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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包工程契約擬約階段

在文檔中 中 華 大 學 (頁 98-103)

第五章 統包工程契約業主契約管理應有作為

5.2 統包工程契約擬約階段

5.2 統包工程契約擬約階段

價來督促、約束施作承商朝業主預期的結果前進,即有可能會造成 彼此在時間和金錢上的損失。但若得以將工程計價與時間網圖結 合,不但可充分發揮監管時間與成本曲線中對應進度的精神,亦可 藉此限制施作承商進行非預期中之施作行為發生,以確保專案之最 終成果[16]。此時工程計價方式則可參採工程里程碑達成方式分期 估驗,例如民間工程中以一定時間內需完成施作及營運為其最終需 求代表的代表案例-臺灣高鐵,其就是採里程碑(網圖與計價結合) 之計價方式。

台灣高鐵因考量資金流量需求,所以採用里程碑計價模式,如 此可針對重要的時間位置卡入重要的作業項目,藉此於每期估價時 便可瞭解進度狀況及施工方向。基本上,以里程碑為計價依據的專 案大多具有多種變化性的作業項目與固定總價承攬的特性[30],而 台灣高鐵正好具備此類特性。

惟採里程碑計價者,契約中應明確訂定合理之里程達成條件,

以避免發生是否已達成「里程碑」之認定差異造成爭議。

(三)以其他方式估驗計價

以網圖中作業項目為計價基準

廠商在網圖製作時,便將相對應作業項目之金額置入作業項目 中,使得每個作業項目均具有計價的條件。廠商於每期估驗時,將 計價截止日當日之實際完成的作業項目和完成部分,依百分比攤提 的作業換算成對應之金額來申請計價[30]。這種計價方式多用於業 主無現金調度問題但有時間壓力的專案居多。

綜上所述工程主辦機關可依本身個案特性、規劃內容、工期長 短、估驗行政作業程序、工程款支付之現金流量…等相關條件衡酌 採參。

二、估驗範圍之訂定

契約內應明述估驗是否以完成施工者為限,此外,其半成品或 進場材料是否得估驗之情形亦需於契約內明訂,以避免廠商計價時 程點之爭議[26]。

業主可採參工程會現行採購契約範本第 5 條第 3 款及第(3)點 辦理。條文說明如下[31]:「(3)估驗以完成施工者為限,如另有規定其半 成品或進場材料得以估驗計價者,從其規定。該項估驗款每期均應扣除5%作 為保留款(有預付款之扣回時一併扣除)。但廠商比照預付款還款保證規定提 出與保留款同額之保證金作為擔保者,機關於估驗付款時免扣保留款,已保 留之款項無息給付。

□半成品或進場材料得以估驗計價之情形:(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

□永久性設備得以估驗計價之情形:(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例如運抵工地、

安裝完成、運轉測試正常等階段之計價方式)」

三、統包契約價金是否得依物價指數作調整:機關(業主)應於招標 文件中訂定。可採參工程會現行採購契約範本第 5 條第 7 點及第 8 點辦理。(一)條文說明如下[31]:

7.工程物價指數調整:

(1)物價調整方式:(由機關於下列 2 選項中擇一勾選;未勾選者,依選 項A方式調整)

□選項A:依□行政院主計處;□台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其他

__(由機關擇一勾選;未勾選者,為行政院主計處)發布之「營造 工程物價總指數」漲跌幅調整:

工程進行期間,如遇物價波動時,就總指數漲跌幅超過_%(由機關 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 2.5%)之部分,於估驗完成後調整工 程款。

□選項B:依□行政院主計處;□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其他

__(由機關擇一勾選;未勾選者,為行政院主計處)發布之營造工

程物價指數之個別項目、中分類項目及總指數漲跌幅,依下列順序調 整:(擇此選項者,須於下列○1或○2指定 1 項以上之個別項目或中分 類項目)

1工程進行期間,如遇物價波動時,依__個別項目(例如水泥、

預拌混凝土、鋼筋等,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不依個別 項目指數漲跌幅調整)指數,就此等項目漲跌幅超過_%(由機關 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 10%)之部分,於估驗完成後調整 工程款。

2工程進行期間,如遇物價波動時,依__中分類項目(例如金屬 製品類、砂石及級配類、瀝青及其製品類等,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

未載明者,不依中分類指數漲跌幅調整)指數,就此等項目漲跌幅 超過_%(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5%)之部分,於 估驗完成後調整工程款。前述中分類項目內含有已依○1計算物價 調整款者,依「營造工程物價指數不含○1個別項目之中分類指數」

之漲跌幅計算物價調整款。

3工程進行期間,如遇物價波動時,依「營造工程物價總指數」,就 漲跌幅超過_%(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 2.5%)之 部分,於估驗完成後調整工程款。已依○1、○2計算物價調整款者,

依「營造工程物價指數不含○1個別項目及○2中分類項目之總指數」

之漲跌幅計算物價調整款。

(2)物價指數基期更換時,換基當月起實際施作之數量,自動適用新基期 指數核算工程調整款,原依舊基期指數調整之工程款不予追溯核算。

每月公布之物價指數修正時,處理原則亦同。

(3)契約內非屬臺灣地區營造工程物價指數表內之工程項目或進口品,其 物價調整方式如下:______(由機關視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

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無)。

8.機關於契約載明契約價金得依物價指數調整者,應註明下列事項(必填):

(1)得調整之成本項目及金額。

(2)調整所依據之物價指數類別及基期。

(3)得調整及不予調整之情形。

(4)調整公式。

(5)廠商應提出之調整數據及佐證資料。

(6)廠商所提細部設計項目之單價,應以開標當月之物價作為編列依據,

且應符合機關原招標內容之需求。

(7)規費、規劃費、土地及權利費用、法律費用、承商管理費、保險費、

利潤、利息、稅雜費及其他____(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不予調整。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設計費不予調整。

(8)逐月就已施作部分按□當月□前1月□前2(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

未載明者為當月)指數計算物價調整款。逾履約期限(含分期施作期 限)之部分,應以實際施作當月指數與契約規定履約期限當月指數二 者較低者為調整依據。但逾期履約係非可歸責於廠商者,依上開選項 方式逐月計算物價調整款。

(9)累計給付逾新臺幣10萬元之物價調整款,由機關刊登物價調整款公告。

(10)其他:_______。

此外,物價調漲的風險,業主亦可以另行購買材料或向共同供應契約採 購等方式來管理風險。

四、與工期計算規定有關之項目:

機關應於契約文件內訂定統包商應於一定期限內完成全部設 計內容,送機關或PCM 審定[26]。

五、保固有關之項目

機關應於契約明訂各分段工程之保固期起算日與期限[26]。

六、保險有關之項目

專業責任險,包括於設計費總價內,但應於招標文件中訂明 [26]。統包契約因負設計與施工責任,所以保險項目需包含設計之 專業責任險。這點與一般傳統只發施工包之標案契約不同。

七、其他項目

1、契約如約定以「工作天」計算工期,機關宜於契約規定載明廠

商未經機關同意,於免計工期之日施工之處理方式。

2、應於工程契約中訂明承包商因停工而導致損失之補償條款。

工程實務上經常會因為諸如民眾抗爭、管線遷移等原因,

造成業主無法準時提供工程用地,致工程停工之情形,工程主 管機關即曾函示要求「若工程施工期間,機關通知承包商全面 連續停工或非可歸責於承包商之事由而停工超過三個月者,應 於工程契約中訂明承包商因停工而導致損失之補償條款;停工 若無其事超過六個月者或訂約後六個月內無法開工者,承包商 並有權終止契約。[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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