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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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壹、研究動機
21 世紀是知識經濟與智慧財產的時代,智慧財產業已成為國家經濟與商業競 爭之命脈,國家對其保護與運用是否得當,小則影響個人或企業的經濟利益,大 則攸關產業整體未來發展,以及國家在全球化浪潮下的競爭力。因此,世界各國 無不積極致力於智慧財產法制的完備與健全,並在全球化架構中與其他國家維持 既合作又競爭的微妙關係。
單就國際間最受矚目的智慧財產態樣──專利而論,對企業而言,將其研發成 果商品化並羅織嚴密的專利布局,已成了競爭激烈的全球商業攻防戰中進可攻退 可守的不二法門。以向來為兵家必爭之地的美國觀之,根據其專利商標局(United States Patent and Trademark Office, USPTO)之統計,截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所核 發之專利數高達 4,992,192 件,光是 2011 年就占了 224,505 件,其中美國國內所 請占 108,626 件,美國以外地區共有 115,879 件1。而取得專利不過只是龐大專利 布局的起手式,後續靈活運用更是一門大學問,專利的重要性可見一斑。
台灣在美國所獲專利數量位居全球第 7 名2(參照下圖 1),報章雜誌也常對 於專利獲准數在各大主要專利局名列前茅一事引以為傲3,視之為科技發展表現亮 眼之明證。然而過份關注數字遊戲之結果則是犧牲品質的追求,從下圖 2 可看出,
台灣在美申請專利之核准率大幅落後其他國家,甚至低於近 10 年來申請量突飛猛 進的中國大陸。此外,我國廠商長期面臨國外大廠專利侵權訴訟之威脅,空有大 把專利在手卻苦無反擊之能,最終往往只能以交付鉅額和解金收場,顯見國內廠
1 See Number of Patents Granted as Distributed by Year of Patent Grant, Breakout by U.S. State and Foreign Country of Origin, USPTO Statistics, http://www.uspto.gov/web/offices/ac/ido/oeip/taf/
cst_utl.htm, last visited July 5, 2012.
2 Id.
3 例如:謝艾莉、黃晶琳,鴻海美國專利案全球第九,經濟日報,A4 版,2012 年 1 月 13 日。經 濟部智慧財產局,我國人向五大專利局專利申請統計,2010 年 2 月 8 日,轉引自:科技產業資訊 室,http://cdnet.stpi.org.tw/techroom/policy/2010/policy_10_016.htm(最後瀏覽日:2012/07/05)。楊 瑪利、楊方儒,專利多 常得獎 台灣已是世界專利大國,遠見雜誌,237 期,2006 年 3 月,
http://www.gvm.com.tw/Boardcontent_11883.html(最後瀏覽日:2012/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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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的專利應戰能力並不如媒體所宣稱的那樣牢固。由此警訊可看出我國未來專利 布局的隱憂所在,即我國專利積弱不振之處在於專利品質欠佳,因此臨事往往不 堪一擊,不是被宣告無效,就是並非核心專利,對訟爭難有實質助益。
圖 2 USPTO 專利核准率(依國別)
資料來源:林佳燕譯,張杰夫,從台灣的美國專利表現看台灣競爭 力,北美智權報,47 期,2011 年 6 月 20 日,
http://tw.naipo.com/portals/1/web_tw/Knowledge_Center/Application/p ublish-60.htm#1(最後瀏覽日:2012/07/05)。
10,000 20,000 30,000 40,000 50,000 60,000 70,000 80,000 90,000 100,000 110,000
1998 1999 2000 2001 2002 2003 2004 2005 2006 2007 2008 2009 2010 2011
US Japan Germany UK France Canada Taiwan South Korea Switzerland Italy
圖 1 USPTO 核准專利數量(依國別)
資料來源:USPTO Statistics,本研究繪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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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我國專利如斯缺陷,釜底抽薪之道是從研發階段開始強化專利內容與品 質,然同時不可偏廢者便是釐清專利制度的遊戲規則,才能將發明專利之運用效 益最大化。在專利審查與專利訴訟階段,最關鍵的問題之一便是系爭專利的有效 性4。而有效性之判斷需從專利要件下手,蓋發明要取得專利必須符合專利法上所 要求之實用性、新穎性與非顯而易知性(即我國法所稱之進步性)三項要件,其 中又以非顯而易知性最難滿足,也是專利最常被核駁之理由5,原因之一為審查人 員可同時旁徵博引諸多先前技術以拆解系爭發明特徵;原因之二為非顯而易知性 並非單純就事實判斷,而含有法律評價之不確定成分;原因之三,則是現有判斷 標準仍不夠明確,採取不同標準或不同審查密度可能獲致截然相反之結論,因此 爭議迭起。
另一方面,就國內專利制度發展觀之,則與美國形成有意思的對比。我國專 利申請數量逐年攀升,就專利進步性有無為爭執的案例也不在少數6,然而身為一 法制繼受國,相較於美國非顯而易知性有 150 多年發展歷史與蓬勃發展的操作標 準,我國無論是智慧財產局或法院在進行審理時,則常見有論理過於簡略、心證 揭露不夠清楚等缺失,因而常招致判斷過於恣意主觀、判斷結果欠缺可預測性、
影響當事人聽審權等批評。因此,本研究擬以非顯而易知性為研究對象,以美國 法上實務與學說之發展為借鏡,期能對於我國進步性之審查有所助益。
貳、研究目的
目前國內對於美國法上非顯而易知性之相關研究有不少文獻,原則上探究主 題集中於:一、KSR 案及 KSR 之前的非顯而易知性發展,及二、非顯而易知性 的子概念,例如「所屬技術領域具通常知識者」此一概念之析辨。如許文獻對於 美國法非顯而易知性早期發展情況之引介大有裨益,惜就後 KSR 時代的非顯而易 知性案例發展介紹則較不足,以整體法制變遷過程而言有見樹不見林之感,殊為
4 就我國情況而言,專利審查與行政爭訟之客體本就往往是專利有效性與否,至於專利民事侵權 訴訟中,法官亦有機會處理專利有效性問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 16 條第 1 項之規定參照)。
根據學者統計,我國智慧財產法院訴訟中,當事人於專利侵權民事訴訟中抗辯專利有效性之案件 比例高達 77%。謝銘洋、劉孔中、李素華,智慧財產法院判決統計與分析,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總 體檢研討會,台灣法學會等主辦,2009 年 12 月 26 日。
5 DONALD S. CHISUM, CRAIG ALLEN NARD,HERBERT F.SCHWARTZ,PAULINE NEWMAN &F.SCOTT KIEFF,PRINCIPLES OF PATENT LAW 514 (3rd ed., Foundation Press 2004).
6 我國抗辯專利有效性的案件中,挑戰系爭專利進步性者高達 39%。參照謝銘洋、劉孔中、李素 華,前揭註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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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惜。
有鑑於美國法上非顯而易知性判斷基準之演進極具指標性與爭議性,在 2007 年 KSR 案判決作出後又開啟了新一紀元,本研究擬在前賢的基礎上,通盤檢討非 顯而易知性的來龍去脈,藉以瞭解美國法上相關概念之流變,並透過比較法方式 對照我國進步性之審查實務,試圖整理歸納以下三項重點:
1. 梳理美國法上非顯而易知性之發展脈絡。
2. 釐清我國實務對於進步性審查之現狀與不足之處。
3. 透過比較法借鏡美國經驗,試圖提供我國進步性審查未來運作之方向。
本研究期望經由上揭論述勾勒美國法經驗與我國法銜接之藍圖,以為前人諸 作填縫補罅,並為來者深究非顯而易知性對我國法制之影響時,略盡微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