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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瓊玲(p.5):辭職的幾位委員在在強調審議委員會只有形式審查 權,剛好呼應訴願會的認定,但國家實應有賦予審議委員會實質審查 權。
4. 小結
(1) 執行秘書鄧天祐認為審議委員會要適用 14 條第 1 項認定之職權,
通 常 程 序 應 以 審 議 委 員 會 透 過 「 決 議 」 建 議 主 管 機 關 修 法
(p.4),委員對審議委員職權內所適用之法規有疑義,鄧天祐再 進一步解釋但只是照目行政運作最終還是必須按照行政院的認定
(p.7)。
(2) 在場委員雖不盡然贊同應明確列示審議委員會職權是用之法規條 文,但多數認定審議委員會對於公投提案應是有實質審查權的。
(3) 親民黨代表與無黨聯盟代表委員仍為維持對前案的立場,認為本案 還是不應予以認定合於規定。
(八) 決議結果:記名表決「重返聯合國」全國性公投提案:認定合於規定 8 票(高永光、黃國鐘、廖風德、薛香川、朱新民、葛永光、詹中原、張 瓊玲),認定不合於規定 4 票(錢林慧君、馬傑明、胡祖慶、楊泰 順);認定合於規定。
五 五 五
五、 、 、 、審議委員會第八次會議決議過程 審議委員會第八次會議決議過程 審議委員會第八次會議決議過程 審議委員會第八次會議決議過程
(一) 時間:2007 年 11 月 15 日
(二) 出席委員:高永光、黃國鐘、廖風德、朱新民、詹中原、張瓊玲、董保 城(遞補周育仁)、胡祖慶、馬傑明、楊泰順等 10 人。
(三) 請假委員:葛永光、錢林慧君等 2 人。
(四) 討論事項:江丙坤先生 2007 年 10 月 15 日提出「你是否同意立即開放兩 岸海空直航,以繁榮台灣經濟,便利大陸觀光客來台,促進兩岸和平,
確保台灣安全,提升國際競爭力?」之「兩岸直航」全國性公投案。
(五) 開會議題背景之簡述:國民黨在 2007 年 6 月召開黨中常會時,就已經有 就「推動海空直航公投」進行討論,26然而因無法通過提案主文,並未 成立,至 2007 年 10 月 15 日,領銜提案人國民黨副主席江丙坤始將依法 完成第一階段連署之「兩岸海空直航」全國性公投提案提送主管機關,
26 請參考:〈藍直航公投,避談兩岸〉,聯合報,A4,2007 年 6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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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並於 2007 年 11 月 9 日舉行聽證、公聽會,另本次會議召開時,民進 黨代表委員已然全數請辭,但民進黨卻都沒有派人遞補,且新一屆立法 委員將於 2008 年 1 月 21 選出,可能面臨提名之席次比例改變之問題。
28
(六) 會議討論之議題與發言:
1. 審議委員人數有無影響審議委員會開議
中選會法制組長賴錦珖(p.7):依照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4 條規 定,開會時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議,議案之表決,以出 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為通過。29
執行秘書鄧天佑(p.7):中選會與行政院研究,決定以實際能夠開會 的人數、即現有 13 名委員做為母數。
2. 審議委員的遞補
楊泰順(p.2):去函民進黨政黨請推舉人員來遞補,避免影響審議委 員會審議公投提案的公正客觀性。30
黃國鐘(p.2):審議委員出缺的時候,應依照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3 條第 2 項規定程序補提人選。
董保城(p.10):去函民進黨應表達請對方儘速的意思會比較好,只 是假定民進黨真的不推薦人員,審議委員會就有必要再發一次文並限 期推薦人員。
27 江丙坤做為公民投票領銜提案人,檢具公投主文、理由書及提案人名冊正本、影本 各 1 份,經中選會認定本案符合公投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3 款及第 4 款之規 定,且合格提案人名冊數目超過公投法第 10 條第 1 項規定之門檻(合格提案人 132276 人);請參考「中央選舉委員會第三七 O 次會議紀錄」,資料來源「中央選 舉委員會」網站 http://www.cec.gov.tw/?Menu_id=1628。
28 本屆審議委員由陳水扁總統於 2006 年 10 月 5 日任命(請參考:〈總統核定任命二 十 一 位 公 投 審 議 委 員 〉 , 自 由 時 報 電 子 報 , 2006 年 10 月 6 日 ,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6/new/oct/6/today-fo11.htm),依法任期應至 2009 年 10 月 5 日止,本次開會日期 2007 年 11 月 15 日,最近期一次的立法委員選舉預 定於 2008 年 1 月 21 日舉行,皆在委員任期內。
29 賴錦珖解釋依法規主任委原本不應參與表決,然第一屆審議委員會作成公投提案之 決議,主任委員皆有參與表決。
30 楊泰順就委員會的制度設計,認為「雖然沒有規定時間,但政黨至少在一定時間內 要遞補,如特定黨籍的委員空缺太多,使得審議委員會意見可能會有所偏頗,且沒 有辦法完全按照當初在憲政體制下公民投票法的設計原意、發揮公正客觀把關公投 提案的功能。」(p.2),楊泰順甚至質疑民進黨不願意推遞補人選可能包含醜化審 議委員會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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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舉辦聽證、公聽會的相關問題
董保城(p.3):本案之「聽證會」應該邀請相關主管機關,不但是國 防部、交通部、陸委會,甚至應該包括經濟部跟內政部,且提案人在 聽證時對於其提案主文之說明應充實內容,行政部門則應檢送相關的 資料。
楊泰順(p.10):公民投票茲事體大,審議委員會為求周延,對民眾 連署所提之個案,均應召開「公聽會」廣聽各方意見,作為審議委員 決議之參考,且審議委員會爰具體建議請各行政單位能指派相關單位 副首長以上層級之官員出席公聽會。
胡祖慶(p.8):因審議委員會目前運作有不能改善之情況,應可以考 慮將來有公投案的時候先暫時停止辦理「聽證會」。
馬傑明(p.10):應可不必每次召開「公聽會」。
4. 小結
(1) 行政幕僚回應雖然請辭多位委員,但就今天開會出席的委員人數也 合乎做成決議的標準,因此本次會議即有作成「兩岸直航」公投案 之決議。
(2) 審議委員對於應召開「聽證」或「公聽會」並沒有一致之說法,亦 未加以討論是否應有統一見解,而有少數委員認為得不於每次決議 公投提案前舉行聽證、公聽會。
(七) 決議結果:記名表決「兩岸直航」全國性公投案:認定合於規定 11 票
(高永光、黃國鐘、廖風德、朱新民、詹中原、張瓊玲、董保城、胡祖 慶、馬傑明、楊泰順),全體出席委員認定合於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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