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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統包工程契約業主契約管理應有作為

5.5 小結

依管理學上柏拉圖(Pareto Analysis chart)的 20-80 理論「重點通 常只佔全體的一小部份,只要掌握重要的少數,就能夠控制全體。通 常重點只佔全體的百分之二十,但影響度卻能佔百分之八十」,易言

之,如果能解決產生契約爭議重要影響因素的前 20%問題,理論上應 可解決掉 80%的契約爭議問題,依前述諸專家、學者研究成果及文獻 已顯示公共工程之爭議問題主因起於業主之契約文義條款不明、契約 風險分配不均,統包契約工程則源於概括性規範業主與統包商對工作 範圍、成果、效能認知上差異及設計審查與是否為「契約變更」等等 問題,本章整合第三章所彙整業主採用統包契約執行工程專案契約管 理常見問題、業主契約管理基本作為之文獻及第四章實務案例爭議潛 因分析與因應措施建議,並提出業主統包契約管理應有作為之建議,

彙整如表 5.2 所示(資料來源為:李家慶、蕭偉松,2009[5],張德平,

2004[12]、李永奇,2008[16]、林裕修,2002[17]、林志峰,2005[23]

及本研究所分析之個案、統包工程契約規範[31]),表格內容主要係彙 整下列五項資料:1、文獻彙整之業主契約管理基本作為 2、本研究蒐 集及已分析之統包契約常見爭議問題 3、本研究分析案例之爭議問題 4、本研究所分析案例爭議問題之因應措施 5、本研究所彙整業主統包 契約管理應有作為之建議,期能以業主契約管理立場掌握「重要的少 數」,以優先解決具有決定性的爭議關鍵問題,俾使統包工程契約專案 執行更加順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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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5.2 研究所彙整業主統包契約管理應有作為建議表 流程類別獻彙整之業主契 約管理基本作蒐集及已分析之 統包契約常見爭議問題本研究所分析案例之 爭議問題本研究所分析案例爭議 問題之因應措本研究所彙整業主統包契約管理應有作為 建議 擬約 階段

估驗 計價 管理

審慎擇定計價方 (傳統的BQ計價模 式是以量計價 多少領多廠商為 了計價多會執行 多與要徑無關的 而開工所提送 的網圖往往無法 揮其預期效果)。

契約訂有物 調整業主免 款,例如: 主於契約訂 「履約進行 如遇物價 動及工資漲 不得要求調 整契約價款。

應於契約約定工程 物價指數調整及調 整方式。 可採用工98.5 已發布實施之「統 包工程採購契約範 本」第5條第(一) 項第7項載明營造 工程物價總指數漲 跌幅%調整,未載 明者為2.5%,於估 驗完成後調整工程 款。

審慎擇定計價方式 可約定方式如(一)以定期按實際 量估驗(二)以工程里程碑達成方 期估驗(三)以其他方式估驗付款。 里程碑計價者,契明確訂定 之里程達成條件,發生是否 達成「里程碑」之認定差異造成爭議 於契約約定工程物調整及調 方式。 約內應明述估驗是成施工者 ,此外,其半成品材料是否 驗之情形亦需於契訂,以避 廠商計價時程點之爭議[25]。 設計 進度 管理

承商申請工程 有關許 Approvals 及證照時負協 力義務。

取得工程所需之 府機關許可或證 之工期延遲風險 題。

都市設計審查(都 市設計審議委 會決議調整需 又需經三個參 單位確認以致 增加作業時間)及 雜照、建照許 等取得期程超 契約原規劃期 過久,產生逾 罰款。

為減少履約爭議, 統包契約因應上述 外部審議機構審查 時,建議僅約定提 送送審時程,但審 議機構審查時間則 免計工期 送審時間如納入工 期內核計,應於契 約訂定合理履約期 限。並於訂約時將 統包商提出之「設 階段工作進度 表」納入契約之一 部分。

承商申請工程有關許可Approvals)及 照時負協力義務。 為減少履約爭議,外部審議機構審查時, 建議僅約定提送送審時程,但審議機構審 查時間則免計工期。 訂約時送審時間如納入工期內核計,應於 契約訂定合理履約期限包商提出 計階段工作進度表」宜納為契約之 分,作為履約依據,除非可歸責於統包商 之原因始得延長,否則視為逾期。 機關應於契約文件內訂定統包商應於一定 期限內完成全部設計內送機關 審定[25]。 統包契約對於預定進度控管方式,建議在 總工期不變原則下,設定各項管制 碑,並約定「最早開始時間」與「最晚完 成時間,保持統包商履行契約之彈性。

  127 表5.2 究所彙整業主統包契約管理應有作為建議表(續) 流程類別獻彙整之業主契 約管理基本作蒐集及已分析之 統包契約常見爭議問題本研究所分析案例之 爭議問題本研究所分析案例爭議 問題之因應措本研究所彙整業主統包契約管理應有作為 建議 擬約 階段

施工 進度 管理

廠商於免計 期之假日施 計算工期 罰款求償爭議

如契約規定以「工 作天」計算工期, 約定星期日例 假日及約 定假日不 宜於契 商未經 關同意於 期之日施 理方式。

如契約規定以「工作天」計算工期,約定 星期六、日例假日及約定之國定假日不計 工期者,機關宜於契約規定,廠商未經機 關同意於免計工期之日施工之處理方式。 簽約 階段簽約

完備的工程設 計。 完全披露信息 清晰的契約文 件。 透明的招標程 序。 明智與現實的 態度來分擔風 險。 公平的心態。

關應規定得標廠商日起一定 限內攜帶有關資料辦理工程契約之 約。 約時,除工程契約程投標單 標須知、有關圖說外,應將 標廠商所提服務建議書納為契約之 ,廠商於投標時製格詳細表 續減價資料經機關亦將納為 文件之一。另亦應商所提出 饋方式及具體說明為驗收時 依據。 主應善用協商機制定優先議 ,善用協商機制,管理廠商 業主需求規範漏列或統包商 諾部份,納入議約取得最佳 訂約條件 主對統包商提出之容作審核 ,但不得違反原先案條件之 平性。

  128 表5.2 究所彙整業主統包契約管理應有作為建議表(續) 流程類別獻彙整之業主契 約管理基本作蒐集及已分析之 統包契約常見爭議問題本研究所分析案例之 爭議問題本研究所分析案例爭議 問題之因應措本研究所彙整業主統包契約管理應有作為 建議

履約階段︵設計與施工︶

設計 品質 管理

業主或PCM於審 查廠商細部設計 時,如發現原有 之基本設計或需 求規範有所不 足,需增加統包 之工作內容或範 圍時之問題。

概括性需求規 範,導致雙方 工項範圍內容 定不同所衍生 爭議問題

工程之工 宜於契約 圖說為準非以 工程價目 載之項目 為準 可採參工 包工程契 4條第(二)條契 約規定辦條文 如下「契約所 供廠商投 工程數量清單 數量為估 本數量 之數量應 細部設計 為準。」 雙方有爭議時 主應先爭議確 求規範 確認是否 工作範圍 確認屬合 增項目時 約變更程 工期及金額調整。

需增加工作內容或範圍時宜循變更契約 方式辦理,而非透過細部設計審查程序要 求廠商額外增加原基本設計或需求規範所 無之工作 程之工作範圍宜於定以圖說 ,而非以工程價目載之項目 數量。 可採參工程會統包工程契約範本第 (二)條規定辦理。條文如下「契約 供廠商投標用之工清單,其 為估計之基本數量施作之數 應以完成細部設計之成果為準。」 方有爭議時,業主議確認, 需求規範書確認是否為合約工作範圍 確認屬合約外新增項目時則依契約變更程 序辦理工期及金額調整 設計 品質 管理

統包商擬變更投標 企劃書所列主要 設備及材料之品 牌、型號等,衍 生契約總價調整 之爭議問題。

本研究分析 個案無此爭議 問題

主於基本設計或需宜將 契約中之重要設備重要部分 基本設計或規範中明要求之 體內容。 能、效益達成標準據表達者 量以數據量化表達抽象文字 描述。 建議統包契約約定認定模 樣品實物等為設計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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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5.2 究所彙整業主統包契約管理應有作為建議表(續) 流程類別文獻彙整之業主契 約管理基本作本研究蒐集及已分析之 統包契約常見爭議問題本研究所分析案例之 爭議問題本研究所分析案例爭議 問題之因應措本研究所彙整業主統包契約管理應有作為 建議

估驗 計價 管理

統包設計圖說提 外部審議機構( 如:都市設計審 議、結構審議、 土保持審議、綠 築審議)審查時 因應審查意見, 正工程規模、造 型、建造成本等 而常衍生履約爭 議。

設計階段不可歸 責於申請廠商之 事由(機關行政 作業延遲之風 險)致工程無法 如期申報開工, 請求給予延展工 期,諸如以下原 因: 1.合都市設計 審議委員會之 法定要求,額 外增加公共藝 術設計。 2.審報告書製 會議延 後召開錄 文延後 指標項目誤繕

在工程許 範圍內核 理之設計期程 或僅約定 間點送外部機 關審查期 入工期計 免爭議。

一般統包案工程對面積的變動,是以 價回推單位面積造價的方式,在一定 面積差異1%視為誤差由業主及統包 商自行吸收,不算是變更案 但當面積的增減過大時計價基礎,將造成 業主與統包商計價上的爭議。﹝林裕修﹞ 惟若此,則可依工程會統包工程契約範本 21(一)項「設計有變更之必要 經機關同意或依機關之通知辦理。其變更 係不可歸責於廠商者,廠商得向機關請求 償付履約所增加之必要費用規定辦理 設計 進度 管理

業主應避免過 度的干涉而有 擬制變更之適 用,如:大 的修訂設計標 準。

業主對統包商細 設計之審核意見 無逾越基本設計 爭議問題

本研究分析之個 案無此爭議問 題。

機關應掌控設計成果核定時間,避免延遲 產生爭議 機關或PCM應依據統包商之設計階段工 作進度表定期查核,並定期召開會議 檢核設計進度;進度落後時,研擬因 措施。 基本上業主之設計審查指示、變更或 改之權限,仍需以原有之基本設計或 說之要求為限,如超出此一範圍即應 變更設計 體個案爭議內容是否構成契約 更,仍應視業主指示修改或變更內容,具 體比對原有基本設計或需求規範之要求而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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