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理論建構與研究方法
第一節 回顧過去研究成果
三、 探尋可能之理論基礎:以助理分類的角度切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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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助理此一工作對個人帶來的啟示與成長(蔡曉雯 2003)、擔任助理所 需要的能力與其績效指標建構(陳淑貞 2004)、探索助理的工作內容(林麗真 2007)、助理所扮演的政治公關角色(林立生 2007)、分析助理所使用的資訊 來源,與公設幕僚單位所提供資料之使用情形(田倩惠 2009;曾愛文 2011)、探討立法委員與助理所形成之政治生涯「命運共同體」,對助理勞動條 件的影響(洪雅亭 2014)等。國內文獻數量更少且更為零碎的狀況下,當然 也對國外文獻留下的遺憾並沒有很具體的回應。
三、 探尋可能之理論基礎:以助理分類的角度切入
綜上,既有文獻留下了以下三個問題待釐清:助理的立法涉入程度是否會 隨著問政方式而有不同?而具體來說又是涉入了立法問政的哪些環節?最後,
是否有問政方式以外的因素會影響助理的立法涉入呢?
要細緻地回答助理的立法涉入與問政方式之關聯,或更仔細地檢視助理在 某種立法問政各環節的涉入程度,困難之處或許不是理論上的,而是如何調整 研究設計以取得更為貼切的資料,這並非文獻回顧所要處理的重點,容後說 明。而釐清可能影響助理立法涉入的因素,則必須從既有理論基礎出發,否則 如果只是天馬行空的針對各種變數進行統計分析,形同大海撈針,理論基礎也 並不穩固。但如同前述,回顧國內外以助理為主要研究對象的文獻,對於助理 立法涉入的討論略顯單薄,遑論有一解釋性的理論。
但這並不意味著既有的研究基礎,對於本文的初探性工作毫無助益,這只 代表需要往更根本的方向尋找理論基礎。「國會助理」一詞本質上是一種職業 別,而對於職業別的分類,某種程度即可被理解為一種既有的理論框架,畢竟 現存分類不可能是毫無根據的,分類的基礎必為與該職業別有關的重要變數,
而這些分類的依據或能為初探性研究提供一些指引。這樣的嘗試並非標新立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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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7;甘霖 2003),此種分類雖細節上有所出路,但共通點均在於不僅單純的就 助理的工作性質做分類,而更重視助理工作內容與立法委員的互動狀況。互動‧
聚焦在主雇雙方的互動關係。正如 Salisbury 和 Shepsle(1981)所提出的洞 見,助理和國會議員是緊密且融為一體的政治企業。在立法院也有類似的狀‧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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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更深入地分析,究竟不同的互動模式對助理立法涉入會產生怎麼樣的影響 呢?顯然概念性的分類,雖然提供了後續研究開展的契機,但也留下了很多待 解疑問。
以例釋之,分工模式分類中的「議員強助理弱」類型,概念上是立法委員 有主導地位,但具體來說立法委員是主導了立法問政中的哪些面向?是全面主 導,致使助理完全沒有任何涉入空間?還是助理仍有涉入,但又是參與在哪些 環節呢?而所謂的「主導」、「強弱」又有何意涵呢?分工模式會對立法涉入產 生怎樣的影響呢?對於不同的立法參與行為,分工模式對助理立法涉入之影響 會是一致的嗎?
以溝通模式為依據的分類模式,同樣地留下了類似的謎團,和立法委員溝 通阻礙多寡,與立法涉入程度有何關係呢?會因為溝通成本最小,因而導致該 名助理更有機會涉入立法問政過程嗎?以上問題都須透過更進一步的研究才能 解答,唯有進一步且完整地理解了問政方式、分工及溝通模式,對助理立法涉 入程度的影響後,過去研究對助理的分類才會更具學理上的價值,更俾利相關 研究的賡續開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