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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進度管理

在文檔中 中 華 大 學 (頁 113-116)

第五章 統包工程契約業主契約管理應有作為

5.4 統包工程承商履約階段

5.4.5 施工進度管理

5.4.4 施工階段

(八)公有建築物之監造、應符合建築法規定。

(九)公有建築物以外之公共工程若由 PCM 負責監造時,因監造與 PCM 權責有別,兩項業務之辦理人員應有所區隔。

二、施工階段常見爭議問題及可能之解決方式:

(一)現場情況差異風險之分配問題

不可預見之現場物理條件(Unforeseeable Physical Conditions)指承商 在現場施工若遭遇其所不可預見之自然物質條件、人為或其他物理上 之障礙及污染,包括地下和水文條件等[5]。

針對上述常見之問題,其可能之解決方式彙整如下:

1、一般採用 FIDIC 之銀皮書(統包契約 Contract for EPC/Turnkey Project)契約型態者,業主通常係願意支付更高之契約價金,

委由承商負擔大部分之工程風險,以換取工程建造經費及於 一定時程完工之更高確定性,而於簽約前,承商通常亦有相 當充分之時間,以獲取工程相關資訊,並仔細評估相關之工 程風險,由承商主導整個工程案件之進行。因此,FIDIC 銀 皮書第 4.12 條有關不可預見之困難情況(Unforeseeable Difficulties)條款,乃特別訂定該項之風險係承商負擔,由 承商全權負責,不得請求調整契約價格。關於此種風險與紅 皮書及黃皮書約定「承商若於一定期間內通知工程師確認 後,承商即可請求業主展延工期並給付相關處理費用」完全 不同[5]。

2、可採參我國工程會現行統包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 4 條第(十) 項第7 點辦理,條文說明如下[31]:

「契約履約期間,機關提供之地質鑽探或地質資料,與實際情形 有重大 差異者,且非可歸責於廠商,致增加廠商履約成本者,廠商為完成契約

標的所需增加之必要費用,由機關負擔」。

(二)災害及不可抗力之風險分配問題

針對上述常見之問題,其可能之解決方式彙整如下:

1、FIDIC 契約範本不論紅、黃或銀皮書,在第 19 條關於「不可 抗力」內容均作相同處理、即因不可抗力因素無法施作,雙 方當事人均免責,且廠商可請求工期展延,某些情況尚可請 求必要費用,一定條件下,尚可終止或解除契約。

2、至於前述「可請求必要費用之情況」,可視是否符合工程會 現行統包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 4 條第(十)款第 1 至第 4 點規 定情形而定,條文內容如下[31]:「契約履約期間,有下列情 形之一,且非可歸責於廠商,致增加廠商履約成本者,廠商 為完成契約標的所需增加之必要費用,由機關負擔。1.戰爭、

封鎖、革命、叛亂、內亂、暴動或動員。2.民眾非理性之聚 眾抗爭。3.核子反應、核子輻射或放射性污染。4.善盡管理 責任之廠商不可預見且無法合理防範之自然力作用(例如但 不限於山崩、地震、海嘯等)。」

3、工程實務上經常會因為諸如民眾抗爭、管線遷移等原因,造 成業主無法準時提供工程用地,致工程停工之情形,工程主 管機關即曾函示要求「若工程施工期間,機關通知承包商全 面連續停工或非可歸責於承包商之事由而停工超過三個月 者,應於工程契約中訂明承包商因停工而導致損失之補償條 款;停工若無其事超過六個月者或訂約後六個月內無法開工 者,承包商並有權終止契約。[34]」

5.4.6 施工品質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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