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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勞動基準於美歐自由貿易協定實體規範中之發展

第五章 自由貿易協定對實施核心勞動基準的影響

第一節 核心勞動基準於美歐自由貿易協定實體規範中之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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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核心勞動基準於美歐自由貿易協定實體規範中之 發展

美國及歐盟常透過貿易政策來宣示其對於對外貿易關係的看法以及未來幾 年的貿易重心,故貿易政策的轉變對於研究美國及歐盟在處理勞工及貿易議題的 態度上有其重要性,故本節首先整理美國及歐盟再對外經貿政策的變化,觀察美 國及歐盟貿易政策在處理勞工及貿易議題上的趨勢為何,並藉由分析美國及歐盟 在自由貿易協定下的實體規範,應證美國及歐盟在實體規範上的轉變是否與貿易 政策的變化一致。

從本文的第三章及第四章的分析中,可以發現美國及歐盟在 2006 年之後貿 易政策在勞工與貿易議題上有較明顯的轉變,故本節以 2006 年為區分時點,於 第一項中比較美國及歐盟在不同時期對外貿易政策是如何處理勞工及貿易的議 題及其整體的轉變方向為何。第二項則進一步觀察貿易政策落實於實體規範的狀 況,藉由分析美國及歐盟自由貿易協定的實體規範的變化來觀察美國及歐盟在自 由貿易協定納入核心勞動基準的現況及趨勢。

第一項 美歐對外經貿政策指導方針的變化

第一款 2006 年前美國與歐盟對外貿易政策的變化

美國 2006 年以前的對外貿易政策主要為 2002 年的貿易授權法案,在法案中 美國第一次宣示在對外貿易談判目標中應納入勞動基準,但僅要求美國的貿易對

197 Bipartisan Trade Promotion Authority, §3802(b) (11) Labor and environment: “… (A) to ensure that a party to a trade agreement with the United States does not fail to effectively enforce its

environmental or labor laws, through a sustained or recurring course of action or inaction, in a manner affecting trade between the United States and that party after entry into force of a trade agreement between those countries; … (C) to strengthen the capacity of United States trading partners to promote respect for core labor standards (as defined in sec- tion 3813(6) of this title);”

198 洪德欽,歐盟新一代自由貿易政策之研究,歐美研究,第四十二卷第四期,頁 688(2012 年)

199 Regulation 978/2012,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25 Oct. 2012, applying a scheme of generalized tariff preferences and repealing Council Regulation (EC) No 732/2008, 2012 O.J. (L 303) 1,5.

200 Regulation 978/2012, art.9,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25 Oct. 2012, applying a scheme of generalized tariff preferences and repealing Council Regulation (EC) No 732/2008, 2012 O.J. (L 303)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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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 年以前在對外貿易政策中推動核心勞動基準的重要政策工具201

比較歐盟跟美國的貿易政策在 2006 年以前第一階段的發展,會發現在 2006 年以前美國跟歐盟在對外貿易政策中推動勞工議題的手段不同,美國的貿易政策 中已經逐漸透過自由貿易協定來加強貿易與勞工之間的連結,將核心勞動基準放 入貿易目標跟談判中。而歐盟的主要工具則更多聚焦在 GSP 計畫上,比起美國 很明確地在貿易授權法案中明定在簽署自由貿易協定時應強化貿易對手國對於 核心勞動基準的遵守,並確保貿易對手國不會以影響貿易的方式違反核心勞動基 準,歐盟透過 GSP+的授與來強化開發中國家推動核心勞動基準的動機,而較少 在自由貿易協定中提及核心勞動基準或是勞工權的議題。從上述的分析可以發 現,歐盟跟美國的對外貿易政策在推動勞工議題的工具上,美國要重視自由貿易 協定,歐盟則是透過 GSP 計畫,兩者之間有較大的差異。

第二款 2006 年後美國與歐盟對外貿易政策的變化

以 2006 年做為分界,歐盟與美國在對外貿易政策中處理勞工議題的政策都 有更進一步的轉變。美國與歐盟分別在 2007 年及 2010 年公佈的貿易政策,在政 策中不僅更強調了自由貿易協定的重要性,也對於勞工條款在自由貿易協定中所 扮演的角色、適用空間有更詳細的解釋,故以下將簡介美國在 2007 年的兩黨貿 易協定及歐盟在 2010 年所公布的「貿易、成長及國際事務(Trade, Growth and World Affairs)的文件,並比較與前階段的貿易政策相比在勞工的條款設計上有 何進展,以及在 2010 年時歐盟與美國在對外貿易政策上的異同。

201 EUROPEAN COMMISSION, THE COMMUNITY 2002-2004GSP: AN INSTRUMENT OF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available at http://trade.ec.europa.eu/doclib/docs/2004/october/tradoc_119427.pdf (last visited July 11,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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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國會於 2007 年達成「兩黨貿易協定」(Bipartisan Trade Deal)作為展延 2002 年貿易授權法案的條件,在 2007 年的兩黨貿易協定中更進一步要求美國的 貿易對手國應符合核心勞動基準,且在 FTA 中與勞工權益相關的條款需和其他 商業條款適用相同的爭端解決機制202。故從貿易政策上的實體面及爭端解決機制 的轉變來分析,2007 年的勞工條款無論是在實體義務及爭端解決機制的適用 上,皆要求比 2002 年 TPA 更高的國際標準及執行力。

在 2006 年以前與美國相比,歐盟更多是透過 GSP 計畫來推動核心勞動基 準,然而自歐盟在 2006 年的貿易政策宣示會更加強自由貿易協定的簽署後,在 2010 年歐盟的「貿易、成長及國際事務」的談判議程中特別提到新一代的 FTA 相較於過去的 FTA 而言,新一代的自由貿易協定所要處理的還包含永續發展,

如勞工、環境等重要議題在內203。在同份文件中歐盟亦表示 GSP 計畫及 FTA 都 是歐盟推動第三世界貿易夥伴尊重人權、勞動基準、環境等議題的重要工具。同 時,在 2012 年版的 GSP 計畫中,歐盟針對一般性 GSP 設立了畢業條款,與歐 盟簽署 FTA 的國家會因在 FTA 下所享有的優惠而被移除於一般性 GSP 之外,轉 而適用 FTA 的優惠及其他條款,在 FTA 數量逐漸增加的趨勢下,歐盟未來透過 FTA 來監督貿易對手國遵守勞動基準的機會會逐漸增多。

比較歐盟跟美國貿易政策間的差異,美國認為勞工的要素與貿易息息相關,

故將核心勞動基準的執行與自由貿易協定連結,故在授權法案中不僅要求將遵守 核心勞動基準作為自由貿易協定下的實體義務,更要求勞工條款與一般義務適用

202 Office of the United States Trade Representative, Bipartisan Agreement on Trade Policy (Bipartisan Trade Deal), available at https://www.fas.org/sgp/crs/misc/RS22823.pdf.

203 European Commission, Trade, Growth and World Affairs: Trade Policy as a core component of EU’s 2020 Strategy, p.9, available at

http://trade.ec.europa.eu/doclib/docs/2010/november/tradoc_14695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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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同的爭端解決程序,逐漸強化勞工條款在 FTA 下的適用範圍及執行力。然而,

比起美國是透過貿易制裁的方式來推動核心勞動基準,根據國際勞工組織及學者 的觀察,歐盟更傾向透過 GSP+來提供誘因以推動開發中國家提升勞工條款,

並透過在受惠國嚴重違反勞工權時取消一般性 GSP,來使貿易對手國重視勞工 條款的有效執行204。然而,隨著歐盟近年來逐漸重視 FTA 的簽署,除了符合 GSP+

的受惠國得繼續享有優惠外,對於大部份會轉而適用 FTA 的國家,當中所涉及 的勞工、環保議題才會是日後歐盟在推動永續發展的主力。從歐盟近年的趨勢來 看,逐漸與美國類似,在其對外貿易政策中也逐漸透過在自由貿易協定中納入核 心勞動基準來處理與貿易對手國間的勞工議題。

雖然歐盟在透過自由貿易協定來處理勞工議題上較美國晚,直到目前為止歐 盟仍是同時透過 GSP+和 FTA 兩個政策工具來推動核心勞動基準,但可以逐漸 發現歐盟跟美國一樣都逐漸加強在自由貿易協定中納入核心勞動基準的趨勢。比 較 2007 年美國的兩黨貿易協定和歐盟 2010 年的貿易政策,美國的對外貿易政策 中更進一步的要求勞工條款在自由貿易協定下勞工條款應與其他國家適用相同 的爭端解決機制,使勞工條款與其他一般條款具有相同的執行力,而從歐盟 2010 年的對外貿易政策及 2012 年的 GSP 計畫中,可以發現歐盟目前仍傾向透過 GSP+

結合 FTA 來共同推動開發中國家執行勞工條款,並逐漸強化 FTA 在處理勞工及 貿易議題上的重要性。

在了解歐盟與美國在對外貿易政策上的趨勢後,接下來在第二項會比較美國

204 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 European FTAs, available at

http://www.ilo.org/global/standards/information-resources-and-publications/free-trade-agreements-and-labour-rights/WCMS_115822/lang--en/index.htm#P71_5270 (last visited May 19,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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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歐盟在對外貿易政策落實於實體規範上的差異。故以下將整理美國及歐盟兩國 在 FTA 中納入核心勞工條款的現況,來比較歐盟與美國的自由貿易協定中具體 條文的落實是否也反映了歐盟與美國貿易政策上的變遷。

第二項 美歐透過 FTA 把核心勞動基準納入實體規範的現況

第一款 2006 年前美國與歐盟自由貿易協定中的勞工條款

美國及歐盟在 2006 年以前的對外貿易政策中,對於將勞工條款納入自由貿 易協定的範圍、實體義務的看法有所不同,從美國的對外貿易政策中可知美國已 經逐漸透過自由貿易協定下的爭端解決機制推動勞動基準,而歐盟則更多透過 GSP 計畫來推動而較少著墨在 FTA 當中。故以下將挑選美國 1994 年的 NAFTA、

2004 年的 CAFTA-DR 以及歐盟 2002 年的 EU-Chile FTA,藉由條文的比較來觀 察美國與歐盟在 2006 年以前在具體作法上是否反映了貿易政策的變化。

以下透過表一將美國及歐盟在 2006 年以前的 FTA 中比較核心的條文列出,

以說明美國及歐盟在 2006 年以前的 FTA 勞工條款在勞工權的定義及條約性質的 異同。

表格 1:2006 年以前美國及歐盟 FTA 中勞工條款實體內容之比較

美國 歐盟

條款

NAFTA—NAALC (1994)

CAFTA-DR (2004)

EU-Chile (2002)

勞工條款的位置 附加協定 協定本文 協定本文

作法有不同的趨勢,美國從 NAFTA 到 CAFTA-DR,在勞工法的定義上容納了更 多與核心勞動基準相關的內容,雖然在 CAFTA-DR 中僅有一條具可執行性的勞

從上述表格可以發現美國從 CAFTA-DR 到 KORUS,雖然對於勞工權的定義 範圍並未有太大的變化,皆包含 ILO1998 年工作基本原則及權利宣言下核心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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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款具體化為 FTA 中締約雙方所需遵守的義務。無論是從美國或歐盟 FTA 中的 勞工條款來看,可以發現美國及歐盟皆逐漸將核心勞動基準納為 FTA 下的具體 義務並提升勞工權的保護水準。

第三款 小結

從美國及歐盟將勞工條款納入 FTA 下的實體規範來看,在 2006 年以前美國 及歐盟有較大的差異,美國在 2006 年以前已經開始透過 FTA 來處理勞工議題,

從美國及歐盟將勞工條款納入 FTA 下的實體規範來看,在 2006 年以前美國 及歐盟有較大的差異,美國在 2006 年以前已經開始透過 FTA 來處理勞工議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