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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第

第 第二節 二節 二節 二節 第九次決議到第十七 第九次決議到第十七 第九次決議到第十七 第九次決議到第十七次決議 次決議 次決議( 次決議 ( (新法 ( 新法 新法) 新法 )

第九次決議到第十五次決議係由第二屆審議委員會任內做成,本屆委員之 任命適用依據釋字 645 號解釋、於 2009 年 6 月新修正公布之公投法第 35 條規 定,在蔡英文女士於同年 7 月 20 日向主管機關提出「你是否同意台灣與中國簽 訂之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政府應交付台灣人民公民投票決定」的公投 提案後,馬英九總統並於同月 31 日直接任命趙永茂、楊婉瑩、趙梅君、何旭 苓、陳媛英、賴浩敏、陳妙芬、李佩珊、郭林勇、吳永乾、江明修、隋杜卿、

蕭高彥、胡祖慶、朱新民、陳敦源、紀俊臣、廖元豪、丁仁方、游清鑫、廖達 琪共 21 人為第二屆審議委員,其中,胡祖慶與朱新民為少數跨任第一、二屆 者,由中選會指派協助審議委員會行使職權的行政幕僚也未進行大幅人事更 動,雖然時為在野政黨的民進黨,其黨發言人對於審議委員人選曾有「國民黨 的公投審議委員、比過去違憲更嚴重」的發言,31但第二屆審議委員的任命相 較於第一屆政治紛擾是較少的;第二屆審議委員會基於釋字 645 號解釋理由書 中的見解,功能上「置於行政院內參與行政處分做成」、「行使行政權,就個 別全國性公民投票案,審議是否符合規定而屬得交由人民創制或複決之事項,

協助人民正當行使創制複決權」,職權相關定義較第一屆審議委員會更明確,

與主管機關的互動也應更協調,但除了排除違憲的制度爭議,其他爭議是否繼 續影響審議委員會做成決議、亦或反而產生新的爭議,都必須透過審議委員在 每次會議中的發言釐清。

一 一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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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時間:2009 年 8 月 6 日

(二) 出席委員:李佩珊、楊婉瑩、趙梅君、何旭苓、陳媛英、賴浩敏、陳妙 芬、趙永茂、郭林勇、吳永乾、隋杜卿、蕭高彥、胡祖慶、紀俊臣、江 明修、陳敦源、廖元豪等 17 人。

(三) 請假委員:朱新民、丁仁方、游清鑫、廖達琪等 4 人。

(四) 討論事項:核議提案人之領銜人蔡英文女士提出「你是否同意台灣與中 國簽訂之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政府應交付台灣人民公民投票決 定?」之全國性公民投票案(以下簡稱「蔡英文 ECFA」公投案)。

(五) 開會議題背景之簡述: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英文全名“Economic

31 請參考:〈馬任命公投委員〉,《聯合報》A4 版要聞,2009 年 8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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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operation Framework Agreement”,簡稱 ECFA)的議題,始於經濟部 於 2009 年 2 月 22 日召開「推動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方案」記者會,

隨後,馬英九總統於同月 27 日接受國內電視台專訪時亦說明到將推動與 中國大陸洽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32自此,ECFA 相關訊息便在政府 廣宣、在野政黨訴求人民決定的批評聲浪中,33廣受國人關注;民進黨 主席蔡英文女士於 2009 年 7 月 20 日依公投法規定完成「ECFA 交付人 民公投」全國性公投提案第一階段連署,並提交主管機關中選會,34在 通過審議後送請審議委員會依法認定,由第二屆審議委員會召開組成後 的第一次會議決議之。

(六) 會議討論之議題與發言:

1. 與第一屆審議委員會銜接之程序問題

紀俊臣(p.3):依據新修法任命新一屆委員後,前屆委員自然解職,

且前屆審議委員會第 8 次會議決議之「兩岸直航」公投案,若未進行 第二次連署,應即認銷案,並無再審議之必要。

郭林勇(p.4):既然本屆委員適用新修法任命,即應依據新修法行 事,審議委員任期三年的規定,必須秉持行政之積極性,上一次會議 已認定之公投提案未完成連署之程序,於本次會議仍應積極審查。

廖元豪(p.5):本次會議仍應持續處理前案較為合理,亦及本次會議 仍應先參閱上次會議紀錄內容之意。

陳妙芬(p.6):上次會議紀錄之宜由行政幕僚將會議紀錄寄發給前屆 委員確認,非由本屆委員確認。

32 資料來源:「ECFA 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網站,

http://www.ecfa.org.tw/Event.aspx?pid=7&cid=18。

33 根據自由時報電子報 2 月 28 號報導之內容,泛綠兩大在野政黨民進黨主席蔡英文士 及台灣團結聯盟主席黃昆輝先生都不約而同表示政府簽訂之 ECFA 必須受「人民加 強監督」,蔡英文女士認為基於民主機制 ECFA 必須同時由社會力量和國會共同監 督,而黃昆輝先生認為政府除了要明白告知人民,也要透過人民公投做最後決定,

請參考〈ECFA 避監督,蔡英文黃昆輝批馬傲慢蠻橫〉,自由時報電子報,2009 年 2 月 28 日,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9/new/feb/28/today-fo2.htm。

34 蔡英文做為公民投票領銜提案人,檢具公投主文(37 字)、理由書(1,302 字)及 提案人名冊正本、影本各 1 份(各 123,650 張),經中選會認定本案符合公投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3 款及第 4 款之規定,且合格提案人名冊數目超過公投法第 10 條第 1 項規定之門檻;請參考「中央選舉委員會第三八九次會議紀錄」討論事項 第十三案,資料來源「中央選舉委員會」網站

http://www.cec.gov.tw/?Menu_id=1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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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對於本次公投提案討論

(1) 適用公投法第 2 條第 2 項各款審議

賴浩敏(p.8):應以公投法第 2 條第 2 項第 3 款較有相關。

紀俊臣(p.10):此時 ECFA 尚未簽訂,若先交付公投,類型即非 複決,但政府已決定要簽,類型又非創制,不適用公投法第 2 條第 2 項第 3 款而應否決本案。

陳妙芬(p.11):形式要件上,應符合公投法第 2 條第 2 項第 3 款,且本案所提亦接近公投法第 2 條第 2 項第 2 款立法原則之創 制。

廖元豪(p.11):本案符合本法第 2 條第 2 項第 3 款之規定。

(2) 實質性公投抑或程序性公投

隋杜卿(p.12):本次提案主文前段實體,問你是否同意台灣與中 國簽訂 ECFA,後段程序,問政府應否交付人民公投之問題,可能 有牴觸。

何旭苓(p.18):公投本身就是一個程序,但若對於政府將來的施 政具有約束力,便是有實質內涵的公投程序,不能單指程序問題或 實質問題。

陳敦源(p.19):本案主文,公投過程不論具程序或實質性,應同 時研究兩個論項,沒有區別。

3. 做成公投提案決議前是否應先舉行聽證、公聽會 胡祖慶(p.8):反對舉行公聽會。

4. 公投法第 10 條與第 14 條規定 2 對於舉行聽證、公聽會的影響

吳永乾(p.14、p.21):中選會已依據 14 條第 1 項規定,對於公投提 案做成初步的審查才送至審議委員會,這是第一階段,審議委員會依 據本法第 10 條第 2 項,應於 10 天內依據本法第 2 條審查是否符合規 定,提案不符合規定予以駁回,若合於規定,再依據第 10 條第 3 項依 法舉行聽證,這是第二階段,因法無明文第一階段應聽證,要在第一 階段決定是否合於規定,不知是否應先舉行聽證。

5. 小結

(1) 中選會參議嚴熙苓解釋因第一屆審議委員離職和轉職者多,實際上 人數不可能達到法定人數,故已依據 645 號解釋發給第一屆審議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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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免職令(p.2),另中選會法制組長賴錦珖亦解釋參考本法施行 細則,有關收件審核相關機關亦見書及通知連署程序應依據本法第 9 條第 1 項及第 14 條之規定辦理,非適用第 10 條有關視為放棄之 規定,若「兩岸直航」公投案放棄連署,並無需做法定公告之程 序,領銜提案人應無需再為處理(p.4)。

(2) 初步討論下,委員傾向將本案暫先歸於公投法第 2 條第 2 項第 3 款 之重大政策的創制複決事項,然而,因對於 ECFA 的理解仍有限,

並未形成確定之共識。

(3) 執行秘書鄧天祐解釋,類似 ECFA 公投之提案較具政治性,決議前 皆要求舉行聽證,由政府人員及提案人於聽證會上說明,詳加討論

(p.7),另中選會法制組長賴錦珖亦解釋,因實務上審議委員認 定聽證係一重要做成決議之依據,故仍依第 10 條之規定舉行聽 證,只是程序上不採用行政程序法規定之聽證,而係以公聽會之模 式 進 行 之 ( p.16 ) , 其 他 委 員 、 包 括 趙 梅 君 ( p.11 ) 、 隋 杜 卿

(p.12)、紀俊臣(p.14)、郭林勇(p.14)、陳妙芬(p.18)及陳 敦源(p.19)的發言中,贊成應舉行聽證、公聽會,可見得,中選 會行政幕僚沿續第一屆委員會時法條解釋的立場,並未積極提出修 法之建言,但行政幕僚有盡到說服委員舉辦聽證、公聽會之責,以

「確定人民公投提案之『提案內容』35」為目的,確立「決議前舉 辦聽證、公聽會」成為委員間多數說之立場,但仍未對究竟係應依 法舉行聽證或代替以公聽會加以討論。

(4) 決定本案係屬程序性公投與實質性公投,攸關審議委員會審查本案 應進行到程序審查或實質審查之程度,然而,亦因 ECFA 尚屬內容 模糊之公共議題,故委員間仍無定見。

(七) 決議結果

基於行政幕僚解釋審議委員會有三十日期間做成決議,審議委員傾向舉 行聽證、公聽會後再為認定,會議最後,主席採納執行秘書鄧天祐就舉 行聽證、公聽會的相關建議,由委員其中一位擔任聽證主持人,並由委 員提供意見邀請參與聽證之人,授權主持人規劃聽證之舉行,由行政幕 僚負責聯絡委員舉薦之參與人,並於本次會議先訂下聽證舉行之日期

(p.20),主席決定 2009 年 8 月 18 日舉行「公聽會」並親自主持,全 體委員無異議通過,主席請委員推薦與會之學者專家人選,也呼籲委員

35 提案內容包括「公投提案主文」以及「提案理由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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盡量全體參與,另外,本案之決議時間定於 2009 年 8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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