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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終止

在文檔中 中 華 大 學 (頁 125-128)

第五章 統包工程契約業主契約管理應有作為

5.4 統包工程承商履約階段

5.4.10 契約終止

承包商於收到上述終止契約之通知後:

1、應即將該部分工程或全部工程停工,遣散工人,將有關之施工機具 設備、臨時設施及到場合格器材等,按工程司指示就地點交給主辦機 關或其隨後僱用之廠商使用。

2、將契約終止日止已由承包商及分包商為工程而製作之所有圖樣、規 範及其他文件交付主辦機關。

3、應負責維護一切已竣工工程至主辦機關不再需要時,工程司得通知 承包商限期拆走,其撤離成本由承包商負擔。

契約依本條約定終止時,機關應有作為如下:

1、工程司應儘速評估該工程、設備、承包商文件之代價及任何其他依 契約約定辦理之工作應給予承包商之款項。

2、在工程全部竣工前,對承包商應得款項得暫扣不發,履約保證金亦 暫停不予發還。

3、工程經主辦機關自辦或另行招商承辦竣工後,由工程司查核主辦機 關為完成該工程所支付之一切費用,如該金額大於由承包商依約完成 之工款,主辦機關應將前述暫扣款項給付承包商,並發還履約保證金。

(二)因不歸責於雙方之事由而終止契約的問題

工程大部分之施工因不可抗力事故之發生而無法進行,其期間一次達 180 日以上,或因雙方可控制外之任何事件或狀況產生,使任一方或雙 方無法履行契約時,主辦機關或承包商任一方均得通知另一方終止契 約。一經通知,承包商應即停工,撤離其本身即分包商之員工,將任 何性質之廢料、垃圾、瓦礫碎片及所有施工機具設備加以清除並運離 工地,且全部工地須保持安全潔淨,繼續維護至主辦機關接管為止,

並將契約終止日已由承包商或分包商為該工程而製作之所有圖樣、規 範及其他文件交付主辦機關。主辦機關應給付承包商下述各項金額:

1、承包商已完成工作及進場合格器材之代價(無契約單價者由雙 方協議之)

2、承包商依契約約定索賠經主辦機關同意補償之金額。

3、承包商為維護工程並將工地保持潔淨且安全所發生之成本。

4、承包商將施工機具設備運離工地及撤離員工之合理成本。

5、承包商為履行契約而合理承擔之任何其他義務、承諾、索賠 等之成本。

(三)因主辦機關之違約而終止契約的問題

除主辦機關因政策變更等事由通知承包商終止契約外,主辦機關有下 述情事時,承包商得終止契約:

1、由於主辦機關之原因,承包商於契約生效後無法開工達 180 日以上。

2、非因承包商之過失而主辦機關要求停工一次達 180 日以上。

3、未能按預定進度提供施工用地、設備或材料,至施工要徑工 程無法進行一次180 日以上。

4、延擱給付承包商應得款項逾最後應付款日達 60 日以上。

5、未經承包商同意而轉讓該工程契約下之權益或義務。

針對上述常見之問題,其可能之解決方式彙整如下:

1、承包商有下列情形之一時,主辦機關得選擇對該工程最有利 之條件繼續履行契約,使工作不致停頓:

(1)承包商破產。

(2)承包商在破產、重整、清算或合併程序中。

(3)承包商依本契約所取之債務成為扣押、假扣押或強制執 行之標的。

業主可以和承包商及承包商之協力廠商(次承包商)取得協議,由協力廠

商承受承包商之承攬債務,接續完成工程,或採取監督付款方式處理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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