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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及歐盟自由貿易協定中核心勞動基準適用爭端解決機制的趨

第五章 自由貿易協定對實施核心勞動基準的影響

第二節 美國及歐盟自由貿易協定中核心勞動基準適用爭端解決機制的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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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美國及歐盟自由貿易協定中核心勞動基準適用爭 端解決機制的趨勢

本節透過比較美國及歐盟從早期到近期的自由貿易協定,勞工條款在適用爭 端解決機制上,其適用的模式有何變化以及其趨勢為何。故本文首先於第一項比 較美歐自由貿易協定中的勞工條款在爭端解決機制設計上的變化,並分析美歐之 間對於勞工條款適用爭端解決機制的看法是否有所不同。

第二項則就美國在 CAFTA-DR 下對瓜地馬拉違反勞工條款一事提起控訴進 行簡介,雖然本案 CAFTA-DR 並未如 KORUS 一般要求會員國不得違反核心勞 動基準,無法直接適用到最新的自由貿易協定,然而我們可透過本案來檢視是否 美國已經開始傾向透過自由貿易協定下的爭端解決機制來處理勞工的議題?也 可以藉由觀察本案,來看日後隨著美國與歐盟在自由貿易協定中納入更多的勞工 條款,一旦更多類似案例的出現時,基於本案的經驗,會對於核心勞動基準與貿 易之間的推動帶來什麼不同的意義。

第一項 美國及歐盟自由貿易協定下爭端解決機制適用於勞工條 款的變化

一樣以 2006 年為界,比較同時期美國及歐盟在 FTA 下勞工條款適用爭端解 決機制的趨勢變化。故第一款比較美國 NAFTA、CAFTA-DR 及 EU-Chile 勞工條 款適用爭端解決機制上的差異,第二款則比較美國 KORUS 和 EU-Andean FTA 中爭端解決的趨勢,觀察兩個時期的變化來比較美國及歐盟在勞工條款適用爭端 解決機制的議題上,趨勢是否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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賠償金時才可暫停其在 FTA 下的權利。而歐盟在 EU-Andean FTA 中也有相當大 的進展,之前在 EU-Chile 中並未針對勞工條款設任何的爭端解決程序,然而在 新的 FTA 可以看見歐盟逐漸為勞工條款設計爭端解決機制。

可以發現在 2006 年以後的自由貿易協定,美國持續提高勞工條款在自由貿 易協定中的執行力度,除了擴大勞工權可執行的程度與範圍內,也開始在爭端解 決機制中納入更多的履行機制,如將除了金錢賠償外,控訴方也可以暫停義務作 為促進被控訴方履行措施的機制。而歐盟可以看出在 EU-Andean 中不僅涵括了 更具體的勞工條款,更為勞工條款設立相關的爭端解決機制,係逐漸重視透過自 由貿易協定下的爭端解決機制來處理勞工的議題,然而,可以發現歐盟並未設有 制裁的機制,亦即不能針對未履行措施的締約方採取貿易制裁措施,可以看出歐 盟對於透過爭端解決機制來處理勞工議題的態度,雖然有進展但仍持保留態度。

惟從美國的經驗來看,若要在自由貿易協定來解決勞工爭議,勢必需進一步加強 勞工條款適用爭端解決機制的可能及對於國家不履行措施時,要給予一定的執行 力才能使勞工條款得到更有效的應用,歐盟是否會在日後的 FTA 中強化勞工條 款適用爭端解決機制的範圍,值得後續的觀察。

第三款 小結

比較美國及歐盟的在爭端解決機制中納入勞工條款的趨勢,可以看見美國比 起歐盟而言,係透過更強制的手段來強化勞工條款的執行力,從一開始在 NAFTA 階段就設有爭端解決機制,並在 CAFTA-DR 中擴大適用範圍,相比於歐盟在同 時期的 EU-Chile FTA 中既未設有爭端解決機制,實體規範亦相當抽象而言係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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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積極透過 FTA 處理勞工議題。歐盟同時期並非不關注勞工權益與貿易之間的 關係,只是在 2006 年以前歐盟更傾向透過 GSP 計畫來提高開發中國家遵守勞工 權益的誘因,直到 2006 年以後逐漸重視 FTA 的談判後才有所改變。

到了 2006 年及 2007 年以後,美國與歐盟在 KORUS 及 EU-Andean FTA 中 皆將 1998 年 ILO 的核心勞動基準宣言納入 FTA 的實體規範,可以看出美國跟歐 盟在將勞工權納入實體規範上的步調是一致的。惟在爭端解決機制的設計上,美 國不僅有諮商、仲裁小組的設計,後續的執行力也有罰款及暫停義務兩種方法來 監督會員國改正其違反勞工權益的措施,相較之下,歐盟雖然已經對勞工條款設 有紛爭救濟的程序,然而並未就違反措施的被控訴國設有後續執行力,是與美國 相比較為不同之處。

第二項 美國與瓜地馬拉在 CAFTA 下提起爭端之案例

美國 2014 年 9 月正式在 CAFTA-DR 下,就瓜地馬拉未能確實執行其國內法 勞工法規一事請求成立仲裁小組,本案係第一次有國家試圖透過 FTA 來處理與 勞工權益有關的貿易爭端217。雖然在本案中 CAFTA-DR 並未如 KORUS 一般要 求會員國遵守 ILO 的核心勞動基準,但可以從本案發現美國已經開始透過 FTA 下的爭端解決機制來處理勞工的議題。此案對於未來在 FTA 下出現締約方違反 核心勞動基準的爭議時,會帶來什麼不同的影響,係相當值得關注的。

根據 CAFTA-DR 第 16.2.1(a)的規定,要求締約國應有效執行該國的勞工法,

根據美國的初始意見,在瓜地馬拉的勞動法中分別針對行政、司法有相關規定,

217 Supra note 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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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在行政上應由勞動部來處理勞工的訴願問題、司法上則由勞工法院來開啟調解 程序或審查勞動部對違法者的罰緩是否合理。然而在瓜地馬拉國內發生的多起個 案中,該國政府在行政上未能對雇主因勞工組成工會而解雇勞工一事進行有效監 督218在司法上雖然有對雇主違反的案件進行審查,惟該瓜地馬拉的政府卻未能有 效的執行法院所判決的補償方案,美國主張這些皆屬於瓜地馬拉未能有效執行該 國勞工法之行為219,。

故美國主張瓜地馬拉有三種有效執行勞動法的行為違反 CAFTA-DR 第 16.2.1 條(a)款,第一,瓜地馬拉政府未能有效執行法院裁決違反工會組織權以及 團體談判有關的法律,且政府未要求雇主對因員工參加工會活動而被任意解雇的 行為進行補償或重新聘雇,也未對因如此惡意的行為而處罰的罰鍰予以執行。第 二,瓜國未能依勞工法對違法的雇主展開調查,亦未對勞動部認定的違法雇主處 以罰鍰。第三,未能依法定要求,於時限內給予工會登記或進行國內勞工協商程 序220

美國舉 Koa Modas公司為例來說明瓜國未能有效執行監督機制的情形,該 公司被舉發未能遵守相關勞動法。為了回應申訴,勞動部派調查員到工廠觀察,

然而調查員除了未能盡稽查之責外,並與公司代表串通造成員工反而因此受害,

但瓜地馬拉勞動部對於後續公司相關違反法令之事宜並未採取任何行動221

218 In the Matter of Guatemala—Issues Relating to the Obligations Under Article 16.2.1(a) of the CAFTA-DR, Initial Written Submission Of The United States,¶¶ 33-66.

219 Id..

220 In the Matter of Guatemala—Issues Relating to the Obligations Under Article 16.2.1(a) of the CAFTA-DR, Initial Written Submission Of The United States, ¶¶ 17-18.

221 In the Matter of Guatemala—Issues Relating to the Obligations Under Article 16.2.1(a) of the CAFTA-DR, Initial Written Submission Of The United States,¶¶ 136-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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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除了Koa Modas外以舉出相當多的案例來佐證自己的論點,並且指出自 2007年到2013年間,美國是瓜國最大的貿易夥伴,如瓜地馬拉的成衣業90%以上 的產品都是出口至美國境內,故瓜國未能有效執行勞工相關法規的行為會降低瓜 地馬拉的勞動成本,而造成美國相關部門如運輸業、成衣業、農業部門遭受損害,

係違反勞工相關法規的方式造成對貿易的影響222

瓜 地 馬 拉 對 此 提 出 反 駁 , 在 瓜 地 馬 拉 第 一 次 所 提 出 的 文 件 中 , 認 為 CAFTA-DR第16.2.1(a)的適用應相當侷限,並非如美國所說只要締約方未能有效 執行其國內法即會違反該條之規定,只有在由瓜地馬拉政府控制的行政機關所為 的措施違反勞工法時,才會被認定違反CAFTA-DR下的義務。並反駁美國在個案 中所指控的情形,如在Koa Moda一案中,瓜地馬拉認為其已經有派出相關的法 律顧問、調查員來協助員工,已善盡其在勞工法下的義務223。而所謂影響貿易的 措施,應該是指會對整體的FTA都造成貿易影響的措施才算,若僅影響到雙邊的 貿易,則尚未構成「影響貿易」此一要件224

從本案美國及瓜地馬拉之間的抗辯可以看出,雙方爭執的點仍在於如何舉證

「未有效執行其國內的勞工法」及「影響貿易的方法」這兩個要件,實際上我們 核心勞動基準的違反,在開發中國家常常係因公司雇主未能有效遵循相關法規所 致,雖然此情形的發生與開發中國家的執法未能如已開發國家有效有關,但是否 能如美國所述可將此要件以執法不力來證明之,在本案的仲裁報告出來前尚難了

222 In the Matter of Guatemala—Issues Relating to the Obligations Under Article 16.2.1(a) of the CAFTA-DR, Initial Written Submission Of The United States,¶¶ 104-111.

223 Guatemala – Issues relating to the obligations under Article 16.2.1(a) of CAFTA-DR Initial written submission of Guatemal,¶304.

224 Guatemala – Issues relating to the obligations under Article 16.2.1(a) of CAFTA-DR Initial written submission of Guatemal,¶136-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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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小組對此要件的看法。同時,對於如何證明該違反勞工法的相關措施是以「對 貿易造成影響的方式」為之,亦是另一個難以舉證的點,能否以未有效執行法規 會使勞工成本下降,造成競爭力提高來舉證此要件合致,仍有待後續的觀察。

雖然在本案中要舉證開發中國家違反核心勞動基準,許多要件在證明上有一 定的困難度,是否能成功舉證瓜地馬拉違反CAFTA-DR下的義務仍有疑慮,然而 若美國將勞工成本與產品競爭力連結的論述方式若能成功,此舉可更有效的監督 對手國。而在本案中也可以看到,在美國的文件中提及了相當多種的勞工權利,

包括結社自由、團體協商等皆與核心勞動基準的四大原則有關,一旦瓜地馬拉敗 訴且未加強其對國內勞動環境的稽查,則可能面臨罰款的制裁。透過連結貿易與 勞工,並設立罰款等履行機制,在提高誘因的同時也加強制裁的力度,可以更有

包括結社自由、團體協商等皆與核心勞動基準的四大原則有關,一旦瓜地馬拉敗 訴且未加強其對國內勞動環境的稽查,則可能面臨罰款的制裁。透過連結貿易與 勞工,並設立罰款等履行機制,在提高誘因的同時也加強制裁的力度,可以更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