Ⅴ. 技術創業之專利管理策略模型
5.4. 類型三:專利權引進與授權策略
類型三,有技術進入障礙,但是主要市場國家並無競爭之技術或產品已申請專利。
在此類型中,重點在技術提升與技術引進,可藉由專利分析找出可引進與授權之專利與
技術,提升技術與商品化成功機會。
由於授權談判涉及技術買賣市場、技術評價、談判技巧、授權契約的法律問題以及 產業競爭狀態等等,已經不僅僅是研發人員的工作,更應包括行銷人員、專利工程師以 及法務人員都應共同參與,在各盡所能、互補所需才能做出正確而準備充分的授權談 判,所簽訂的授權契約才能達到雙贏(WIN-WIN)的授權結果。
5.4.1.搜尋可引進之專利技術
專利文獻檢索之目的,不僅可以作為創新的發明保護、判斷是否符合可專利性、避 免侵權;以及進行特定專利之有效性分析、了解專利狀況、並作為技術趨勢之預測與分 析之用;也可以做為引進技術之查詢與具體方案之檢索。
過電腦網路可以查詢的資料庫網址很多,目前以免費的方式提供檢索的網址有下列 不錯的網址(表 5-1):
表 5-1、專利資料庫網址
站名 網址
美國商標專利局(美國專利) http://www.uspto.gov/patft/index.html 歐洲專利局(歐洲專利) http://ec.espacenet.com/
日本特許聽(日本專利) http://www.ipdl.ncipi.go.jp/homepg_e.ipdl http://www.jpo.go.jp/
大陸專利局(大陸專利) http://www.sipo.gov.cn/sipo/zljs/default.htm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台灣專利) http://www.tipo.gov.tw/patent/search_patent/search_patent .asp
全國工業總會(台灣專利) http://www.patent.org.tw/
文崗資訊(台灣專利) http://www.patentpilot.com.tw/
中華民國專利資訊網 (台灣專利)
http://www.twpat.com/Webpat/Default.aspx 亞太智慧財產權發展基金會
(台灣專利、中國大陸專利) http://twp.apipa.org.tw/
http://www.apipa.org.tw/cnipr/cniprdb.htm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2006/07)
最常用之專利資料庫檢索欄位為:專利號碼(Patent Number)、受讓人(Assignee)、
發明人(Inventor)、專利名稱(Title)、摘要(Abstract)、申請日(Application date)、
IPC(國際專利分類號)、UPC (美國專利分類號)及專利權利主張範圍(Claim)等。 將所 知之欄位,輸入相關技術關鍵字(Key word),或於受讓人(Assignee)下指定欲查明之 公司名稱等,再運用 And、Or 及 Not 等邏輯運算元不斷修正測試,即可檢索出相關專利 文獻。主要檢索策略如下:
1.關鍵字(Key Word) 定義與查詢:從產品、技術功能、技術原理、以及欲解決問 題等,定義所欲檢索之關鍵字,在專利名稱(Title)、摘要(Abstract)或是全 文檢索。
2.受讓人(Assignee)、發明人(Inventor)查詢:從市場中已有的競爭者或是產品供 應商以及研發機構,與關鍵字交叉查詢。
3.從已選定之專利中,進一步了解引證狀況(citation),從向上引證查詢了解該 專利曾經引證之前案,或是向下引證了解該專利被引證之後案,可以擴大技術 來源之範疇。
4.從已檢索之特定專利文獻,進一步了解其有效性,以及是否已讓與他人,以確 定該專利之有效受讓人。
5.4.2.授權談判
技術授權計價是技術授權者與被授權者雙方談判的結果,而技術授權評價文獻也有 許多(譚瑞琨、陳秉鈞,1996)(Boer F. Peter,1999)(洪振添,2000)[137,10,93],可依 實際技術引進談判需求使用適當的評價方式,協助降低新創事業之技術引進成本,使營 運資金能有效運用。重要的技術授權談判考量要素如下:
1.新產品技術的市場潛力。
2.該技術或產品處於生命週期之階段。
3.技術內容與技術研發成本。
4.未來商品化之後續投資成本。
5.研發風險與技術替代來源。
6.技術授權之輔導與人才培訓。
7.專屬與非專屬授權。
8.授權使用範疇、使用地區與期間。
9.技術改良之衍生 IP 歸屬與分享。
10.技術授權金或權利金支付方式。
11.侵權風險以及損害賠償成本與責任分擔。
12.違約罰則。
13.合約終止。
14.準據法。
由於整個談判過程都是處於資訊不對稱的情境下,彼此都不一定完全掌握對方的談 判底限,因此,利用不同的談判策略就是希望能探查出可能的底限,最後的結果是在雙 方可以接受的成交區域中找到妥協的折衷點。
5.4.3.交互授權
專利法中也有對於專利交互授權有所規範,包含再發明之交互授權、以及產品專利 與製造產品之方法專利之交互授權。
1.再發明之交互授權
專利法第 78 條定義再發明為「利用他人發明或新型之主要技術內容所完成之發 明」,「再發明專利權人未經原專利權人同意,不得實施其發明」、「再發明專利權人與原 發明專利權人,得協議交互授權實施」、「協議不成時,再發明專利權人與原發明專利權 人,得依第 76 條規定申請特許實施」51。因此若有再發明的專利權可以使授權談判更有 談判籌碼。
2.製造方法專利權人與物品專利權人之交互授權
專利法第 56 條規定「物品專利權人,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專有排除他人未經其 同意而製造、為販賣之要約、販賣、使用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該物品之權。」,同條第 二項規定「方法專利權人,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專有排除他人未經其同意而使用該方 法及使用、為販賣之要約、販賣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該方法直接製成物品之權。」,專 利法 78 條第三項規定「製造方法專利權人依其製造方法製成之物品為他人專利者,未 經該他人同意,不得實施其發明」,製造方法專利權人與物品專利權人若為不同人,得 協議交互授權實施。「協議不成時,製造方法專利權人與物品專利權人得依第 76 條規定 申請特許實施」52。因此,新創公司若有產品專利可以與他人之製造方法專利交互授權,
可以使授權談判更有談判籌碼。
51參考我國專利法(民國 92 年 2 月 6 日修正),第 78 條:
再發明或製造方法發明所表現之技術,須較原發明或物品發明具相當經濟意義之重要技術改良者,再發明或製造方法專利權人始 得申請特許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