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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教師組織的功能與特色

第三章 我國教師組織之結構與運作

第二節 我國教師組織的功能與特色

壹、我國教師組織之任務與功能

所謂組織的「功能」(function)是指組織所能提供的服務,組

織必須提供滿足成員需求的服務,才能獲得成員支持,得到成員的支

6 傅瑜雯(民82) 1、為教師爭取權益,包括合理的薪資待遇,減輕教

(Jessup,1988)

一是消極地改進不滿意的工作條件;二是積極地爭取 成員滿意的福利。

資料來源:本研究

二、教師法規定的任務功能

我國教師法,明定各級教師組織的基本任務,使得教師會的基本 任務有其法源依據。依《教師法》第二十七條之規定,教師組織的基 本任務包括六大項:

(一)維護教師專業尊嚴與專業自主權。

(二)與各級機關協議教師聘約及聘約準則。

(三)研究並協助解決各向教育問題。

(四)監督離職給付儲金機構之管理、營運、給付等事宜。

(五)派出代表參與教師聘任、申訴及其他與教師有關之法定組織。

(六)制定教師自律公約。

三、各層級教師組織的任務功能

除我國教師會的法定基本任務外,我國各級教師組織章程中亦有 規範該組織的相關規定,茲敘明組織之宗旨與任務如下:

(ㄧ)、全國教師會

依全國教師會章程,全國教師會以增進全國教師之專業知能、提升教 育品質、改善教育環境、保障教師之生活及加強國際教師組織聯繫為 宗旨。其任務如下:(全國教師會,2005)

1. 維護教師專業尊嚴與專業自主權。

2. 維護學生學習之權益。

3. 依法派出代表參與教師聘任、申訴及其他與教師有關之法定組織。

4. 依法派出代表監督離職給付儲金機構之管理、營運、給付等事宜。

5. 各會員業務之輔導及支援。

6. 教育政策之研究建議與推動立法。

7. 課程、教材、教學方法之研究。

8. 協助教育主管機關建立各項教育規準與指標。

9. 辦理教師專業知能之研習進修。

10. 全國教師聘約準則及團體協約之協議與修正。

11. 教師權益之保障及增進事項。

12. 協助解決各教育主管機關及各會員之問題。

13. 教師工作環境之調查統計與建議事項。

14. 舉辦對教師之福利服務活動。

15. 與國內各機關、團體之溝通、連繫。

16. 與各國教師組織合作與連繫。

17. 訂定全國教師自律公約。

18. 接受會員教師委託,提起團體訴訟。

(二)、地方教師會:以台北縣教師會為例

以台北縣教師會為例,該會宗旨係以維護教師專業尊嚴與專業自 主權、維護學生受教權,派代表參與與教師有關之法定組織為主。其 任務功能如下:(台北縣教師會,2008)

1、 維護學生之受教權。

2、 改善本縣教育環境。

3、 保障本縣教師權益。

4、 維護本縣教師之專業尊嚴與專業自主權。

5、 與主管教育機關協議教師聘約準則。

6、 研究並協助解決本縣各項教育問題。

7、 監督離職給付儲金機構之管理、營運、給付等事宜。

8、 派出代表參與本縣教師聘任、申訴及其他與教師有關之法定組織。

9、 制定本縣教師自律公約。

10、 促進本縣教師進修與學術交流,提高教師之專業地位。

11、 舉辦各項聯誼活動,促進本縣教師之感情交流。

12、 提供與本縣教師相關之服務。

13、 促進與各地區教師會之聯繫與合作。

14、 接受會員教師委託,提起團體訴訟。

15、 除以上列舉外,與本會精神不相牴觸之事宜。

(三)、學校教師會:以永和市福和國中教師會為例

各學校教師會的任務功能不盡相同,以福和國中教師會為例,該 會以提昇教育品質、保障教師權益、提高教師專業地位、反映教師意 見為宗旨,其任務功能如下:

1、維護本校教師專業自主與專業尊嚴。

2、保障本校學生受教權益。

3、爭取並保障教師應有權益。

4、與學校協議教師聘約之內容。

5、研究並協助解決本校各項教育問題。

6、依法選派代表參與教師聘任、申訴、校務推展、經費運用、學生 管教及其它有關之校內外組織。

7、依法擬定本校教師自律公約。

8、調解校內教育爭端,保障會員合法權益。

9、改善學校教學與輔導環境。

10、促進會員進修與聯誼。

11、維護其它有關本校教師權益之事項。

12、提供本校師生良好的學習環境。

由於我國各級教師會尚屬起步階段,角色尚未具有完全工會或公會性 質,有關組織的目標與任務都處於探索時期,仍有許多進步空間,在 此情形下,必然對會務人員之工作價值觀與工作滿意情形產生影響。

總之,每個學者都有自己的想法與看法,依本研究看來是以教師

法所賦予的任務與功能為主,引伸出去,不外乎有1、維護及爭取教 師合理權益:保障教師工作,代表教師與學校集體協議、參與聘約準 則的訂定或教育當局進行對話等;2、維護教師專業自主及提昇專業 能力;3、提供教師諮詢服務:提供法律顧問、休閒活動訊息 ;4、

制定教師自律公約;5、參與學校各項法定組織及決策:參與學校行 政決策、監督學校校務正常運作;6、聯繫與服務: 發行刊物, 報 導教育消息; 提供教師法律上的協助;7、維護學生受教權,教師會 應將維護學生受教權,列為優先考量。

貳、我國教師組織特色

一、成員身分單純,全部都是教師

教師法第八章規定教師組織分為三级:(1)學校教師會:係指 各級專任教師所組成之職業團體。(2)地方教師會:係指直轄市、

縣( 市) 區域內以學校教師會為會員所組成之職業團體。(3)全 國教師會:係指由各地方教師會為會員所組成之職業團體。由以上敘 述可知,教師會的成員身分單純,皆由學校教師所組成。

二、兼具專業取向與工會取向

從「教師法」與「中華民國全國教師會」相關規定,即能了解教 師會組織的取向為何。「教師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可發現教師組織 的基本任務第一、三與六項,屬於專業取向。第二、四、五項則較屬 於工會取向。

另外「中華民國全國教師會章程」,(一)維護教師專業尊嚴與 專業自主權。(二)維護學生學習之權益。(三)依法派出代表參與 教師聘任、申訴及其他與教師有關之法定組織。(四)依法派出代表 監督離職給付儲金機構之管理、營運、給付等事宜。(五)各會員會 務之輔導與支援。(六)教育政策之研究建議與推動立法。(七)課

程、教材、教學方法之研究。(八)協助教育主管機關建立各項教育 歸準與指標。(九)辦理教師專業智能之研習進修。(十)全國教師 聘約準則及團體協約之協議與修正。(十一)教師權益之保障及增進 事項。(十二)協助解決各教育主管機關及各會員之問題。(十三)

教師工作環境之調查統計與建議事項。(十四)舉辦對教師之福利服 務活動。(十五)與國內各機關、團體之溝通、連繫。(十六)與各 國教師組織合作與聯繫。(十七)訂定全國教師自律公約。其中第一、

二、六、七、八、九、十三、十六、十七等屬於專業取向之任務,其 餘則屬於工會取向。由此可知教師會兼具專業與工會二者之取向。

三、有學校级教師會

依「教師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教師組織分為三级學校教師會、

地方教師會、全國教師會,與世界各國比顯得較特殊,如英、美、日 等國有三级教師會係指地方、州及全國,只有我國有學校教師會。

四、主要幹部均為兼職

世界各主要國家之教師組織為使會務順利推展,主要幹部為專 職,並聘有專職的行政人員協助會務推動(朱輝章,1998),會員均 需繳交相當金額的會費。而我國則相反,每位會員每年繳交250元給 全國教師會,250元給地方教師會,會費不高。而且所有幹部幾乎皆 由教師兼任,僅有少數專職人員協助處理行政事務。

五、教師會為單一型的教師組織

英、美、日等國的教師組織不只一個,教師可依個人喜好與認同 加入任一喜歡的教師組織,所以教師組織的分裂與重組極平常。我國 則不然,「教師法」規定,每校只能一個學校教師會,每縣只能一個 地方教師會,中央只能一個全國教師會,每位老師沒有選擇的機會。

六、無特定支持的政黨

各國教師組織都有特定支持的政黨,以利用其政治影響力,達成 組織的目標或诉求。至於我國教師組織並無特定政治立場,基於教育 中立原則,也無特定支持的政黨,只能依實際需要時爭取其他政黨支 持,對於有利的教育政策能順利通過。

七、集體談判權的範圍較小

勞工團體擁有勞動三權,可與資方談判有關成員的福利等事 項,而美、英等國也有類似的集體談判權,包括薪資待遇、工作時數、

工作條件等議題。至於我國由於教師薪資的待遇人員編制皆有相關法 令規範,因此其所能行使之範圍較小。(楊深坑,2003: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