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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計進度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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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統包工程契約業主契約管理應有作為

5.4 統包工程承商履約階段

5.4.2 設計進度管理

一、設計進度管理階段機關應有作為:

(一)機關或 PCM 應依據統包商之設計階段工作進度表定期查核,並定 期召開會議,檢核設計進度;進度落後時,研擬因應措施。並檢核統 包商執行以下事項[26]:

1、為縮短工期,工程設計與施工可併行作業。設計與施工如併行 作業時,統包商應先提分段作業給機關或 PCM 審定。分段作 業計畫應訂定作業里程碑。

2、總預定進度表應明確表示設計與施工之作業程序。設計階段工 作進度表應將所有工作項目包括審查作業時程一併納入。

3、設計與施工無論是否併行作業,應依契約規定之一定期限內完 成全部設計內容,送機關或PCM 審定。

(二)機關應掌控設計成果核定時間,避免延遲產生爭議。

二、設計階段進度常見爭議問題與可能之解決方式:

(一)開工日之認定問題

業主往往將「施工項目」開始日訂為「開工」,而非設計開始日。

統包案應於決標後之指定開工日起即計工期(亦即設計開始時)

(二)、取得工程所需之政府機關許可或證照之風險問題

一般於土木、建築工程施工前所需取得之相關許可、審議與證照會 因個案基地所處區位而稍有法令適用之不同,但約略不離以下幾種 [17]:

1、申請開發許可。

2、都市設計審議。

3、建築工程案有獎勵停車空間申請。

4、水土保持計劃書審查(其中屬山坡地開發者,需符合審查條件

更為嚴謹)。

5、環境影響評估。

6、土石方開挖棄土計劃。

7、雜項執照取得。

8、建照執照取得。

9、危險工地安全維護計劃許可。

其中由於環境影響評估或興辦計畫審核能否通過,常具有高度之不 確定性,且環境影響審查或都審委員所提出之意見,往往有可能使原 工程計畫產生重大之變更,甚至,造成整個計畫無法進行。此類型統 包案件對於業主及廠商而言存有相當高之風險。例如:具有環保爭議 性質之統包工程-焚化廠、煉油廠、化工廠或變電站等興建工程,每每 因無法通過環境影響評估或因民眾抗爭等原因,致使工程無法順利進 行,甚至停止興建[5]。

此外,因外部機關單位送審時間屬於不確定因素過多,易引起工期 計算之爭議,尤其逾期罰款每日按設計部分或施工部分契約價金千分 之一計算金額不可謂不巨,承商當然十分謹慎。而此類工期之逾期爭 議於送調解會時通常也被判定屬「不可歸責於承商之政府機關所造成 不可預見之延遲」,以實例說明如下:以「○○立體停車場新建統包工 程」採購契約為例,雖然契約明訂:「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全部工程應 於五二五日曆天內竣工」;「乙方因契約所列不可抗力因素導致之損失 或傷害,乙方應概括承受」。「申請本工程所需一切建築執照及本工程 正常操作所需之證照等。乙方應就遵循政府法規、工程標準和行政程 序預留適當時間,並將因而發生之一切費用,包含於價格中。乙方在 因應上述法規、工程標準和程序時,不得要求額外費用或延後工程進 度。」而且當承商因工期逾期申請「因申請建築執照、….等審查之相

關行政流程工期」所延遲工期時,監造單位也依契約所定條款駁回承 商申請。然此項爭議送調委會調解結果:其本於公平合理原則,提出 調解建議「超過正常預定天數○天,因屬不可歸責於申請人(承商)

之事由,且足以影響工程之進行,其因政府行政作業延誤之風險不應 由申請人承擔,故建議給與展延工期○天,較為合理。」

綜上案例分析實證「統包工程契約取得工程施做相關許可與證照期 程納入工期計算時,包含未可知之工期延遲風險」,究其原因有以下:

(1)為定約時雙方顯不可預見。(例如:山坡地水土保持審查、都市 設計審查政府法令之適用。)

(2)非可歸責承攬人之政府機關行政作業流程時間超出工程預定規 劃送審日期天數過久,而有展延日期之適用。(按行政程序法 第 51 條第 1 項規定「行政機關對人民依法規之申請,除法規 另有規定外,應按各事項類別,訂定處理期間公告之。」同條 第2 項規定「為依前項規定訂定處理期間者,其處理期間為二 個月」)

因此,機關辦理統包工程草擬契約時應審慎評估「工程施作之相關 審查許可與證照取得期程是否納入工期計算(含山坡地開發審查、環 境影響評估、雜項執照、都市計畫審查、建照執照、使用執照…等)」。

然而機關更重要的是宜修正契約中產生矛盾的條約內容:(1)例 如:在某些統包契約中,同時出現兩種互相矛盾的條款:

A、工期控制:「統包商於準備投標書時,應已熟悉執行統包工程 契約所應遵守之一切政府法規,行政作業程序,…,申請本工 程所需一切證照等。投標商於準備其投標書內之工程進度及價 格標書時,應就遵循政府法規,工程標準和行政程序預留適當 時間,…。」

B、作業里程碑期限:「乙方完成本案各項作業里程碑期限如下:

①應於決標次日○日內提送初步設計圖說相關文件;②應於決 標次日起○日提送細部設計圖說…;」[21]。

實務上無法在契約要求的設計里程碑內完成規定之工作,原因如 下。

(1)統包商在設計階段因遭遇外部單位第三人不定因素導致的延遲

(例如:雜項執照、環境影響評估、都市設計審議、山坡地開 發審查、水土保持計劃審查、建照執照、綠建築候選證書等之 申請或取得)。

(2)本身設計與施工團隊磨合期的障礙(例如:非屬同一大型組織 機構內所設之設計及施工部門,而是為承攬工程而組成聯合承 攬之設計與施工團隊,故而需要磨合期)。

針對上述常見之問題,其可能之解決方式彙整如下:

1、為減少履約爭議,建議統包契約因應上述外部審議機構審查時,

僅約定提送送審時程,但審議機構審查時間則免計工期;另統 包契約對於預定進度控管方式,建議在總工期不變原則下,設 定各項管制里程碑,並約定「最早開始時間」與「最晚完成時 間」,保持統包商履行契約之彈性[23]。

2、前述取得相關證照或許可之外部機關送審時間,如納入工期內 核計,應於契約訂定合理履約期限。並於訂約時將統包商提出 之「設計階段工作進度表」納入契約之一部分[23]。

5.4.3 設計品質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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