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 、 、 、審議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決議過程 審議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決議過程 審議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決議過程 審議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決議過程
第三節 審議委員會運作透明度之創立 審議委員會運作透明度之創立 審議委員會運作透明度之創立 審議委員會運作透明度之創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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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第三節
第三節 第三節 審議委員會運作透明度之創立 審議委員會運作透明度之創立 審議委員會運作透明度之創立 審議委員會運作透明度之創立
在公投法的規範下,公投提案的提案人數、連署人數、通過門檻以及救濟 規定,固然是影響公民投票提案結果的直接因素,但不容否認,審議委員會既 然有決議公投提案是否成案的權力,因此,依公民投票法之規定,審議委員會 議決公投提案,需對全國民眾展現其「透明度」,不僅能使民眾能直接或間接 獲得思辨公投議題之機會,且能適度行使監督審議委員會之權利。
對 於 審 議 委 員 會 透 明 度 之 要 求 , 源 自 於 行 政 程 序 「 透 明 化 」
(Transparency)之法理,原則之內容係指行政程序的資訊必須具備「公開性」
與「可理解性」兩種基本特質(葉俊榮,1999:136),而透明化對於行政機關 影 響 與 衝 擊 之 層 面 , 在 於 行 政 機 關 應 建 立 完 備 的 公 報 制 度 ( 葉 俊 榮 , 1999:144),公開刊登各項決定做成之依據,其中包含合議制機關之會議紀錄 等文書,而 2005 年公布施行之政府資訊公開法亦將此項透明化原則具體規範於 第 7 條第 1 項第 10 款中,使合議制機關會議紀錄文書之政府資訊列於應主動公 開之類別。
然而,依據政府資訊公開法之立意,審議委員會雖符合字面上「合議制」
之條件,然而審議委員會係行政院以合議制獨立行使職權的內部是否符合法文 所指「機關」尚有疑問,況且,即便第一屆審議委員會依據舊公投法規定由立 法院黨團席次比例任命委員,而有小立法院之戲稱,但審議委員會行使所行使 之公投審議職權畢竟屬於行政權,並受行政權監督,因此,政府資訊公開法雖 未明確規定,然資訊公開之適用範圍應包括各政府機關所謂之行政行為(法治 斌,2003:39),進言之,就行政程序法理而言,既然行政程序公開透明係為了 避免過度的關說、尋租,則資訊公開法之適用應泛指於各級行政機關、單位之 行政行為,因此,審議委員會雖為內部單位,其決議公投提案仍屬行政行為,
固仍受資訊公開法規範;96又政府資訊公開法尚在黨團協商之立法階段時,已 擬將範圍限縮於合議制機關會議紀錄,但佐以「其他適當之方式,適時對外公 布」之彈性規定(法治斌,2003:43),即政府資訊公開法現行條文第 8 條所 定,非如立法機關概以刊登公報主動公開之方式,只是,依據行政院於 2010 年 公告之政府資訊公開法問題彙整中,為合議制機關會議記錄註解「依法獨立行 使職權之成員組成之決策性機關,其所審議議案之案由、議程、決議內容及出 席會議成員名單」,97即有論者指出:「討論過程的發言係被排除在外,是否
96 同屬行政院內部單位之訴願會,亦受政府資訊公開法之規範,主動公開訴願決定。
97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球資訊網
http://www.moj.gov.tw/ct.asp?xItem=221771&ctNode=27460&mp=001 , 點 閱 時 間 : 2012 年 3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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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過嚴,致有矯枉過正之嫌」(法治斌,2003:44)。
但審議委員會之公投提案決議,不僅攸關人民行使憲法所賦予之創制、複 決權之落實,甚且可能影響直接民主與國民主權之行使,同時,決議之透明度 亦攸關人民直接民主之參與可能,若依據行政院對於政府資訊公開法做成之解 釋過分限縮會議資料之公開,似難符合公民投票之精神。
姑且不論審議委員會作成各項公投提案之決議縱仍有爭議,但現行審議委 員會實已建立其相當之透明度,故本文選擇其決議過程做為實務研究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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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後兩屆審議委員會,在審議委員會 16 次會議中,皆有進行建立審議委員 會透明度相關之討論,分述如下:
1. 第一屆審議委員會
1-1. 第 1 次審議委員會議
葛永光(p.5):每次正式會議結束,中選會秘書處應該發個新聞稿,
並可由主席面對記者,對媒體宣讀新聞稿的內容,亦可用書面傳真方 式,若有委員不願具名也可不具名。
蔡憲浩(p.3、p.13、p.4):媒體報導攸關審議委員會的公信力,必須 做明確處理,否則媒體可能試圖影響將來委員的發言心態,不管委員 是什麼色彩,如果報導不屬實,則應該跟媒體澄清內容是子虛烏有,
用詞輕重則可由主席決定,表明媒體不可對審議委員會的決議未審先 定的想法。
陳其邁與徐永明(p.2、p.6):個別委員對媒體的聲明列入會議紀錄,
並將記錄完整內容公布媒體。
張捷隆(p.10):審議委員會應該全體或者推派代表出席對媒體教 育,每次開完會應該有向記者發布新聞的安排。
1-2. 第 3 次審議委員會議
羅致政(p.1):一定要寫出決議理由;且必須要記名投票,若贊成本
98 除正式會議發言紀錄,本文為撰寫所取得與決議過程相關之資料種類,包含:開會 通知單、公聽會召開通知單、公聽會會議規則、公聽會會議議程、公聽會座次圖、
公聽會列席人員簽到名單、議題之主文及理由書(領銜人書面資料)、公聽會與會 之有關機關或專家學者報告之書面資料、公聽會會議發言紀錄逐字稿、本次會議開 會決議通知單、本次會議議程(含前次會議紀錄、前次決議事項執行情形報告及本 次會議相關書面資料)、本次會議紀錄函(含出席人員與本次會議討論事項決議內 容)、本次會議發言紀錄逐字稿紀錄及檢送函、本次會議紀錄更正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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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通過者則不需要寫出理由,但反對者需列出反對理由,不同意授權 由行政幕僚代寫。
2. 第二屆審議委員會
2-1. 第 10 次審議委員會議
會議開始,主席趙永茂提請委員分就兩事項舉手表決:
(1) 是否記名投票
表決結果贊成記名 10 人,反對記名 9 人(p.3),決定決議應記名表 決。
(2) 會議紀錄應製做個人發言摘要抑或僅記載決議內容
表決結果,贊成製做個人發言摘要 11 人,贊成僅記載決議內容 5 人
(p.4),決定會議紀錄應載明委員個人發言摘要。
3. 小結
前後兩屆審議委員以不盡相同之方式展現決議之透明度,可以說,對於決 議透明度之建立是兩屆審議委員會一貫之立場。
故實務上兩屆審議委員會皆自行以決議展現審議之透明度,落實公民投票 制度所必要之資訊公開共識,方向整理如下:
1. 依法主動公開每次決議之會議記錄,登載公投提案主文、審議委員記名 表決之結果及決議理由等資訊。
2. 於每次決議前召開「公聽會」,過程開放記者媒體採訪,並主動公布公 聽會之開會發言紀錄。
3. 於每次決議後舉行記者會,由主任委員宣讀、說明本次會議之決議理 由,並開放記者媒體提問。
4. 仿效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審議委員少數意見做成不同意見書並公開之。
5. 不干涉會議發言紀錄之公開。99
99 本文撰寫所需之會議發言紀錄資料部分透過網路搜尋,雖兩屆審議委員會並未主動 公開會議發言紀錄,但皆無決議發言紀錄不應公開,本文係基於學術研究之目的,
摘錄兩屆審議委員就審議公投提案爭議問題之發言內容,藉以研究審議委員會之運 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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