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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評價文獻回顧

在文檔中 技術創業之專利管理策略 (頁 23-0)

Ⅱ. 產研合作研究

2.1. 文獻回顧架構

2.1.3. 技術評價文獻回顧

在技術授權計價實務研究中,譚瑞琨、陳秉鈞(1996)[137]整理技術授權評價及權 利金決定方法的文獻,將技術評價方法區分為四類:(1)市場法:是在技術市場中,尋 找相同或相似技術之交易資訊,以此技術價格為基準,對目標技術進行評價。(2)成本 法:是以被授權者的立場,評估其自行研發或向第二技術來源購買相同或相似技術的成 本,以此成本水準作為技術評價的基礎。(3)收入法:是直接評估目標技術對被授權者 利潤的貢獻,衡量的基本方法是計算技術對未來現金流入或生產成本節省之淨現值,以 此值當作該技術的實際價值。(4)定性評估法:對新技術而言,其未來失敗的風險高,

尤其是產品的市場尚未具體成形的技術,其未來利潤無從評估,技術的獨特性使得市場 法不得而行,如果成本法不被採納,此時只得用定性評估分析法,透過協商討論,決定 此新技術的價值。

翁瑞聰(1993)[97]探討技術授權金之影響因素及其效果,研究結果顯示 1.「授權 者國籍」及契約之「限制條款」對權利金有影響。2.授權者特性、被授權者特性、技術 特性、產業特色及移轉過程特性會影響授權績效。

Bidault F.(1989)所著 Technology Pricing [9]書中將技術授權報酬分為持續支 付權利金(Running Royalty)、一次付清(Lump-sum payment)及相互授權

(Cross-licensing)等。從授權者立場探討技術計價談判的影響因素有六項,包含技術 的獲利能力、研發成本、機會成本、移轉成本、產業技術水準及侵權的罰金。

Boer F. Peter (1999) 著作 The Valuation of Technology [10] 提到科技授權 評價通常涉及智慧財產價值評估。授權費可以一次收取、每年支付一定額度、以年收入 的百分比來繳交,更複雜的是上述各種方法的混合。另外,Boer 也提到科技選擇權的觀 念,當公司在科技上的投資能使公司實現其願景時,公司才會執行這個選擇權,科技選 擇權包含履約的權利、確保權利所需的資本需求(如現金或股票等)、技術性知識及專業 員工等。

劉尚志、古光宏(1992)[134]研究技術計價的影響因素將技術報酬的型態分為四項 (劉尚志等,1992):權利金、一次付清、相互授權及技術作價入股。

洪振添(2000)[93]介紹常用智慧資產評價模式及其應用,智慧資產價值係指「公平 市價」,即在公開市場與商業行為下,標的資產之買賣雙方皆認為合理與願意成交的價 款。國際上慣用的模式包含: (1)成本法;(2)市場法;(3)損益法。其中損益法為實務 上應用最廣的模式,在損益法中,使用「標的智慧財產」的經濟效益的財務預測,可包 含三類:(1)營業效益預測、(2)續存年限預測;及(3)財務預測之風險評估 。 2.1.4.衍生公司文獻回顧

政府或學術界可與業界合作開發技術,並進一步成立衍生公司(Smilor, R. W.

等,1990)(Bart Clarysse 等,2005) [6,56]。Morten Steffense(1998)等人[43]探討新 墨西哥大學(University of New Mexico,UNM) 55 個研究中心的六家衍生公司,並指出 近年來學校與政府已建立鼓勵衍生公司成立的組織及管理機制。Elias, G.

Carayannis(1998)等人[21]也探討美國聯邦贊助的研發機構如:Sandia National Laboratories(SNL)、Los Alamos National Laboratory(LANL)與美國空軍 Phillips 實 驗室成立四家衍生公司,以及日本國家實驗室(NIRIM)、Tokyo Institute of

Technology(TIT)與 Nogakuin 大學成立三家衍生公司的過程。

David B. Audretsch, Eric E. Lehmann 及 Susanne Warning (2005) [18] 研究 在德國學術研究人才與資產外溢 (Spillover) 與新創公司的位置選擇之影響,從許多

構,以取得更充足的知識外溢 (David B. Audretsh 等, 2005) 。其中造成影響的主要 因素為特定知識內容(Knowledge context)與特殊的知識外溢機制(Spillover

mechanism)。

美國自 1980 年制定拜杜法案(Bayh-Dole Act)將國有研發成果轉讓與研發機構管理 與運用,David C. Mowery 與 Arivids A. Ziendonis(2002)[19]研究拜杜法案對於 California、Stanford 與 Columbia 等美國大學之專利數量與品質的影響,其中發現 Bayh-Dole 法案之成果下放後對於大學之專利的申請數量與專利授權的數量有明顯的 增加,尤其對於新進入的研究學者更有鼓舞的作用,換句話說,Bayh-Dole 法案對於美 國大學的研究文化有顯著的影響(David C. Mowery 等,2002)。但是,成果下放不ㄧ定對 於專利的品質增加有貢獻,Bhaven N. Sampat、David C. Mowery 與 Arvids A.

Ziedonis(2003)[8]的研究顯示,在成果下放後從專利引證案的次數分析,Bayh-Dole 法 案後專利的品質反而有明顯下滑。

彭鴻凱、虞孝成(1993)[116]研究台灣精密機械產業新創公司,分析產業的現況、

剖析產業的競爭態勢以及確認公司的關鍵成功因素,歸納整理出台灣精密機械產業新創 公司的成功因素包括:(1)生產管理及品牌形象之建立;(2)與供應商關係及外部資源 結合能力(3)產品替代性程度及利基市場;(4)政府政策及資訊運用能力;(5)財務 管理能力;(6)產品創新及服務能力(7)公司成本領導策略;(8)產品差異化策略;(9)

穩定成長的營收及行銷策略;(10)策略主導;(11)強烈的學習慾;(12)工作堅持;(13)

實事求是(14)創新精神等共 14 項。

謝俊立、楊千,(2001)[136]研究高科技創業中,提出四種不同衍生公司的模式,並 利用不同之策略工具如簡化之 Bell-Mason 檢驗法、價值鏈檢驗法、經營模式與獲利模 式檢驗法、及模式及策略比重對應法來找出最佳衍生公司之模式(謝俊立、楊千,2001)。

並以宏碁公司衍生成立友達公司為實例,分析衍生公司之團隊、資金、產品、技術、行 銷及產業環境整體配合並創造出綜效之過程與結果。

郭年益、陳怡之(1997)[104]研究研發單位成果衍生事業之模式與其影響因子,文 中以世界先進與 SEEDNet 為實證研究對象。並將我國研發單位推動衍生事業在政策面、

組織面、技術面與人力資源面之重要影響因子以及個案觀察所得之現象作一分析與提出 建議。

楊維鈞、劉尚志(1999)[121]研究技術創業之經營策略,並利用環境、組織、策略 三大經營構面,探討現今國家總體環境對創業之影響、技術創業之環境特性與競爭要素 及新創企業之核心能力與進行之價值活動。並以交易成本理論,分析創業歷程中常見的 交易成本議題,如新創企業之代理問題、投資契約的效能、董事會與投資後管理、外部 力量的影響、跨越鴻溝經營問題。並以賽局理論模型,提出解決的機制與因應的競爭要 素。在新創企業的創業歷程中,本研究根據實證研究歸納出新創企業所應具備之核心能 力以及相匹配實施的企業價值活動,這些價值活動可歸納為產品/技術開發、創業團隊 互動、董事會結構、財務管理與資訊網路等五大構面。

楊宜興、張元杰、陳明惠、滑明曙(2005)[119],從學術創業家領域探討創新、創 業與知識創造,研究中表示體制層次、組織層次及個人層次中有五項因素會影響台灣學 術界創新與創業意願,包含體制層次-創業正當性、組織層次-基礎建設支持與獎勵支持 及個人層次-創業網絡與創業意圖(楊宜興等,2005)。此外如創新與創業華活動(如專利 產出、授權產出、開創新公司與創業收入)與學術卓越(如論文發表)有正向關聯。

2.1.5.技術作價入股文獻回顧

業界合作機制中將技術授權的價值以股票支付,或是換取其他權益(如交互授權) 都是可行的方式(何淑敏、林嬋娟,2001)(Michael J. Bray, 1998)[80,41]。

Gideon D. Markman (2005) [25] 等人從技術移轉辦公室 (Unversity Technology Transfer Offices, UTTO) 的角色探討 UTTO 的運作機制與授權策略對創新事業的影 響。研究顯示,授權金以作價入股(Licensing-for-equity Strategies) 對於創業活動 有正向關係;而傳統以現金回收的授權金(Licensing-for-cash)策略對於協助創業活動 最無關聯(Gideon D. Markman,2005)。

Michael J. Bray(1998)[41]指出大學完成技術授權後,賣出衍生公司股票的收益 比傳統授權金的方式所產生之收益高許多倍(Michael J. Bray,1998),而取得衍生公司 的股票的理由包括:(1)可以給予技術授權者更大的談判自由,(2)即使當衍生公司將所 獲授權之技術淘汰時,股票可以讓學校收益增加,(3)可以比逐年收取授權金更能一次 獲得現金。

Nesheim, J. L.(1997)[45]介紹美國 High Tech Start Up Company 成立的資金籌 募可分為:種子資金(Seed Round)、第一回合集資(First Round)、第一回合與後續階段

L.,1997)。Stross 針對每一回合集資過程,指出一般計算集資公司市價評估,可分為投 資前評估(Pre-money Valuation)與投資後評估(Post-money Valuation),不同階段集 資雖所獲得相同資金數額,但所出讓的股數卻大不相同,此即為技術股在公司不同階段 因其價值不同所產生的差異(Stross, R. E., 2001) [57] 這些差異往往是集資公司與 投資公司交涉之利益衝突所在,而此差異在沒有市價參考資訊,完全由投資兩方交涉談 判。

何淑敏、林嬋娟(2001)[80]研究中說明「技術作價入股」是指投資人以其所擁有之 專利權與專門技術等無形資產抵繳公司之股款。從上市上櫃電子類公司之財務報告,探 詢移轉技術時辦理技術作價入股的狀況,發覺技術作價入股活動尚未普遍,主要原因是 技術作價入股申請條件嚴格、文件審查嚴謹、投資者尚未具有技術作價入股觀念、以及 有其他替代技術作價入股方案等。而在引進團隊之技術時,可有下列方案提供技術團隊 報酬: (1)依技術合作案方式給付權利金;(2)依承攬契約給付技術服務報酬;及(3)依 專利權或專門技術作為股本投資(林嬋娟、何淑敏,2001)。

李光世、林嬋娟(2003)[88]從會計的角度整理美國與我國技術股之實務,其中主要 差異包含(1)股票面額發行規定之差異;(2)證?交易所得稅之課徵差異;及(3)特別股之 轉換條件差異。研究中進ㄧ步分析我國技術股的模式設計包含,(1)技術作價入股、(2) 技術權利出售換取公司股票入股、(3)舉債入股、(4)分段出售老股取得資金再增資入 股、(5)以現金增資溢價之資本公積、(6)以特別股之特別條件設計與員工認股權證之發 行等等方式(李光世、林嬋娟,2003)。研究結果顯示(1)並無最佳的技術股模式;(2)技 術股的觀念、認識及功能認知並不普及;(3)我國與美國的技術股法令規定殊異。

經濟部依據科技基本法規定,改變業界合作政策,並規定「運用研發成果所獲得之 收入包括授權金、權利金、價金、股權及其他權益10」,因此,經濟部與財團法人研究機 構可以合法地以股票作為技術移轉收益方式之一,這對經濟部與財團法人研究機構是一 項創新的政策挑戰。

技術作價入股的方式可依經濟部 57 年 6 月 3 日公佈之專利權及專門技術作為股本 投資辦法的第五條作價管理程序辦理 (本法雖於民國 86 年 09 月 24 日廢止,但民國 89

10 經濟部科學技術委託研究發展計畫研發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四章 研發成果之收入:

10 經濟部科學技術委託研究發展計畫研發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四章 研發成果之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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