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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後禁教情境:以基礎忠恕為論析核心(1987-)

第二節 承舊復今的新路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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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4-2(左):1996 年一貫道總會承辦內政部「淨化人心講座」。(翻攝自廖永康、

王顯榮、潘風明編 1997: 102)。

圖 4-3(右):2016 年筆者參與營隊活動服務獲得服務時數證明。

第二節 承舊復今的新路線

一、解禁後組線分化的效應

1987 年中華民國一貫道總會成立,大部分的師母派系統加入一貫道總會,

師兄派的幾個組織則另組天道總會,李怡道(2000: 36)分類成五種:(A)師母 線,加入中華民國一貫道總會;(B)師母線,未加入中華民國一貫道總會;(C)

師兄線,加入中華民國一貫道總會;(D)師兄線,加入天道總會;(E)師兄線,

未加入兩個總會。另外如王好德系統下的組織在 1975 年「師母」孫素真歸空後 稱先天大道,1987 年成立天恩彌勒佛院,又於 2000 年成立彌勒大道總會;1981 年自興毅組獨立的陳火國則以「十九代祖師」自居;1982 年馬永常與其底下的 羅弘錦等人另立「中華聖教」並自稱為一貫道領導中心,可以說自一貫道系統分 化出去的案例相當地多(宋光宇 2003: 532、2010: 191-192)。除此之外,也有組 線內部分化,以興毅組為最主要的案例,其教團組織在何宗好前人歸空後分裂,

但是此問題乃是興毅組當時的組織構造所引發,根據宋光宇的紀錄可以看到,興 毅組在禁教期間之道務發展已經呈現內部高度分枝化的情況,而其教團中心偏重 與神魅象徵資本的領導模式,將許多象徵資本累積到何宗好身上,以至於何宗好 歸空後出現神魅領導的空洞卻沒有人填補,缺乏神魅領導者的情況下組織自然容 易散裂,以至於興毅組分裂後是分支單位各自決定是否加入一貫道總會(宋光宇 2003: 529-531)。

對於一貫道各組線之間在台灣的分化狀況,宋光宇指出這是因為「一方面是 個人來台開道,另一方面因為政府取締嚴格,大家互相之間便盡量減少往來,只 有前人們可以往來,前人以下的任何一個階層的道親都不能與其他組線有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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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成了壁壘分明的態勢。任何一條組線與其他組織的道親有來往,都立刻會被加 上『拉別人後學』的罪名」(2003: 533)。「拉別人後學」多半是組線之間會發生 的現象,不過在筆者田野中也曾遇過,原本屬於同一組線A單位底下的道親,因 為地緣關係因此較常參與B單位的活動與班會,最後卻使B單位被A單位說是搶 人的案例。固然在遭禁情境下,不同組線之間的統合本來就很難達成,但是筆者 認為也不能忽略其內在邏輯的兩個特質,一是,自救世團體源流的傳統中可以看 到的,救世團體一直處於分化與再造的狀態,不論是教權的分化、爭奪,抑或教 義、教儀方面的改革與創新,都讓救世團體的分化發展成為常態;二是,前一章 中所提到的「一條金線、不亂系統」的概念,也提高分支之間互動的門檻,參與 他組、有時甚至參與同單位下不同地方單位的活動或班會時,都需要向點傳師「請 示」、獲得允許。

道親之間的交往關係中,最要緊的是先確認彼此的組線從屬,以進一步確認 是否屬於「正道」,也就是確認是否在承認彼此天命真確性的系統之中。如陳信 成所載:「筆者在造訪正義輔導線的天登佛堂時,就因為筆者先前在發一崇德入 道是隸屬師母線,在表文的內容與救贖的有效性上,而需要重新再從求一次道。

由此可見師兄派與師母派的天命之爭」(陳信成 1999: 53),或者如筆者至其他組 線佛堂田野調查時,也會被問所屬的組線,充分說明直至今日,組線之間的交往 關係中「一條金線」仍是重要原則。從宗教屬性來看,「天命」的有無是能否得 到救贖的確保;從社會屬性來說,「天命」是賦予正當性與神魅的象徵機制,也 因此主宰了一貫道支系之間的相互關係。根據「不亂系統」的原則,從屬關係被 定著化,組線的分化也成為相當自然的現象,這點和漢人社會中「房─家族」原 則相仿,如林榮澤就引用陳其南之研究,以「分房」詮釋這種支系開展的現象,

特別是在天命金線原則下「佛堂與信徒到達一定的數量後,就會提拔點傳師來分 擔領導之職」,與分房十分相符(林榮澤 1991;另見林榮澤 2014b: 545-548)。

二、組織制度化與宗教的領導體系

一貫道合法化後,除了一貫道總會立案之外,各組線以及組線下的單位也分 別立案,如基礎忠恕中心設「財團法人基礎道德文教基金會」,分支單位立案有

「財團法人天惠道德文教基金會」、「財團法人天恆文教基金會」、「財團法人天仁 道德文化基金會」等;寶光崇正中心設「財團法人一貫道崇正基金會」,下有「社 團法人中華經典研究會」、「道圓慈善基金會」等;興毅下有「財團法人孔孟聖道 文教基金會」、「仁光慈善會」、「崇善道德研究會」等,多以基金會、慈善會、文 教協會等組織名義運作道務。宗教團體成立財團法人,原則上依照《民法》與〈內 政部審查內政業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設立社會福利或慈善基金會、

依〈教育部審查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設立文教基金會;或依

《民法》與〈人民團體法〉成立社團法人。法人化的要點在於企業化管理,如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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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董事會、分工專門精細、書面規章等,因此過去「一條金線」下單系領導的原 則勢必會轉化,形成一個由點傳師與行政團隊形成的領導團體,至少重要事務已 經不是領導者獨自決策,而是領導團體共同形成決策。

然而,一貫道本身的領導模式與科層制組織並不完全契合,特別「天命」授 予的概念與「一條金線」的單系原則使其產生類似親屬關係的「房─家族」關係,

這種領導模式介於神魅領導(charismatic domination)與家父長領導(primary patriarch)之間。不過林榮澤認為這是一貫道的組織是一種「天命領導」,接近家 父長制而與科層制並不相彷:

如果純粹以韋伯的克里斯馬、科層化之領導權來看,是不容易理解一貫道的 領導模式,這方面必須回到中國傳統的天命思惟來探討。或許可以這樣說,

一貫道的領導模式與組織建構,是依附在中國傳統對「天」的信仰上,一貫 道教義上的「天」,除了保留傳統道德性的內涵外,還進一步與具體的「明 明上帝」信仰相聯結,將抽象化的「天命」、「天意」,轉化成明明上帝的命 令與旨意。於是每一位領導者要能夠得授明明上帝的「天命」,才能建立其 領導的權威性與合法性。而成為領導者的條件,不在他個人的魅力、口才、

能力,而是他能否領授天命,才是關鍵(林榮澤 2014bb: 27)

在林榮澤看來,「領天命」對一貫道組織來說是相當要緊的事,同時透過「天意」

與「指令」宿命化領導這件事情:

每一位一貫道信徒所擔任的職責,都經由「領天命」而來。領天命在一貫道 中被視為很神聖的事,必須在佛前燒表文立愿,以示敬重其事。每一個角色 因此獲得了對上承接明明上帝天命,對下付出關照與成全的領導職責,而他 個人也因此得到自我肯定與實現自我的機會(ibid.)

但若純粹就社會面向來分析,可以發現這種「天命領導」毋寧說是以「天命」為 名的神魅特質對於身分正當性的「超驗認證」,是用以完備該身分的完整化工程。

而基於「天命」的絕對性與不可質疑性,使教權與道親之間存在不平等的關係,

這種關係是對於權力主體的順從:「一貫道在教權和信眾之間的關係是完全的不 對等,沒有任何平權的關係言論出現;更值得注意的是,這種關係的不對等很容 易轉成對政治體制及政治權力的順從」(張榮彰、劉從葦 2015: 122)。在科層化 體系的情況下,掌握法人團體的也是道務領導團體,兩者的合流使道務領導階層 不只掌握宗教詮釋權與主導權,也同時擴展其在經濟資本與社會資本上的控制 力。

同時據林榮澤指出,一貫道領導關係與家族制度之間有相似性:「中國傳統 的家族制度中,自有一套倫理規範,它是不同於西方的法律規範的。從一貫道家 族式的領導方式,我們就不難理解,一貫道教義會特別強調綱常倫理的原因……

這種對中國家族倫理關係的強調,就充分表現在一貫道的領導關係上」(林榮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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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b: 560-561)。自文化變革的角度來看,明清時代家廟禮制的變革使宗族迅速 發展,族規家訓在家族生活中成為規訓的要角,即所謂的「自有一套倫理規範」, 也使得「倫理規範」強調的是規範而非倫理,其實質意義在於管束而非倫理學上 的思辨意義,使「倫理規範」用於穩定科層化體系的面向更為突出。不過林榮澤 以「分房」詮釋一貫道的內部分化時,只說明「以陳氏(陳其南)『房』觀念來 看待一貫道的發展過程時,我們會發現這之間有太多的符合過程」(林榮澤 2014b:

547),兩者在現象上確實有所相似,但這並沒有說明其相似性背後的機制或是邏 輯從何而來,不過我們以人類學親屬研究的基礎可以知道,漢人社會分房的親屬 基礎在於其父系單系繼嗣法則,一貫道「一條金線」的概念也屬於單系原則,當 其組織擴展時,在天命的授受的排他性與教權發展下自然形成類似「房」的分化 現象。此類似性更進一步指出倫理在組織法則中所扮演的角色,林榮澤進一步 說:

家族圈的信仰是建立在中國傳統家族倫理的基礎上,所以在一貫道中經常是 將道場是為大家園,前人是大家長,點傳師則如父兄一般,這些觀念在一貫 道中是很普遍的現象……而要建立起這樣的倫理關係,中國傳統的倫理道德

家族圈的信仰是建立在中國傳統家族倫理的基礎上,所以在一貫道中經常是 將道場是為大家園,前人是大家長,點傳師則如父兄一般,這些觀念在一貫 道中是很普遍的現象……而要建立起這樣的倫理關係,中國傳統的倫理道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