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我國發行巨災債券交易實例及其效益分析
第三節 我國首張巨災債券之交易架構及主要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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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傳統再保險契約具有許多容易滋生爭議之條款,而巨災債券之理賠 流程標準化,能快速且明確的運作並賠付損失。
五、提昇我國專業形象及知名度
截至 2003 年發行巨災債券為止,在亞洲僅有日本擁有發行巨災債券之 經驗;因此,首次發行巨災債券將有助於提高主管機關與中央再保險公 司之專業形象,並提昇我國在國際市場之知名度。
六、建立巨災債券發行模式供日後發行之參考
若本次成功發行巨災債券,將有助於我國保險業、主管機關甚至一般企 業在未來安排巨災風險時,增添一項新的風險移轉工具可供選擇。一般 企業更可遵循此一發行模式,自行發行巨災債券,以向資本市場分散風 險。
第三節我國首張巨災債券之交易架構及主要內容
圖十為我國當初發行首張巨災債券時之交易架構,由中央再保險公司(簡
圖九:首張巨災債券交易架構 資料來源:Swiss Re. Capital Markets,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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稱「中再」)擔任創始機構之角色,於海外成立特殊目的機構 Formosa Re.,中 再與其簽訂再保險合約,將風險移轉至 Formosa Re.;中再支付風險利差(Spread)
與換利費用(Swap Expense)予 Formosa Re.。Formosa Re.再向資本市場發行巨 災債券,收取債券本金,將其存入銀行信託帳戶,用於投資信用良好之國庫券 或政府債券,獲得固定或浮動利率。Formosa Re.定期支付投資人浮動債息,以 LIBOR 加上風險利差計算。而為了支付投資人債券利息,Formosa Re.將固定收 益之債券利息與交換交易對手訂立利率交換契約,以固定利率換取浮動利率,
以防浮動利率與固定利率之差異造成損失。
而該張巨災債券之主要內容說明如下:
一、期間:約為三年
二、金額:1 億美元,屬於較小型的發行金額 三、起賠機制:損失填補起賠型
損失填補起賠型是指當巨災發生時,特殊目的機構以創始機構之實 際賠償金額為清償依據,當保險損失超過約定之起賠點(attachment point)時,即開始賠付創始機構。而在本張巨災債券中,當保險損 失達到新台幣二百億元以上之損失將由巨災債券負責賠償。採取此 一起賠機制之好處在於,創始機構將不會面臨基差風險,其所賠付 之保險損失都可自特殊目的機構獲得償還;相反地,特殊目的機構 則可能因此一約定條件,面臨創始機構之道德風險問題。
四、債券計息方式:
主要以預期損失計算,再依發行時之市場價格、次級市場之流通性 等調整風險利差。發行時之利率為三個月期 LIBOR 加 3.3%的風險 利差。
五、債券本金類型:本金沒收型。
當巨災損失額度超過巨災債券契約所約定之起賠點時,超過部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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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損失將直接自債券本金中扣除,用以賠付特殊目的機構再保之 攤賠,直至債券本金償付完畢為止。換言之,當巨災損失超過二百 億元時,超過之賠款將啟動巨災債券,由其自本金支付 Formosa Re.
之再保攤賠,直至本金全部賠償完畢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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