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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 、審議委員會第七次會議決議過程 審議委員會第七次會議決議過程 審議委員會第七次會議決議過程 審議委員會第七次會議決議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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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育仁(p.8):審議委員會既然處理到本案,就有責任來思考是否違 憲的相關問題。

3. 小結

民進黨、台聯代表委員多認為本案應予以通過,國民黨、親民黨及無 黨聯盟代表委員多認為本案不應予以通過。

(七) 決議結果:記名表決「以台灣名義加入聯合國」公投提案,認定不合規 定 12 票(高永光、黃國鐘、廖風德、薛香川、周育仁、朱新民、葛永 光、詹中原、張瓊玲、馬傑明、胡祖慶、楊泰順),認定合於規定 8 票

(李明峻、蔡憲浩、羅致政、徐永明、黃玉霖、江蓋世、張捷隆、錢林 慧君);結果為認定不合規定,認定不合於規定理由:

(1) 聯合國會員係按照正式國名加入。因此,本案涉及變更國號,為憲法 修正案之議題,需循其他程序提出。事已,本案非屬公民投票法第 2 條第 2 項所列各款事項。

(2) 行政部門業以台灣名義申請加入聯合國專門機構之世界衛生組織

(WHO)。因此,本案非屬公民投票法第 2 條第 2 項所列各款事 項,無依公民投票法給予保護必要。

(3) 公民投票法第 2 條第 2 項第 3 款所定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所指

「重大政策」不能牴觸現行憲法或法律之規定。

(4) 據提案主文為「你是否同意政府以『台灣』名義加入聯合國」,關其 文義,乃以「台灣」為「中華民國」之另一名稱,故稱之為「名 義」。但觀其理由書,則又稱「中華人民共和國『已』取代中華民 國」,且「中華民國在聯合國及其體系下,完全喪失了合法地位」,

顯然「台灣」在提案中並不「等同」於「中華民國」。若兩者非相同 之主體,何以能稱「名義」?「台灣」既非等同「中華民國」,而理 由書又以「台灣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惟有何正式官方或法律文 書可佐證「台灣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即使「台灣」是「中華民 國」之另一代名詞,迄今又是否有任何法律文書可以加以證明?若 無,台灣的名稱究竟包括哪些範圍?是否包括澎、金、馬、蘭嶼等?

基上,本提案之主文及所述理由,彼此矛盾且字義不明。

四 四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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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時間:2007 年 8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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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出席委員:高永光、黃國鐘、廖風德、朱新民、詹中原、胡祖慶、錢林 慧君、馬傑明、張瓊玲、楊泰順、葛永光等 11 人。

(三) 請假委員:無

(四) 討論事項:蕭萬長先生 2007 年 7 月 30 日提出「你是否同意我國申請重 返聯合及加入其他組織,名稱採務實、有彈性的策略,亦即贊成以中華 民國名義、或以台灣名義、或以其他有助於成功並兼顧尊嚴的名稱,申 請重返聯合國及加入其他國際組織?」之「以中華民國名義重返聯合 國」全國性公投案。

(六) 開會議題背景之簡述:國民黨於 2007 年 7 月召開之黨中常會中,通過

「推動我國以務實、有彈性的策略重返聯合國及其他國際組織」之全國 性公投案,開始進行第一屆段連署事宜,並以甫擔任國民黨副總統參選 人蕭萬長為領銜提案人,22於 2007 年 7 月 30 日完成公投法規定之第一 階段連署,向主管機關提送公投提案,23本案並於 2007 年 8 月 23 日舉 辦聽證、公聽會,24然而,無任何民進黨委員到場25

(七) 會議討論之議題與發言:

1. 對於本次公投提案討論

朱新民(p.8):本案通過有助於成功加入聯合國,也兼顧國家尊嚴。

葛永光(p.10):樂見本案認定合於規定候能與前案進行整合,能讓 我國利益受到最小損害。

薛香川(p.11):在場委員要為台灣的民主打拼應投贊成票本案通 過,因若沒有本案抗衡,前案將變成有一個對我們國家整體有「非常

22 請參考:〈藍通過返聯公投案,納入台灣名義強調務實有彈性的策略「以中華民 國、或台灣名義、或其他兼顧尊嚴名稱」,蕭萬長領銜連署〉,聯合報,A4,2007 年 7 月 5 日;〈雜音聲中,國民黨通過入聯公投〉,自由時報電子報,2007 年 7 月 5 日,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7/new/jul/5/today-p4.htm。

23 蕭萬長做為公民投票領銜提案人,檢具公投主文、理由書及提案人名冊正本、影本 各 1 份,經中選會認定本案符合公投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3 款及第 4 款之規 定,且合格提案人名冊數目超過公投法第 10 條第 1 項規定之門檻(合格提案人 125555 人);請參考「中央選舉委員會第三六七次會議紀錄」,資料來源「中央選 舉委員會」網站 http://www.cec.gov.tw/?Menu_id=1628。

24 審議委員會於 2007 年 8 月 16 日召開第六次會議,決議「於 2007 年 8 月 23 日依行 政程序法之聽證規定舉辦蕭萬長先生公投提案之聽證,由葛永光主持,除邀請領銜 提案人列席,另邀請有關機關外交部及陸委會。」。

25 羅致政、黃玉霖、蔡憲浩、徐永明請辭核辦中,未到場開會,另外,李明峻、江蓋 世、陳其邁、張捷隆已請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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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災難」的提案。

馬傑明(p.7):不管是入聯或返聯,只要不以中華民國的名義,都涉 及修憲層面,所以應反對通過。

楊泰順(p.10):本案應論以公投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4 款認提案內容 顯有矛盾。

胡祖慶(p.9):本案仍然應該視為憲法修正案,且目前我國既沒有要 推動以台灣名義加入聯合國,也沒有要以中華民國名義重返聯合國,

兩項提案不能整合。

2. 審議委員會適用公投法第 14 條第 1 項各款認定公投事項的問題 楊泰順(p.1):公投法第 14 條的規定也是審議委員會職權,因第 14 條第 1 項所規定主管機關是指中選會,中選會收到公民投票提案以 後,依據第 1 項第 1、2、3、4 款內容進行提案的初步審查後認沒有各 款情事,就應送請我們審議委員會認定,依據條文這樣的文意,審議 委員會依據同條第 2 項認定提案,當然以主管機關初審結果為根據,

所以第 14 條第 1 項事關審議委員會職權。

朱新民(p.5):並非中選會沒有列出的法條就不算法律賦予審議委員 會之職權,因此審議委員會應可適用第 14 條第 1 項規定。

葛永光(p.4):審議委員會提修法建議時,應提出將審議委員會適用 公投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1 款的審查職權,加入公投法第 34 條的第 3 項的規定裡。

黃國鐘(p.2):不同意將第 14 條規定納入職權範圍裡,因可能會引 起外界、包括訴願會的質疑。

3. 實質審查抑或形式審查

楊泰順(p.3):第 14 條第 1 項的適用,可以避免決議再次被訴願會 以審議委員會只有形式審查權的訴願決定駁回。

錢林慧君(p.3):若適用第 14 條第 1 項,應可釐清審議委員會到底 有無實質審查的權力,畢竟中選會適用第 14 條第 1 項針對提案內容審 查時,大概採取「提出公投題目就讓你過」的態度,但審議委員卻事 實上做了很多公投提案之實質審查。

葛永光(p.4):審議委員會依照公投法第 2 條第 2 項進行審議,實際 上都屬實質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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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瓊玲(p.5):辭職的幾位委員在在強調審議委員會只有形式審查 權,剛好呼應訴願會的認定,但國家實應有賦予審議委員會實質審查 權。

4. 小結

(1) 執行秘書鄧天祐認為審議委員會要適用 14 條第 1 項認定之職權,

通 常 程 序 應 以 審 議 委 員 會 透 過 「 決 議 」 建 議 主 管 機 關 修 法

(p.4),委員對審議委員職權內所適用之法規有疑義,鄧天祐再 進一步解釋但只是照目行政運作最終還是必須按照行政院的認定

(p.7)。

(2) 在場委員雖不盡然贊同應明確列示審議委員會職權是用之法規條 文,但多數認定審議委員會對於公投提案應是有實質審查權的。

(3) 親民黨代表與無黨聯盟代表委員仍為維持對前案的立場,認為本案 還是不應予以認定合於規定。

(八) 決議結果:記名表決「重返聯合國」全國性公投提案:認定合於規定 8 票(高永光、黃國鐘、廖風德、薛香川、朱新民、葛永光、詹中原、張 瓊玲),認定不合於規定 4 票(錢林慧君、馬傑明、胡祖慶、楊泰 順);認定合於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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