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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爭議調解判斷分析與機關因應措施建議

在文檔中 中 華 大 學 (頁 83-90)

第四章 統包工程契約管理案例分析

4.4. 案例檢討

4.4.3 案例爭議調解判斷分析與機關因應措施建議

執行契約期間,如果契約雖未特別說明卻為必需或依法規所必 須之設備、零件或材料等則統包商不得向主辦機關或工程師/

工程師代表要求任何額外之費用[30]」。經檢視前述本案契約

「統包規範書」之內容:「….規範可接受之標準及慣例進行設 計….」,並對照「交通部國工局統包建築工程一般條款」之內 容:「…如果契約雖未特別說明卻為必需或依法規所必須….」

等條文中:「規範可接受之標準及慣例」「未特別說明卻為必需」

等概括性文字敘述是最易產生爭議的地方,然而這也是統包工 程契約之特性所在,亦是其爭議徵結所在。

5、此案例於「追加工程施作項目」(漏項)之需求時,僅於會勘紀 錄記載,但雙方均未有是否屬合約工作項目範圍之確認。因此

「追加工項」未經雙方確認及依契約變更程序辦理,導至是否 有追加,乃至於是否應額外付款之爭議。

4.4.3 案例爭議調解判斷分析與機關因應措施建議

生於法律關係成立後其效力完了前;(3)情事變更須非當事人所預 料且有不得預料之性質;(4)情事變更須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 由而發生;(5)須情事變更後如仍貫徹原定法律效力則顯失公平。

本案「物價波動調整」亦符合前述「情事變更原則」構成要件。一 般而言契約若無工程款物價指數調整辦法,工程會、仲裁及法律實 務多基於公平合理及誠信原則,給予承包商合理之調整或補償 [13]。

(二)工期逾期爭議調解判斷

此爭議經查 91 年 10 月 21 日機關與廠商之「協商會議記錄」

載明該工程之工期以「工作天」計算,星期例假日不計入工期。而 依工程會 95 年 3 月 21 日工程企字第 09500099440 號函意旨:「免 計工期之日廠商如欲施作,….契約如未規定該日數是否計入工 期,基於鼓勵廠商加速工程進度之原則,機關得同意免計入工期」, 據此建議機關同意此等例假日免予計入工期。此外,統包工程施作 與完成所需取得之相關許可與證照期程納入工期計算時,包含未可 知之工期延遲風險。(1)、為定約時雙方顯不可預見,例如:山坡 地水土保持計畫審查、都市設計審查政府法令之適用。(2)、非可 歸責承攬人之政府機關行政作業流程時間超出工程預定規劃送審 日期天數過久而有展延日期之適用:按行政程序法第 51 條第 1 項 規定「行政機關對人民依法規之申請,除法規另有規定外,應按各 事項類別,訂定處理期間公告之。」同條第 2 項規定「為依前項規 定訂定處理期間者,其處理期間為二個月」)。

(三)追加工程款爭議調解判斷

1、此部份之爭議,機關於「追加工程施作項目」(漏項)之需求時 曾於「會勘紀錄」記載(承商提附「會勘紀錄」為佐證資料)。

此外,因本契約相關條款、招標文件之「污水管線佈設初步規 劃圖」與本契約工程估價詳細表未盡明確。而此爭議在釐清 時,通常有以下兩項原則可供適用。(1)、國內工程仲裁判斷有

「以契約約定之圖說為準」之案例可供參酌,其重點為:「參 諸工程契約之特性及工程業界之慣例,工程之工作範圍應該以 契約約定之圖說為準,而非以工程價目表上所載之項目及數量 為準,蓋承商之主要義務為按照圖說(即設計圖及施工規範)施 工,而工程價目表之目的係作為估驗計價之用,並非用來確認 工作範圍」[39]。(2)、政府採購履約爭議之「調八八 0 五七號」

調解案例其重點為:「總價承包契約如將工程風險全歸之於承 商,則當業主所訂圖說、工作項目、數量等如未能精確予以編 列、說明或估算時,對承商必有不公,故應依公平、誠信原則 為適當調整。…」[11],亦可參酌。

二、經驗學習

依本案之分析結果工程主辦機關經驗學習如下:

(一)應於契約約定工程物價指數調整及調整方式。

工程會 98.5 頒行之「統包工程採購契約範本」已將「物價調 整款」有關之條文納入契約(第 5 條第 7 點及第 8 點[31]),工程主 辦機關可採參辦理,(可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營造工程物價總指數 漲跌幅調整%,未填載者則依物價漲跌幅正負 2.5%計)….,於估驗 完成後調整工程款。此一契約條文明訂之後,公共工程主辦機關(業 主)之承辦人員能有為有守、依法行政,無瀆職及圖利承商之虞,

會計單位或監辦單位也都有法可依循。更重要的是機關宜於編列預 算時編列留控設備費以支應工程進行期間物價波動、需求變更或法 令改變等調整之額外費用。

(二)有關本統包案工期逾期部分經本研究分析潛因後,提出建議如下:

1、契約如約定以「工作天」計算工期者,機關宜於契約載明,承 商未經機關同意,於免計工期之「假日」施工之處理方式。

2、機關辦理統包工程草擬契約時應審慎評估「工程施作之相關審 查許可與執照(含山坡地開發審查、環境影響評估、雜項執照、

都市計畫審查、建照執照、使用執照…等)取得期程是否納入 工期計算」。

3、鑑於統包工程契約設計與施工於同一包標案之特性有別於一般 傳統工程標案設計案與施工案分包,但提送外部機關審查以取 得工程之相關許可與執照卻是共通且必需的過程,而目前實務 上統包工程契約通常亦將取得工程所需之核可與證照之工作 納入契約範圍,惟「統包工程契約之外部機關審查期程非屬兩 造當事人於締約時所得預見。」具不確定之風險。故而建議不 納入工期計算或僅設定提送期程而不計算送審期間天數,以杜 爭議之發生。

(三)統包契約概括性需求及性能規範說明之特性易產生模糊地帶與不 明確,故業主(工程主辦機關)表達需求及性能規範說明時應儘可能 回歸到以下原則:

1、效能、效益達成標準之具體與量化,能以數據表達者就儘量以 數據量化表達,減少抽象文字之描述以避免雙方認知落差過 大,例如:污水廠處理水質水量要求之量化表達:「承包商必 須依照其提供之處理流程設計足夠處理容量之各處理單元,使 全場最大日設計處理量為 700CMD。處理水質要求如下:

COD(mg/l),進流水質≦400,放流水質≦50、……等[18]」。

2、不能以數據表示者儘可能類別說明及級距化,例如:建築工程

類統包案如需設置「公共藝術」應將需求那一類別藝術品(雕 塑或油畫或裝置藝術或互動式媒體…)、何種等級..敘明清楚。

3、當數據與類別及級距…文字不足表達時儘可能具體化,以圖示 加標註及樣本或縮小比例之模型等交互補助表現。並應於時效 允許情況下同樣的要求統包商的細部設計成果表達。

4、機關宜在契約中明訂工作內容及範圍所引用文件基準,亦即以

「圖說」為準,或以「工程價目表」為準。

(四)依統包工程之基本精神,業主核定之細部設計成果為統包商履約標 的,統包商依其細設成果製定價目單並將其做為履約計價之依據 [21]。此部份建議工程主辦機關可採參工程會統包工程契約範本第 4 條第(二)條契約規定「實際施作之數量應以完成細部設計之成果 為準」,條文說明如下:「契約所附供廠商投標用之工程數量清單,

其數量為估計之基本數量,實際施作之數量應以完成細部設計之 成果為準。[31]」

(五)本研究建議工程主辦機關宜建立契約爭議處理原則,以應工程進行 中如有未能確認是否屬契約工作項目疑慮時之參照,建議採參作 法如下[2]:開工前,工地之主辦工程師應先熟悉契約範圍、契約 條件(條款)及兼具所主辦之工程內容的相關知識。遇契約爭議時,

主辦工程師應先確認其所提內容是否屬工作範圍的變更或是契約 條件的調整。先檢視契約範圍、契約條件(條款)、爭議事件內容等,

對照契約條件(條款)、專業判斷及資料文件查證,對爭議進行確認 是否有理由及有依據。必要時,應洽監造顧問及相關主管的意見。

(六)爭議接受或駁回之處理原則。廠商的請求若符合規定,則此一要求 應循契約變更方式辦理,使其不再是爭議事件;若未符契約規定,

回函告知廠商相關不符之事由,或由機關通知廠商以開會方式進

行磋商討論後告知駁回的依據[2]。如果契約爭議經確認符合契約 變更規定依契約變更程序辦理,應妥為保存雙方合意變更簽認之 書圖文件及往來書函。反之,則留存駁回書函文件與磋商討論之 開會紀錄,作為日後釐清彼此權責之依據。

本個案經前述分析後就擬約及履約兩階段所面臨之爭議議題提出 業主因應措施之建議,彙整如表4.1 所示。

表4.1 本研究分析個案統包契約工程爭議因應措施分析建議結果 階

案例產生爭議 之求償因子

因業主(Client)

之作為與不作為 原因

調解判斷(可能 之影響)

業主(Client)因應措 施建議

擬約階段

 配合業主 因素停工

 山坡地開 發審查及 水保計劃 審查、都 市設計審 查及雜 照、建照 許可等取 得時間很 久,工期 拖長且該 期間適逢 物價上揚

 業主於契約 第五條第四 款訂定:履約 進行期間,如 遇物價波動 及工資漲落 時,不得要求 調整契約價 款。

 依民法第 227 條之二

「契約成立 後,情事變 更,非當時 所得預料,

而依其原有 效果顯失公 平者,當事 人得申請法 院增、減其 給付或變更 其他原有之 效果。」本 案物價波動 甚巨部分顯 非兩造當事 人於締約時 所得預見,

申請人之施 工成本亦因 之提高許 多,倘若仍 將此物價波 動風險全部 責由申請人 負擔,似有 欠公允。

 有經驗廠商 議約時不可 預見(一般 為6 個月)

之情事變更 適用

 免責約款

(亦即廠商 棄權條款)

屬定型化契 約不公平約 款

 不可歸責承 商之風險

 應於契約約定工 程物價指數調整 及調整方式。

 可採用工程會 98.5 已發布實施之「統 包工程採購契約 範本」第5 條第(一) 項第7 項載明營造 工程物價總指數 漲跌幅%調整,未 載明者為2.5%,於 估驗完成後調整 工程款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表4.1 本研究分析個案統包契約工程爭議因應措施分析建議結果(續) 階

案例產生爭議 之求償因子

因業主(Client)

之作為與不作為 原因

調解判斷(可能 之影響)

業主(Client)因應措 施建議

履約階段

( 設計與施工

)

 於免計工 期之假日 施工計算 工期,廠 商逾期罰 款抗議

 契約規定以

「工作天」計 算工期,除星 期六、日例假 日及約定之 國定假日

95 年 3 月 21 日工 程企字第

09500099440 號 函臺北縣政府採 購中心有關「工 程履約期限計算 及現場監造執行 疑義」之說明。

 機關宜於契約規 定,廠商未經機關 同意,於免計工期 之日施工之處理 方式

 山坡地開 發審查及 水保計劃 審查、都 審及雜 照、建照 許可等取 得費時時 程難估 計,影響 工期

 契約規定承 攬人必須取 得工程完成 所必需之審 查許可及相 關證照

 屬不可歸責 承商之風險

 依工程會統包模 式之工程進度及 品質管理手冊,

業主得於契約約 定取得相關證照 或許可之外部機 關送審期間不計 入工期計算,而 僅約定送審時 程,以避免工期 延遲爭議

 追加工程 施作項目 而無作契 約變更程 序

 業主需求改 變,僅於施工 會勘紀錄記 載依業主工 程司指示辦 理。

 追加工程施 作項目未辦 裡契約變更 程序及留下 雙方合意確 認文件

 業主需求改 變

 業主工程司 指示辦理

 業主應先爭議確 認,依需求規範 書確認是否為合 約工作範圍

 確認為合約外新 增項目時則依契 約變更程序辦理 工期及金額調整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在文檔中 中 華 大 學 (頁 83-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