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四節 建議言語行為研究
一、 建議言語行為之定義
指令類行為研究當中,建議行為尚不如請求行為被廣為探究(Martínez-Flor,
2003),學界對其意義界定亦存有異議(閆素芬,2011)。再者,本研究以華語 語料作為研究主體之一,但「建議」一詞對應到英語中可以視情況使用「suggest」、
「advise」或「recommend」(Wang,2006;閆素芬,2011),翻譯問題由是產 生。為了釐清建議的意義,同時解決名稱翻譯的問題,以下回顧文獻對建議行為 的界定方式,並將網路語境納入考量,總結建議行為於本研究所指涉的概念。
首先,本文從各漢語辭典中檢索建議的釋義。漢語辭典對建議的釋義基本一 致,即「對特定話題提出自己的意見或看法供別人參考」,例如「我建議你們最
15 感謝口試委員魏岫明教授、張妙霞教授提供的修改意見。
31
表 二-5 Advise、Recommend、Suggest 之辭典釋義 言語
行為 Advise Recommend Suggest17
釋義
資料來源:整理自Longman Dictionary of English Language and Culture(1992)、Collins Cobuild English Dictionary(1995)、Cambridge Dictionary of American English(2000)、
當代英漢雙解詞典(1988)、時代英英-英漢雙解大辭典(1997)
16 參照中文大辭典(1973)、漢語大詞典(1988)、辭海(1997)。
17 Suggest 尚有「暗示」、「使想起」之意,advise 尚有「正式通知」、「商討」之意,皆不在本研 究探討範疇內,在此不多加贅述。
32
在語用學領域,前人常在言語行為理論的基礎上分析建議行為(如Austin,
1962;Searle,1969、1976),Searle(1969)並根據構成言語行為的四個條件為 建議行為界定最初的語用意義(詳見第二章第一節)。此「條件預設」方式為 Wierzbicka(1987)所參考,更進一步闡釋其他「言語行為動詞」(speech act verbs)
的定義。與Searle(1969)略為不同的是,Wierzbicka(1987)是將言語行為的構 成要素轉化為語義成分,藉由一些單句來闡述該行為的核心概念。其將advise、
recommend及suggest行為視為「advise主類」(advise group)中的三個次類,三 者最明顯的共通之處在於「發話者認為某行為對受話者而言是好的做法」,且發 話者皆希望受話者採取自己所言及的未來行動,卻都不予言明。至於三者之間的 差異,以下筆者依據Wierzbicka(1987)從四個方面分述之。
1. 發話者的心理狀態與言語施為力度:實施advise及recommend的行為時,發話 者預設自己的意見是受到歡迎的、能夠被欣然接受的,不過,前者較有自信,
預設受話者將遵循其意見採取行動,施為力度較強;後者的信心則較為缺乏,
不預設自己的話語會影響受話者的未來行動,施為力度較弱。而suggest的目 的只是要使受話者對自己提出的未來行動予以考量,雖認為自己所言對受話 者有用、有利,但態度上比advise猶疑,因此與recommend一樣,信心較小,
施為力度較弱。簡言之,發話者的信心愈大,言語的施為力度愈強。
2. 發話者的發言依據:Advise並非以普遍觀點或原則為發話依據,而是完全依 據個人想法,包括知識、經驗、審美觀、道德觀或是品味,甚至發話者與受 話者之間的緊密關係亦可作為發話基礎。提供recommendation的人會被預設 所知較多,故其提供的訊息是某範圍內更為優越的知識。Suggest則沒有這方 面的限制,發話者不需要具備所謂的「充分理由」亦能提出自己的意見。
3. 發話者的發言主動性:Advice與suggestion可以不經由對方要求而主動提供,
recommendation則是在對方要求的情況下才提供。
4. 受話者執行未來行動的義務:Advise、recommend與suggest所言及的未來行 動皆對受話者有好處,尤其recommend具有更強的「利他」性質,但advise 更強調的是受話者應該做的事、有責任做的事。
Wierzbicka(1987)的分析比辭典更為詳盡,有助於了解致使這些言語行為
33
產生的條件和差異,較適合用於言語行為研究。Tsui(1994)則認為這些差異非 常細微,可被忽略,因此視advise、recommend及suggest為「advise」的三個層次,
與Wierzbicka(1987)的看法接近。
從以上分析可知,利益導向是將建議與其他行為區分開來的首要因素,
Haverkate(1984)據此提出「弱勢指令類行為」(non-impositive directive speech act)與「強勢指令類行為」(impositive directive speech act)兩種指令類行為。
前者具「受話者受惠」特性,如建議;後者具「發話者受惠」特性,如請求。建 議者相信某個行為將為受話者帶來利益,故有執行的必要,希望受話者接受
(Banerjee & Carrel,1988;Hudson,1990;Martínez-Flor,2003、2005、2010;
Wierzbicka,1987)。受話者若認同該話語內容並付諸行動,代表發話者對受話 者提供了協助(Banerjee & Carrel,1988;Martínez-Flor,2005),亦表示發話者 幫助受話者實現了某個願望(Koike,1996)。然而,儘管發話者對於受話者採 納其建議抱持期待,卻不能直接表現於言語之中,以保留受話者自由支配行動的 權力(Hinkel,1997;Wierzbicka,1987)。
不過,另有一派學者則主張應該區分advise與suggest。其原因為,suggest的 施為力度比advise再弱一些(Holmes,1983;Richards,1985)。此外,若以施 事者作為區分基準,suggestion由溝通的其中一方提出,但其中所涉及的未來行 動,可以僅由另一方獨自完成或由雙方共同完成(Marmaridou,1990:565);
而advice的施事責任導向受話者單方,發話者並不參與該未來行動(Li,2010:
599)。
學 者 亦 從 禮 貌 觀 點 來 討 論 建 議 行 為 ( 如 Brown & Levinson , 1987 ; Martínez-Flor,2010)。雖然建議行為一般會讓受話者受益,但仍是威脅受話者 消極面子的行為(Brown & Levinson,1987),因為「發話者透過言語行為的實 施,讓受話者察覺自己應該做某事,故在某種程度上侵入受話者的私人領域」
(Martínez-Flor,2010:258)18。而且,建議行為假定建議尋求者心理上先承認 自己缺乏某些知識或能力,並預設回應者具備高人一等的專業知識(DeCapua &
18 原文為:「This speech act is regarded as an FTA since the speaker is in some way intruding into the hearer’s world by performing as act that concerns what the latter should do.」(Martínez-Flor,2010:
258)。
34
Dunham,1993:519),是故建議行為是個典型確立參與者之間不對等關係的行 為(Hutchby,1995:221)。為保全對方面子,減低干預意味且避免突顯對方的 不足之處,建議行為通常以某種方式進行緩和或弱化,例如「would」、「might」、
「perhaps」等「降級語」(downgraders)(或稱緩和語,mitigators)的頻繁使 用即體現建議行為的這項本質特徵(Bardovi-Harlig & Hartford,1996;DeCapua &
Dunham,2007;Koike,1994;Martínez-Flor,2010;Liu & Zhao,2007)。
有鑑於言語行為必須置於特定文化或社會環境中來判斷,並考慮兩者之間的 相互作用(Holmes,1995;Thomas,1995),本文還需將網路溝通模式及語料 來源之特性納入考量,方可定義本文的建議行為。本文選取以健康、醫療資訊為 主題的網站論壇作為語料來源。網站論壇是其中一種透過資訊分享建立起社群關 係的非同步溝通場域,參與者經常在論壇上請求他人的協助(謝佳玲,2008、
2009a),而他人給予的答覆便是為了替對方解決問題、解除煩惱,讓對方因此 受惠,故此舉被視為「提供建議」(giving advice)(Locher,2006;Morrow,
2006;Ruble,2011)。網站論壇裡的建議包括「主動提供的建議」(unsolicited advice)及「被動提供的建議」(solicited advice)兩種型態(Ruble,2011),
本文僅選擇「被動提供的建議」作為研究語料,以下詳細說明這種建議於網站論 壇的互動模式。
在網站論壇裡,尋求建議者(以下稱「尋求者」)會主動發布文章,提出自 己的疑慮並尋求解決方法。在此情況下,提出建議者(以下稱「回應者」)對於
「尋求者有此需求」、「自己的回覆應可受到歡迎」的預設順理成章。然而尋求 者對自己後續的行動享有絕對的自主權,加上回應者可能不止一人,亦即建議選 項可多可少,回應者無法確切知道尋求者的最終選擇。除非成員「自報家門」,
否則其他成員無法得知其個人背景。回應者未必具有專業醫療背景,多以自身(或 第三者)的背景知識和經驗作為發言依據,但仍足以構成提供建議的充分理由,
Hutchby(1995)、DeCapua與Dunham(1993)所提及的社會變因如權利義務、
親疏遠近在此語境中則被淡化。此外,尋求者欲獲得解答的問題可能與第三者有 關,而不一定是其親身問題。舉例而言,筆者觀察的論壇中有一位網友尋求關於 中風後復健的建議,但實際上要進行復健的人是其父親,在此情況下,回應者的 建議對尋求者並無特別利益,真正從此行動中受惠的是一名第三者。筆者檢視所
35
選語料後認為,雖然動作執行者及獲益者可能是其他與受話者相關之人士,未必 是受話者本人,然該受話者立場與該第三者相同,發話者的建議若被採取且達到 成效,即等同於滿足受話者的願望,因此這樣的語料也應歸入「建議」的情境。
只要建議被接納,執行者必然只有受話者一方(包括第三者),與發話者無關。
整體而言,本文語料的性質與advise最為相符,除了Holmes(1983)等人所 主張的「suggestion的動作執行者可能為交際雙方」之外,其餘advise、recommend 與suggest之間的差異則無法突顯。是故本文採取Wierzbicka(1987)及Tsui(1994)
的觀點,以「advise」統稱advise、recommend與suggest,作為「建議」的英語翻 譯名稱。並且參考Locher(2006)等人的定義,將本文所探討的網路建議行為定 義為:
發話者經由受話者請求,產生使對方受惠或滿足對方願望之動機,進而依據 自身背景知識將自己所認為的最佳選擇告知對方,並希望對方採納,以解決 某個問題或改善某種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