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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竣工、驗收

在文檔中 中 華 大 學 (頁 128-131)

第五章 統包工程契約業主契約管理應有作為

5.4 統包工程承商履約階段

5.4.11 工程竣工、驗收

商承受承包商之承攬債務,接續完成工程,或採取監督付款方式處理 [37]。

如效能在目標標準與最低標準之間,而承包商不願或未能 在合理期限內將其改正使其達成目標標準時,則承包商得 繳納契約所訂定「未能達成效能保證之賠償」而以減價收 受結案。

3、備查統包商所提之功能驗證報告。

(四)驗收作業

1、機關對於細部設計之驗收,應確認整體功能需求與規劃及基 本設計原則是否相符,細部設計經機關核定,即為該細部設 計之分段審查通過;施工部分則按契約之施工驗收作業程序 辦理。細部設計經機關驗收,不減免統包商應負之責任。

2、協助承商取得完工營運時必要之執照或許可

雖然執照或許可之取得一般依契約屬廠商責任,但機 關應該給與必要協助。

3、驗收

驗收係作為工程品質把關的重要手段,於驗收合格時 定作人將接管工作物;反之,驗收若發現有瑕疵或未合格,

則承包商應負瑕疵修補義務,惟業主亦可選擇以調整契約 價金(減價收受)之方式處理,倘有承包商拒不修補之情 形,則業主可終止或解除契約之一部分或全部。

依民法第 492 條以下之規定,承攬人本即應對工作物 負瑕疵擔保責任,定作人(業主)可要求承攬人修補瑕疵,

抑或主張解除契約或減少報酬。

(五)業主驗收應作為

1、請專案管理顧問及監造單位協助業主先行初驗。

2、依工程品質及工程估驗確實執行,業主於工程驗收時回歸統

包精神,檢驗測試其機能、效益是否符合功能規範。

3、重要設備(如空調、發電機)需一定時間的維護運轉[17]。

4、如屬專業性高之特殊工程案,應檢驗其達規定標準值門檻(如 污水處理廠之排放水質標準)。

5、依據契約規定驗收全部或部分工程,正式驗收合格後請廠商 簽保固切結書,正式驗收合格次日起負保固責任。

依民法第 508 條之規定,於承攬契約中,工作物毀損 滅失之危險,於定作人受領前,一概慨由承攬人負擔。

倘發生承攬人雖已完工,但定作人卻藉故而遲不辦理 驗收者,則實務上有法院見解認為此時應可視為該完工工 程業已經過驗收程序。[請參考臺灣高等法院 95 年度建上更() 字第八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上字第501號判決、臺灣高等 法院92年度重上字第106號判決],機關應依契約約定時程辦理 驗收。

有關「驗收」及「驗收程序」「查驗、測試」「瑕疵改正」等可採參工 程會統包工程契約範本第15 條第(一)至第(十二)款各款辦理[31]。

二、竣工、驗收常見問題及可能之解決方式:

(一)初期運轉,如不順利或未達規定或保證功能,業主要廠商負設備改 善責任,而廠商卻希望扣款後移交[17]之問題。

針對上述常見之問題,其可能之解決方式彙整如下:

1、可採參工程會統包工程契約範本第 4 條第(一)條契約價金之 調整辦理。條文說明如下[31]:

()驗收結果與規定不符,而不妨礙安全及使用需求,亦無減少通常 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經機關檢討不必拆換、更換或拆換、更換 確 有困難,或不必補交者,得於必要時減價收受。

採減價收受者,按不符項目標的之契約價金__%或_倍(由機關視

需要於招標時載明)減價,並處以減 價金額__%或__倍(由機關 視需要於招標時載明)之違約金。但其屬尺寸不符規定者,減價金額 得就尺寸差異部分按契約價金比例計算之;屬工料不符規定者,減價 金額得按工料差額計算之。

(1)以本研究分析之案例「污水處理廠新建統包案」契約為 例:「採減價收受者,按不符項目標的之契約價金 6 倍 減價, 並處以減價金額 6 倍之違約金。[18]」

(2)另外,以「台北市某立體停車場統包案」契約為例:「採 減價收受者,其在查核金額以上之工程,應先報經甲方 之上級機關核准;並依下列方式扣減及處以罰金「一、

於尺寸不合規定時,按契約單價比例扣減,並處以扣減 金額5 倍違約金。二、於工料不合約定時,按工料差額 扣減,並處以扣減金額 5 倍違約金。」,但扣繳數額及 違約金合計總額,不得逾契約詳細價目表所定該項之金 額。

以上實例可供參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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