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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案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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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統包工程契約管理案例分析

4.3 調解案貳

4.3.1 聲請人(統包商)主張

一、申訴廠商申訴意旨

(一)爭議案由說明:

工期逾期罰款及追加電信管線銜接工程款等事件因協調不成,爰 依法申請調解事:

(二)請求內容:

1、廠商請求機關給付新臺幣 G 萬元,並於申請書送達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2、申請調解費由機關負擔。

(三)事實:

1、廠商承攬機關某公立機關「全區污排水處理系統新建工程委託 設計及施工統包工程技術服務」雙方訂定工程採購契約在案。

系爭工程於95 年 6 月 9 日經監造單位確認施作完成並於 95 年 8 月 23 日完成竣工事宜。

2、惟系爭工程經機關認定廠商逾期 44 天,並以工程逾期罰款為 由罰款H 萬元;另以因工程追加施作弱電管線銜接至各棟建築 物,額外增加工程款計I 萬元,廠商說明機關不同意給付,雙 方亦無法達成協議,為此廠商依法申請調解,以息爭議。

(四)理由(摘錄重要敘述如下):

1、系爭工程業經兩次停工後再復工。機關工期計算兩次停復工,

其中假日施工被計入工期者x 天。

2、廠商就假日施工被計入工期部分,曾函問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 會有關假日施工部分是否計入工期,得到「契約如未規定該日 是否計入工期,基於鼓勵廠商加速工程進度之原則,機關得同 意免計入工期。」之答覆。據此廠商演算結果工期應修正為提 前完工,而無逾期情況。

3、「污水廠功能試轉施工天數計算方面」因機關因素亦展延工期,

然監造單位復將該展延工期部分之假日施工計入工期。

4、額外追加工程款 J 萬元說明:

(1)系爭工程契約約定該工程之污水專用下水道設計施工,應 沿新設管道配合一併施築埋設弱電管路及中水回收管線。基 此廠商於新設污水管道施工時已一併預埋弱電管路,並預留 接引口於電信手孔內供機關未來接引使用。

(2)前項施作預留,廠商認為機關考量未來各棟建築物如需使 用預留弱電管路時,施工埋設勢必進行二次施工,故於會勘 時指示廠商施作用戶接管時,同時將弱電管路接引至各棟建 築物內,以減少未來施工破壞及二次施工復原之費用,施工

費則採追加方式辦理,並通知監造單位。廠商認為此部份係 機關要求所為,但機關卻未同意,發函監造單位亦迄今未獲 任何有關機關願意給付是項工程款之答覆。

4.3.2 相對人(工程主辦機關)主張

一、招標機關陳述意見

機關陳述意見書節錄摘要如下 (一)答辨之聲明

1、申請人之請求駁回。

2、調解費由申請人負擔。

(二)事實及理由

1、有關逾期罰款部分

(1)「工程採購契約」特約「210 天工作天內完成全部施工」及

「除非天災或事變等不可抗力外,乙方(即廠商)不得以任 何理由要求延長履約期限」,此一工期之特約已經計入工期 啟算日以後的每一個工作天,其中包括假日及非假日,而且 工期非常充裕合理,本無所謂假日施工得予不計工期而有工 程會相關函示問題。工程會函示必以工程契約約定不明而有 容許空間,且需先報請機關視採購特性及實際需要決定為前 提,亦不容擅自於假日施作事後主張免計工期,申請人(即 廠商)此部分之主張,顯非適法。按行政院公共公程委員會 以95 年 3 月 21 日工程企字第 09500099440 號函表示「…免 計工期之日,廠商如欲施作,其涉及監造或監工者,應先報 請機關視採購特性及實際需要,決定是否施作。機關如同意 施作,應要求監造、監工單位現場監造、監工,以確保工程 品質及公共安全」準此,廠商如欲於免計工期之日施作應先

申請,機關「視採購特性及實際需要」決定予以同意,始有 所謂假日施工而不計工期之情事。「如同意施作,應要求監 造、監工單位現場監造、監工,以確保工程品質及公共安全」

首先敘明。

(2)廠商假日施工未曾事前報准免計工期,事後也未申請不計 入工期。

2、有關追加工程款部分

(1)本工程係以統包工程方式發包,並未辦理任何追加,承包 商理應依招標規範之功能需求辦理及負責所有細部設計施 工,方符統包之合約精神,斷無片面要求追加編列預算之理。

(2)本工程統包規範契約書第一章第 1.3.5 節明文規範「全校區 弱電系統預埋管線規劃、設計、施工及安裝,預埋管線口徑、

材質、數量需配合業主及監造單位指示辦理。[18]」

(3)本工程所有設計應在符合統包規範書之功能需求下,由承 包商負責辦理並依照規範可接受之標準及慣例進行設計以 期獲得完整、穩定、安全及技術上合適之運轉[18]。

(4)本工程以統包工程招標。乙方投標所附工程估價詳細表,

應視同乙方完成履約所需供應或施作之數量,其已於契約載 明應由乙方負責供應或為乙方完成履約所必需者,仍應由乙 方負責供應或施作,不得要求追加費用[18]。

(5)本案契約為統包工程,並依據合約統包規範書第一章第 1.3.5 節規定:「全區弱電系統預埋管線規劃、設計、施工及 安裝,預埋管線口徑、材質、數量需配合業主及監造單位指 示辦理」[18]。

4.3.3 調解建議結果

本案經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之調解建議摘錄如下:

一、關於逾期罰款之問題,經查91 年 10 月 21 日機關與廠商之協商會 議記錄載明該工程之工期以工作天計算,星期例假日不計入工期

。此外,依工程會 95 年 3 月 21 日工程企字第 09500099440 號函 意旨:「免計工期之日廠商如欲施作…契約如未規定該日數是否計 入工期,基於鼓勵廠商加速工程進度之原則,機關得同意免計入 工期」,據此建議機關同意此等例假日免予計入工期。另關於功能 試運轉部分申報完工日期既尚未逾越所定工期(含展延工期),即 難認其有逾越情事。機關需返還厰商逾期罰款K 萬元。

二、關於弱電管線銜接至各棟建築物之問題,因本契約相關條款、招 標文件之「污水管線佈設初步規劃圖」與本契約工程估價詳細表 未盡明確使然,爰建議由雙方就此所生費用各自分擔半數,即建 議機關就此部分工程給付廠商x 萬元(求償金額之半數)。

三、基於調解目的,申請人捨棄有關本案其餘一切請求。

四、調解費三萬元,由申請人負擔。

4.3.4 機關對調解建議案之回應

機關對本件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之調解建議,認為兼顧採購 法令與機關權益,合理可行,經審慎考量後同意依規定於文到15 日內 (97 年 5 月 20 日前) 以書面函復工程會並副知相對人(廠商)同意接 受此調解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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