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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在 FTA 中強化核心勞動基準的執行?

第三章 美國自由經貿協定下的核心勞動基準

第五節 美國在 FTA 中強化核心勞動基準的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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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之措施,若會員國未儘速修正其措施,則控訴國得暫停對手國在 KORUS 下所 享有之利益作為貿易制裁145

第三項 小結

從上述的觀察,KORUS 簽署於 2007 年美國國會通過兩黨貿易協定後,從 協定所簽署的文字可以發現在實體義務的層次上不僅更具有拘束力,並加入 1998 年 ILO 的宣言作為會員國應遵守的義務內涵進一步具體化會員國所應遵守 義務的實質內涵。而在爭端解決機制的設計上,KORUS 也有相當大程度的進步,

透過在 KORUS 中勞工條款係與其他條款適用一般的爭端解決機制,若被控訴國 遲遲不修改系爭措施,控訴國得以暫停承諾利益制裁之。

從機制的設計角度來看,並沒有太大的變化,一樣要求設有勞工事務委員 會,並統籌在 KORUS 下一切與勞工有關之事務並作為相互聯繫之窗口,但比起 NAALC 作為一個完整的勞工附加協定而得以對於更多細節、組織性的架構進行 規範,KORUS 並未規範那麼多的細節,而著重強調實體義務之遵守。

第五節 美國在 FTA 中強化核心勞動基準的執行?

自 1982 年以來,美國的對外貿易政策開始加入了勞動條件,將貿易與勞 動進行緊密結合,一開始係透過普遍性優惠制度(GSP)來促使開發中國家提 升其國內的勞動基準,若嚴重違反勞工人權的保障,便透過取消授與普遍性 優惠制度來制裁,係透過單邊措施來推動勞動基準的提升,此情形到 1992 年 NAFTA 簽訂後開始有所變化,作為第一個納入勞工條款的 FTA,NAFTA 雖

145 U.S. - Korea Free Trade Agreement, art. 22.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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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因僅要求會員國確保國內的勞工法規的執行,且未具體化會員國就勞工條 款所承諾的義務,故並沒有與勞工條款相關之案件發生,但仍應肯定 NAFTA 作為奠定日後 FTA 納入勞工條款之基礎,直至 2002 年的貿易授權法案及 2007 年的兩黨貿易協定,更進一步推升並具體化勞工條款作為 FTA 實體義務的一 部分,可知自 NAFTA 到 KORUS,勞工條款日漸受到重視。

比較從 NAFTA 到 CFATA 再到 KORUS,在 NAFTA 時期的 NAALC 在規 範會員國間的實體義務時,僅以較為空泛的 11 項準則及較偏執行面的規定作 為會員國應遵從的義務內容,且可提起控訴的範圍也僅限於與「職業安全與 健康」、「童工」、「最低薪資的勞動技術標準」等三項,但並未納入一般被認 為相當重要的勞工權,如結社自由及團體協商。到了 CAFTA-DR 下的勞工權,

其範圍與 ILO 1998 年工作基本權利及原則範圍較為類似,涵括了自由結社、

團體協商、禁止強制勞動、最差童工環境的要求,其所包括的範圍比起 NAALC 而言來得更廣,惟可惜之處在於在 CAFTA-DR 下所得執行的勞工條款只有 16.2.1(a),且僅限於締約方未能有效執行與上述權益相關的國內法時始可提起 控訴,並未賦予 CAFTA-DR 的締約方應令其國內法規符合國際標準的義務,

且在爭端解決機制上亦僅得先要求違反義務的締約方付賠償金,於敗訴方未 付賠償金的情況下才可暫停其在 CAFTA-DR 下所得享有利益的規定,係較為 可惜之處。到了 KORUS 之後無論是在勞工權及爭端解決機制的適用上皆有了 較大的進展,在勞工權方面將會員國應遵守的義務明定為 ILO 1998 年工作基 本權利及原則宣言中的五大原則,並使其國內規範採用且遵循 ILO 1998 年宣 言中的規定。更進一步的觀察文字的使用,可以發現從在 NAFTA 時期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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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勵」(encourage)等較不具拘束力的文字,到 KORUS 時則改用「必須」

(shall)等字眼,可看出在勞工條款的拘束力上,亦有不少進步。

我們可以發現勞工條款在章節架構上的差異,會造成勞工條款的力度在 適用爭端解決機制會有所不同。在 NAFTA 階段,NAALC 作為一個附加協定,

其適用的爭端解決程序也跟 NAFTA 本文所規定的其他義務有所不同,從而導 致對於違反勞工條款的會員國僅能要求在金錢上的補償,且該筆金額係匯入 基金中,除了並無法使權利受損的會員國收益外,促進被控訴國改正其措施 的執行力也較為薄弱,而此一情形到了 CAFTA-DR 雖然已經適用一般的爭端 解決程序,然而在執行面也仍維持無法直接暫停在協定下的義務,僅得適用 金錢賠償的部分後才可暫停義務。到了 KORUS 階段,除了與其他條款適用相 同的爭端解決機制外,若被控訴國遲遲未修改其措施,控訴國得暫停其在 KORUS 下所承諾之利益,大幅度提升了會員國修正其措施的誘因,可說是一 定程度上解決此問題146,而在金錢賠償的部分,係根據締約方受損的程度而 定,並未如在 NAFTA 和 CAFTA-DR 時期訂有賠償的上限。

本章從美國第一個納入勞工條款的 NAFTA 出發,將其與第一個就勞工爭 議提請爭端解決的 CAFTA-DR 及近期較具代表性的 KORUS 做比較,觀察勞 工條款在 FTA 中實體義務的文字、架構設計到爭端解決機制的不同,並進行 介紹及整理,比較其變化。自下一章開始,會進一步探討同樣在推動勞動基 準上扮演重要角色的歐盟,近幾年來對外貿易政策及 FTA 的內容、爭端解決 機制上的變化,並從早期的 GSP 計畫出發、到 EU-Chile FTA 跟近期的

146 JEANNE J.GRIMMETT,DISPUTE SETTLEMENT IN THE U.S.-SOUTH KOREA FREE TRADE AGREEMENT (KORUSFTA), Mar 21, 2012, available at https://www.fas.org/sgp/crs/row/R4177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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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U-Andean FTA,於進行介紹後與將三者綜合比較,來觀察歐盟在對外貿易政 策中對於勞工條款推動的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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