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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意義上判定「詞」的方法

第二章 文獻探討

2.3 複合詞與詞組的判定問題

2.3.2 從意義上判定「詞」的方法

潘文國等(1993)整理了學者們從意義上判定詞的論述,在此引用與 本文後續討論較為相關的論點。

王力(《中國現代語法》,1943-44)提出九種從意義上找出雙音詞的辦 法:

1. 兩字合用表示一義,如 糊塗

2. 意義相同或相似的字組成。如 身體 保養

3. 一字意義即詞的意義,另一字只在意義上稍有關係。如 故意 4. 表事物名稱的字加上記號,詞義和原字義相同。如 桌子 石頭 5. 字加記號,但字義和詞義不同。如 這麼 那麼

6. 大類名粘附於小類名後面。如 芥菜

7. 古代的兩個詞現在只有單義。如 兄弟 妻子 8. 有的場合是兩個詞,有的場合是雙音詞,如 先生 9. 兩字重疊與原字意義相等,如 妹妹 慢慢

其中 1、2、3、6、7、8、9 所言都是兩個結構成分中其一或兩者的意 義轉變弱化,形成新義,故而為詞,而4、5 條則是其中一個成分是限制詞 素,不能獨用的,這本就是詞的結構。

潘文國等(1993)引用了王宗炎(1981)的看法指出:

辨認一個項目是詞還是短語,不能只看功能或結構,而要看它在意義上有沒

有單一性。意義有單一性的「大車(牲口拉的兩輪載重車)、黑板、甜瓜(香瓜)」

等,無論在詞彙上還是語法上都是詞,不是短語;沒有意義單一性的,「大車(對

小車而言)、黑帽、甜瓜(任何有甜味的瓜)」等,無論在詞彙上還是語法上都是

短語,不是詞。 潘文國等(1993: 141)

王氏的看法,可以說是濃縮了王力的九點原則,其所謂「意義上的單 一性」與趙元任(1968)所說的「詞彙性」約略相同,指的是各別詞素意 義的弱化或消失,而共同合成一個新的意義。

接著又引劉叔新(1982)所提出用來確定詞的兩個條件:

第一,它是一個完備的語言建築材料單位,和相鄰接的有組合關係的單位之 間存在著意義上明晰的聯結關係;第二,它自身內部沒有這種意義上明晰的聯結 關係。在劃分開複合詞和詞的組合體時,也等于把詞和複合詞詞素區別了開來;

因為一個語流片段是詞的組合體,組成它的成分便是詞而非複合詞詞素;反過來,

這個語流片段若是個複合詞,其組成部份便只能是詞素。

(潘文國等,1993: 145)

以上說法,都反映了同樣的概念,即兩個詞素結合後,各自產生了詞 義的改變,就是詞,而非詞組。而劉叔新的看法則是一種自身的同義反覆

(tautology),「詞的組合體,其成分是詞」的說法並未提出任何可供定義的 說明,而只是陳述事實,同樣的,「這個語流片段若是複合詞,其組成部份 便只能是詞素」也有相同的問題。如今在探討這個詞與詞組的問題,其癥 結正是要證明這個語流片段的性質,或是其內部結構,必須要從第三方得 到證明,而非兩者之間互證,這才是我們所需要的答案。

其後,郭良夫於1982 年歸納了「一般可接受的主要劃分標準」:

1. 所有的詞組都是按照句法構成的。大多數的複合詞是造句性的,少數是 非造句型的。

2. 組合成分裡有粘著語素的,一般是複合詞。成分都是自由語素的,可能 是詞組,也可能是複合詞。是詞組還是複合詞,要結合著其他條件來看。

3. 組成成分次序不能顛倒的是複合詞,能顛倒的是詞組。

4. 不能擴展的是複合詞,能擴展的是詞組。

5. 複合詞的結合較緊,詞組的結合教拙。

6. 一般說,詞組的意義是從字面上綜合的,複合詞的意義是字面以外詞彙 性的。

郭氏歸納了一般常見的標準,但對於「詞組是按照句法構成的」,筆者 認為這是一個循環性的定義,正因為尚未確定某個組合是詞或詞組,才無 法決定以詞法或是句法來分析,而這個說法意味著「按照句法構成的是詞 組」,這就預設了某個組合是詞組,再以句法分析,因此並不足信。其次,

第三、四條標準會檢驗出相互矛盾的結果,以「煮飯」為例,可擴展「煮 一大鍋飯」、「煮五人份的飯」、「煮不知多少次的飯了」,但卻不能顛倒為「飯 煮」,兩個條例便矛盾了。其餘的部分則並無新意。

綜上所述,以結構轉換來判定詞的辦法,最後多半還得藉著意義上的

解說來決定是否通過檢測,因此即使有著明確的辦法,卻缺乏一致的解說,

訴諸語感的成分居多;而以意義來判定的辦法通常也都包含了結構上的特 徵,由此可知,判定複合詞與詞組時,結構及語義上的特徵其實水乳交融,

難以截然劃分。所謂的複合詞的構成成分具有「語義轉變」或說「詞彙性」

的特徵,是學者們早有所見的看法,所差者就難在透過什麼方式來證明或 發現一個組合當中有這樣的現象。

本文將先行界定出詞素、詞之後,試著提出發現語義轉變的辦法,作 為判定複合詞與詞組的方向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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