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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漢語「詞+詞」結構之探討

4.3 複合詞與詞組的判別方式

4.3.1 插入法

插入法乃是由王力(1943)所提出,指的是在一個組合之中插入其他 成分,插入之後還能有所解說的是詞組,反之則為詞。這個辦法只能鑑定 出內含黏著詞素的合成詞,但無法有效鑑定出複合詞。

雖然黃正德(1984)提出的「詞彙完整假說」(LIH),頗能為此種成詞 性測試提供理論上的支持,但按照語言的「經濟原則」,不會有兩個或兩個 以上不同的結構具有完全相同的語義或是功能,即使在插入擴展之後,仍 具有與原組合相同的意義,亦不能論斷原組合是一個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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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離合詞」的存在也使得這一類認為「詞的結合較為緊密」的假 設,在遇到複合詞[FF]時,有些難以實踐,因為詞雖是一個整體,但未 必在形式上永遠是「一體」的。

雖然有這些根本上的矛盾與問題,插入法仍是最常被提起討論或使用 的成詞性測試,其後更有陸志韋(1957)曾補充延伸,而提出了「擴展法」

作為檢驗詞的標準,陸氏的本意是要「兼顧形式和意義」來驗證某兩個結 構成分之間的關係,因此特別強調擴展後的例子必須與原來的例子具有相 同的結構,並以「羊肉」為例,可擴展為「羊的肉」,但不可擴展為「羊身 上有肉」;其次陸氏認為,單獨一個語言片段的擴展與在整個句子裡能否擴 展,往往有矛盾,如「羊肉」擴展成「羊的肉」可以,但要說「買一斤羊 的肉」就顯得彆扭了。

陸志韋所補充的這些條件正突顯了此種檢驗法最主要的問題,首先,

一個語言形式在加入了其他成分之後,如何保證仍保有相同的結構及語義 關係嗎?這也是為什麼片段的擴展與放入句子之後會時有矛盾的原因,見 下例:

(55). a.他買羊肉 羊肉很好吃 炒羊肉的時候要加沙茶 b.他買羊的肉 羊的肉很好吃 炒羊的肉的時候要加沙茶 (56). a.他要搬家了 搬家很麻煩 我用貨車搬家

b.他要搬個家了 搬個家很麻煩 我用貨車搬個家 (57). a.鉛筆最便宜 我想買鉛筆 請你用鉛筆寫

b.鉛的筆最便宜 我想買鉛的筆 請你用鉛的筆寫

以上三例的(a)組是原組合在句子當中的運用,(b)組則是擴展後的 組合,確實就如陸志韋所說的,單看(a)組擴展沒有問題,但擱進句子裡 就是彆扭,但這也並不代表了這樣的擴展不能放進句子裡。以(56b)來說,

「搬個家」若是放入「搬個家還要用貨車?」這樣的句子,這個擴展又沒

問題了,又或是(57b)「鉛的筆」在「把鉛的筆放在嘴裡可能會中毒」這 樣的句子裡就顯得比較自然,而(55b)中「羊的肉很好吃」這個擴展在句 子裡還可以,卻應該是用在並舉羊的「肉」與的其他部分作為對照,而不 只是單純說「羊肉好吃」這樣的意思。因此擴展後的組合放在句中是否彆 扭除了要看整個句子以外,還要考慮整個說話的內容,可見在句中的擴展 彆扭與否的根本原因,不在於原組合能否擴展,而是這個擴展本身根本就 創造了另一個結構,有了不同的語義及用法。

以(55b)插入「的」為例,「羊的肉」,這個擴展後的詞組,在句法上 沒有問題,在語義上也不算說不過去,但較之原來的組合,多了一個表修 飾關係的定語標記「的」之後,其實已經成為另外一種結構了。因為在漢 語中,加上了定語標誌「的」的結構,都可視為具有相當於一個形容詞性 短語(adjectival phrase)功能的句法單位。

這個「修飾」的意義關係或可說存在於「羊肉」這類的組合當中,但 並不等於「羊」與「肉」直接結合時,兩者之間便具備這樣的句法關係。

如同Duanmu(1998)所說的:

為何我們應當假設「大樹」與「大的樹」擁有相同的結構,只因為兩者意義 相似? Duanmu1998:16027

如同「大」跟「樹」一般,「羊」跟「肉」都是可以獨立成詞的詞素,

能夠與功能詞「的」共同組成一個定中詞組是理所當然的,不能說組成「羊 肉」的成分可以組成「羊的肉」就說「羊肉」為一句法關係的組合。

當然,如果組合當中有黏著詞素,就肯定不能擴展,因此擴展法可以 用於檢驗合成詞,卻不能有效檢驗出複合詞。

另一方面,當一個結構當中插入其他成分之後,就不可能等於原來的

27 此句原文如下「Why then should one assume that da shu ‘big tree’ and da de shu ‘big DE tree’ have the same structure just because they have similar meanings?」中文為筆者暫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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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構了,也就是說,擴展之後的組合之所以能夠成立,並非一定根源於原 組合是句法關係而非詞法關係,就是因為自由詞素可以單獨成詞,所以自 由詞素的結合才成為詞法與句法之間的模糊地帶,因而形成判斷上的困 擾。由此可知,使用擴展手段證明的只是一個已知的事實。

一個詞的詞彙性連結並不因為形式上的轉換就消失,「離合詞」正是最 好的例子,無論是插入其他語言單位形成的分離形式,或是易荷梅(1997)

所說的「B 前移28」的形式,都不改變某一詞彙之所以為詞彙的結構,也就 是說,只要在詞法上可以確定是「詞」的結構,便不因其形式上的改變而 改變其身為「詞」的語法地位。

然而,擴展法所檢驗出的結果也非全無意義,換個角度來看,單獨看 一個組合是否在插入其他成分之後仍有所解說時,可以用來測試組成成分 的語義完整性,試看下列例子:

(58). a.牛肉[FF] → 牛的肉 b.蛙肉[BF] → *蛙的肉 c.青蛙肉[FF]→ 青蛙的肉

(59). a.跳遠[FF] → 跳得遠 b.打消[FF] → *打得消

(60). a.受傷[FF] → 受了一點傷 b.跳針[FF] → 跳了一下針

上例中,打星號的都是結構有問題的組合,如「蛙的肉」,黏著詞素「蛙」

無法獨用;「打得消」則是缺乏意義。

28 即詞彙的第二個不成詞詞素前移的分離形式,如「婚都結了」。

如果一個組合在拆開了之後,仍然能以原來的語義解釋得通,可以假 設為組合當中的各部分在組合時保留了各自完整的語義,而非改變或取消 部分語義來合成另一個新的意義,也就是說,這樣的組合比較有可能是詞 組;反過來說,像(59b)的「*打得消」,在擴展後完全無法找回原來的意 思,這意味著「打」、「消」在組合成「打消」時已產生了化學變化,所以 在結構「打得消」當中才會無法構成意義。這也是在承認擴展後已是兩個 不同的結構之後,方能作出的假設。

再看上述例子,在結構和意義上都可以成立的組合,同時也是都由 F 構成的組合,除了例(58a)(60a)之外,其他的也都不同於原來結構所指 的意義,而有了別的意思,以(59a)為例,「跳遠」是一種運動的名稱,

比賽看誰跳得比較遠,但當我們說「跳得遠」時卻完全找不回原組合的意 義,也就是說,在原組合當中,「跳」「遠」兩個成分構成的並不是分離獨 用的句法關係,而是詞法關係,(60b)是個類似的例子。

換句話說,若我們所測試的語言單位本身就是由可以獨立成詞的成分 所構成,透過這些形式上的轉換,在句法上可以成立一點都不奇怪,我們 仍不知道原組合是詞與否,唯一有參考價值的是,如果由自由詞素所構成 的組合,卻無法插入擴展,或是擴展後的組合不具有意義,則可以間接證 明構成原組合的自由詞素在結合時,在意義上已有了微妙的變化,如「打 消」,而這與我們之後的討論有關,在此先表過不提。

簡而言之,形式上的擴展與語言單位的結合層次並沒有絕對的關係,

我們可以說無法擴展的一定是詞,但可以擴展的卻未必是詞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