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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計品質管理

在文檔中 中 華 大 學 (頁 109-113)

第五章 統包工程契約業主契約管理應有作為

5.4 統包工程承商履約階段

5.4.3 設計品質管理

B、作業里程碑期限:「乙方完成本案各項作業里程碑期限如下:

①應於決標次日○日內提送初步設計圖說相關文件;②應於決 標次日起○日提送細部設計圖說…;」[21]。

實務上無法在契約要求的設計里程碑內完成規定之工作,原因如 下。

(1)統包商在設計階段因遭遇外部單位第三人不定因素導致的延遲

(例如:雜項執照、環境影響評估、都市設計審議、山坡地開 發審查、水土保持計劃審查、建照執照、綠建築候選證書等之 申請或取得)。

(2)本身設計與施工團隊磨合期的障礙(例如:非屬同一大型組織 機構內所設之設計及施工部門,而是為承攬工程而組成聯合承 攬之設計與施工團隊,故而需要磨合期)。

針對上述常見之問題,其可能之解決方式彙整如下:

1、為減少履約爭議,建議統包契約因應上述外部審議機構審查時,

僅約定提送送審時程,但審議機構審查時間則免計工期;另統 包契約對於預定進度控管方式,建議在總工期不變原則下,設 定各項管制里程碑,並約定「最早開始時間」與「最晚完成時 間」,保持統包商履行契約之彈性[23]。

2、前述取得相關證照或許可之外部機關送審時間,如納入工期內 核計,應於契約訂定合理履約期限。並於訂約時將統包商提出 之「設計階段工作進度表」納入契約之一部分[23]。

5.4.3 設計品質管理

進行檢視,確認所提出之設計已達成原約定之要求)後,送經PCM 審 定,再送機關核定。

機關核定之細部設計成果,應涵蓋內容如下[26]:

1、細部設計圖說及計算書(含電子檔案光碟片) 2、施工及材料規範之編訂。

3、工程及材料數量之估算。

4、設備及規範之編訂。

5、施工計畫及施工進度預定表。

6、工程預算書。

7、其他有關水土保持、生態景觀、施工環境保護、規畫棄土場等 執行計畫。

8、節省能源之設計圖說、勞工安全衛生設施圖說。

二、設計階段機關對統包商之設計品質問題注意事項如下[26]:

1、履約期間如契約之規定之廠牌缺貨或不生產時,統包商應在施 工前合理時程內提出規格、功能效益及價格比較,徵得機關書 面同意後,以其他規格、功能效益相同或較優者代之。惟不得 據以要求展延工期,且其因而減省廠商履約費用者,應自契約 價金中扣除。

2、規劃單位、專案管理廠商與統包商間應建立協調機制,定期檢 討相關課題,並提供必要之協助。

3、設計成果應明確列明材料或設備之廠牌、型錄、性能、尺度效 能、數量、維護成本等。專案管理廠商應對統包商之細部設計 成果與予審定(諸如:工程材料、材質、樣品、設備等級、功 能、出廠證明、檢驗報告、選用之施作方式及其他於技術層面 有關事項),俾利機關核定。

4、設計成果之核定,並不減免統包商之契約責任。

5、施工說明書編訂。(依照工程會「公共工程施工綱要規範實施要 點」辦理)。

三、設計階段品質常見爭議問題及可能之解決方式:

(一)統包商擬變更投標企劃書所列主要設備及材料之品牌、型號等情 事,衍生契約總價調整之爭議問題。

統包商投標企劃書所列主要設備及材料擬用品牌及型號,依招標須 知規定為契約一部分,但統包商履約時,常有擬用品牌及型號不符需 求功能、停產、廠家變相漲價、生產檔期不符工期或主要設備品牌附 屬零件不符約定..等,而發生統包商請求契約變更情事,衍生契約總價 調整之爭議[23]。

針對上述常見之問題,其可能之解決方式彙整如下:

1、為使標案符合公開、公平、公正原則,機關於統包工程招標期 限設定應比同樣規模之傳統施工標工程延長一倍以上,使投標 廠商具充分時間準備及查訪市場行情與資訊,提高投標文件之 正確性[23]。

2、考量統包工程之主要設備及材料擬用品牌,為區分異質性之重 要要件,除非確有功能或效益需要,仍以不更動為原則;但為 減少爭議,建議統包招標文件僅就「重要且關鍵性」之設備及 材料,要求投標廠商承諾,並針對更換「重要且關鍵性」設備 及材料擬用品牌部分,於契約約定變更及總價調整原則[23]。

經實務上深度訪談專業廠商得知業主可要求投標廠商於投標 時提供 3~6 種「重要且關鍵性」之設備及材料之廠牌設備型 錄,以供業主選用。

(二)概括性需求規範所衍生之爭議問題

針對上述常見之問題,其可能之解方式彙整如下:

1、業主於基本設計或需求規範中,宜將統包契約中之重要設備 或工程重要部分,於基本設計或規範中清楚載明業主要求之 具體內容,以避免規範不明確所導致雙方解釋上之爭議問 題。同時為縮短設計內容溝通時程,建議統包契約約定,得 認定模型、模擬、樣品實物等為設計成果[23]。

2、業主或 PCM 於審查廠商細部設計時,如發現原有之基本設 計或需求規範有所不足,需增加統包之工作內容或範圍者,

宜循變更契約之方式辦理,而非透過細部設計審查程序,要 求廠商額外增加原基本設計或需求規範所無之工作內容。如 此方能避免爭議之發生[5]。

3、如果業主於招標規範訂定以廠商工作須達某國際標準或認證 標準之概括性需求規範者,此類統包案件其性質應較類似於 FIDIC 銀皮書之統包契約型態,則此類統包案應給予投標廠 商充足之等標期,俾使其能詳閱業主之需求,並仔細評估該 標案所涉及工作範圍及相關風險問題,讓廠商於投標提出服 務建議書之階段,即可清楚釐清標案之工作範圍及相關風 險,方可避免此類爭議之發生[5]。

(三)業主對統包商細部設計之審核意見有無逾越基本設計之爭議問題。

針對上述常見之問題,其可能之解方式彙整如下:

基本上業主之審查指示、變更或修改之權限,仍需以原有之基本設計 或圖說之要求為限,如超出此一範圍即應屬變更設計。至於具體個案 爭議內容是否構成契約變更,仍應視業主指示修改或變更內容,具體 比對原有基本設計或需求規範之要求而定[25]。

5.4.4 施工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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