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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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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統包工程契約業主契約管理應有作為

6.2 建議

一、本研究範圍限縮在統包工程契約履約階段,建議後續研究者可延 伸至統包工程招標過程及後續操作營運階段等之相關爭議問題與 因應措施之研究。

二、統包工程案例含諸多特殊類型案例型態各異,因此會隨案例特性 產生不同問題,很有研究的挑戰空間,後續研究者可多方蒐集不 同案例分析,從不同爭議原因探討溯源及研究因應措施,累積成 有用之之工程專案知識體。

三、公共工程之統包工程契約執行過程如產生爭議代表尚有可改進之 問題,問題本身或來自業主或來自統包商,也或許由於外在環境 因素、及相關法令改變等等不一而足。但統包商因為文件機密等 級之管理問題、主辦機關則因承辦人員難免因不願橫生枝節之心 理因素或擔心政風單位稽核,致不願將案例提供分析,本研究於 蒐集相關案例時即遇到前述問題,期望後續研究者突破困難分析 更多案例,讓經驗傳承,畢竟積沙可以成塔。

參考文獻

1 、 公 共 工 程 電 子 報 - 履 約 爭 議 之 探 討 , http://www.pcc.gov.tw/epaper/9803/discuss.html,2009。

2、廖肇昌,「工程契約爭議之管理-以國道工程為例」,2009IPMA 營 建專案管理最佳實務案例集,第 1~11 頁,中華大學營建管理研究 所,新竹,2009。

3、蔡錦棟,統包採購方式應用於污水處理廠工程之探討,國立台北科 技大學土木與防災技術研究所,碩士論文,台北,2004。

4、李志峰,公共工程統包契約規定之探討,國立高雄第一科技大學,

營建工程系,碩士論文,高雄,2002。

5、李家慶、蕭偉松,「統包契約相關法律問題之探討」,土木水利,

第 36 卷,第 3 期,第 27~39 頁,2009 年 6 月。

6、廖宗盛,公共工程統包制度執行問題研析與改進對策之研究,國立 臺灣大學,土木工程學研究所,博士論文,台北,2002。

7、吳家德,公共工程仲裁制度應用之研究,國立高雄第一科技大學,

營建工程學系,碩士論文,高雄,2003。

8、吳啟光,公共工程爭議調解與仲裁之研究,高雄第一科技大學,營 建工程系,碩士論文,高雄,2004。

9、王明德,「合約糾紛處理與仲裁」,全國公共工程會議論文集,第 3-9~3-15 頁,1994。

10、鍾亦梅,工程契約變更與求償之研究,高雄第一科技大學,營建 工程系,碩士論文,高雄,2005。

11、顧美春,工程契約風險分配與常見爭議問題之研究,國立交通大 學科際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新竹,2003。

12、張德平,公共公程統包爭議仲裁之研究,國立成功大學,建築學 系專班碩士論文,台南,2004。

13、李慶雄,統包契約爭議之探討-以捷運土建統包工程為例,高雄第 一科技大學,營建工程系,碩士論文,高雄,2008。

14、郭美伶,公共工程契約要項之研究,國立臺灣科技大學大學營建 管理研究所,碩士論文,台北,2000。

15、李金松,營建工程契約風險分配-以公共工程為中心,國立中正大 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嘉義,2004。

16、李永奇,統包工程爭議事件與付款機制之探討-以基隆中正橋補強、

台灣高鐵、軍購雷達案為例,國立交通大學工學院專班工程技術 與管理組,碩士論文,新竹,2008。

17、林裕修,需求規範訂立及其影響在公有建築以統包方式辦理之研 究,朝陽科技大學,營建工程系,碩士論文,台中,2003。

18、本研究案例污水處理系統﹙含污水廠﹚統包新建工程契約書,台 北,2002。

19、郭詩收,從 FIDIC 一般條款與我國民法條文之相關性引申合約管 理作法,國立成功大學,土木工程研究所,碩士論文,台南,2005。

20、周光華,工程主辦機關處理延遲求償爭議對策最佳化之研究,國 立交通大學工學院在職專班工程技術與管理組,碩士論文,新竹,

2008。

21、何德操,「淺談統包工程履約之迷思(上)」,營建知訊,第 299 期,第65~71 頁,2007 年 12 月。

22、何德操,「淺談統包工程履約之迷思(下)」,營建知訊,第 300 期,第68~73 頁,2008 年 1 月。

23、林志峰,淺談統包工程實務,臺北市政府新工處會議紀錄彙整報

告,2005 年 6 月。

24、鄭富書、李順敏、李家慶,「從工程爭議探討大地工程風險管理」,

中華技術,第 77 期,第 153~157 頁,2008 年 1 月。

25、廖肇昌,國工局「統包建築工程一般條款」「政府採購爭議處理 之履約爭議調解制度」「契約管理與爭議處理」,中華大學營建管理 研究所上課講義,新竹,2009。

26、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統包模式之工程進度及品質管理參考手 冊,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編印,2008。

27、林建志,公共工程以統包方式辦理採購所衍生問題與對策研究,

國立中央大學,土木工程研究所,碩士論文,中壢,2005。

28、楊仁壽,法學方法論,第 223 頁,基礎法學叢書,1986 年 11 月。

29、林幸颐,從國際規範 FIDIC 標準契約條款論我國工程保險-以保險 責任期間為重心,國立政治大學法律系碩士班,碩士論文,台北,

2009。

30、Eggleston, B., “The New Engineering Contract,” Blackwell Science Ltd., 2003.

31 、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 統 包 工 程 契 約 範 本 ( 電 子 檔 ) , http://www.pcc.gov.tw,2008。

32、Ellingson, L. A., “What Should We Teach about Design-build Contracts

? A Learning Module,” Journal of Construction Education, Vol. 7, No. 3, pp. 117-136, 2002.

33、Levin, P., Construction contract claims, changes and dispute resolution, 2nd Edition, American Society of Civil Engineering, 1998.

34、內政部營建署,「機關營繕工程契約簽訂應符合雙方權利義務公平 合理原則」,(87)台內營字第 8773550 號函,87 年 12 月 23 日。

35、Arrigone, G. A., “Design and Construction of Underground Works International Standard Norms and Practices,” Gallerie E Grandi Opere Sotterranee, p. 27, 1994.

36、王伯儉,工程契約法律實務,元照出版有限公司,二版,台北,

第180 頁,2008 年 10 月。

37、依我國交通部台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一般條款,第 A1 節,2009 年。

38、交通部台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一般條款,第 R.5、R.6 節,2009 年。

39、陳煌銘,「總價承攬契約標單缺漏爭議之請求依據」,工程仲裁案 例選輯(Ι),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第 186~195 頁,2000 年 12 月。

40、政府採購法令彙編,第 21 版,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編印,2008。

41、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解釋函,工程履約期限計算及現場監造執 行疑義,95 年 3 月 21 日工企字第 09500099440 號函,2006。

附錄一 名詞解釋

1、風險分配(Risk Allocation)

工程契約施工中發生某事件後所產生之不利益(損失),必須透過 契約內容或法律規定加以分配,決定由哪方契約當事人加以承擔,

此即所謂風險分配(Risk Allocation)。

2、工程契約變更(Construction Contract Modification)

簽約後,為圓滿完成契約工程,或因工程實際需要或緊急應變等事 項,業主依據契約規定將契約條款、圖說、規範、工程內容、設計 理念、工作項目、數量、金額或工期作合理之變更或調整,均稱為 工程契約變更。而國內普遍認為造成契約變更之原因有三類:

(1)因業主指示變更:即一般之變更命令(change order),係指業主 或代表之工程師依工程契約所規定之指示權,而對工程所為之 變更指示,通常包括以下部分:

A、計劃更易,對原有工程需求、概念有所不同所為之變更。

B、變更工程之尺寸、高程、路線或取消、增減部分工程。

C、變更材料品質或原指定之材料缺貨,需變更種類。

D、設計不周全,需變更設計。

E、因自然災害使工程需辦理變更設計。

F、其他因業主為配合環境景觀、防止公害等所指示之變更。

(2) 因 異 常 之 工 地 條 件 而 為 適 當 之 變 更 ( adverse/different site condition):承包商於施工時發現工地之實際地質情況,與契約 圖說所規定預測的不一致時,則工程應依實際的情況而為適當 之變更。

(3)擬制(積極)變更(constructive change):即係指任何業主或代

表之工程司未依契約所定之正式變更程序所為的指示,導致承 包商對契約內既定的施工計劃作變更。例如業主的工程司對契 約內容解釋錯誤,所為的指示使工作造成不連續性或施工程序 的變更,過度的檢驗,對施工方法或使用材料的不當拒絕等。

3、紅皮書(The Bed Book)、黃皮書(The New Yellow Book)、銀皮 書(The Silver Book)工程契約實務上,經常以承商之工作範圍作 為劃分工程契約類之方法,例如國際諮詢工程師聯合會(FIDIC)

針對工程契約即區分為以下三種不同之契約型態,並據以分別編訂 契約條款範本及使用時機。分別說明如下:

(1)「施工契約(Contract for Construction)」亦稱「紅皮書」、依 FIDIC 之建議適用於業主進行大部分或全部設計之建築或土木工程。

(2)「設計及施工契約(Contract for Plant and Design-Build)」亦稱

「黃皮書」,依 FIDIC 之建議適用於由承商承擔大部分或全部 設計之電氣或機械設備建置、建築工程或土木工程。

(3)「統包契約」(Contract for EPC/Turnkey Project)稱「銀皮書」

其適用情況則為業主對於工程之價格及工期要求更高之確定 性,並由承商負擔全部設計及執行責任之工程計畫,承商所負 擔之工作範圍最為廣泛,且其所需承擔之風險亦數最高。

4、營建成本:營建成本可大致分為直接成本與間接成本,這些營建成 本項目中常為承包商提出求償或經仲裁或法院認定與工期長短有 密切關係者有:

(1)、直接工程費用

包括有機具攤提折舊及閒置費用、機具維修及保養費用、人工 待命閒置費用、各項保險費用、直接工程費中以「一式計價」

之項目費用(例如環保、安衛、交通維持費用);

(2)、工程管理費用

包括有總公司管理費、人事費用(行政人員)、工地工務所租金、

辦公事務費、家具租金或折舊費、水電費、郵電費、印刷費、

影印費、製圖費、證照費、鑑定費、檢驗費、工程車輛費用、

工程協調費、法律顧問費及工程所需之各項保證之手續費及利 息等等。

5、免責條款(Hold Harmless)

免責條款為雙方約定,將責任歸由一方負擔,以保障他方免於負擔 已經蒙受或可能遭受的責任、損失或損害。例如:承攬人與定作人 所簽訂之工程契約,係將本由定作人對第三人所應負之賠償責任移 轉至承攬人一方,則此種約定如就定作人立場言之,為「免責條 款」。

6、定型化契約

所謂「定型化契約」,依消保法第2 條第 7 款之定義為:「…企業經 營者為與不特定多數消費者訂立同類契約之用,所提出預先擬定之 契約條款。定型化契約條款不限於書面,其以放映字幕、張貼、牌 示、網際網路、或其他方式表示,亦屬之。」,而公共工程契約多 係工程主辦機關預先備置文件後,以公開方式交由得標廠商施作,

其預定締約向為不特定多數,故在我國學說及實務上常被認定為定 型化契約;我國早期並未針對定型化契約特別規範,法院多依民法 第 72 條,以該條款是否違反公序良俗,作為是否宣告其無效之法 律依據;在消保法公怖實施後首度出現針對定型化契約特別立法,

依該法第12 條:「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 失公平者,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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