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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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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統包工程契約管理案例分析

4.4. 案例檢討

4.4.4 比較案例

表4.1 本研究分析個案統包契約工程爭議因應措施分析建議結果(續) 階

案例產生爭議 之求償因子

因業主(Client)

之作為與不作為 原因

調解判斷(可能 之影響)

業主(Client)因應措 施建議

履約階段

( 設計與施工

)

 於免計工 期之假日 施工計算 工期,廠 商逾期罰 款抗議

 契約規定以

「工作天」計 算工期,除星 期六、日例假 日及約定之 國定假日

95 年 3 月 21 日工 程企字第

09500099440 號 函臺北縣政府採 購中心有關「工 程履約期限計算 及現場監造執行 疑義」之說明。

 機關宜於契約規 定,廠商未經機關 同意,於免計工期 之日施工之處理 方式

 山坡地開 發審查及 水保計劃 審查、都 審及雜 照、建照 許可等取 得費時時 程難估 計,影響 工期

 契約規定承 攬人必須取 得工程完成 所必需之審 查許可及相 關證照

 屬不可歸責 承商之風險

 依工程會統包模 式之工程進度及 品質管理手冊,

業主得於契約約 定取得相關證照 或許可之外部機 關送審期間不計 入工期計算,而 僅約定送審時 程,以避免工期 延遲爭議

 追加工程 施作項目 而無作契 約變更程 序

 業主需求改 變,僅於施工 會勘紀錄記 載依業主工 程司指示辦 理。

 追加工程施 作項目未辦 裡契約變更 程序及留下 雙方合意確 認文件

 業主需求改 變

 業主工程司 指示辦理

 業主應先爭議確 認,依需求規範 書確認是否為合 約工作範圍

 確認為合約外新 增項目時則依契 約變更程序辦理 工期及金額調整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月 3 日始獲得核准。…設計圖送審期間長達 2 年餘,該段期間工程物 料波動甚大,顯非兩造當事人於締約時所得預見…」乙節可得知統包 案之取得外部機關工程許可及執照之審查(前述案例為山坡地水土保 持計畫審查及都市計劃審查及建照執照)期程為統包案工期延遲之潛 在風險因子,且非兩造當事人於締約時所能合理預見。

有關送外審期程納入工期計算易生逾期之潛因,本研究以另一案 例「某公立機關立體停車場新建統包工程」工期逾期爭議案例作為比 較,該案例之「他造人當事人陳述意見書」及「調解案調解成立書」

詳見附錄三,本研究並將該案例業主執行統包工程契約爭議原因與業 主因應措施建議結果彙整如表4.2,如下表所示。

表 4.2 比較案例「某公共工程立體停車場」業主執行統包工程契約爭 議原因與因應措施建議分析表

階段 案例產生爭議之 求償因子

因 業 主

(Client)之 作為與不作 為原因

調解判斷

(可能之影響) 業主(Client)

因應措施建議

擬 約 階段

 都市設計審 查(都市設計 審議委員會 決議調整需 求又需經三 個參建單位 確認以致於 增加作業時 間)及雜照、

建照許可等 取得期程超 出契約原規 劃期程過 久,產生逾 期罰款

統包契約工 作內容約定 取得工程相 關許可與證 照係承商應 辦事項

 不可歸責承商之

風險  在工程許可 時程範圍內 核定較合理 之設計期程

 契約約定送 審時間點,但 送審期間不 計入工期計 算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表4.2 比較案例「某公共工程立體停車場」業主執行統包工程契約爭 議原因與因應措施建議分析表(續)

階段 案例產生爭議之 求償因子

因 業 主

(Client)之 作為與不作 為原因

調解判斷

(可能之影響) 業主(Client)

因應措施建議

履約階段︵設計與施工︶

 建照審核期 程過長,超 出契約原規 劃期程,產 生逾期罰款

﹙預估 1 個 月合理行政 作業期間可 完成行政程 序,而申請 人之服務建 議書也預估 需時46 天,

但實際執行 作業上,則 長達84 天﹚

統包契約工 作內容約定 取得工程相 關許可與證 照係承商應 辦事項

 不 可 歸 責 申 請 人 之事由,且足以影 響工程之進行,其 因 政 府 行 政 作 業 延誤之風險,不應 由申請人承擔,故 建 議 給 予 申 請 人 扣 除 超 出 預 定 送 審規劃天數,不計 逾 天 數 期 較 為 合 理。

 在 工 程 許 可 時 程 範 圍 內 核 定 較 合 理 之設計期程

 或 僅 約 定 送 審時間點,但 送 外 部 機 關 審 查 期 間 不 計 入 工 期 計 算 以 避 免 爭 議

 都審及建照 許可等取得 費時時程,

影響工期

統包契約工 作內容約定 取得工程相 關許可與證 照係承商應 辦事項

 屬 不 可 歸 責 承 商

 不 可 歸 責 申 請 人之風險 之事由,且足以影 響工程之進行

 政 府 行 政 作 業 延 誤之風險,不應由 申請人承擔

 依 工 程 會 統 包 模 式 之 工 程 進 度 及 品 質 管 理 手 冊,業主得於 契 約 約 定 取 得 相 關 證 照 或 許 可 之 外 部 機 關 送 審 期 間 不 計 入 工期計算,而 僅 約 定 送 審 時程,以避免 工 期 延 遲 爭

 申報開工、 議 五大管線、

保水、放樣 勘驗完成核 備程序,期 間83 天屬於 有關主管機 關之實際作 業期間,超 過行政程序 法所定法定 作業期間 60 天。

統包契約工 作內容約定 取得工程相 關許可與證 照係承商應 辦事項

 機 關 之 實 際 作 業 期間,超過行政程 序 法 所 定 法 定 作 業期間 60 天。按 行政程序第 51 條 第1 項規定「行政 機 關 對 人 民 依 法 規之申請,除法規 另有規定外,應按 各事項類別,訂定 處 理 期 間 公 告 之。」。

 因 政 府 行 政 作 業 延誤之風險,不應 由申請人承擔,故 建 議 給 予 申 請 人 延展工期。

 依 工 程 會 統 包 模 式 之 工 程 進 度 及 品 質 管 理 手 冊,業主得於 契 約 約 定 取 得 相 關 證 照 或 許 可 之 外 部 機 關 送 審 期 間 不 計 入 工期計算,而 僅 約 定 送 審 時程,以避免 工 期 延 遲 爭 議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二、比較案例調解判斷

由於統包工程契約設計與施工於同一包標案之特性,廠商必須同 時肩負設計與施工之工作,故而細部設計開始之時也就啟計工期,其 中提送外部機關審查以取得工程之相關許可與執照是必需的過程,而 一般統包工程契約通常亦將取得工程所需之核可與證照之工作納入契 約範圍(本研究前述分析之個案及比較案例皆將此納為契約工作項 目),惟送外部機關審查流程之行政時間不確定因素極多不易掌控,致 往往產生工期計算爭議,比較案例就此爭議問題送調解會時亦有兩項 判斷值得機關探討,說明如下:1、「…核屬不可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 所致,且足以影響工程之進行,其因政府行政作業延誤之風險,不應 由申請人承擔,…」2、有關主管機關之實際作業期間,超過行政程序 法所定法定作業期間 60 天。按行政程序第 51條第1 項規定「行政機關對人 民依法規之申請,除法規另有規定外,應按各事項類別,訂定處理期間公告之。」

同條第 2 項規定「為依前項規定訂定處理期間者,其處理期間為二個月」。其多 出天數部分,核屬不可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所致,且足以影響工程之 進行,其因政府行政作業延誤之風險,不應由申請人承擔,故建議給 予申請人延展工期(超出60 天部份核予不計入逾期天數)。」之判斷,

本研究經分析上述兩爭議案例實證歸納出「統包工程契約之外部 機關審查期程非屬兩造當事人於締約時所得預見。」具不確定之風險。

故而建議不納入工期計算或僅設定提送期程而不計算送審期間天數,

以減少爭議之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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