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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結-從 Hothchkiss 到 TSM 檢測法

第三章 美國專利法之非顯而易知性

第三節 小結-從 Hothchkiss 到 TSM 檢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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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Graham 法則與 TSM 檢測法之相互關係

在最高法院提出了 Graham 法則來檢視非顯而易知性後,CAFC 又在判例法 中操作起 TSM 檢測法,於是乎 Graham 法則與 TSM 檢測法兩者間的關係,就成 了論者爭辯不休的問題。

有部分論者認為兩者有所衝突,並以 Graham 判決本身作為佐證,指出在 Graham 案件的事實分析中,最高法院推翻了二審法院基於在先前技術未存在組合 先前技術之提示、而認定系爭發明具非顯而易知性的判斷;由此可知採取 TSM 檢 測法或採取 Graham 法則會導致不同的判斷結論,這也就是說,兩者的判準並不 一致而有所衝突158。惟亦有認為最高法院未曾明說如何適用 Graham 判決見解,

因而 CAFC 在操作中發展出 TSM 來判斷依照 Graham 法則所建立的事實架構,也 就是兩階段步驟:事實-法律適用,因而兩者並無衝突。論者李森堙認為就 CAFC 確實常援引 Gramham 分析架構作為立論基礎,再適用 TSM 來判斷系爭發明的非 顯而易知性,故傾向贊同後者看法,此亦為本文採取之立場。

這兩派不同解讀受到論者各自擁戴,一直到 KSR 判決對 Graham 法則和 TSM 檢測法做了近一步的闡釋(雖然仍未明白回答兩者的互動關連性),才算是有了一 個較為確定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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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觀非顯而易知性的發展進程,雖然看似百家爭鳴,但仍可理出一個概略的 四階段發展脈絡(參照圖 9)。

第一階段,從 19 世紀中到 19 世紀末,法院於 1850 年 Hotchkiss 案創設非顯 而易知性要件,並在其後數十年間從不同角度去探索其認定標準,可說是法院對 非顯而易知性的摸索期。

第二階段,進入 20 世紀後到 Graham 判決前,實務的判斷基準逐漸演化出負 面排除法則、相乘效果原則、天才閃現法則等不同分支,TSM 檢測法之雛型也開 始萌芽,縱使各說強調的切入點有所出入,但其實都是植基於 Hotchkiss 案所確立 之基本原則而來。即便是 1952 年專利法 103 條之增設,也是將過往的法律見解明 文化,也就是說,是再次確立了 Hotchkiss 案的原則-要求可專利之發明必須要對

158 李森堙,談美國專利非顯而易知性與 TSM 判準之爭議,科技法律透析,19 卷 10 期,頁 50,

2007 年 10 月。

Hotchkiss 見解分化期

以 Hotchkiss 為根柢,分化出負面排除法則、

獨創性法則與天才閃現法則,但本質上皆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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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開始醞釀。

這個逐漸發酵的問題在 2007 年 KSR 判決作成後獲得一定程度之緩解,最高 法院明白宣示 Graham 法則為非顯而易知性的判斷基礎,同時糾正 CAFC 操作 TSM 檢測法欠缺彈性的弊病,並擴大了先前技術的認定,讓非顯而易知性的審酌 進入了第四階段-後 KSR 時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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