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統包工程契約管理案例分析
4.4. 案例檢討
4.4.3 案例爭議調解判斷分析與機關因應措施建議
執行契約期間,如果契約雖未特別說明卻為必需或依法規所必 須之設備、零件或材料等則統包商不得向主辦機關或工程師/
工程師代表要求任何額外之費用[30]」。經檢視前述本案契約
「統包規範書」之內容:「….規範可接受之標準及慣例進行設 計….」,並對照「交通部國工局統包建築工程一般條款」之內 容:「…如果契約雖未特別說明卻為必需或依法規所必須….」
等條文中:「規範可接受之標準及慣例」「未特別說明卻為必需」
等概括性文字敘述是最易產生爭議的地方,然而這也是統包工 程契約之特性所在,亦是其爭議徵結所在。
5、此案例於「追加工程施作項目」(漏項)之需求時,僅於會勘紀 錄記載,但雙方均未有是否屬合約工作項目範圍之確認。因此
「追加工項」未經雙方確認及依契約變更程序辦理,導至是否 有追加,乃至於是否應額外付款之爭議。
4.4.3 案例爭議調解判斷分析與機關因應措施建議
生於法律關係成立後其效力完了前;(3)情事變更須非當事人所預 料且有不得預料之性質;(4)情事變更須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 由而發生;(5)須情事變更後如仍貫徹原定法律效力則顯失公平。
本案「物價波動調整」亦符合前述「情事變更原則」構成要件。一 般而言契約若無工程款物價指數調整辦法,工程會、仲裁及法律實 務多基於公平合理及誠信原則,給予承包商合理之調整或補償 [13]。
(二)工期逾期爭議調解判斷
此爭議經查 91 年 10 月 21 日機關與廠商之「協商會議記錄」
載明該工程之工期以「工作天」計算,星期例假日不計入工期。而 依工程會 95 年 3 月 21 日工程企字第 09500099440 號函意旨:「免 計工期之日廠商如欲施作,….契約如未規定該日數是否計入工 期,基於鼓勵廠商加速工程進度之原則,機關得同意免計入工期」, 據此建議機關同意此等例假日免予計入工期。此外,統包工程施作 與完成所需取得之相關許可與證照期程納入工期計算時,包含未可 知之工期延遲風險。(1)、為定約時雙方顯不可預見,例如:山坡 地水土保持計畫審查、都市設計審查政府法令之適用。(2)、非可 歸責承攬人之政府機關行政作業流程時間超出工程預定規劃送審 日期天數過久而有展延日期之適用:按行政程序法第 51 條第 1 項 規定「行政機關對人民依法規之申請,除法規另有規定外,應按各 事項類別,訂定處理期間公告之。」同條第 2 項規定「為依前項規 定訂定處理期間者,其處理期間為二個月」)。
(三)追加工程款爭議調解判斷
1、此部份之爭議,機關於「追加工程施作項目」(漏項)之需求時 曾於「會勘紀錄」記載(承商提附「會勘紀錄」為佐證資料)。
此外,因本契約相關條款、招標文件之「污水管線佈設初步規 劃圖」與本契約工程估價詳細表未盡明確。而此爭議在釐清 時,通常有以下兩項原則可供適用。(1)、國內工程仲裁判斷有
「以契約約定之圖說為準」之案例可供參酌,其重點為:「參 諸工程契約之特性及工程業界之慣例,工程之工作範圍應該以 契約約定之圖說為準,而非以工程價目表上所載之項目及數量 為準,蓋承商之主要義務為按照圖說(即設計圖及施工規範)施 工,而工程價目表之目的係作為估驗計價之用,並非用來確認 工作範圍」[39]。(2)、政府採購履約爭議之「調八八 0 五七號」
調解案例其重點為:「總價承包契約如將工程風險全歸之於承 商,則當業主所訂圖說、工作項目、數量等如未能精確予以編 列、說明或估算時,對承商必有不公,故應依公平、誠信原則 為適當調整。…」[11],亦可參酌。
二、經驗學習
依本案之分析結果工程主辦機關經驗學習如下:
(一)應於契約約定工程物價指數調整及調整方式。
工程會 98.5 頒行之「統包工程採購契約範本」已將「物價調 整款」有關之條文納入契約(第 5 條第 7 點及第 8 點[31]),工程主 辦機關可採參辦理,(可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營造工程物價總指數 漲跌幅調整%,未填載者則依物價漲跌幅正負 2.5%計)….,於估驗 完成後調整工程款。此一契約條文明訂之後,公共工程主辦機關(業 主)之承辦人員能有為有守、依法行政,無瀆職及圖利承商之虞,
會計單位或監辦單位也都有法可依循。更重要的是機關宜於編列預 算時編列留控設備費以支應工程進行期間物價波動、需求變更或法 令改變等調整之額外費用。
(二)有關本統包案工期逾期部分經本研究分析潛因後,提出建議如下:
1、契約如約定以「工作天」計算工期者,機關宜於契約載明,承 商未經機關同意,於免計工期之「假日」施工之處理方式。
2、機關辦理統包工程草擬契約時應審慎評估「工程施作之相關審 查許可與執照(含山坡地開發審查、環境影響評估、雜項執照、
都市計畫審查、建照執照、使用執照…等)取得期程是否納入 工期計算」。
3、鑑於統包工程契約設計與施工於同一包標案之特性有別於一般 傳統工程標案設計案與施工案分包,但提送外部機關審查以取 得工程之相關許可與執照卻是共通且必需的過程,而目前實務 上統包工程契約通常亦將取得工程所需之核可與證照之工作 納入契約範圍,惟「統包工程契約之外部機關審查期程非屬兩 造當事人於締約時所得預見。」具不確定之風險。故而建議不 納入工期計算或僅設定提送期程而不計算送審期間天數,以杜 爭議之發生。
(三)統包契約概括性需求及性能規範說明之特性易產生模糊地帶與不 明確,故業主(工程主辦機關)表達需求及性能規範說明時應儘可能 回歸到以下原則:
1、效能、效益達成標準之具體與量化,能以數據表達者就儘量以 數據量化表達,減少抽象文字之描述以避免雙方認知落差過 大,例如:污水廠處理水質水量要求之量化表達:「承包商必 須依照其提供之處理流程設計足夠處理容量之各處理單元,使 全場最大日設計處理量為 700CMD。處理水質要求如下:
COD(mg/l),進流水質≦400,放流水質≦50、……等[18]」。
2、不能以數據表示者儘可能類別說明及級距化,例如:建築工程
類統包案如需設置「公共藝術」應將需求那一類別藝術品(雕 塑或油畫或裝置藝術或互動式媒體…)、何種等級..敘明清楚。
3、當數據與類別及級距…文字不足表達時儘可能具體化,以圖示 加標註及樣本或縮小比例之模型等交互補助表現。並應於時效 允許情況下同樣的要求統包商的細部設計成果表達。
4、機關宜在契約中明訂工作內容及範圍所引用文件基準,亦即以
「圖說」為準,或以「工程價目表」為準。
(四)依統包工程之基本精神,業主核定之細部設計成果為統包商履約標 的,統包商依其細設成果製定價目單並將其做為履約計價之依據 [21]。此部份建議工程主辦機關可採參工程會統包工程契約範本第 4 條第(二)條契約規定「實際施作之數量應以完成細部設計之成果 為準」,條文說明如下:「契約所附供廠商投標用之工程數量清單,
其數量為估計之基本數量,實際施作之數量應以完成細部設計之 成果為準。[31]」
(五)本研究建議工程主辦機關宜建立契約爭議處理原則,以應工程進行 中如有未能確認是否屬契約工作項目疑慮時之參照,建議採參作 法如下[2]:開工前,工地之主辦工程師應先熟悉契約範圍、契約 條件(條款)及兼具所主辦之工程內容的相關知識。遇契約爭議時,
主辦工程師應先確認其所提內容是否屬工作範圍的變更或是契約 條件的調整。先檢視契約範圍、契約條件(條款)、爭議事件內容等,
對照契約條件(條款)、專業判斷及資料文件查證,對爭議進行確認 是否有理由及有依據。必要時,應洽監造顧問及相關主管的意見。
(六)爭議接受或駁回之處理原則。廠商的請求若符合規定,則此一要求 應循契約變更方式辦理,使其不再是爭議事件;若未符契約規定,
回函告知廠商相關不符之事由,或由機關通知廠商以開會方式進
行磋商討論後告知駁回的依據[2]。如果契約爭議經確認符合契約 變更規定依契約變更程序辦理,應妥為保存雙方合意變更簽認之 書圖文件及往來書函。反之,則留存駁回書函文件與磋商討論之 開會紀錄,作為日後釐清彼此權責之依據。
本個案經前述分析後就擬約及履約兩階段所面臨之爭議議題提出 業主因應措施之建議,彙整如表4.1 所示。
表4.1 本研究分析個案統包契約工程爭議因應措施分析建議結果 階
段
案例產生爭議 之求償因子
因業主(Client)
之作為與不作為 原因
調解判斷(可能 之影響)
業主(Client)因應措 施建議
擬約階段
配合業主 因素停工
山坡地開 發審查及 水保計劃 審查、都 市設計審 查及雜 照、建照 許可等取 得時間很 久,工期 拖長且該 期間適逢 物價上揚
業主於契約 第五條第四 款訂定:履約 進行期間,如 遇物價波動 及工資漲落 時,不得要求 調整契約價 款。
依民法第 227 條之二
「契約成立 後,情事變 更,非當時 所得預料,
而依其原有 效果顯失公 平者,當事 人得申請法 院增、減其 給付或變更 其他原有之 效果。」本 案物價波動 甚巨部分顯 非兩造當事 人於締約時 所得預見,
申請人之施 工成本亦因 之提高許 多,倘若仍 將此物價波 動風險全部 責由申請人 負擔,似有 欠公允。
有經驗廠商 議約時不可 預見(一般 為6 個月)
之情事變更 適用
免責約款
(亦即廠商 棄權條款)
屬定型化契 約不公平約 款
不可歸責承 商之風險
應於契約約定工 程物價指數調整 及調整方式。
可採用工程會 98.5 已發布實施之「統 包工程採購契約 範本」第5 條第(一) 項第7 項載明營造 工程物價總指數 漲跌幅%調整,未 載明者為2.5%,於 估驗完成後調整 工程款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表4.1 本研究分析個案統包契約工程爭議因應措施分析建議結果(續) 階
段
案例產生爭議 之求償因子
因業主(Client)
之作為與不作為 原因
調解判斷(可能 之影響)
業主(Client)因應措 施建議
履約階段
( 設計與施工
)
於免計工 期之假日 施工計算 工期,廠 商逾期罰 款抗議
契約規定以
「工作天」計 算工期,除星 期六、日例假 日及約定之 國定假日
95 年 3 月 21 日工 程企字第
09500099440 號 函臺北縣政府採 購中心有關「工 程履約期限計算 及現場監造執行 疑義」之說明。
機關宜於契約規 定,廠商未經機關 同意,於免計工期 之日施工之處理 方式
山坡地開 發審查及 水保計劃 審查、都 審及雜 照、建照 許可等取 得費時時 程難估 計,影響 工期
契約規定承 攬人必須取 得工程完成 所必需之審 查許可及相 關證照
屬不可歸責 承商之風險
依工程會統包模 式之工程進度及 品質管理手冊,
業主得於契約約 定取得相關證照 或許可之外部機 關送審期間不計 入工期計算,而 僅約定送審時 程,以避免工期 延遲爭議
追加工程 施作項目 而無作契 約變更程 序
業主需求改 變,僅於施工 會勘紀錄記 載依業主工 程司指示辦 理。
追加工程施 作項目未辦 裡契約變更 程序及留下 雙方合意確 認文件
業主需求改 變
業主工程司 指示辦理
業主應先爭議確 認,依需求規範 書確認是否為合 約工作範圍
確認為合約外新 增項目時則依契 約變更程序辦理 工期及金額調整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