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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教師組織的歷史沿革

第三章 我國教師組織之結構與運作

第一節 我國教師組織的歷史沿革

壹、我國教師組織發展背景

1987年以前、雖然存在著教師組織有台灣省教育會、中華民國全 國教育會、但受限於「師範教育」是一種「精神國防」非真正的民主 政治,教育採中央集權制,沒有真正發揮教師組織的功能,對教師及 教師會採取控制手段,不惜犧牲專業自主性的意識型態。

因為長久以來教師習慣聽命於行政命令,雖然有時不滿但又不敢 反抗,加上教師的神聖地位,職業聲望在「萬般接下品,唯有讀書高」

的影響下,地位都比先進國家來得高。隨著1987年戒嚴廢除以後,台 灣正式進入民主發展階段,中央集權的教育制度受到挑戰,教師為自 己爭取專業決策的自主權。1989年在「教師人權促進會」領導下,在 教改的浪潮中,大唱激進手段,由於教師長久受到傳統的形象的束 縛,加上當時教師的神聖的地位,一時間無法得到多數教師的共鳴;

直到1994年「四一零教育改革運動聯盟」,以及1995年教師法的正式 公佈,教師組織終於取得合法地位。(楊深坑,2003:87)

我國教師專業組織的設立,可追溯至清末。清政府有鑑於教育事 務,若沒有得到民間的支持,發展上是有困難的,於是在光緒卅二年

(西元1906 年)公佈「教育會章程」,此章程共十五條,作為成立 教育會的依據。教育會章程明示,其宗旨是「輔助教育行政,圖教育

的普及」,並提供改進教育的政策或方案,以及舉辦教育事業。自從

「教育會章程」公佈後,各地紛紛成立教育會,當時的成員範圍較廣,

包括教育行政人員、學校教職員及社教人員。宣統三年設立「中央教 育會」,中央教育會即為我國全國性教師組織之開端。1912年9月6 日教育部公佈「教育會法規」十三條,1915年4月於天津召開第一次 全國教育會聯合會,1926年11月15日於上海舉行最後一次的集會,從 此全國教育聯合會即告終結。而國民政府公佈「教育會法」,使我國 教師組織在1931年終於有了法定的地位,依據該法規定,教育會分 區、縣(市)、省(市)教育會三級,但並未設全國性教育會。

1943年修正「教育會法」,該法第一條規定「教育會以研究教育 事業、發展地方教育,並協助政府推行教育政令」為宗旨;台灣光復 後,1946年「台灣省教育會」依據「教育會法」在台北市成立。隨著 台北市與高雄市分別改制為院轄市,台北市教育會與高雄市教育會於 1967年及1979年依序成立,目的是從事教育研究、服務教育人員。

1985年「教育會法」再次修正通過,將原先須有七個省市教育會 以上發起,才能籌組全國教育會的規定,修正為三個以上即可籌組全 國教育會,這期間經由關心教育人士積極運作,並於1987年由台灣省 聯合台北市、高雄市的教育會共同發起籌畫的「中華民國全國教育會」

正式成立,雖然「中華民國全國教育會」成立,基於當時的教師組織 職權不足,沒有能力充分表達教師本身的聲音,故無法得到所有教師 們的支持;因此,部分教師為了有對外發聲的管道,另籌組「教師人 權促進會」,主要的宗旨在關懷教師的人權問題,專業自主權、整體 的教育品質包含學生受教權,並推動教育改革。接著「教師人權促進 會」於1989年向內政部立案為社團法人,並積極推動教師工會的籌組。

隨著社會的民主化、多元化的來臨,教師組織也起了重大的轉

變;1995年「教師法」公佈施行,更給了教師力量,教師有了自己的 團體,教師團體並取得法定的地位。依據教師法第廿六條規定:「教 師組織分為三級:在學校為學校教師會;在直轄市及縣(市)為地方 教師會;在中央為「全國教師會」。各學校教師會一時之間,如雨後 春筍般的成立,各地方也陸續成立地方教師會,「全國教師會」於1999 年2月1日在台北市也正式成立。全國教師會是各地方教師組織的集 合,不管在法令依據上或實際上都代表大多數老師的心聲,是教師們 對外的窗口,更代表了教師的自覺自主時代的來臨,更是我國教師們 的重要組織。如表3-1是我國教師組織的演變:(朱輝章,1998:77)

3-1 我國教師組織之演進表

時 間 成 立 組 織 依 據 法 令

宣統三年 成立中央教育會 教育會章程

民國35 年 成立台灣省教育會 教育會法

民國56 年 成立台北市教育會 教育會法

民國68 年 成立高雄市教育會 教育會法

民國76 年 成立中華民國全國教育會 教育會法

民國76 年 成立教師人權促進會 人民團體法

民國85 年 成立高雄市教師會、、等 教師法

民國88 年 成立全國教師會 教師法

民國92 年 全國教師工會 尚無依據法令

資料來源 :朱輝章,1998:77。

貳、我國教師組織專業權運作策略 一、我國教師專業的認定

(一)專業(Profession)

所謂「專業」,各學者研究的背景與角度不同,看法也略有所差異:

(1)、「專業」一詞指具備高度之能以及其他特性,有別於指按照

立歸而無須高度學理及特殊訓練的「職業」(0ccupation)或「行業」

(trade)而言。

(2)、「專業」應具備專門的學識能力、服務奉獻的精神、高度的 自主權及職業倫理道德的規範。

(3)、「專業」應指職前經過長期的訓練,將所獲得的專門知識和 能力發揮於工作生涯中,不斷學習進修與研究,結合相同領域的成員 發展共同的價值觀與信念,組成專業的組織團體,服務社會,尋求社 會的肯定與認可(何富財,2004:78)。

真正專家須具備大量知識,在學科領域內要時時求新。專家必須 擁有系統化知識,具備問題解決的能力,批判思考能力,對他們的工 作全新全意的投入,擁有專業自主權和良好的生涯規劃能力。

律師,醫師,和工程師一般人都視為典型的專業人員,對於所言、

所行多予以肯定;但是,對於教師、護士和社工人員,社會學者Etzioni 等人分析,將之歸類為「半專業人員」(semi-profession)的水準,

此乃值得身為教師的我們省思的地方。而教師要勝任教學工作必須不 斷自我充實與反省,期望與社會同步成長。因此在社會變遷下教師專 業角色的轉變,除扮演教學、訓育、輔導和行政層面外,同時扮演者 課程設計者、專業發展者和主動研究者。

總之,社會面臨新世紀的變遷,教育的改革必以擴展與深化教 師專業素質為優先考量。「教師法」將教師視為專業人員,擁有專業 自主與不斷發展是必要條件。

二、教師組織專業權運作之策略

教師組織要達成其目標,壯大其發展,需要整體組織內外的配 合,通常會採取對組織最有利的運作方式,來達到組織的目標,維持 其繼續生存空間。以下是運作方式:

(一)、集體談判

集體談判(collective bargaining)又稱集體協商,該名詞原為美國 勞工界所用,後被AFT借用。所謂集體談判指教師組織與主管教育行 政機關,就共同關切之事務進行協商,並以書面協議的方式,作為共 同信守之行為規範。(楊深坑,2003:89)現以美國教師組織運用方 式為例,分成以下步驟:集體談判的準備→談判單位的認可與確定→

談判小組的組成→最初談判順序和適當策略→達成初步協議→協議的 確認與契約簽訂。對我國教師而言,似乎比較少採取集體協商方式,

主要原因是教師們,個性含蓄內向,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盡量不要拋 頭露面,更別談集體協商。若能透過集體協商,教師組織可以爭取到 工作環境的改善與薪資待遇的保障,對於公立學校的教育經費和管理 也可能受到影響。

(二)、罷教(爭議行動)

勞資爭議中,由於資源不均等,勞方往往居於弱勢者。而爭議行 動是受雇者用以平衡雙方資源的後盾。就教師而言,所謂爭議行動即 罷教,而在日本或英國,曾經有罷教行動,也替教師們爭取不少權益。

但由於罷教會對社會產生不良的影響,不僅浪費財力,也浪費人力,

更會危害到學生的受教權,家長的不諒解;因此世界上大多數國家,

基於社會的安寧,都禁止教師採用罷教權。就我國目前法律而言,教 師並未擁有罷教權,更不可能實行罷教活動。

(三)、政治行動

教師組織透過政治手段以達成其目的之方式,主要有以下幾種方 式:1、政治結盟(ally):即是以結盟的方式,加入其它組織,以爭 取其他組織的協助,或是與其他的工會或黨合作,以達成彼此的目 的。2、遊說(lobbying):遊說是政治運作中一個相當普遍的現象,

以國會聽證(Congress Hearing)的方式來說服政黨或議員支持其立

限制及一般教師對教師組織的冷漠,所以目前教師會的運作以有限的 集體協商與遊說的政治行動為主,至於罷教與制裁活動,完全無法發 揮。

三、我國教師組織專業權運作之探討

我國教師組織的專業權威及其運作,受限於主、客觀因素的影 響,因此與各國相比,實難有令人欣慰之成效。不過在有心人士的努 力下,亦有一些成果如下:

(一)、推派代表參與教評會

教師法第十一條明文規定:「 高級中等學校以下學校教師之聘 任,分初聘、續聘與長期聘任,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由校長 聘任之…」。此外,「高級中學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三條「… 教師代表應包含教師會代表至少一人,但未成立教師會 者,不在此限。」由此可見,教師之聘任權已不再由校長一權獨攬,

而是由教評會的教師審查通過後,再由校長聘任。因此,校長楚於被 動接受的態度,故教師會推派代表參與教師甄選工作,具有一定的效 果。

(二)、推派代表參與校長的遴選

依「國民教育法」第九條規定國民中小學校長之遴聘,由主管

依「國民教育法」第九條規定國民中小學校長之遴聘,由主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