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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結論

自 1960 年起,羅興亞被作為居住在緬甸若開邦北部阿拉干地區穆斯 林社群的代名詞,羅興亞一詞不僅是阿拉干穆斯林族群自我認同,亦是阿拉 干穆斯林的政治運動標識。緬甸羅興亞難民問題自 1978 年聯合國難民署介 入以來,已持續約 40 年,期間歷經 1978 年、1991-1992 年、2012 年、2015 年及 2016 年等數波難民潮,估計除了居住在緬甸國內上百萬羅興亞人以 外,尚有約 150 萬羅興亞離散海外。綜觀羅興亞穆斯林所遭遇的問題,可歸 納為在緬甸境內及境外等兩大方向。

西方學者多半以人權及人類安全面向研究本議題,而羅興亞難民則強 調其族群歷史及生為緬甸原住民,訴求恢復緬甸公民身分為主,尚未就離散 中,並生活在羅興亞社群發展及其生存挑戰。本文針對羅興亞難民社群及其 組織進行研究,以居住在安邦的羅興亞難民社群為研究標的,透過焦點團體 法及訪談法取得第一手資料,並分析其難民生活、身分及認同問題。

就羅興亞溯源部份,認同羅興亞人為緬甸原生種族者,主張羅興亞人 生活傳統領域為鄰近孟加拉吉大港地區的緬甸若開邦,自西元八世紀起即有 穆斯林商旅、海員及教士等在此區往來並逐漸建立社群,例如歷史上曾有穆 斯林 Mrauk-U 王國統治現今若開邦北部及孟加拉吉大港地區,顯見自古以 來,孟緬邊境即有穆斯林社群進行跨境流動。另一方面,主張羅興亞人為英 國殖民時期大批東進的印度穆斯林及其後裔,並非緬甸原生族群者,其論述 亦有英國殖民時期所進行的人口統計,記載大批印度穆斯林居住在緬甸地區 之史料為證。認同或反對羅興亞人為緬甸若開邦原生族群者,都有其論點支 持,惟忽略了在邊境地區人口流動盛行,即阿拉干地區在英國殖民前即定居 的「舊住民」、殖民時期自南亞及孟加拉吉大港東來的印度穆斯林的「新移 民」及躲避孟加拉內戰的孟加拉難民等三股主要構成羅興亞社群人口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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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差異在於各股人口數多寡(以吉大港穆斯林為最多),因此羅興亞的組成 並非單一來源,且持續發展中。

就緬甸佛教徒與穆斯林之衝突而言,其遠因為英國殖民時期對於進入 緬甸地區的印度人獲得較佳資源及社會地位,進而掌握緬甸經濟,以及緬甸 與印度的風俗習慣不同,導致緬甸人不滿與仇恨,在 1930 年及 1938 年分別 爆發反印度人及反穆斯林等暴動,除造成 1937 年印緬分治的政治效應外,

亦引發緬甸國家主義運動,最後緬甸在 1948 年獨立。而近因係緬甸僧侶在 1988 年後積極參與政治活動,佛教思想成為緬甸新的國家主義元素,以「佛 教國家主義」為號召,繼而出現 969 運動及「Ma Ba Tha」組織,自 2012 年 之後在緬甸多處發生佛教徒與穆斯林間的宗教衝突,其中以若開邦羅興亞穆 斯林衝突最深,並造成羅興亞難民潮。

羅興亞難民離散自 1978 年起,已歷經多次難民潮,羅興亞人散佈在 南亞地區的近離散(near diaspora),大多以鄰近的孟加拉為第一庇護國為主,

約五十萬名羅興亞人滯留孟加拉,其中經聯合國難民署登記且獲得資源協助 的公約難民者)僅約三萬人左右,另大多數為居住在難民營周邊且無資源未 登記難民,其處境比登記難民更為艱辛。而巴基斯坦及印度各約有二十萬名 及二萬名羅興亞難民,可見羅興亞難民的遷徙選擇除經濟能力考量外,亦以 孟加拉、巴基斯坦及沙烏地阿拉伯等穆斯林國家為選擇。然而,孟加拉、巴 基斯坦及印度等國政府均不願負擔羅興亞難民收容問題,亦無相關難民融合 政策,羅興亞難民僅能以政府默許的態度,在不主動逮捕及遣返的默契下生 活,尚無法獲得官方居留或身分文件,僅能以難民客(guest refugee)身分暗地 生活。

而遷徙至東南亞的羅興亞難民進行著遠離散的難民生活,在 1992 年 之前,泰國及馬來西亞對羅興亞難民尚能秉持寬容態度,發給臨時簽證及短 期居留,然而隨著政府更易及難民政策改變,在泰國的羅興亞難民逐漸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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遷徙至以穆斯林多數的馬來西亞,而馬來西亞政府也改變原本的默許態度,

在 1992 年至 2012 年期間展開多次非法移民掃蕩及遣返作業,而泰國、馬來 西亞及印尼等國甚至一度採行將航行於領海內的羅興亞難民船推回公海並 強迫駛離。直至 2015 年五月間在馬來西亞及泰國邊境查獲羅興亞及孟加拉 非法偷渡者營地及墓園,引發泰國及馬來西亞等政府大力掃蕩邊境之非法偷 渡集團,卻也導致數千名羅興亞難民漂流於安達曼海之羅興亞海上危機,馬 來西亞、泰國及印尼等國在面臨國際輿論下,方以人道精神收容羅興亞難 民。然而,在馬來西亞的羅興亞難民以多年的在地生活經驗,自力發展出如 RARC 及 RSM 等難民社群組織,除了有效統合羅興亞難民社群力量並代表 該社群向政府及國際社會發聲,並開辦經學院對無法進入政府學校就讀的羅 興亞孩童提供初級教育,亦充當與聯合國難民署及非營利組織等單位之中介 連絡窗口。

本文的研究創見有三,就羅興亞難民為何群聚馬來西亞、在地安置優 於難民營集中管理以及給予工作權是在地融合的契機等,分述如下:

第一、社會資本、親屬網絡及穆斯林友善是吸引羅興亞難民前來馬來西 亞的主要因素。離散在東南亞馬來西亞、泰國、印尼等三國之羅興亞社群,

以馬來西亞羅興亞社群發展最為蓬勃。而影響羅興亞難民選擇遷徙目的地之 關鍵因素為羅興亞社群在馬來西亞已建立穩固的社群,已累積相當程度的社 會資本,而延伸數世代的親屬網絡及馬來西亞是穆斯林友善國家亦是吸引羅 興亞難民因素。在「難民到公民」(From Refugee to Citizen)的命運及命題翻 轉上,透過田野調查資料,掌握安邦羅興亞社群中已有藉與當地公民通婚,

轉換其難民身分為馬來西亞或泰國永久居留權,未來有機會獲得公民權。例 如已取得馬來西亞居留權男性計三人(No.5、6、9),取得馬來西亞及泰國居 留權女性各為七人(No.1、8、21、22、27、31 及 36)及 1 人(No.28)。

第二、對離散在東南亞的羅興亞難民,在地融合優於難民營安置。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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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 5 月羅興亞海上難民危機發生後,印尼非政府組織在亞齊地區建立 了四座難民營安置約一千名羅興亞難民,雖食衣宿等必需品無虞,惟生活停 滯及欲與親友團聚等因素,約有四分之三(約八百名)羅興亞難民逃離難民 營,前往馬來西亞。探究難民營安置雖生活無缺,卻無法工作賺錢,在限制 活動範圍的情況下,其個人自由形同監禁,如有逡人或朋友於彼岸的馬來西 亞能夠彼此照應,在地融合似乎能提供較有希望的未來。

第三、羅興亞工作許可證不僅是馬來西亞正視羅興亞難民存在事實的展 現,亦是在地融合及登錄其身分的制度開端。工作權是在地融合的重要指 標,因馬來西亞尚未建立其官方難民資料庫,且未發放難民證明文件,導致 聯合國難民署已建檔之難民身分無法進行雙向勾稽,馬來西亞政府在 2017 年 3 月開放已獲聯合國難民署核發難民卡的羅興亞難民合法工作權,藉由透 過登錄聯合國難民卡資料,逐步發展該國官方難民登記資料庫及戶政資料,

此舉更能確切掌握羅興亞難民人口及行蹤,克服過去缺乏羅興亞難民遷徙資 料之劣勢。另就羅興亞難民雖已獲馬國居留權,惟為避免遭馬國官方取消居 留權,仍傾向保留其難民卡(如訪談 No.5、27 及 31),或保留難民卡加強其 羅興亞認同(如訪談 No.22)等情形,未來可透過官方資料交叉比對難民資格。

就本文未盡之研究限制,因緬甸政府限制外國人不得進入若開邦羅興 亞人居住地區,本文以離散至馬來西亞之羅興亞難民社群為研究標的,如未 來緬甸政府開放外國人自由進出若開邦,將有機會至當地進行田野調查。

就未來研究面向,鑑於泰國及印尼的羅興亞難民仍接受以非政府組織 援助為主,尚未發展出機構性及規模性的難民社群組織,如未來泰、印兩地 羅興亞難民組織壯大後,可進行馬泰印等三國羅興亞難民社群發展比較研究 或者是羅興亞難民回歸及第三國安置研究;另可就現居馬來西亞的欽族難民 與羅興亞難民所遭受之待遇及情況,作比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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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彙整 2014 年至 2017 年間之 6 次田野調查成果,去除人名及個 資,經「阿拉干羅興亞難民委員會(RARC)」審視及同意,公開本文研究成 果於附錄,可供未來有志研究羅興亞難民議題者參考。

最後,羅興亞人議題持續已久,在羅興亞人遭遇到政府迫害及與佛教 徒衝突下,這場古老的戰爭尚待解決之道,惟有緬甸政府正視境內的羅興亞 人存在事實並給予相當的身分承認及待遇,佛教徒與穆斯林捐棄成見並接受 彼此,而離散海外的羅興亞人能夠獲得收容國的協助及在地融合,方有解決 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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