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學校教師會與教師專業自主的關係

第一章 在霧中前進

第二節 學校教師會與教師專業自主的關係

丁志仁:經歷改革後,老師們成為台灣第一次什麼都有的老師。有自己的組織、有 教材的選擇權、有支配學校經費的權力、有招考及解聘同事的權力、有校長的遴選 權、有對教育政策的發言權與參與權、有憑本事找學校的權利、有和政府議定聘約 的權利、有訂定輔導和管教分寸的權利、有一切動手改善教育環境的權柄與工具;

在這樣的情況下,教師唯一沒有的是呻吟的藉口、怨天尤人的藉口。(引自周祝瑛,

2003:144)

當教育政策由中央集權轉向鬆綁分權,專業自主權回到教師的手中。專業自 主權固然是教師要以學生為主體,促進其學習的重要權力,但在行使權力前,教 師對於專業自主權的認知是否足夠或正確?當學校教師會的首要任務又是在「維 護教師專業尊嚴與專業自主權」時,學校教師會所維護的教師專業自主權範圍又 有多廣、多深?我想應對這個概念「教師專業自主」有所探討,才不致於陷入盲 目境地而不自知。

壹、教師專業自主面面觀

教師是不是專業?這個問題到目前還沒有一致性的看法形成。單文經

(1992:301)認為教師「是否」是專業?這屬於「應然」與「實然」的各自表 述。林志成(2004:530)也認為就專業規準、社會貢獻及功能而言,教師「應」

是專業工作者,故應然的層面肯定教師是專業人員,是國內外學者一致的共識。

談到教師專業,最常被提及的一是美國全美教育學會(National Education Association,簡稱 NEA)於 1948 年訂立的教育專業規準,二是 1966 年聯合國教 科文組織(UNESCO)發表《關於教師地位的建議》,第一次正式對教師專業作

出明確的說明,內容指出應把教育工作視為專門的職業,這種職業要求教師需經 過嚴格地、持續地學習,獲得並維持專門的知識和特別的技術(引自張寶丹,

2004:2)。

而「自主」一詞內涵豐富,在自主的概念中應包含自主與自律雙重意義,因 為自主是主體性的發揚並作決定,而自律可使自我不致因自由而遺忘反省,以致 於步上漫無法紀之途(彭富源,1998b:68)。就結構功能主義的專業特質論而 言,中外學者的共同論點中,自主權是專業含義的要項之一(姜添輝,2000:4),

由此可知專業(profession)與自主(autonomy)為不可分割的兩體,專業是自 主的基礎,而自主是達成專業的途徑(羅清水,1998:2)。

一、教師專業自主的意義、範圍與影響因素

從 1995 年的《教師法》到 1999 年的《教育基本法》,兩個法令都對教師的 專業自主有所保障。《教師法》第十六條第六項:「教師之教學及對學生之輔導 依法令及學校章則享有專業自主」,這裡落實了憲法第十一條所訂的「講學自 由」;而《教育基本法》第八條第一項:「教育人員之工作、待遇及進修等權利 義務,應以法律定之,教師之專業自主應予尊重」。為什麼要對教師專業自主加 以保障?行政院教育改革審議委員會(1996:16-17)在其所列教育改革的第四 個理念中作了很好的說明:

教師的專業自主並不屬於基本人權,而是遂行其職務所必備的條件,亦即職務上根 據專業知識所運用的自由裁量權。惟教師的教學自由若不能激發學習者的潛在能 力,反而阻撓或減低學習者獲得真理的機會,那麼,教師的專業自主便失去其存在 的意義與價值。因此在保障教師專業自主的同時,應該強調教師做為專業人員所必 須堅持的自律。教師團體應參與課程、教材、教法、評量等的選擇與制訂,但個別 教師則應該接受專業團體自律的規範。

教師的專業自主除了重視自律外,尤應強調專業的重要性。缺乏專業的自主,將導

向盲動。

對教師而言,要有適度的專業自主性,才能邁向專業化(王為國,1995),

那麼教師專業自主的意義為何?劉春榮(1998:27)提出「教師專業自主指教師 在教學、學校參與、或教師組織等專業領域內,能依其專業知能,執行專業任務,

不受外力干預,以維持專業品質的特性」的定義。高義展(1998:37)認為「教 師專業自主權是指教師在專業知能及不受任何外力干擾的條件下,能夠合情合理 的對於教學與輔導等相關問題作專業的判斷與決定」。趙鏡中(2007:115)的 看法是「教師專業自主」意指「教師基於專業知識、技能從事與教學有關的工作 或作專業之判斷時,不受外來的干擾,而能自由的處理有關的事務」。

綜合劉春榮與趙鏡中的看法,讓我首先注意到教師專業自主所能行使的範 圍;接著在行政院教育改革審議委員會所提出的理念中,強調了教師專業自主亦 具有規範;同時,高義展、劉春榮兩位學者的定義,也揭示了教師專業自主之目 的。因此,我認為教師專業自主的意義重點有三:

1.教師專業自主的領域包含教學、學校與教師組織,其專業知能享有判斷、參與 決策與執行專業任務的自由,免於受外力干預。

2.教師專業自主需在專業規範下行使,此規範應為教師專業團體訂定。

3.教師專業自主目的在維持教育的品質,並應負起一定之專業責任。

教師專業自主的模糊,在於各項法律中並未明確規範其範疇(吳清山,

1993),但唯有界定出教師專業自主的領域,才能在判斷時有所依循。教師專業 自主的領域除了教學、學校與教師組織外,還要納入個人與團體兩個向度(劉春 榮,1998),所以在綜合學者的研究後,我將教師專業自主歸納為「個人課堂」、

「學校層級」、「校教師會」等三個範圍,如下圖所示:

個人課堂 學校層級

—正式組織:校教師會 圖 2-2 教師專業自主分類圖 資料來源:修改自彭富源(1997:26)。

首先,在課堂中的專業自主是教師專業自主最主要的部分,其中包含教學上

1995;黃以喬,2005)。

在個人教室、學校層級、校教師會這些範圍內,教師專業自主除外力的干預 之偏失等(王為國,1995;吳宗立,1996;林彩岫,1990;周善柔,2008)。

正因在真實世界裡的教師專業自主被以上種種因素影響,所以學校教師會成

二、教師專業自主「權」的思辨

教師專業自主「權」,這「權」到底是「權力」(power)、「權利」(right)?

我試著先從這兩個詞的意義界定來做探討。Robbins(2007: 416)提出權力所指 為「一方擁有能影響另一方的行為的能力,導致後者會依前者的希望採取行動」,

權力呈現一種依賴關係。姜麗華(2007)認為權利是法律所保障的正當性權力,

包含利益的獲取和保障,等同於權益;為免個人或團體組織間的無序、混亂競爭,

權利也被規範性的制約,在行使時不能侵犯他人的權利,同時需承擔相應的義務。

若以法律層面來看,《教師法》在第十六條中對教師權利的規定含有教師權 益與專業自主的保障,第六項「教師之教學及對學生之輔導依法令及學校章則享 有專業自主」明確將「教學」、「學生輔導」列為教師專業自主「權利」之一。

所以教師專業自主「權」主要指的是法律所保障的「權利」概念,教師不能 只想自己被保障,但忽視他人的權利,不想承擔相對的義務。在教育現場中,總 有來自各方的權力之手伸入學校,教師專業自主要如何不被干預?除個人的力量 外,學校教師會的存在也就有其必要。

貳、學校教師會與教師專業自主的關係

從教師專業自主的定義可知教師組織為教師專業自主的範圍之一,教師行使 專業自主權應遵守教師專業團體所訂之規範(Anderson, 1987: 367)。全國教師 會訂定的全國教師自律公約,內容主要分為專業、自律、倫理三大部分,各校教 師會亦據以訂定學校教師會的自律公約;換言之,教師專業自主與學校教師會兩 者的理想關係應是教師遵守教師會所訂定的自律公約,而教師會保障與維護遵守 公約的教師,阻斷不當外力的干預。

學校教師會對教師個人課堂專業自主的影響,主要透過保障教師權益與改善 工作條件來進行,屬間接式提升教師專業自主。學校教師會因《教師法》之故,

成為學校教師行使集體權利的惟一法定代理人,所以其對教師學校層級專業自主 的影響,即學校教師會所參與的全校性事務,對教師學校層級專業自主產生較高 的相關性,亦即學校教師會所促進之教師專業自主,主要展現在學校層級;至於 校教師會之專業自主,則以活動辦理的自主性較易受限制,因需配合學校既有的 安排(彭富源,1997)。

上述觀點,由學校教師會對教師專業自主的影響來探究兩者間的關係,其關 係密切,彭富源(1997)認為兩者結合後應呈現循環式螺旋向上的現象;但姜添 輝(2008)則反向從專業認同取向去探討教師專業自主對學校教師會功能的影 響,其研究發現專業認同衍生鄉愿性文化與去政治化的意識型態,因此大部分小 學教師對學校教師會展現高度的冷漠感,阻礙了學校教師會功能的開展,導致學 校教師會產生組織解體的危機。

比較兩者的研究結果,學校教師會所要維護與促進的教師專業自主,到底是 會促進學校教師會的運作功能,還是反而會成為削弱學校教師會功能、導致學校 教師會功能不彰的因素?這種矛盾的現象,刺激我在進行探究時去思考除了理論 之外,教師專業自主在個人及團體兩者間所存在的可能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