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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 、審議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決議過程 審議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決議過程 審議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決議過程 審議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決議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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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吳永乾草擬,45正式決議依公民投票法第 38 條之規定,提案內容係屬 地方性公民投票案,既經宜蘭縣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審議並作成決議,

自宜由行政院依公民投票法之相關規定予以核定。

四 四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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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時間:2010 年 1 月 7 日

(二) 出席委員:趙梅君、陳媛英、賴浩敏、趙永茂、吳永乾、隋杜卿、蕭高 彥、胡祖慶、紀俊臣、游清鑫、廖達琪、楊婉瑩、何旭苓、朱新民、陳 敦源、丁仁方、江明修、郭林勇等 18 人。

(三) 請假委員:李佩珊、陳妙芬、廖元豪等 3 人。46

(四) 討論事項:謝天仁先生 2009 年 12 月 8 日提出「要求否決為生署在 98 年 11 月開放美國 30 月齡以下帶骨牛肉、絞肉、牛內臟、牛脊髓之政策,

重啟『美國牛肉輸台議定書』談判」之「反美牛」全國性公投提案。

(五) 開會議題背景之簡述:2009 年 10 月 22 日政府代表與美國簽定「台灣美 國牛肉議定書」,衛生署宣布 30 月齡以下的美國帶骨牛肉、內臟、絞肉 最快於同年 11 月 2 日公告開放進口,同年 12 月 8 日,由領銜提案人消 費者文教基金會(消基會)董事長謝天仁代表消基會與主婦聯盟等五大 民間團體,依公投法規定完成「要求否決美牛進口政策」全國性公投提 案第一階段連署,並將公投提案提送主管機關,47同年 12 月 17 日,消 基會公布當年度十大消費新聞排名,其中,「美國牛肉面開放不顧人民 健康,消基會與民間團體發動消費者提案公投,18 天募集 20 萬消費者 參與連署,力促政府重啟談判」的新聞事件更被列為第一名,48政府審

45 吳永乾認為決議應可分二段,「第一段係對於公投法第 38 條後段與第 2 條做體系解 釋,認定我們審議委員會只審議提案是不是中央或者是地方的公投事項,避免以後 行政院再搞錯;第二段直接傳達討論的結果,即我們認為本案屬於地方性的公投事 項。」(p.12),因此委員全體無異議,由主席指定吳永乾依其見解擬定正式決議 文。

46 賴浩敏委員於本次會議召開前已請辭。

47 謝天仁做為公民投票領銜提案人,檢具公投主文(52 字)、理由書(1293 字)及提 案人名冊正本、影本各 1 份(各 129693 份),經中選會認定本案符合公投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3 款及第 4 款之規定,且合格提案人名冊數目超過公投法第 10 條第 1 項規定之門檻(合格提案人 129065 人);請參考「中央選舉委員會第三九七 次會議紀錄」,資料來源「中央選舉委員會」網站

http://www.cec.gov.tw/?Menu_id=1628。

48 請參考:消費者基金文教會網站 http://www.consumers.org.tw/unit412.aspx?id=12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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慎評估美方觀感與朝野對立問題,遲未將「台灣美國牛肉議定書」送交 立法院查照,足見政府與美國協議開放美國牛肉進口台灣所已引發民眾 普遍之注目與疑慮,本案於 12 月 30 日舉辦公聽會。49

(六) 會議討論之議題與發言:

1. 行政院就訴願相關法規適用之解釋50

行政院認為,應以中選會為處分機關,訴願、行政訴訟相關書面、答 辯還是要由中選會為之,且中選會對審議委員會依據本法第 2 條第 2 項之決議沒有干涉之餘地,中選會對於公投提案只能就本法第 9 條第 1 項與第 14 條相關規定的部分來負責(p.2)。

2. 「一案一事項」原則之審查51

胡祖慶(p.3):先前中選會罕見的在 email 給審議委員會的函文中,提 醒審議委員注意提案是否有違「一案一事項」,並不恰當。52

何旭苓(p.3):公聽會上提問的用意,53就是在於釐清本案是否屬「一 案一事項」範疇,公投主文前後段絕對沒有兩案的問題,屬於「一案 一事項」的範疇內。54

49 決定召開公聽會的程序是中選會以電子郵件徵詢委員意見,胡祖慶委員對此有不認 同之見解。

50 行政院回覆中選會報請解釋有關本法第 9 條第 1 項及第 14 條適用疑義之函釋(院臺 秘字第 0980076880 號函),並請中選會法制組長賴錦珖組長向委員解釋,賴錦珖說 明中選會提請行政院解釋是為了釐清經審議委員會第 10 次會議否決之 ECFA 公投 案,提案人蔡英文向行政院提起訴願發生若干質疑,如否決公投提案的原處分機關 為哪一機關、將來行政訴訟以何機關為適格之當事人及本法第 55 條規定之行政訴訟 程序應如何適用等問題,中選會認為提案遭否決與中選會並無關係,所以報行政院 來釐清。

51 經過公聽會後,主席簡要說明行政單位立場係認為本案非屬「一案一事項」,亦難 重啟談判,且因衛生署科學驗證檢驗美國進口牛肉無問題,所以本案內容矛盾,不 適合進行公投,立法院也提出報告,認為主要是帶骨牛肉部分沒有在修訂禁止的範 圍內所以與公投訴求不同,不應對此進行公投(p.3)。

52 胡祖慶提醒委員,認為「前後兩屆審議委員會在認定何不合於規定時要有一個連貫 性的標準。」(p.3)。

53 何旭苓未參加公聽會討論,但有請主席代為向參加公聽會之關係人提問,內容為

「說倘本公投案內容單純為『否決衛生署在 98 年 11 月開放美國 30 月齡以下帶骨 牛肉、絞肉、牛內臟、牛脊髓之政策』,且經全民公投同意,政府下一步是否即應 與美國重行談判『美國牛肉輸台議定書』?或可無須談判而另有其他作法?」(公 聽會發言紀錄 p.24),主席並提請行政單位回應。

54 何旭苓另表示自己對美國牛肉進口的看法,認為「我們多數國人向來有喜歡偶而到 路邊攤吃吃的文化,但我們怎麼知道肉的來源?有問題的牛肉若變成廚餘回收再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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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達琪(p.4):提案不違反「一案一事項」規定,因為否決協議與重 啟談判有相當大的因果關係,既然審議委員會最主要做法律程序的審 查,判斷本案基本上沒有違反公投法的規範,可以成立。

趙梅君(p.5):公投是一個直接民權的行使,因此提案要基於當事人 真意考量,主文沒有違反「一案一事項」或有矛盾的問題,在審查這 方面的問題時應該採「寬鬆認定」,除非真有不能執行或難以了解其真 意的情形。

吳永乾(p.6):全國性公投審議委員會所審議的事情就兩項,一為依 據公投法第 2 條第 2 項做全國性公民投票事項的認定,二為公投法第 33 條規定是否為「同一事項」之情況,至於是否為「一案一事項」以 及內容是否為相互矛盾或顯有錯誤,係主管機關之審查權限,和我們 審議委員會其實沒有關係,而因為過去並沒有辦過美牛公投,所以就 我們審議委員會的審查,本案很明確屬於「同一事項」,55回歸公投法 第 2 條第 2 項的審查本案屬於重大政策的創制或複決之事項,應予以 認定合於規定。

丁仁方(p.8):審議委員會應該針對問題本質進行討論,沒有必要駁 斥行政機關的論詞,並應針對公投法法第 33 條中「一案一事項」的規 定加以討論。

隋杜卿(p.9):根據第 14 條所稱「主管機關」係指行政院委任的中選 會職權,已包含第 9 條之審查項目,依據第 14 條第 2 項,56中選會認 定沒有下列各款情況應送審議委員會認定,且依據同條第 3 項規定,

審議委員會的決議效果是能拘束中選會的駁准的,就此理解審議委員 會應該適可以審查第 14 條第 1 項之事項,因此審議委員會做第 9 條第

4 項進行一案一事項之審查應該也不違背法令,57而本案應不違反此項

畜養動物吃下肚,在台灣人與動物的『食物鍊』循環,很有可能讓台灣成為疫區,

有人可能得到所謂的『庫賈氏症』生病。」(p.3)。

55 吳永乾指審議委員會職權應認定的,是提案是否屬於公投法第 33 條規定之「同一事 項」,而非第 9 條第 4 項規定之「一案一事項」問題,兩者適用上並不相通。

56 隋杜卿認為公投法確實在執行上有很多模糊或爭議的空間,但應回顧本法通過時的 政治環境,會發現其實審議委員會當初設立的目的其實是為了「節制主管行政機 關」,才會有第 14 條第 2 項之規定,要審議委員會對主管機關的初核再進行審議

(p.12)。

57 蕭高彥認為在聽證會上,行政單位依本法第 9 條第 4 項跟第 14 條第 1 項第 4 款在回 應問題,可能是行政單位把審議委員會決議誤解為中選會的會議紀錄(p.7),蕭高 彥顯認為第 9 條第 4 項跟第 14 條第 1 項第 4 款之審查戲中選會職權,隋杜卿則持不 同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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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

3. 公投提案與政府既定政策相抗衡之政治性考量

胡祖慶(p.3):傾向認同行政單位的說法,若舉行公投則要冒著違反 重要條約的遵守義務,如果公投通過進入立法院修法會造成不可預期 的政治效果。

廖達琪(p.4):過去許多公投提案都是政治操作,審議委員會好像只 能無可奈何的通過了,但是,這次提案卻是「民間」來發動的,我覺 得格外珍惜,也應該適度給予成案的空間。

趙梅君(p.5):如果本案公投通過,立法院立法還是應尊重公投結 果。58

郭林勇(p.6):台灣民主已經蠻成熟,比較不會像韓國發生激烈的街 頭運動,59假如讓行政院了解人民想否決這個政策,讓美國知道全民 的決定,以美國同為一個民主國家,對於立法院代表民意和直接民意 應會有所了解。

江明修(p.6):本案是很特別的案例,因本案係由民間 NGO 推舉提 案人針對民生議題所提出的,對審議委員會來說,有代表公投法和直 接民權落實保證的重要性。

丁仁方(p.8):行政機關自己說簽訂的協議在國際法上有效力,卻未 送立法機關審議,程序甚至不符規定,與會的姜皇池教授還認為如此 議定書的法位階只等同於「行政命令」而已。60

陳敦源(p.9):本案之議定書引發的民怨必然指向行政機關,所以審 議委員會自然就有理由讓公投提案通過。

4. 小結

58 立法院政黨比例以執政黨為多數,因此係立法、行政同調之「一致性政府」態樣。

58 立法院政黨比例以執政黨為多數,因此係立法、行政同調之「一致性政府」態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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