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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酋邦宗支關係的認同

排灣族在家團時期即建構聚落間宗支關係的雛形;早期家團為了尋覓豐腴的 土地可能遠離原居地而建立聚落,這聚落的「首領」或許附有原居地神話的權威,

很自然的跟隨者及「首領」會跟原居的聚落連成宗支關係;再加上親屬關係不斷 重構增強了聚落間「根基性」的認同;而利益互惠更突破了空間與血緣關係建立 起聚落間的生命共同體,因此,複雜的部落宗支關係孕育而生,同時部落之間形 成了階序的酋邦社會組織;即酋長勢力的消長,部落內部數個酋長權力或地位會 有高下之分。而部落宗支關係,也因「長嗣承家,餘子分出」的繼嗣法則,酋邦 權力也有高低之分。排灣族酋邦宗支關係在面對敵對的部落或對抗殖民政府時,

所表現的族群認同與合作關係並非僅從表面的「宗支關係」就能解釋;即 A 部 落與 B 部落是宗支關係,但面對敵對的 C 部落或殖民政府的對抗,可能是聯盟,

也可能是袖手旁觀,冷漠以待。因此,部落宗支關係的族群認同我們可以從它的 政治結構來探討。即以「權力鬆散的酋邦」型態,還是「權力集中的酋邦」型態,

來分析排灣族的現實社會中如何以其政治結構對應不同的族群關係。

酋邦是原始社會後期形成的部落聯合體;即脫胎于傳統部落社會,又打破部 落社會傳統而形成的一種權力集中化的社會。〔易建平 2004、頁 232〕排灣族政治結構 基本上不管是宗主部落或分支部落都具有「酋邦」政治的特徵,而結合的酋邦其 宗支部落間的權力關係有的趨向權力鬆散的酋邦,有的是趨向權力集中的酋邦。

一、權力鬆散的酋邦

權力鬆散的酋邦,主要是在聯姻型酋邦發生;即酋長雖然發生聯姻關係,並 共管兩個宗主部落或分支部落的事物,但彼此部落平民並未因雙方酋長聯姻、共 管部落事務而認同彼此關係。當發生利益爭執或祭典儀式「人頭之需」時,會互 動干戈彼此馘首,同時面對敵對部落或殖民政府的抗爭時,酋長難以動員聯盟內 的平民參與戰事。這種政治型態類似於摩爾跟所謂的「部落聯盟」,是由平等的 氏族社會所組成。宗支部落的酋長之間有階層之分,但部落之間的平民是平等的,

其「部落聯盟意識」薄弱且鬆散,因此,其政治型態是部落與酋邦難以劃分,即 酋邦「社會等級的分層」僅表現在部落內與酋長之間,而部落宗支之間是「平等」

的。其主要分布在paumumaq 地區,如(1)makazayazaya(瑪家)社 laucu vavulangan

(2)Kulaljuc(泰武)部落 drangalu kazangilja (3)valjelu 部落的 cigau ruljadjing(4)paljus 部落的kazangiljan(5)Puljti(佳興)部落 mudasan taljalep,(6)kuljaljau 部落的 qarucangalj tjulaveqan(7)下排灣部落的 kui qapulu 等所轄的部落-酋邦(如圖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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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等酋邦是在酋長之間嗣男嗣女的聯姻下建構的「聯姻型社會組織」。因無 法常住於另一方(嗣男或嗣女)的家屋,於是在另一方所統轄的人民與領地設置代 理人(族稱 indjavangan 或 binaqiladj)來執行「最高酋長」的權利(力)。酋邦宗支關 係在親屬不斷的重構下,關係理應建立地更密切,且分支繁多理應形成龐大的酋 邦,而一般代理人與酋邦最高酋長彼此間的義務與權利如保護人民、收稅納貢及 協商公共事務等理應執行得更徹底。然而,此等「聯姻型」建構的酋邦宗支關係,

會因親屬關係遠近之別或部落間利益衝突,酋邦最高酋長權力無法落實到平民,

如 makazayazaya(瑪家)部落 laucu‧vavulangan 酋邦下的部落---paiwan(筏灣)

的平民竟然與最高酋長居住地(makazayazaya)的平民為生活資源而相互馘首。

22kulaljuc(泰武)部落 drangalu kazangiljan 亦復如此,此等部落居民的認同範疇還是 在親近的血緣和自己居住的部落的利益,對於酋邦宗支關係的上位者---酋長間建 構的「聯姻型組織」難以認同。因此,酋邦的最高酋長的權力是鬆散的,僅是象 徵性地統轄「聯姻型社會組織」建構的「部落---酋邦」,而酋長的實權則移轉至 酋長代理人的手中。

二、權力集中的酋邦

權力集中的酋邦,主要是宗主部落之間的酋長或宗支部落內的酋長,不管是 聯姻建立親屬關係,或因勢力消長而建立階序關係,底下的平民都能服從酋長的 權威,並同時上下一體建立宗主部落間或宗支部落間的生命共同體。即各部落之 間彼此利益衝突時,會接受酋長權威下的協調或議和的結果,不會相互馘首;面 對敵對部落或殖民政府對抗時,也會在酋長的領導之下合作禦敵。這種政治型態 可以說是穩定發展的「超部落型酋邦」的政治型態。其主要分布在南部排灣族的 tjaquvuquvulj 群和 paliljaliljau 群的 sapediq 和 s-qaru。如:(1)tjakuvukuvulj 酋邦的 ruvaniyau 和 tjuleng,(2)paliljaljiljau-sapediq 酋邦的 tjuangacuq 和 valjaivai,(3)

paliljaliljau-sqaru 酋邦的 garuljigul、mavaliyu、tjalingil 和 ruvaniyau 等酋長所轄的部 落-酋邦。此等酋邦建構的因素,主要是戰爭引起部落間勢力消長而相互依存;

本地區是排灣族的移墾地,從家團到部落時期來自不同地區的排灣族先後移至本 地區,為爭奪社會資源,部落間常會相互殺戮,而敗北的部落就臣服於強勢的部 落,如此不斷地「攻伐---合併」形成了勢力龐大的酋邦社會。

再從人文地理景觀來看,本地區地理環境位在台灣島的南端,中央山脈到此

22蕃族慣習調查報告書〔第五卷〕記載:「本社與四鄰各社即 padin、下 paiwan、puyuma、valjelu、djaladjalai、

djimul、tjaravacalj、kazazaljan 群社等都處於仇敵關係,這些社之頭目家中雖由 makazayazaya、pailjus 兩大頭

目兼承……頭目家與頭目家的關係,不及社民與社民的關係。」〔臺灣舊慣調查會(中研院民族所編)、頁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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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勢趨緩,且有的地方山脈直入海岸線,因無高山峻嶺與廣大平原作為族群衝突 的緩衝或避難之所,故自古不同的族群順著太平洋的洋流南來北往時,若在此發 生海難而登岸,因語言、風俗不同或爭奪生活資源時,常會和當地的排灣族衝突,

如 1867 年「羅妹號事件」23、1874 年「牡丹事件」、1875 年「獅頭社戰役」24等皆 是抵抗外侵爆發的慘烈戰役。諸如此類,從內外環境的因素來看,酋邦宗支關係 為了部落居住的安全與生活資源的優勢,不得不建構在權力集中的酋邦社會組織,

以克服內外環境帶來的威脅與挑戰。如 tjakuvukuvulj 酋邦的 ruvaniyau 和 tjuleng 兩個酋長所管轄的 23 個部落;原初這些 23 個部落裡有 10 個勢均力敵,各自獨 立的酋邦。因北方 vungalid 酋邦和南方 sapediq 酋邦的襲擊及荷蘭領台的「血洗 大龜文」25等,使部分原先獨立的酋邦慘敗,不得不依附於強勢的 ruvaniyau 和 tjuleng 酋長。而近代殖民政府的入侵,也在南部排灣族掀起血腥的抗爭,更強化 了本地區酋邦宗支關係建構在「權力集中的酋邦」社會組織。

權力穩固的酋邦酋長居住地乃是行政中心,底下分支部落設置代管者,負責 執行最高酋長傳達的任務,如收稅納貢及公共事務等。而分支部落之間不會為爭 奪生活資源而相互馘首。部落所有事物的決定,都在最高酋長和所有底下分支部 落的代管者協商之下,經最高酋長的發佈,同步執行,少有反對或置之不理的部 落。酋邦的認同範疇超出血緣關係和部落的利益,而認同最高酋長的權力,亦即 部落雖然會權宜利害大小做出「認同的遷移」26但是仍以最高酋長為認同依歸。

此等酋邦最大的特點是酋邦裡除了一至二位階層高下之分的酋長外,其餘部落就 無所謂的酋長,因此權力是穩定的集中化,是排灣族典型的「酋邦」政治型態。

排灣族酋邦的認同範疇會隨酋邦型態的差異而不同;部落型酋邦認同範疇僅 在部落,與宗支關係的部落因是「各自為政」,聯盟意識較為淡薄。聯姻型酋邦 看似組織龐大,但認同範疇僅是上層社會的貴族,平民認同範疇還是在自己的部 落。超部落型酋邦是數十個部落形成的酋邦,貴族平民認同的範疇涵蓋整各酋邦 部落的聯合體,平民之間利益衝突不會相互獵首。由此不同類型酋邦的認同範疇,

可以理解排灣族在 1914 年「南蕃事件」為何在南部排灣族地區爆發---超部落型 酋邦認為有實力對抗日本。

23 如註 11

24 如註 12

25文獻紀錄:「……1661 年 2 月 14-17,Harthauer 仍任總指揮……率守備兵 200 人去剿伐大龜文部落……。」

〔蔡宜靜 2009、頁 178〕耆老口傳:「約 300 年,前荷軍約 500 人攻打內獅頭社,……與內文社合作將荷軍 擊退,並活捉 3 人。」〔內獅頭社警察官吏駐在所 1937、頁 24-25〕

26 酋邦內產生認同遷移;是子民或部落因對所屬酋長不滿,而移轉酋邦內的另一酋長。惟還在酋邦內,重

大事件還是服從最高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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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排灣族酋邦社會的型態與分佈

排灣族社會組織從文獻紀錄及田野調查,可以發現未發展到國家的階段,僅 是從家團演進到部落再發展為酋邦,但是酋邦與部落有些地區實難劃分清楚。誠 如克理斯廷森(Kristian Kristiansen)所言「酋邦是部落的變異體 ,特殊的演化」;〔易

建平 2004、頁 295

排灣族酋邦社會組織型態有的地方是「部落之體,行酋邦之用。」

有的是超脫了部落發展到穩定的酋邦社會組織。排灣族酋邦社會組織的出現有些 在某地區穩定地保有一段很長的時間,也有在某些地區出現鬆散、停滯,甚至倒 退、解構的局面;如恆春半島 dilusu(豬臘束)的 galuljigul 酋邦,27曾經是南臺 灣赫赫有名的超部落型酋邦,但到 1874 年「牡丹社事件」時,已無實質權力統 轄南臺灣原來所屬的部落,即由原先的超部落型酋邦倒退至部落型酋邦。因此部 落演進到酋邦,並非直線穩定的發展,端視其內部與外部環境的影響,而此不同 的酋邦型態面對殖民政府的抗爭時,會呈現積極和消極的舉措。茲從地理環境、

宗教儀式與戰爭事實為背景來解析酋邦社會型態與分布。

壹、酋邦社會不同型態的背景

排灣族酋邦社會從權力形態來看可分為部落型、聯姻型及超部落型等酋邦。

排灣族酋邦社會從權力形態來看可分為部落型、聯姻型及超部落型等酋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