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替代性風險移轉金融商品之興起
第二節 替代性風險移轉商品的崛起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25
第六項 契約流動性低
相較於資本市場上的證券商品,保險契約之流動性明顯偏低,無法立即於 公開市場上進行變現,降低企業調整風險管理策略的靈活性。因此,對於資金 操控能力較佳的企業而言,購買保險避險所需付出之機會成本明顯要比不買保 險來得高。
有鑑於上述(再)保險業所面臨之困境,促使風險管理者另尋出路,也為資 本市場帶來了龐大的商機,而衍生出保險市場與資本市場結合之創新概念。例如,
1992 年 12 月美國芝加哥商品交易所推出以保險服務社(Insurance Service Office, ISO)所提供之指數做為期貨、選擇權契約之巨災保險期貨(Catastrophe Insurance Future)42即為一例。
第二節 替代性風險移轉商品的崛起
第一項 替代性風險移轉商品之發展背景
自 1992 年安德魯颶風發生後,美國相繼發生數件重大的天然災害,其所 產生之巨大賠款使得再保險人對天災等危險事故(peril)望之卻步43。由於市 場 於 財務 安全 之需 求殷 切, 傳統再 保 險業所能提供 之資本 防護( capital protected)已不再足夠,且前述諸多目前保險業所面臨之困境來看,加上替代 性風險移轉金融商品屬於無市場風險之投資工具,可以有效降低資產組合風 險,而能做為資產管理者降低投資組合風險的投資標的,使得結合保險市場
42 Insurance Derivatives and Securitisation : New Hedging Perspectives for the US Catastrophe Insurance Market?, Sigma No. 5, Swiss Re., June 1996.
43 Fabozzi, Frank J. 1998, Handbook of Structured Financial Products, Pa.: Frank J. Fabozzi Associates, at 2.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26
與資本市場的替代性風險移轉金融商品變得炙手可熱。
此外,企業對於風險管理的技術及能力日漸提升,對於各種風險管理工 具之需求更較以往殷切。因此,於傳統再保險範圍之外提供企業或保險公司 各種替代性風險移轉商品,以滿足其需求。
由於這些商品在性質、商品內容與期間上都與傳統保險商品有明顯的不同,
因此,為了與傳統風險移轉市場有所區別,市場上統稱這類新型風險移轉工 具為替代性風險移轉商品(Alternative Risk Transfer, ART)。
替代性風險移轉商品一詞最早出現於美國,一開始其範圍僅限於如何利 用專屬保險、自留集團等風險管理工具,以最低廉的的管理成本,有效降低 企業所面臨之風險。然而近幾年隨著市場變化及因應企業之需求,替代性風 險移轉商品之範圍逐漸往外擴大。而這些商品之共同特徵為何,茲將各項特 徵簡述44如下:
一、多年期、多險種、多種起賠點(multi-year, multi-line, multi-trigger):
承保時間可依企業需求而自訂,承保之事故亦混和多種風險事故,且可 依據企業之實際損失或以各種損失指數為起賠條件。
二、風險承擔者不再侷限於傳統保險業或再保險業:
在替代性風險移轉市場中,最後的風險承擔者可能是再保險公司,抑或 是資本市場中的銀行、證券公司或投資人。
三、根據企業需求,提供客制化商品設計
可根據企業本身的損失組合(loss portfolio)與風險容忍程度之要求,
設計出適合各企業之商品。
四、承保損失範圍擴大至非保險損失
可承保諸如股票、外匯、利率等財務風險或承保低損失頻率但高損失幅 度之風險,如巨災風險等。
44 同前揭註 24,頁 61。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27
第二項 替代性風險移轉商品之類型
由於替代性風險移轉乃是近期所發展出的新興金融工具及概念,因此對 於其定義及其分類上皆尚未有明確之標準,然就風險管理之角度來進行歸類,
常見的七種替代性風險移轉商品,分別為:自己保險(Self Insurance)、專屬 保險(Captive Insurance)、相互保險(Mutual Insurance)、危險自留集團(Risk Retention Group )、 限 額 風 險 保 險 或 再 保 險 ( Finite Risk Insurance or Reinsurance)、保險衍生性金融商品( Insurance Derivatives)、保險證券化 (Insurance Securitization)等七種。以下針對各項商品進行簡要說明:
一、自己保險(Self Insurance)
係企業組織為支應意外事故或損失,於內部資金管理作適度之規劃措施。
優點在於可節省保費、提供不可保風險的承保等,而缺點在於自己保險基 金累積費時,額度不足,難以達到大數法則且無法抵稅。
二、相互保險(Mutual Insurance)
相互保險是指社員或保單持有人共同繳納保費共同分擔風險,為古老的保 險型態之一。由於社員之間的關係良好,使得風險得以獲得控制,損失經 驗較佳,保費也相對低廉。如 19 世紀中葉所成立的 P&I Club 則是由各船 東所組成的相互保險組織,目的在處理碰撞及貨物毀損之責任。
三、專屬保險(Captive Insurance)
係指非保險業之大規模企業組之或企業集團,為承保母公司(parent company)之各項保險業務而投資設立之附屬保險機構。企業透過足夠數 量之同類危險單位,平本身經驗可相當正確地預估可能承擔之損失。該制 度係起源於二次大戰後,由於美國境內稅率飆升,企業基於稅賦考量而紛 紛前往海外設立專屬保險公司,除了可進行企業本身的風險管理外,尚可 藉由保費之支付來減少企業本身的稅負負擔,以及直接與國際再保市場接
‧
四、危險自留集團(Risk Retention Group)
指企業自己非理性或理性地主動承擔風險,即指一個企業以其內部之資源 來彌補損失。1980 年代,由於傳統保險市場承保能量之不足、保費及承 保條件過差,迫使企業只好採取此方式來消化危險。
五、限額風險保險或再保險(Finite Risk Insurance or Rseinsurance)
實務上關於限額風險保險或再保險之定義尚無一致的詮釋,但就其商品特 徵大致有以下二點:1. 所移轉之風險為有限的;2. 採用多年期契約
(multi-year contract)強調「時間價值(time value)」原理,亦即理付賠 款時間若較預期時間晚時,在資金運用上即可有所收益。
六、保險衍生性金融商品(Insurance Derivatives)
係指將衍生性金融商品之概念與保險人所承保之風險連結,便為一保險衍 生性金融商品。保險人可透過此衍生性金融商品之交易以移轉風險45。如 1992 年於芝加哥商品交易所(Chicago Board of Trade)推出以保險服務社
(Insurance Service Office, ISO)所提供之指數做為期貨、選擇權契約之巨 災保險衍生性商品。46
七、保險證券化(Insurance Securitization)
所謂保險證券化乃指以未來保險或再保險期間所產生之現金流量為標的
IRU, Inc, Winter 1998, at 1-14.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