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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4 年前日本「理蕃政策」與槍枝管制

第二章 日本「理蕃政策」與排灣族槍枝文化

第三節 1914 年前日本「理蕃政策」與槍枝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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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1914 年前日本「理蕃政策」與槍枝管制

日本總督府管制及押收槍枝,主要目的是排除日本開發山地障礙(排灣族武 力抗拒)及防止排灣族「獵首文化」的舉措。然而,「獵首文化」是為了部落儀 式和男子尊嚴、魅力的築構而進行獵首。獵首在排灣族是行之久年的儀式,而且 嚴密地進入排灣族社會和男人生命周期之內,雖然歷經荷蘭、明鄭及清朝等政府 的禁止、甚至起兵討伐,但是它依然存在於排灣族的社會文化,且隨著武器---槍枝的精進,更勇猛地抗拒外侵及進行「非我族類」的獵首,造成了日本殖民台 灣成效的大障礙。日本起初採用循序漸進的方式,先從「買賣管制」、「收購」、「以 物易物」等著手,但績效不彰,槍械仍然源源不斷地流入原住民手裡。因此非抽 底釜薪的根絕不可---武力強制押收。本節主要探討排 1914 年前日本「理蕃政策」、 槍枝的管制策略及排灣族因應之道。

壹、日本政府的「理蕃政策」

日本面對台灣原住民是以「東方主義」(Orientaltsm)的形式來看待,33也就是 先製造與實際的原住民迥然相異的形象和言論,從而在日本人的意識表向中產生 對原住民不對稱的權力關係,以達到殖民原住民的目的。此等對原住民建構的形 象和言論,其實早在 1874 年「牡丹社事件」前就顯露跡象;1872 年,日本外務 卿副島與美國李仙得勾結,利用西洋列強侵略殖民的行為標準「萬國公法」來解 釋說,臺灣為「政教不及」,「野蠻無主」。1873 年,柳原前光大使詢問清朝大臣 毛昶熙漢董恂有關臺灣蕃地的問題時,則以「化外之地」,「政教不及」等語回答,

〔藤井志津枝 1997、頁 60-66

諸如此類的外交辭令,醞釀了日本殖民台灣的先備知識。

1895 年日本領有臺灣後,對原住民族也建構「臺灣山地無主」及「臺灣蕃人無 人格」的「東方主義」論述。

持地六三郎於明治 35 年 12 月向總督提出<山地意見復命意見書

>:「岡松博士論說:『蕃人』並無所有權,因為法律上之權力應受統 一之機關保護始能成立,他們卻無保護之統一機關,自無主張所有權 之理由。所以,「蕃人」並無山地所有權,山地屬於國有。」〔臺灣總督府 警察本署編(陳金田譯)1997、頁 153〕

自古以來生蕃之間從未有一定之統治機關,又曾經統治全臺之國

33 「他者」從薩伊德(Said, 1999)提出的「東方主義」(Orientaltsm) 是歐洲先發明一項叫「東方」(the Orient) 的「他者」概念,以幫助現代文明國家自我界定與自明為獨尊的「我們」的殖民知識與殖民權力。同時,

這知識架構在西方/東方或我們/他者的「共時性否認」 (denial coevalness)」之認識論,並使西方主體合理化

佔據有利可圖優勢、合法化不對稱權力的政治地位。〔邱寶琳著 2012、頁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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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常將其置於法制之外,其行為從未受法律限制,享有權利之能力 亦未被承認。故雖然係自然人無容置疑,但不能說未其具有人格,由 此觀之,不見其與禽獸有所異也。〔安井勝次 1993、頁 10〕

排灣族社會組織的發展已達到酋邦型態;有世襲的統治機構來管理酋邦的政 經事務,有祖傳的律則來規範其人民的行為。所以,日本殖民原住民的論述,其 實就是為了合理化其佔據有利可圖的經濟資源及合法化不對稱權力的政治地位 而已。因此日本 1895 年以降的「理番政策」也就是環繞在此建構的知識來制定。

1895 年至 1914 年間制訂之「理番政策」非常龐雜,學者的研究其變遷過程各有 不同的門徑,但不外乎綏撫、緩和、圍堵及討伐四個階段。而此「理蕃政策」的 制定,主要目的是開發山地的經濟資源,尤其是樟腦資源豐富的北部地區,更是 日本積極制定政策以便有效掌控的目標。排灣族地區位於台灣南部,樟腦資源稀 少,日本「理蕃政策」較為消極,因此,排灣族地區的政策可分為綏撫、緩和與 討伐等三階段來論述。

一、撫綏時期

臺灣第一任總督樺山於 1895 年 8 月對待「生蕃」訓示時表示:「現在日本要 開發台灣,如原住民視日本人猶如漢人時,必定遭遇甚大障礙,因此本官認為必 須善加撫綏原住民,冀望各位官員體察本官之意。並訓戒部屬遵行,使其早日歸

附。」〔臺灣總督府警察本署編(陳金田譯)1997、頁 2〕當時水野民政局長秉持總督之意主

張:「召集酋長及其他蕃民,餉以酒食,贈以布帛器物,並加以教導,……另一 方面再給與土地,就耕種之業,設定方法,必能逐漸感化成為良民。」〔溫吉編譯

1999、頁 630〕由此可知,最初的「理番政策」是以綏撫為導向,以教育、授產和惠

贈為手段。撫綏政策從 1895 年至 1898 年「撫墾署」廢止的 3 年內,歷經樺山資 紀、桂太郎、乃木希典、兒玉源太郎等四位總督。其主要政策有:

(一)「撫墾署」的設置與功能

1896 年 4 月裁撤軍政實施民政之前,當局為準備行政組織,決定將理「蕃政 務」與漢人所居的普通行政分開,成一個獨立的特殊行政區,於是調查清朝「撫 墾局」之沿革、位置、經費、規程、事務處理方法、管轄區域及人事等,擬仿效 此制度,設置「撫墾署」。於是在三月,以敕令第 93 號公布發布「臺灣總督府撫 墾署官制」,掌管有關「蕃人」的撫育、授產、取締、「蕃地」開墾及山林和樟腦

製造。〔臺灣總督府警察本署編(陳金田譯)1997、頁 10〕排灣族地區,由蕃薯寮(今旗山---掌

管鳳山支廳轄內)、恆春(恆春支廳轄內)及台東(台東支廳轄內)等「撫墾署」管理。

排灣族與日本早在 1874 年牡丹社戰役,即風聞日本軍力的強悍,而赴營「歸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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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的內文社管轄有 39 社,陸續降伏,他們獻上鹿皮、木瓜等物。楓港 之營,拿著酒、飯慰勞遠來者,回程時,皇軍懇切的曉諭之外,送酋長紅木棉、

耳環等物及日章旗、印章,以為他日日本通過『蕃地』時,酋長務必帶來相認,

因這是日本政府隸屬的標誌。」〔臺灣總督府警務局理蕃課編 1993 、6 月號〕且從力里溪以 南,至恆春半島全境的排灣族,將當年率日軍作戰的西鄉從道將軍之名,予以神 力化,族稱「很行的人」稱為「saigu---西鄉」,無疑地這是當時都督之姓名「西 鄉(サィコ)」。〔伊能嘉矩著(江慶林譯) 1991 、頁 118〕有此想像的歷史經驗,對日本再次

「君臨」排灣族,想必酋長及社民心裡已有所盤算。

排灣族生活空間樟腦資源較稀少,因此,「撫墾署」主要是在教育、授產、

取締及林野與人文調查等工作。此項政策的推展,從民政局長將撫墾事物歸於辦 務署時,列出的「撫墾署」業績,可以看出對原住民的影響:懷柔原住民使其願 意前來「撫墾署」與日本官員溝通,增進彼此的了解;官員學習原住民語言,裨 益日後政策的推行;導化原主民的農耕方法及生活禮儀,使其逐漸步入現代化;

戶口調查,以便掌控原住民動態。諸如此類的政策,奠定了日本與原住民「信賴」

的基礎。

綏撫政策雖然搭建了原住民與日本溝通橋樑,但仍然無法克服排灣族根深蒂 固的傳統經濟觀念和酋邦價值意識而失敗,排灣族依然離開「蕃界」出草,甚至 誘出官吏加以殺害。

(二)管制與取締

此時期的「理蕃政策」雖然是以懷柔、安撫為主要策略,但是原住民似乎不 領請,還是依然以傳統生活律則來應對日本的山地政策。而對山地資源的利用,

原住民和漢民有其傳統互利的交易方式;即漢民利用山地資源須必須納稅給原住 民酋長或土地主人。如此「國中之國」的制度,殖民政府豈能容忍。同時領台之 初漢民抗日風潮此起彼落,為了確保「蕃地」的安定,防止漢民結合原住民抗日,

分別於 1896 年 3 月對個地方長官發出密令:「暫時禁止漢人進入山地,且要防止 私下進入者。」〔伊能嘉矩著(江慶林譯)1991、頁 118〕及 9 月 1 日發佈「出入『蕃地』取 締規則」規定出入「蕃地」者必須先取得撫墾署長的許可,而此許可常不輕易發 給漢人,但是日本實業家為、殖產興業入山,則為特例,易得許可。〔伊能嘉矩著(江

慶林譯)1991、頁 48 〕日本「理蕃政策」主要偏重在山地開發的所謂「殖產興業」。

因此,為了保護山地的天然產物並防止外人(中國及歐美各國)侵入及壟斷利益,

於 1896 年 9 月制定「臺灣礦業規則」及「樟腦製造取締規則」。諸如此類的管制,

衝擊了原住民與漢民的既得利益,衝突在所難免,因此,日本山地政策的「緊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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咒」隨著衝突的提升日漸鎖緊。

陸軍中將桂太郎接任第二任臺灣總督(任期 1896 年 6 月 2 日---10 月 14 日)主 張:「臺灣殖民地的經營,以國防政策為優先,資源的開發置於其次。」〔伊能嘉矩

著(江慶林譯) 1991 、頁 41〕因此,實行「嚴命刑罰,以示威信。」的統治方針。於是

在 1896 年 6 月以民政局內務部長名義發出取締原住民行兇的通知:「從來甚多漢 人遭原住民殺害近來遭殺害之人逐漸增多。防止發生不幸事件為警察官之任務,

事關警察之威信,請特別注意,並與守備隊及憲兵隊等協調,嚴密警戒,特此通

告。」〔臺灣總督府警察本署編(陳金田譯)1997、頁 22〕而此時在排灣族發生了日本以武力

取締原住民行兇的行動。

耆老 B-1 君的口述:日本人剛來時,有一天內文社婦人 kai vuruvul 外出,回部落時說:獅頭腳溪附近,根也然社婦女遭受日本人侮辱,

mulaneng balauran 在附近鳴槍,附近部落受動搖,終於外麻里巴社 baljaljim vuruvul 到枋山溪出草,殺 7 名外,並殺一名擔任郵差的平 埔人,並搶奪其槍枝,之後日本很生氣帶軍隊攻擊我們,這是我們第一 次跟日本作戰的情形。

根據文獻記錄:1896 年 10 月 18 日,臺灣守備隊混成第三旅團膺懲 恆春「撫墾署」轄內阿乳芒人(排灣族);由於原住民將通過莿桐腳的日 本人殺死後略奪財物,因此,於 21 日攻擊阿乳芒社及本霧社,擒拿兇 犯,取回財務及被害人之首級。24 日,攻擊麻里巴社,原住民四散,

認為已達目的而解散討伐隊。〔臺灣總督府警察本署編(陳金田譯)1997、頁 28〕

此次討伐行動,是日本領台武力取締原住民行兇的嚆矢,也是執行取締政策 建立日本政府威信的行動。然而,此次行動,僅是針對排灣族一個酋邦的討伐行

此次討伐行動,是日本領台武力取締原住民行兇的嚆矢,也是執行取締政策 建立日本政府威信的行動。然而,此次行動,僅是針對排灣族一個酋邦的討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