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案例履約爭議潛因分析

在文檔中 中 華 大 學 (頁 80-83)

第四章 統包工程契約管理案例分析

4.4. 案例檢討

4.4.2 案例履約爭議潛因分析

一、本統包專案之履約爭議潛因本研究分析後整理如下:

(一)承商申請物價指數調整款補貼爭議之潛因

業主於契約訂有物價波動之免責條款。(亦即承商之棄權條款),

原契約第五條第四款明訂:「履約進行期間,如遇物價 波動及工資漲 落時,不得要求調整契約價款。[18]」,亦即,此專案未於契約約定工 程物價指數調整及調整方式。此外,機關工程款未編列物調款預備金,

且無條款適用之依據。主辦機關工程款來源為預算編列方式,未預先 編列物價調整或工程變更之工程留控預備金,工程發包後已無預算可 給付統包商物價調整款款項,另一方面亦無條款適用之依據,致產生 困境與爭議。

(二)工期逾期罰款爭議潛因

本案例討論之統包工程產生工期逾期之情形可分述如下:

1、工程所需許可及相關證照取得時間過久之風險,致需趕工。

此專案面臨山坡地開發審查、水保計劃審查、都市計畫審 及雜項執照、建照執照等審查工作,再者,相關申辦之許可工 作等取得時程估計不易(本案設計圖送審期間長達2 年餘方取 得建照執照),為雙方訂約時所不可預見之風險,此外,因相 關許可取得時間過久,使工程土建部份動工延遲,產生統包商 必須於非「工作天」之假日「趕工」之情形。

2、契約約定以「工作天」計算工期,承商未先報經機關核可與監 造單位監工於非屬工作天之「假日」趕工,計入工期計算,致 工期認定出現爭議,進而導致逾期罰款。

(三)承商求償「追加工程施作項目」(漏項)工程款之爭議潛因

1、統包工程概括性需求規範之特性易衍生業主與統包商契約工作

範圍與工作項目認知差異,亦即施工圖說與工程價目表有抵觸 或不一致應以何者為準之爭議。以此爭議案例而言,機關提出 之說明如下:(1)本案契約為統包工程案並依據合約統包規範書 第一章第1.3.5 節規定:「全區弱電系統預埋管線規劃、設計、

施工及安裝,預埋管線口徑、材質、數量需配合業主及監造單 位指示辦理[18]」應屬契約有特別明訂,尚難同意;(2)本工程 以統包工程招標,乙方投標所附「工程估價詳細表」,應視同 乙方完成履約所需供應或施作之數量,其已於契約載明應由乙 方負責供應或為乙方完成履約所必需者,仍應由乙方負責供應 或施作,不得要求追加費用。相對於機關之觀點,廠商則提出 以下論點:廠商認為機關考量未來各棟建築物如需使用預留弱 電管路時,施工埋設勢必進行二次施工,故於「會勘時指示」

廠商施作用戶接管時,同時將弱電管路接引至各棟建築物內 (廠商提出「施工會勘紀錄」佐證),以減少未來施工破壞及二 次施工復原之費用,施工費則採追加方式辦理,並通知監造單 位。廠商認為此部份係機關要求所為,工項範圍超出合約規 定,擬要求追加編列弱電管線施工費款項,但機關卻未同意。

發函監造單位亦迄今未獲任何有關機關願意給付是項工程款 之答覆。

2、至於調解判斷結果認為之原因摘錄如下:因本契約相關條款、

招標文件之「污水管線佈設初步規劃圖」與本契約「工程估價 詳細表」未盡明確使然。一般而言對於契約之爭執,除非在契 約中能明訂工作內容及範圍係以何文件為準,即究以「圖說」

為準,亦或以「工程價目表」為準;及契約文件內容若有歧異 時,能明定其優先適用順序,否則通常會有各說各話之情形

[11]。關於這點國內工程仲裁判斷有「以契約約定之圖說為準」

之案例可供參酌,引述如下:「參諸工程契約之特性及工程業 界之慣例,工程之工作範圍應該以契約約定之圖說為準,而非 以工程價目表上所載之項目及數量為準,蓋承商之主要義務為 按照圖說(即設計圖及施工規範)施工,而工程價目表之目的 係作為估驗計價之用,並非用來確認工作範圍。[39]」此外,

依契約解釋來看:在判斷是否構成漏項時,對於圖說上已有記 載施作項目,於工程價目表上雖未明列此項目,但若為工程慣 例上必要施作者,或經探求工程設計之真意,契約業已包含此 項目之施工在內者,得歸為所謂「相關工作項目」,而不構成

「漏項」,此時承包商自不得另行請求追加工程款[39]。於實務 運用時,對於何謂「相關工作項目」,須借由審視合約性質、

內容與文件之優先順序,依工程實際處理情形,探求當事人之 真意,作契約嚴格之解釋[39]。

3、「追加工項」未經雙方確認及依契約變更程序辦理。

有「追加工程施作項目」(漏項)之需求時僅於會勘紀錄 載,但雙方均未有是否屬合約工作項目範圍之確認,並依確認 結果推定是否屬契約變更,及依「契約變更程序」辦理。

4、「追加工程款」部分之契約條款檢討如下:(1)本專案契約機關 對統包商之契約要求如下:「本工程所有設計應在符合統包規 範書之功能需求下,由承包商負責辦理並依照規範可接受之標 準及慣例進行設計以期獲得完整、穩定、安全及技術上合適之 運轉。[18]」;(2)參閱「交通部國工局統包建築工程一般條款」

有關統包商責任契約條款如下:「工程屬契約總價承攬責任之 設計及施工契約,統包商應負責達成契約要求之所有功能。於

執行契約期間,如果契約雖未特別說明卻為必需或依法規所必 須之設備、零件或材料等則統包商不得向主辦機關或工程師/

工程師代表要求任何額外之費用[30]」。經檢視前述本案契約

「統包規範書」之內容:「….規範可接受之標準及慣例進行設 計….」,並對照「交通部國工局統包建築工程一般條款」之內 容:「…如果契約雖未特別說明卻為必需或依法規所必須….」

等條文中:「規範可接受之標準及慣例」「未特別說明卻為必需」

等概括性文字敘述是最易產生爭議的地方,然而這也是統包工 程契約之特性所在,亦是其爭議徵結所在。

5、此案例於「追加工程施作項目」(漏項)之需求時,僅於會勘紀 錄記載,但雙方均未有是否屬合約工作項目範圍之確認。因此

「追加工項」未經雙方確認及依契約變更程序辦理,導至是否 有追加,乃至於是否應額外付款之爭議。

4.4.3 案例爭議調解判斷分析與機關因應措施建議

在文檔中 中 華 大 學 (頁 80-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