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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與智利自由貿易協定

第四章 歐盟 FTA 下的勞動基準

第三節 歐盟與智利自由貿易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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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點值得注意的是,隨著歐盟自 2006 年以後逐漸將對外貿易政策的重心 轉移到 FTA 上,對於勞工議題的推動主力也會隨之移轉到 FTA 上,因為根據 GSP 計畫第 4 條的規定,當受惠國因與歐盟簽訂 FTA 而得享有與 GSP 相同或更 好的優惠時,將會被移出 GSP 的受惠國清單,如哥倫比亞、智利、瓜地馬拉等 都是因 FTA 的簽訂而不再適用 GSP 制度。因此,比起現在透過 GSP 處理勞工、

環境等議題,未來歐盟的核心議題也會逐漸轉向如何透過 FTA 推動開發中國家 遵守、提升核心國際勞動基準。

第三節 歐盟與智利自由貿易協定

EU-Chile FTA 於 2002 年簽訂,並於隔年(2003 年)開始執行,歐盟與智利 簽署的係一綜合型的 FTA,內容涵括大部份的領域,包括貨品貿易、服務貿易、

智財權的保護等等,協定無論是在深度及廣度皆比 WTO 的承諾來得更開放。依 章節來看,可以將協定分為五大區塊,首先雙方先重申簽署協定的目的以及目 標,除了促進更高程度的貿易自由化以外,雙方在一開始的前言便提及會尊重人 權、為了人民的利益及促進社會經濟的進步,在協定中會考量永續發展原則及環 境保護,雙方也會重視在 1995 年哥本哈根社會發展高峰會的最後宣言中所提出 的原則與價值181,雖然在前言未直接提及勞工權益的保障,但 1995 年的哥本哈 根社會發展高峰會的宣言中曾提及勞工結社自由與集體談判權的重要。

第一項 FTA 的實體條文規定

181 Chile - Association Agreement and Additional Protocol, preamble: “the principles and values set out in the Final Declaration of the World Summit for Social Development held in Copenhagen in March 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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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EU-Chile FTA 中,與勞工條款的相關規範並非集中在一個章節中,而是 散落在不同的區塊中,除了前言以外,實體的章節總共分為五大部分,分別是第 一部分的一般及機構條款(General and Institutional Provisions)、第二部分的政治 對話(Political Dialogue)、第三部份的合作(cooperation)、第四部分貿易與貿易 相關事務(trade and trade-related matters)以及第五部分的最後條款(final provision),在 EU-Chile FTA 中與勞工相關的條款主要集中在第三部份的合作 中,因此,以下將簡單介紹在第三部份與勞工條款有關之規定。

第三部分從第 16 條到第 54 條,其中涵括了經濟、科技、文化與社會合作等 六大領域,並於第 16 條款重申社會條款勞工發展的提升應兼顧經濟發展及環境 保護,第 17 條以下則為各領域合作的細節規範。勞工合作係規定於協定第 44 條當中,根據第 44.1 條規定:「締約方認知社會發展的重要性,且社會發展與應 經濟發展習習相關。締約方應優先創造就業機會和尊重基本社會權利,尤其是推 動與國際勞工組織相關的條款,如結社自由、集體談判權、不歧視原則、強制勞 動的禁止、童工以及兩性平等對待。」182,此部分所提及的基本權益,指的就是 ILO 1998 年的工作基本原則與權利宣言。而第 44.3 條則強調得透過與其他會員 國或區域組織的合作來提升社會發展,最後並於第 44.4 條列出了幾項政策目標,

包含締約方應優先發展並現代化勞動關係、工作條件、社會福利跟就業保障。到 了第四部分「貿易及與貿易有關事務」的章節中,幾乎沒有提到與勞工條款或是 勞動環境有關的事項,僅有在第 161 條政府採購章節的一般例外的規定中提及由

182 Chile - Association Agreement and Additional Protocol, art.44: “1. The Parties recognise the importance of social development, which must go hand in hand with economic development. They shall give priority to the creation of employment and respect for fundamental social rights, notably by promoting the relevant conventions of the 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sation covering such topics as the freedom of association, the right to collective bargaining and non-discrimination, the abolition of forced and child labour and equal treatment between men and wom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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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勞力(prison labour)所製作之物品,係屬政府採購的例外規定。

從 EU-Chile FTA 的條款可以發現,由於此時歐盟主要仍是透過 GSP 計畫來 推動核心勞工條款的遵守,因此在 FTA 中的著墨並不多,雖然在第三部分的合 作章節中有提到勞工權,然而無論從架構或是文義上來看,勞工條款僅作為一個 合作條款而非 FTA 下的實體義務。

第二項 FTA 的爭端解決機制

根據 EU-Chile FTA 第 54 條的規定,會員國應就合作章節所規範之事項成立 委員會,來監督締約方在合作章節所承諾之事項,並在會員國間給予建議,定期 向理事會報告締約方在合作部分的報告183,在條文中並未如一般條款一般設有諮 商、小組等完整的爭端解決機制。

EU-Chile FTA 中一般條款所適用的爭端解決機制係規定於第四部分「貿易 及與貿易有關之事項」第 8 標題(title VIII)第 181 條以下,根據協定第 182 條 規定:「本標題中的規定除另有明確規定外,應適用於與本部份協定之解釋和適 用上有關之問題。」184,由本條可知爭端解決機制適用的範圍僅限於第四部分的

「貿易及與貿易有關之事項」。而在 EU-Chile FTA 中與勞工有關之章節係放在第 三部分的「合作」部分,並未將勞工議題放在第四部分中,因此即使未來締約雙

183 Chile - Association Agreement and Additional Protocol, art.54: “… (b) to supervise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cooperation framework agreed between the Parties; (c) to make recommendations on the strategic cooperation between the Parties, which shall serve to set long-term objectives, the strategic priorities and specific fields for action, on the multiannual indicative programmes, which shall contain a description of sectoral priorities, specific objectives, expected results and indicative amounts, and annual action programmes; …”.

184 Chile - Association Agreement and Additional Protocol, art.182:“The provisions of this Title shall apply with respect to any matter arising from the interpretation and application of this Part of the Agreement, except otherwise expressly provid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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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對於與勞工條款就合作、條約解釋等事項有爭議時,原則上不得適用 EU-Chile FTA 中的爭端解決機制,除非系爭事項剛好與第四部分中之規定相關。

第三項 小結

由上述討論中可以發現雖然在 EU-Chile FTA 中已經有將勞工條款納入規 範,然而從架構上來看,我們可以發現在 EU-Chile 中係將勞工條款與貿易相關 條款完全區隔開,僅賦予雙方「合作」(cooperation)的要求,甚難直接作為要 求締約雙方遵守之義務。除此之外,若進一步觀察締約雙方所使用的文字,可以 發現在 EU-Chile FTA 中與勞工相關條款所使用的文字大多較為抽象,且給予會 員國相當大程度的解釋空間:如前幾段提到要求締約方應發展並現代化勞動關 係。但何為現代化的法律關係?發展的程度應如何定義?皆難以客觀的標準來衡 量,故增加會員國實際執行義務的困難度,而無法達到有效提升勞動標準的目的。

最後,雖然 EU-Chile FTA 中有要求設立勞工相關的委員會並就會員國在條 款的適用、執行上向理事會提出報告,然如先前所述的,因爭端解決機制得適用 的範圍僅限於「與貿易相關的事項」,其範圍並不包括勞工條款在內,故從爭端 解決的角度來看,在 EU-Chile FTA 的爭端解決機制並沒有勞工條款的適用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