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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度宗教、救世團體與三教合一

第一章 真空家郷、無生父母:根源與性質

第一節 救度宗教、救世團體與三教合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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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真空家郷、無生父母:根源與性質

第一節 救度宗教、救世團體與三教合一

一、救度宗教與救世團體的基本性質

一貫道的宗教屬性,究其歷史源流而分析,為具有「救度宗教」(Salvationist Religion)性質的「救世團體」(Redemptive Societies)。此類團體過去多被歸於

「民間教派」(popular religious sects),由世俗化的佛教團體結合本土信仰與修煉 方式逐漸形成,自元代開始流行於中國,也隨著移民逐漸傳入台灣、東南亞等地。

除「民間教派」的稱呼外,亦有「秘密宗教」(如李世瑜《現在華北秘密宗教》

等)、「民間秘密宗教」(如濮文起《中國民間密秘宗教》等),而相關的宗教團體 也被稱為「祕密會社」(如戴玄之《中國密秘宗教與密密會社》等)或「民間宗 教結社」(如鄭志明《台灣民間宗教結社》等)。

為了進一步掌握此類宗教團體的性質及其範疇,Prasenjit Duara 以救世團體 來描述這些民間教派及團體。Duara 首先分析救世團體的根源,他認為救世團體

「明顯源於教派主義(sectarianism)和綜攝主義(syncretism)的中國歷史傳統。

儘管它們與教派傳統(sectarian tradition)緊密相連,崇拜佛教以及無生老母

(Eternal Mother)等民間神祇,它們也代表了帝國晩期的綜攝傳統(syncretic tradition,即三教合一[sanjiaoheyi])」(Duara 2003: 103)。David Palmer(2011)

引用 Duara 的界定,進一步認為之所以不以「民間教派」而以「救世團體」來指 稱,是因為「教派」(sect)為基督宗教經驗下的術語,傳統中國社會並無基督宗 教意義下的「教會」,自然不存在「教派」和「教會」的分野。「民間教派」的「教 派」,不是宗教在發展過程中來自於政治權力與教團之間的關係而出現的分歧,

其性質亦迥異於「『教派』主義」(sectarian)的排他性,職是之故,使用「教派」

來描述中國民間宗教的情境並不妥當。第二,Palmer 主張使用「救世團體」這個 術語,可以避開正統/異端的問題,較不會落入官方視角對於「邪教」的既定偏 見,讓研究者得以集中關注其自身的內在特質(Palmer 2011: 40-41)。如對於「秘 密宗教」一詞──特別是將其與「祕密會社」連上關係時,十分容易落入正統/

異端的視野,採納帝國對於正統/異端、正信/邪教的定義,從而落入他為的

(pour autrui)認識框架之中。救世團體所具有的宗教維度,往往因為救世團體 的叛亂屬性被官方檔案突顯的同時,而被忽略、甚至被否定存在的。

第三,本文認為,使用救度宗教這個名詞,是因為救度宗教雖然吸取了儒釋 道三教的養分,但其宗教之性質已異於三教,使得有必要以具有獨特性質的「宗 教」而非宗教之下的「教派」來區辨兩者。這點和馬西沙、韓秉方認為民間宗教 結社無法脫離佛道而發展,因而視之為「教派」而非「宗教」的主張,是截然不 同的(馬西沙、韓秉方 1992)。第四,「救度」或「救世」的形容詞都指涉了架

間社會的有機聯繫。(Duara 2003: 103-104)

在這裡我們看到了救世團體跨社會階層的作用,救世團體自仕紳階層與宗教專業 團體」則為救度宗教團體的浪潮,指涉實際的團體(Palmer 2011: 42),本文十分 同意Palmer對於這兩個術語適用範圍的的區分,也將以這兩個術語行文,不過仍 有一些細節差異需要說明。首先是關於救世團體的界定問題。David Jordan and Daniel Overmyer對於中國與台灣「民間教派」12的歷史背景考察中,列出這些民 間教派團體的基本特徵,包含世俗成員與領袖、自願參與的個人、分層組織

(hierarchical organization)、特有的信仰與儀式、自己信奉的經卷,或是婦女的 參與、庵堂、擁有創教者、教義等(Jordan and Overmyer 1986: 16)。Jordan and Overmyer所列舉的這些特點,除了特別提及這種信仰與千年王國(millenarianism)

和彌勒佛的連結之外,似乎無法成為我們清楚區分救世團體與非救世團體的準則,

因為我們也多少能在非救世團體上找到這些特點。

David Ownby認為救世團體有幾項基本特點:(1)以教祖型的師父為中心,

他們通常保證可以拯救身體、靈魂或世界;(2)師父傳播他們獨一無二的救世真 言;(3)以傳統修養為基礎,把道德視為必要但非全面的救世條件;(4)真言強 調懺悔和誠實;(5)部分救世團體參與了千年王國運動或起義(Ownby 2011: 134)。

此外,Ownby也提到無生老母、彌勒佛雖然是關鍵的因素,但並非所有救世團體 的共同特點,因此不列於主要因素之中。Palmer則區分救世團體的定義有四:(1)

12 Jordan and Overmyer 所述的實際上以救度宗教為主,因其提及「千年王國信仰,主張彌勒佛─

即未來佛的降生,意味著新時代的來臨」(Jordan and Overmyer 1986: 16)。

魅型領袖(charismatic leader)13或扶乩(spirit-writing)的引導下運行其組織

(Palmer 2011: 51)。

不論是 Jordan and Overmyer、David Ownby、David Palmer,他們所提出的定 義都有待商榷之處,比方說 Jordan and Overmyer 的界定,沒有辦法突顯救世團 體的特色以及與其他宗教團體的關鍵差異;Palmer 的界定因為他將「救世團體」

限定在民國時期(1911-1949),才特別提到「在國家登記為合法實體」,然而若 要開闊「救世團體」概念,那我們會看到許多遭到查禁的救世團體並沒有辦法登 記為合法實體,但這個界定僅是國家機器對於救世團體的政策,無法作為一個描 述救世團體內在邏輯或特有性質的標準。或者有些看法將救世團體的實踐視為民 眾宗教的成分,甚至未有區分,因此很難在救世團體、地方寺廟信仰、鸞堂之間 取得清楚的界限(Palmer 2011: 38),即使一貫道在台灣發展初期吸納了許多鸞堂 信徒轉變而來,但基於學術上的界定工作仍有必要做較清楚的區分。

當然,若要為「宗教」下定義,那說法可以是五花八門。就以 Émile Durkheim 來說,他著名的定義為「宗教是將神聖事物(sacred things),即被設為區隔的、

禁止接觸的事物相關的信仰與實踐(beliefs and practices)組成的統合體系,這 些信仰與實踐把所有對其依附者統合在一個稱為『教會』的道德共同體之內。」

(Durkheim 1995: 44)。Durkheim 認為宗教的首要功能為社會性和群體性的,因 此強調的並非為宗教的實質內涵(教義或教規等),而著重其社會功能,如他所 說「宗教乃是顯著社會性的事物。宗教表象是表達集體實在的集體表象;儀式是 產生於集合群體中的行為方式,並註定要激發、維持或者重新創造群體中的某種 心理狀態」(ibid.: 9-10)。無論如何,宗教是一種社會性的事務,或者以 Durkheim 的術語來說:宗教是一個社會事實。而要在宗教內區分宗教屬性,自然不能不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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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成員為非出家的世俗成員,且多半是自願參與結社的。將救度宗教的宗教 質性做有層次的區分,其與其他宗教之間的界線也更為清晰了。

民族學的宗教研究採取一個方法論的未知論(methodological agnosticism),

著重在宗教的社會性質,信仰本身的真假、神靈存在與否並非我們所關心的,如 Evans-Pritchard 所說,「民族學家並不關心宗教的真假……信仰對他來說是社會 學事實而非神學事實,他的根本關懷是這些信仰之間的關係、以及信仰與其他社 會事實之間的關係」(Evans-Pritchard 1965: 17)。教團或者宗教的社會面向,雖 然在宗教中看起來像是不重要的外殼(因為宗教自認為追求超越性的、彼岸的真 理),但若沒有這個外殼,我們也無從理解宗教了。在方法論上我們同樣參照 Durkheim 的提議,他說「無論宗教思想或宗教實踐都不是平均地分布在信徒中 間的;隨著人和環境的不同,人們也以不同的方式思考信仰和儀式」(Durkheim 1995: 4-5),不過與此同時,Ownby 指出對於救世團體的生命力的認識在於信徒 追求個人悔過或解除苦難,這是為什麼需要標明「救度」與「救世」的原因(Ownby 2011: 139),也正是因為在研究宗教的社會性質時,不能忽略宗教自有的教義與 教儀對於其社會活動的影響。畢竟人的社會生活根本上是物質性的,利益算計宰 制了人的行動,但是由意識形態所創造的世界觀卻能決定或影響「利益」的行進 路徑,就像在地表上鋪設公路後,車子就被規範於公路上活動。

二、三教合一與羅教系統

救度宗教與救世團體的宗教內涵,來自民間宗教「三教合一」的傳統。「三 教」亦即儒、釋、道三家,儒(Confucianism)14在漢代後長期作為中國官方的 意識形態,佛在漢末傳入中國後逐漸成為重要宗教,道則是在漢中後期才產生教 團,老子亦在唐代被追封為唐室先祖。三教起源發展不同,各自獨立,卻又在中 國逐漸發展出一套合流的體系。據羅香林〈唐代三教講論考〉,通過對唐代三教 講論15的具體考察,指出三教歸一之旨,在唐代久已普遍朝野。《新唐書》〈高祖 本紀〉中已有「三教雖異,善歸一揆」之紀錄;唐代學者亦有「理(宗教哲理)均 迹(宗教儀式)異」之說,而儒家學子兼通釋道教理者與日俱增,主張三教調和、

會三歸一的風氣已盛(羅香林 1968: 160, 165-166)。三教講論的時間延續,自唐 高祖至唐懿宗,殆逾兩百年,對於三教思想之調和有極大助益,更促使理學、心 學產生;在釋、道也發展出融合三教思想的全真教、居士佛教等。唐代建立起三 教合一的傳統,而後為理學、心學吸收,在民間派生為各種宗教學理與實踐。其 中理學的影響甚深,許多救度宗教教義可以在理學中探微,更可以從其道統論中 有孟子、無荀子來看這層影響。元代開始,中國民間社會中出現各種教派,即是

14 一般而言,將「三教合一」中的儒視為宗教(「儒教」),如 Max Weber 即明確地將「儒」定位 為中國的宗教之一。不過也有學者不贊同,如 David Jordan(焦大衛,丁仁傑譯 2012: 41)。

15 三教講論肇始於北周武帝,在唐代宮廷盛會時有三教聚會,主要為儒釋道三教經義的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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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教合一在庶民社會中廣泛流行的結果。三教合一或者「民間教派」,是立基在 民間信仰,以及三教既合且分的模糊地帶之上的再創造,因此三教合一同時吸納

三教合一在庶民社會中廣泛流行的結果。三教合一或者「民間教派」,是立基在 民間信仰,以及三教既合且分的模糊地帶之上的再創造,因此三教合一同時吸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