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語用學理論基礎
一、 言語行為理論
第二章 文獻探討
本文探討的範圍包含四大部分。第一節為語用學相關重要理論之回顧,由言 語行為理論及禮貌理論構成,以此確立建議言語行為在語用領域中的定位。第二 節探討真實社會之文化意涵,從文化差異的視角歸納英語人士與華語人士的溝通 特性,為本文中英對比提供論述模型。第三節爬梳與網路文化相關之文獻,以了 解網路語境對人際溝通模式乃至於語言表現的影響。最後一節聚焦於建議行為本 體研究,除擬定本文建議行為之定義,亦統整建議行為的語用策略,作為本文策 略架構之參考。
第一節 語用學理論基礎
「建議」經常被置於言語行為理論框架之下進行探討,本文從語用學角度探 究建議言語行為於網路溝通中的實施模式,因此有必要藉由語用學相關理論作為 立論基礎。以下從言語行為理論出發,探討該理論與建議的關聯,之後比較西方 禮貌概念及華人禮貌規範的異同,藉此觀察言語行為研究與禮貌理論的互動,以 及尚待發展之處。
一、言語行為理論
言語行為理論(Speech Act Theory)發端於 Austin(1962)。據其觀點,人 類的話語(utterance)可區分為兩種,一是「表述句」(constative),以陳述或 傳遞訊息為功能,可透過邏輯反覆驗證其真假;一是「施為句」(performative),
在特定情況下會構成某些行為的實施,故只牽涉行為的實施與否,無所謂真實或 謬誤,無法以邏輯驗證。
Austin(1962)也提出構成施為句的句法形式及必須滿足的三個恰當條件
(happiness conditions)。然而,所謂的恰當條件其實同時適用於所有的表述句,
亦即表述句實際上也是一種施為句,加上語言靈活多樣的形式難以對應至其劃分 的標準,「語境」(context)對話語的決定性影響亦未被考慮在內。因此,Austin
(1975)接著修正其理論模式,將話語產生的行為歸為「言內行為」(locu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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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t)、「言外行為」(illocutionary act)、「言後行為」(perlocutionary act)2三 類。此三類行為即表示人們言語溝通的三個層面:第一,人們說出由語音、詞彙、
語法所構成的話語,傳達字面意義(literal meaning),屬言內行為;第二,該話 語在特定情境下體現溝通者的溝通意圖,即語境意義(contextual meaning),屬 言外行為;第三,該言語行為對溝通雙方或他人所產生的結果及影響,即話語最 後導致的某種行為,屬言後行為。
以上人們生活中無所不在的多種言外行為由 Austin(1975)統整歸納為裁決 型(vertictive)、行使型(exercitive)、承諾型(commisive)、行為型(behavitive)
及闡述型(expositive)五大類。然而,此分類因為僅針對施為動詞(performative)
如「道歉」(apologize)、「答應」(promise)、「警告」(warn)等,標準不 一、多所重複,而受到 Searle(1979)的批評。Searle(1979)聚焦於行為本身,
主張語言溝通的最小單位並非詞彙或句子,而是「言語行為」(speect acts),
於是在 Austin(1975)的分類基礎上為言語行為劃定新的五個類別:斷言類
(assertive)3、指令類(directive)、承諾類(commisive)、表達類(expressive)
及宣告類(declaration)。每個大類之下的言語行為彼此又有一些相異點,舉例 而言,指令類中的建議、邀請、請求、命令行為具有「發話者試圖使受話者實施 某種行為」的共同特點,但建議行為的獨特之處是,發話者意圖讓受話者知道,
什麼樣的選擇對對方而言有益(Searle,1979)。以下將 Searle(1979)的分類 和說明整理為表 二-1,並與 Austin(1975)的分類相互對照。
2 三種行為之中文譯名採自何兆熊(2000:93)。
3「斷言類」(assertive)一項原為「闡述類」(representive)(Searle,1976),後 Searle(1979)
認為每一個言語行為實際上亦同時實施了「闡述」的行為,故修正為「斷言類」。
11 表 二-1 言語行為分類對照表4
Austin Searle 說明 舉例
闡述型 斷言類 發話者闡述其相信為真或假的命題 讚美、批評
行使型 指令類 發話者試圖使受話者實施某種行為 建議、請求
承諾型 承諾類 發話者承擔將實施某種行為的義務 承諾、拒絕
行為型 表達類 發話者表達自己對命題的心理狀態 道歉、感謝
裁決型、行使型 宣告類 發話者宣告後某個行為即實施完成 任命、判決
資料來源:整理自 Austin(1975)、Searle(1979)
Searle(1969)闡明,語言是一種受規則制約的社會行為,為達到有效的溝 通目的,每種言語行為的實施都必須滿足四個構成條件,分別是「命題內容條件」
(propositional content)、「預備條件」(preparatory condition)、「誠意條件」
(sincerity condition)及「根本條件」(essential condition),同時列舉承諾、請 求、感謝、建議等行為作為論證範例。基於本文欲探討之主題為建議行為,以下 即藉由建議說明上述言語行為須具備的充分必要條件,如表 二-2所示。
表 二-2 建議行為之構成條件5
條件名稱 說明
命題內容條件 S 言及 H 未來要實施的 A。
預備條件
1. S 具有充分的理由,相信 A 有益於 H。
2. H 是否會在正常時間過程中實施 A,這點對 S 和 H 雙方 而言並不明確。
誠意條件 S 相信 A 將有益於 H。
根本條件 A 的實施符合 H 的最大利益。
注:S=發話者,H=受話者,A=行動表現 資料來源:引自 Searle(1969:67)
根據上表,建議行為含有「受話者未來要執行的行動或表現」此一命題,從
4 分類名稱之中文譯名採自何兆熊(2000:105)。
5 在 Searle(1969)的論述中,建議被稱作「advise」或「advis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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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本條件來看,其所承載的效果即某行為對受話者而言是最佳選擇,因此相比於
「發話者意圖使發話者做某事」的請求,建議「更像是發話者告訴受話者怎麼做 對後者最為有益」6,且發話者相信自己所言確實如此,此即建議和請求兩者之 間的最大差異。例如,當發話者發現受話者忘了帶傘而說出「你忘了帶傘」,是 希望受話者執行「帶傘」的行動以避免被雨淋濕(Banerjee & Carrell,1988:318),
受話者若察覺此建議並接受則能避免「被雨淋濕」的風險,等同於發話者對受話 者施予協助(Martínez-Flor,2005)。
另外,言語行為還可根據字面意義與語境意義的關係分為「直接言語行為」
(direct speech act)及「間接言語行為」(indirect speech act)。直接言語行為明 確表示話語實施的行為,典型形式為顯性施為句(explicit performative)。間接 言語行為則是透過一種言語行為間接地實施另一種言語行為,尚可區分為慣例型 間接(conventionally indirect)和非慣例型間接(non-conventionally indirect)兩 種行為。前者可歸納出慣用句型,後者則無依據可循而完全依賴語境(Searle,
1975)。下面以出現於心理諮商書籍中的一段建議為例:
(2) ……為了自己的理想、志向的實現,能否自己找到(你所接受的)教育和自己 主觀努力的結合點?
(申智奇、劉文潔,2012:8)
建議者並未使用施為動詞「建議」,而是藉由「詢問」行為與疑問句形式委婉地 表達建議之意。若無諮商語境作為話語產出的背景,此例句則未必具有建議的語 用功能。這種因間接方式所導致的字面意義與語境意義不一致,是人類日常語言 中的常見現象,溝通者要準確理解話語真實涵義,除了從字面意義著手,還得以 使用場合為依據(何兆熊,2000)。
Austin(1975)的言語行為分類標準經 Searle(1969、1975、1979)修改後 更為明確,Searle(1975)更擬定構成言語行為的必要條件,揭露言語溝通中的 間接現象,為後續的語用研究奠定重要基礎。從言語行為分類可知,「建議」因
6 原文為:Advising you is not trying to get you to do something in the sense that requesting is.
Advising is more like telling you what is best for you.(Searle,1969: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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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指令性而被歸為指令類行為,其「發話者欲使受話者從某行動中獲益」之獨 特性質透過言語行為條件的預設而彰顯,建議行為的間接現象亦能從間接言語行 為理論獲得解釋。然而,言語行為理論畢竟成形於六、七十年代,對於言語行為 的探討自然僅限於口語溝通,未能考慮到網路語境下的溝通模式,且未將言語行 為與文化差異連結,故此部分文獻僅作為本研究之理論基礎,以下接著探討禮貌 理論,以了解間接言語行為的成因與可依據的準則,以及文化背景與言語行為之 間的關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