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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理論建構與研究方法

第三節 研究設計與方法

一、 研究範圍與研究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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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筆者認為,當助理能越直接的與立法委員溝通時,意味著立法委員可能 予其更高的授權程度,涉入國會問政的方方面面。另外也可能會更頻繁地與之 討論與採納其建議。若這樣的猜想是對的,那個人型溝通模式的助理應該有最 高的授權程度、討論頻率與意見採納頻率,反之科層型則在立法涉入的各面向 中應為墊底。因此於溝通模式部分作出如下假設,在控制了問政情境後:

C1:三種溝通模式中,科層型授權程度最低 C2:三種溝通模式中,科層型討論頻率最低 C3:三種溝通模式中,科層型意見採納頻率最低

第三節 研究設計與方法

一、 研究範圍與研究方法

本文將以第九屆立法委員之國會助理為研究標的,不過立法院正副院長的 立法問政模式與一般立法委員大相徑庭,如:原則上不提出質詢、法律案及預 算案,因此將其排除。另外國民黨籍立法委員簡東明因涉及賄選,並在 2017 年 6 月 12 日被屏東地方法院依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判處 5 年有期徒刑。

同時自一審判決結束後,簡東明委員就已遭到停權處分,因其無法行使職權故 也將之排除。扣除此三位較為特別的立法委員後,對其餘 110 位立法委員助理 進行研究。

不過每位立法委員的助理絕對不只一人,人數也都不一致。另外,助理並 無公務員資格,其業務成果也就不像常設幕僚單位一般,屬於政府公開資料的 範疇,也就無法以政府公開資訊來了解其執掌與工作樣態。就實務上來說,助

的發生,進而高估了理論的解釋力(Mahoney and Goertz 2004)。舉例而言,

若法案助理大多為資深程度較高的助理類別,則本文就可能高估了助理因素對

究法,但調查對象是國會議員;又如 Salisbury 和 Shepsle(1981)與

Schiller(1995)使用的則是檔案分析法。筆者也曾考慮過往文獻使用的研究方 法是否可行,不過當研究主題從「美國」個別委員助理轉向「臺灣」時,檔案 分析法顯然是不適合的。究其原因是,Salisbury 和 Shepsle(1981)與

Schiller(1995)的研究基礎都是立基於國會職員指南(Congressional Staff Directory),因此前者才能整理出個別委員助理的流動狀況、而後者也才能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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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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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理名單,是由各立法委員辦公室自行填寫申報,該名錄上也敘明「本名錄僅 供聯絡、不作任何證明或依據之用」,因此即使不考慮近用問題,該名錄的可信 度也有不小的問題。

小結以上,要針對立法院的個別委員使用檔案分析法顯然有許多難以克服 的障礙,因此調查研究法或許較為適合。那本文為何是針對助理進行調查,而 非國會議員呢?究其原因是筆者想更直接的了解助理的立法涉入程度,本文認 為立法委員對其助理立法涉入程度之了解,絕對不若助理本人清楚,若訪問對 象均為立法委員則會影響測量的內部效度,因而選擇以助理為調查對象。

不過這樣的研究方法與對象選擇也並非毫無缺點,首先僅以調查法進行研 究,可能會僅能觀察到變數間的關聯,即使透過統計方法可以進一步釐清因果 關係,也容易忽視因果關係背後的細緻推論。再者,必然會面對自我回報(self reporting)的方法論挑戰,本文僅針對助理進行調查,非常有可能因此高估了 助理的立法涉入程度。為補足此兩部分的不足,本文將會在調查與資料分析結 束後,採立意抽樣分別針對四位不同資深程度、性別的立法委員進行質化訪 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