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羅興亞離散解析:以馬來西亞安邦羅興亞社群為例
第四節 安邦羅興亞難民社群現況
93 HATI: Serving the Community,
http://www.hati.my/support-groups/hei-health-equity-initiative-hei/,檢索日期:2017 年 3 月 4 日。
94 “CHWs(160) Who Bulletin: Treating Depression Where They Are No Mental Health Professionals” 2 March 2017,
http://www.hifa.org/dgroups-rss/chws-160-who-bulletin-treating-depression-where-there-are-n o-mental-health-professionals,檢索日期:2017 年 3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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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接受並簽署 1951 年難民公約及 1967 年難民議定書、支持並協助受迫 害的緬甸難民、反對緬甸政府之各種壓迫及殘害羅興亞之手段、尋求國際社 會向緬甸政府施壓及透過外交手段解決羅興亞難民問題。在人權計畫上,尋 求與其他非政府組織合作設立羅興亞難民教育中心,結合馬來西亞當地志 工、醫院及診所為羅興亞社群義診,積極募款並擴大組織資金來源,以提供 羅興亞社群緊急或節慶需要,另為老弱孤獨者提供協助及監護、友善及營造 良好的組織內部關係。95
就教育及發展計畫,結合國際社會、非政府組織及社群等資源,為羅 興亞兒童提供教育環境、為羅興亞社群(成人及孩童)提供法律及政策教育,
使其了解自身權益、請專業人士提供就業訓練及協助羅興亞難民工作媒合,
使其能夠自立營生。在媒體宣傳方面,該組織不斷就羅興亞議題發聲並代表 社群表達意見,透過社群軟體及媒體廣泛傳達該組織對羅興亞危機意見並呼 籲各界重視羅興亞難民問題,並以政治遊說方式籲請馬來西亞政府給予羅興 亞難民相關生存及工作權。
在組織運作方面,該組織目前除主席 Mohammed Sadek 外,另編制有 三名諮詢員(Advisor)、一名計畫協調員(Program Coordinator)、一名統合協調 員(General Coordinator)、六名區域協調員(Area Coordinator)、一名財政協調 員(Finance Coordinator)及一名特別協調員(Additional Coordinator)等,辦公室 計有 Ampang 總部、Klang 及 Serdang 等兩分部。96
依 2014 年 7 月至 2017 年 4 月間,就馬來西亞羅興亞離散社群田野調 查結果,歸納出五個結論:第一,就為何羅興亞難民選擇馬來西亞為遠離散 的定居國,其原因在於馬來西亞有為數眾多的羅興亞難民建立的社會連結及
95 RARC,2016 年 4 月 1 日訪談 M. Sadek。
96 RARC,2016 年 4 月 1 日訪談 M. Sade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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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資本,能夠讓後續抵達的羅興亞難民有所依靠。第二,就遷徙路線及交 通選擇上,在 2012 年之前,羅興亞難民通常採持偽造的孟加拉護照以搭乘 飛機的空路或長途跋涉的陸路來到馬來西亞或取道泰國到達馬來西亞,在 2012 年之後,因孟加拉政府打擊偽造及非法護照,導致羅興亞難民改採以 海路偷渡方式前來馬來西亞。第三,在馬來西亞政府沒有提供官方資源及難 民保護情況下,羅興亞難民在當地仍有醫療、生存、工作、技能訓練及孩童 教育等需求,並希望免於逮捕及拘禁的恐懼。第四,如透過聯合國難民署的 第三國安置計畫,希望前往美國、澳洲及加拿大等西方國家,或者是在馬來 西亞能夠在地融合並定居。第五,馬來西亞政府雖同意持有聯合國難民署難 民卡的羅興亞難民申請工作許可證,經同意後可自 2017 年 3 月起合法工作,
惟限定建築及農業等相關工作類別,羅興亞難民無法廣泛就業,希望能夠參 照沙巴政府自 1978 年起核發 IMM13 簽證給菲律賓難民方式,讓羅興亞難 民可以同時獲得居留、教育及工作的困境。97
以羅興亞難民因政府壓迫、宗教及族群衝突及綏靖行動,歷經 1978 至 1979 年間、1991 至 1992 年間、2012 年 6 月、2015 年 5 月及 2016 年 10 月等 5 次大規模遷徙,區分為 1982 至 1992 年、1993 至 2003 年、2004 至 2013 年及 2014 至 2017 年等四時期分析,羅興亞難民社群受訪者(No.9 及 12) 最早於 1982 年以陸路方式經泰國遷徙至馬來西亞,且成員大多於 2004 年至 2013 年間抵達馬來西亞。根據訪談資料顯示,各時期選擇的偷渡路線及方 式因成本、風險及人數而有變化,例如在 1982 至 1992 年間,因泰緬及泰馬 邊境管制鬆散,在 1980 年代以陸路方式穿越泰國是受訪者較常採行的遷徙 方式(No.9、32 及 35),而在 1991 至 1992 年間因羅興亞難民大批逃離緬甸,
且泰緬邊境管制日趨嚴格,受訪者以搭乘船舶快速離開的海路方式者較多 (No.15、16、21、22、39 及 40);另因搭乘飛機的成本及風險較高者,僅為
97 RARC,2017 年 4 月 1 日訪談 M. Sade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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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數受訪者(No.12)採取空路方式抵達馬來西亞。
而在 1992 年羅興亞難民遷徙熱潮平靜後,於 1993 至 2003 年間抵達 馬來西亞的受訪者相對較少,大多是先前於 1991 至 1992 年間已抵達泰國居 住一段時間,最後又選擇以陸路方式南遷馬來西亞者(No.5、28、33 及 36),
另有二名受訪者表示先前於 1993 年逃離緬甸至孟加拉難民營居住,因無法 在難民營生活,而分別於 1994 年(No.19)及 1995 年(No.18)再以海陸方式偷 渡至馬來西亞投靠親友。98
最多受訪者(No.1、2、3、4、6、7、8、10、11、13、17、20、23、
24、25、26、27、29、38)在 2004 至 2012 年這段期間來到馬來西亞,除了 少數(No.7 及 26)採陸路方式進入馬來西亞外,大多數受訪者採取海路方式 抵達馬來西亞。而在 2013 年至 2016 年間,四名受訪者(No.30、34、37 及 41)表示均採海路方式前來馬來西亞,而其中有二名受訪者(No.30 及 34)係為 逃離穆斯林與佛教徒間衝突,而另有二名受訪者(No.37 及 41)表示偷渡的目 的是為了與在馬來西亞的丈夫團聚。99
本文受訪者大多已結婚並組家庭,僅有少數單身者。與同屬羅興亞社 群結婚者,男性計十三人(No.2、3、7、12、13、15、16、17、18、19、23、
32 及 39),女性計十一人(No.4、10、14、20、26、29、33、35、37、38 及 41),另有十二名受訪者分別與馬來西亞人(男性:No.5、6、9 及 40;女性: No.
1、8、21、22、27、31 及 36)或泰國人(女性: No.28)通婚,受訪者屬單身 者計 5 人(男性:No.11、24 及 25;女性: No.30 及 34),其中二名受訪者(No.30 及 34)於訪談時屬新抵達難民,尚未安排婚姻。100
98 如 RARC 訪談。
99 如 RARC 訪談。
100 如 RARC 訪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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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羅興亞難民在馬來西亞生活的困境,有極大的性別差異,男性受 訪者因肩負家庭生計及經濟來源,普遍對於工作權及生計(身分)有較大期待 及需求(如 No.2 等十四位),而女性受訪者則對醫療、教育及生計(身分)有較 大顧慮(如 No.1 等二十二位)。在離散過程的返鄉情愁,則有四名屬第一代 遷徙者的受訪者(男性: No.9 及 12;女性: No.29 及 38)表示願意返回緬甸,
另有受訪者(No.40)表達對返鄉及再遷徙有強烈恐懼。101
依訪談資料,羅興亞難民偷渡到馬來西亞的費用大約是馬幣 1,500 至 5,000 元(約美金 500 至 1,600 元),相當於新臺幣 16,000 元至六萬元左右。
在馬來西亞的月薪大約是馬幣 500 至 1,000 元(約美金 160 元至 330 元),相 當於新臺幣 3,800 元至 7,500 元左右。102 通常馬來西亞的難民選擇住所的條 件在於可負擔的房租、鄰近難民社群及大眾交通便利為考量,而一層公寓的 月租大約是馬幣 500 至 1,000 元左右(約美金 160 元至 330 元),相當於新臺 幣 3,800 元至 7,500 元左右,為了節省房租開銷,羅興亞難民通常選擇與其 他家庭平分房租。103
羅興亞難民缺乏合法身分及無國籍問題並非僅發生在馬來西亞,而是 其他如孟加拉及泰國等收容國均有羅興亞非法入境之狀況,而無國籍狀態與 難民受歧視等劣勢是惡性循環,因為羅興亞人自 1948 年緬甸獨立以來,已 受到緬甸政府及佛教徒等歧視,至 1982 年更將緬甸公民認定條件法制化,
直接歧視並排除羅興亞難民的公民權。缺乏合法身分則導致無國籍的羅興亞 無法受到人權保障,更影響羅興亞難民的人身安全、自由權、教育權、健康 權及生活條件。
101 如 RARC 訪談。
102 如 RARC 訪談。
103 如 RARC 訪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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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 Rohingya Right 及 Malaysia: Rohingya Refugees Hope for Little and Receive Less107,必須提供法制化及符合 1951 年難民公約的人權保護法案,並協助104 如 RARC 訪談。
105 Daniel J. Sullivan, 2016,“Still Adrift : Failure to Protect Rohingya in Malaysia and Thailand,” Refugee, International ,
https://www.refugeesinternational.org/reports/2016/rohingya,檢索日期:2017 年 2 月 11 日。
106 「巴厘島進程」(Bali Process)於 2002 年成立,其宗旨為防止走私、人口販運及跨境犯
罪,目前有四十八個會員體, http://www.baliprocess.net/membership/,該次會議決議由澳 洲及印尼組成任務小組就羅興亞難民人口販運及偷渡等人身安全事件儘速調查,檢索日 期:2017 年 2 月 22 日。
107 Sarnata Reynolds, 17 November 2014, “Myanmar: A Tipping Point for Rohingya Right,”
Refugee International,
https://static1.squarespace.com/static/506c8ea1e4b01d9450dd53f5/t/5610d330e4b0521c793a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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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亞難民(遵照 Cabinet Resolution No.II/B.E.2559)、108 (3)擴大協助 2015 年 503d/1443943216123/111714_myanmar_a_tipping_point_for_rohingya_rights_letterhead_0.pd f。Sarnata Reynolds and Ann Hollingsworth, 17 November 2015, “Malaysia: Rohingya Refugees Hope for Little and Receive Less,”
https://www.refugeesinternational.org/reports/2015/11/17/malaysia-rohingya-refugees-hope-fo r-little-and-receive-less ,檢索日期:2017 年 2 月 23 日。
108 泰國政府在 2016 年 3 月 15 日通過 Cabinet Resolution No.II/B.E.2559 法規,准許認定為 人口販運被害者可在泰國境內合法居留及工作一年期限。
http://www.cabinet.soc.go.th/soc/Program2-3.jsp?top_serl=99318512&key_word=&owner_de p=&meet_date_dd=15&meet_date_mm=03&meet_date_yyyy=2559&doc_id1=&doc_id2=&
meet_date_dd2=&meet_date_mm2=&meet_date_yyyy2=,檢索日期:2017 年 3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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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羅興亞海上危機之受害者、109 (4)改善其拘留所之硬體及生活條件,並允 許聯合國難民署及非營利組織定期探視被拘留的羅興亞難民、(5)對被拘留 的羅興亞難民提供翻譯及醫療照護。
四、東南亞國協及巴里島進程之成員國,應採行措施解決羅興亞難民 問題,並避免海上危機再次發生,如(1)組成特別任務小組監督 2015 年羅興 亞海上危機特別會議之後續發展、(2)由東協信託基金(ASEAN Trust Fund) 提撥經費供東南亞區域之緊急人道救援、(3)指定可供海上難民緊急登岸之 港口,避免海上難民危機發生時,再次造成無法登陸的悲劇、(4)與緬甸政 府研商羅興亞難民及 2015 年海上難民危機後續處置,避免危機擴及區域層 面,透過外交途徑呼籲緬甸政府承認羅興亞人公民身分並給予遷徙自由。
五、聯合國應檢視馬來西亞及泰國等會員國就羅興亞難民政策及處 置。
109 “Thailand : Implement Cabinet Resolution to Protect Survivors of Human Trafficking,”
Fortify Rights Press Release, http://www.fortifyrights.org/publication-20160419.html , April 19, 2016,檢索日期:2017 年 3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