:150)。

那麼會有哪些因素影響學校教師會的運作?王麗雲、潘慧玲(2001)以 15 所國小、國中學校教師會為研究對象,分析影響其運作因素如下表所示:

表 2-1 影響學校教師會運作因素一覽表

影響因素 內容

脈絡性 外部:外在競爭或干預

內部:學校位置、人口組成、傳統

領導 校長、教師會會長

後勤 法律定位、時間、空間、資源

認知 教師角色與職分、教師會是誰的組織、

學校教師會的任務 資料來源:出自王麗雲、潘慧玲(2001:37-41)。

這些因素造就學校教師會有運作良好如「覺醒型」、「穩定型」、「戰鬥型」

的類型或運作不良如「無為而治型」、「聯誼休閒型」、「寄生型」的不同型態 產生(王麗雲、潘慧玲,2001:35-36)。

運作良好的學校教師會可扮演維護者、協議者、協助者、研究者、參與者、

自律者等的角色(吳清山,1998:8-9),發揮較多理想的功能。而運作不良的 學校教師會往往是遭遇到內、外部兩方面的困境與問題。

自律者等的角色(吳清山,1998:8-9),發揮較多理想的功能。而運作不良的 學校教師會往往是遭遇到內、外部兩方面的困境與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