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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教師組織運作的探討

第三章 我國教師組織之結構與運作

第三節 我國教師組織運作的探討

壹、教師組織運作上的瓶頸

教師會的成立,依據教師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七條規定:「各級教 師會應於成立大會後三十日內,檢具大會紀錄、章程、會員及負責人 名冊,報請所在地人民團體主管機關備案。」; 而人民團體法第十 條規定:「人民團體應於成立大會後三十日內檢具章程、會員名冊、

選任職員簡歷冊,報請主管機關核准立案,併發給立案證書及圖記」;

教師會的籌組程序看似複雜繁瑣,事實上教師會的成立,除了先天條 件限制,亦即是教師人數少於30人依「人民團體法」規定,學校班級 數少於二十班依「教師法」規定;若要成立教師會必須與他校合併成 立者之外,教師若能集合三十位教師填寫發起人名冊,可見從籌備到 登記的過程,手許繁瑣有時也會遭到主管機關刁難。教師會發展中,

除了可能遭遇立案困擾外,也可能面臨到以下的難題:(湯梅英,

1996:15)

一、教師認識不清,參與意願不高:

有很多教師對教師會的定位、功能了解不夠深入。事實上,任何 組織要發展長遠,必須讓會員對組織有深入了解,才能吸引教師加入 組織,組織才會壯大;所以如何增進教師對教師會性質的認識,是教 師會發展上的重要課題。

二、行政人員的阻撓,運作不易順暢:

教師會籌設初期,需要學校行政支援;例如設備、場地、人員等。

有些學校行政人員存有相當主觀和偏見,認為教師會是和學校行政對 立,只會帶給學校麻煩,不以協助。

三、缺乏經費來源,難以有效的運作:

所謂「巧婦難為無米之炊」任何團體推動業務必須有充分的人力 與物力,才能竟其功,除了人事外,最重要是經費。以英、美、日等 國的教師組織為例,其資源的豐富,非國內教師組織所能項背。而目 前我國教師會經費來源全靠會員會費收入來維持,來源相當有限,而 辦活動只能爭取議員代表補助,或提高會費,或經營相關的營利事 業。未來教師會的推動,財源是很重要的問題。

四、缺乏法律專才,集體談判能力不足:

教師組織除了促進教師專業提升外,也要積極維護教師的權益。

在維護過程中,經常要與學校或政府機關舉行集體談判,會涉及一些 法律問題,但一般教師出身於師範教育體系,對於法律知識缺乏,基 於傳統保守之教師,從來沒想過和法律扯上關係,對法律沒興趣,故 大部分教師比較欠缺法律素養。

五、小型學校人數少,彼此整合不易:

由於教師法以及人民團體法的規定,需要有最低門檻的限制,小 型學校人數少,造成小型學校不易籌組教師會。

六、教師心態的冷漠、認同度不高:

教師會能否吸引教師入會,其關鍵在於教師會,能否保障會員權 利,教師對教師會的要求高,但相對的資源投入不夠,對教師會的參 與態度常常只有會費繳交、每年ㄧ次參與會議,對於各項活動的參與 及支持則顯得較為冷漠。

七、某些訴求不易達成:

有些教育相關的訴求需要耗費相當的人力與時間,並不容易達 成,例如要調整教師編制的訴求,便會牽涉到政府財力與各項立法的 問題,不是短暫的時間便可達成。

總之,雖然成立教師會有其難題,但主要的目的除了維護教師權 益,也要讓教師了解權利義務的關係,如何保障教師的工作與生活;

亦應兼顧教師尊嚴以及學生受教權,提昇教師專業地位與健全校務發 展,更能夠幫助教師、學生、學校達成三贏為主要的目標。

貳、從各種法規談教師組織運作的難題

各先進民主國家中,雖因國情不同,對於教師勞動三權之行使與 限制也不同,大體上說,多數國家承認教師組工會,聯合國教科文組 織,對教師地位之建議及國際勞工組織公約相關規定,均主張教師可 享有勞動三權;教師法在制定過程中,雖然亦有立法委員陳哲男版主 張教師應可組織工會及享有罷教權(草案第十九、二十條),但在經 過長期爭議及妥協之過程中,教師法中僅通過教師得組織教師會,而 罷教權雖一度通過委員會審查,但在二讀時遭到刪除。至於教師會之 性質,則因妥協之結果,兼具有教師工會及教師專業團體之部分功 能。其實教師組織工會與教師組織專業團體並不衝突,因教師本身正 如其他專業人員(護士、工程師等),可能兼具有專業人員之身份及 勞動者之身份,其同時參加兩種性質之團體並無衝突,故關鍵在於教 師本身及社會大眾對於教師具有勞動者之身份是否能有正確之認識

(傅瑜文,1993)。

唯獨我國法令,至今還不承認教師可以組工會,原因是受到我國 傳統文化之尊師重道的影響,教師往往被期待成為一個「聖者」,其 具有豐富學識、高尚品德及犧牲奉獻的精神,「聖職教師」無法見容 於「勞動者教師」之角色,因此教師組工會才會遭到極大的阻力,不 但社會觀點的不認同,連教師本身也不認同。世界人權宣言最重要的 理念,是主張「人皆生而自由;在尊嚴及權利上均應平等」,在重視 人權的時代,人權是「普世價值」,所以任何人的尊嚴與權利都應平 等對待,並不能因其職業不同而受到差別待遇,尤其長久以來,早被 忽略的教師的權利,主因是教師的角色是被認定為全體服務者,故不 能為自己爭取權利。但是隨著解嚴及民主的進步,教師也有其權利,

來為自己爭取該有的權利。故在大法官會議釋憲,使人權保障才獲得 重新的定義,才將教師與公務員權利分開,得讓教師脫離公務員身分,

如此轉變已呈現在各項進步的立法上;但公共部門之軍、公、教三大 族群中,除了軍人性質特殊外;公務員在工會法第四條規定:「各級 政府行政及教育事業、軍火工業之員工,不得組織工會。」依此看來,

於修改工會法或教師法之前,教師組工會並無法源基礎;但世界各國 如英、美等國家,其教師組工會及罷教權已是長期享有的權利。故「公 務人員協會」已取得法源依據,只有教師在教師法未明確之規範下,

勞動三權尚有討論的空間。

憲法上規定之事項恆為概括之規定,不會對教師籌組工會作個別 之規定,但從我國憲法中可知,教師是國家的人民,自然享有憲法所 賦予的權利。1995年雖三讀通過教師法,但其條文只通過教師得組織 教師會,且以教師法賦予教師組織之六大任務來看,教師會有工會的 影子,但卻無工會的勞動三權的實質保障。

事實上,現行教師若依據工會法第四條規定:「各級政府行政及 教育事業、軍火工業之員工,不得組織工會。」其教師排除於「工會 法」適用範圍之外。但如果以大法官釋憲文第三七三號解釋推敲,教 師從事與一般勞工無差別的受命勞務,不關國家安全、社會急迫或道 德公益,限制結社似已超越憲法第二十三條所稱:「為防止妨礙他人 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的 範圍,有違憲之嫌。

雖規定教師會具有一般專門職業團體之功能,但是並未如現行專 門職業人員之團體,如律師、會計師採取強制入會制及非入會不得執 業之限制,同時也未賦予教師會對於違反教師會章程或教師自律公約 者可移送懲戒之規定,使得教師會成為自願性加入之團體,削弱了教 師會之代表性及其專業自律功能(教育部,2002)。而教師在組成工會 後,則可受到勞動三法的保障;分別受到《工會法》、《團體協約法》、

《勞資爭議處理法》等三項法令的保障和規範。總之在《團體協約法》

的保障下,教師工會以法人地位與教育行政部門或私校董事會訂定團 體勞動契約,是對於教師權利的主動出擊,而非被動的等待政府部門 對教師的恩惠。當教師的勞動條件受到侵害,亦可透過《勞資爭議處 理法》進行協調、仲裁、甚至進行罷教等爭議行為。

參、教師會目前運作方式-案例分析

以我國教師組織而言,遊說是我們目前用最多的方式,全教會的 會務幹部、理監事們大多數的時間從事這一塊,說服各黨團立委,支 持教育法案,以利法案的通過,如教師法、工會法的修正、教育經費 編列與管理法、、、等,都是他們努力的目標。(全國教師會,2008)

(一)所得稅法修正(取消教師免稅):95.01.09 經國防、教育、財政 聯席會議通過四大配套;95.07.29 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三大配套,未通

過教師專業發展基金五億元,並兩度進行課稅小組改組,召開多次課 稅小組會議並與各黨團溝通。教育部已完成課稅前各縣市可計算至國 小固定授課節數22 節 20 節之基礎。

(二) 教師法修正(第八章會務假):三級教師會會務假,因經費來源 及教育部擬刪除學校教師會之派出代表,而迭有爭議,已由國民黨洪 秀柱委員提案,完成一讀,交付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三)教師法第三章修正(王淑慧版):所謂「不適任教師」修法,

攸關教師評鑑、教評會人員比例、申評會人員比例等修法,本會反對 此版本之修正,此案於94.12.19委員會審查通過,但保留有人員比例 之條文,對於教師評鑑爭議很大,本會與地方教師會正積極遊說各立 委,阻擋此案進行。

(四)工會法修正(第四條:現役軍人不得組織工會。):本會主張解 除工會法第四條限制教師組工會,委由台聯賴幸媛委員連署提案;另 有全版本。

(五)教育基本法修正(零體罰入法):1.已將原提案之管碧玲版文字

(五)教育基本法修正(零體罰入法):1.已將原提案之管碧玲版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