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巨災債券之內容與實務運作
第三節 巨災債券之基本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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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巨災債券之基本類型
一般而言,巨災債券之分類依據不同的標準而有不同的分類,本文將就以下 兩種分類標準進行說明:
第一項 依據本金可收回與否區分
其係依據巨災損失是否會影響債券本金之償還來區分,可分為以下三種類 型:
一、本金保證償還型(Principal Protected):係指於約定期間內不論有無約定 之巨災事件發生,均須償還債券本金予投資者,只是償還本金之期限將 視契約規定之不同與損失發生與否而有所不同。換言之,債券之期間內 無約定之巨災發生,則等到債券到期時,始償還債券本金予投資人,在 債券尚未到期前,投資人亦可享有利息之收入。若約定之巨災於債券期 間發生,不論巨災損失金額多寡,債券發行者仍須依據契約所約定之償 付時間(如 10 年後)償還本金,期間不需支付任何利息,以確保債券 發行者得保有一筆資金可供運用60。
二、本金沒收型(Principal at Risk):
此類又可稱為本金不確定型或本金變動型債券(Variable Principal)。係 指發生巨災損失超過約定的起賠條件時,所超過之金額直接由本金扣除,
直至債券本金全部償付巨災損失殆盡為止;但若契約期滿後,本金仍有 剩餘時,則需將剩餘部分還給投資者。
三、部分本金保證型:(Guaranteed Minimum Principal)
此類型為前兩種類型之混合,為因應市場不同風險偏好之投資人所設計
60 同前揭註 52,頁 135-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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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來之商品。此分類是指若巨災損失超過自留額時,特殊目的機構應支 付給分保公司之再保賠款攤回會直接從本金扣除,直至所扣除之本金達 到預先約定之扣除比率為止61。
第二項 依據啟動機制(Trigger Point)不同區分
一、起賠型式之風險
再保險合約一般都是為了賠償分保者之實際損失,而巨災債券架構除可 設計為損失填補起賠型外,亦可設計為非損失償付之指數起賠型。以創 始機構及投資人角度來看,在設計巨災債券之啟動事件時,創始機構應 先考慮下列風險:
(一)長尾風險
在 巨 災 債 券 發 行 中 , 投 資 人 多 會 限 定 損 失 發 展 期 間 ( loss development period),供創始機構可彙整相關損失資料。長尾風 險之形成主要是因為巨災事件發生後,損失理賠會不斷持續發展 及增加,最終損失結算時間可能超出約定的發展期,而造成實際 結算損失遠超過損失發展期終止前所核算之損失。例如 1994 年 美國加州的北嶺地震,其在 1994 年 2 月估算之保險損失為 73 億美元,而在 1995 年 7 月最終結算之損失則高達 125 億美元。
(二)基差風險
基差風險主要為巨災事件發生所造成創始機構之實際損失與創 始機構由巨災債券啟動所獲得賠償金額之差異所致。損失填補起 賠型之巨災債券其償付是與創始機構之實際損失相連,故不存在 基差風險,此問題主要存在於指數起賠型與參數起賠型之巨災債
61 同前揭註 43,頁 178-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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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tachment Point)金額時,投資的本金即開始賠付予創始機 構。
在此類起賠型式中,可能面臨模型風險及長尾風險,且此類型之 巨災債券因原保險契約風險乃由創始機構所核保,而創始機構可
62 國際保險監理官協會(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Insurance Supervisors; IAIS)亦將巨災債券依 起動機制之不同區分為五大類,分別為:1. 補償機制;2. 指數機制;3. 參數機制;4. 模擬 損失機制;5. 混和機制。前三項與本文分類相似。第 4 項乃是結合指數機制和參數機制兩者 之特點;第 5 項則是將補償機制中風險移轉特色融入指數機制及參數機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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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對稱,也使得存在逆選擇(Adverse Selection)的可能性,亦 即創始機構僅將品質較差之組合予以證券化。針對這些問題,其 之巨災債券Residential Re’98,它是以單一颶風造成 USAA 10 億 美元以上的保險損失為標準,即為此一類型之巨災債券65。而我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Banking Law, 15(1), at 4-10.64 同前揭註 26,頁 204。
65 係一期限為 50 週之單一颶風起賠之巨災債券,當颶風造成 USAA 之保險損失超過 10 億美元 時,債券即開始償付,損失在 10 億-15 億元 間由 Residential Re’98 與 USAA 參與 10%共保,
以降低道德風險。我國於 2003 年所發行之住宅地震保險所發行的 Formosa Re 也是屬於同一 類型巨災債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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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社66(Property Claim Service, PCS)所發布之巨災損失指數。
此類型之巨災債券由於係以整個保險市場之巨災損失水準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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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損失填補起賠型巨災債券或指數起賠型巨災債券,其發行皆需 仰賴事件發生之頻率及其可能產生損失之預測。惟參數型巨災債 券之發行則可免除預測之成本,因此其發行成本會比其他類型巨 災債券來得低。且債券本金之支付與否乃繫於一事先約定之參數,
與創始機構之實際損失情況無關,因此在預定事件發生後,創始 機構可迅速由特殊目的機構獲得債券本金,故其無長尾風險,但 創始機構可能面臨賠付金額與實際損失金額不一致之基差風 險。
然而,參數型巨災債券如同指數起賠型巨災債券,創始機構在實 際上並未將其所承保之風險移轉給投資人,故仍須承擔原承保風 險。
(四)模型損失起賠型
本起賠型式係以模型公司(如 RMS 公司)設定之產業風險曝露 組合資料為基礎,以真實巨災事件之參數,進行原指定之程式分 析計算所得之損失值為巨災債券賠付與否與賠付金額多少之依 據。創始機構於發行前可指定其產業風險曝露組合資料庫,以使 其更貼近該債券之實際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