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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二節 研究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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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中的具體工作樣態究竟為何呢?而國會助理在國會議事過程中的涉入程度又 有多高?而國會助理在國會議事的涉入程度又受到了什麼因素影響呢?筆者認 為若能釐清這些問題,能夠幫助吾人更加了解國會的運作。本文試圖了解國會 助理在立法委員進行國會議事過程中所扮演的角色,與其立法涉入程度,並釐 清立法涉入背後的運作機制。更希冀能以實證資料,強化過往有關國會助理研 究之理論基礎。

第二節 研究問題

一、 誰是助理?

若本文對研究問題的敘述僅停留在「國會助理」與「國會議事」上,就有太 過含糊籠統之虞了。首先,國會助理究竟明確指的是哪群人呢?廣義來說,只要 在立法院服務並協助立法委員參與議事者均屬之,而在立法院來來去去的從業人 士繁多,大致上可依是否具有公務人員身分及其服務對象分為三種,分別是立法 院常設幕僚人員、黨團助理、與個別委員助理。立法院常設幕僚人員指的是服務 於專業支援幕僚系統之人員,所謂專業支援幕僚系統則是指自 1999 年修改《立 法院組織法》後,由立法院正式編列預算常設的法制局、預算中心及國會圖書館

(黃秀端、陳中寧與許孝慈 2017)。各該常設幕僚人員之服務對象為全院委員,

負責提供有關預算案、法律案、院內議事、時事議題等事項之資訊與專業研析。

而黨團助理及個別委員助理均不具公務人員資格,且其服務對象則僅限於其雇主,

即各黨團或個別委員。黨團助理之聘任依據為《立法院組織法》第 33 條,該條 敘明:「每屆立法委員選舉當選席次達三席且席次較多之五個政黨得各組成黨團」, 該條也授權各黨團得支領公費聘請 10 至 16 名黨團助理,負責協助各黨團掌握會 議進度、聯繫並動員所屬委員、召開黨團記者會等等。最後個別委員助理則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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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立法院組織法》第 32 條之授權聘用,每位委員得聘請 8 至 14 名助理,協助 個別委員參與國會議事。

由於常設幕僚人員與黨團助理之服務對象都不僅限於個別委員,實難區分甚 至是測量其工作成果所帶來的可能影響。舉例來說,法制局不定期會針對法律提 案、社會議題、兩岸關係等主題作出評析報告,不過這些資料每一位當屆立法委 員均有權參閱,反之立法委員也可能不予參考。在此狀況下,法制局的研究成果 究竟有無對立法委員於國會議事的過程產生影響呢?如果有,又是在「何時」對

「哪位」立法委員產生影響力,影響的又是「哪種」國會議事呢?對於這些問題 都還沒有很好的處理方式前,本文若將研究對象設定在服務對象較廣的常設幕僚 人員或黨團助理,反而會一無所獲。因此本文將聚焦在個別委員助理上,1探討其 在立法委員的國會議事過程中扮演何種角色,又能發揮多少的影響力。具體來說,

即助理在國會議事中的涉入程度有多深?進一步要問的則是,又是哪些因素影響 了助理國會議事的涉入程度呢?

二、 什麼是國會議事?

若只釐清了本文的研究對象為個別委員助理,還稱不上清晰了本文的研究 問題。本文的研究關懷是,國會助理對國會議事的涉入程度有多高,又受什麼 因素影響呢?但究竟本文關心的國會議事,指的是立法委員眾多的代表行為中 哪一個部分呢?而國會助理的又在其中扮演了何種角色呢?

過去的研究便指出,國會議員在代表行為上往往面臨兩難,一方面國會議 員是各自選區的代表,必須得代表選區與選民的利益;另一方面又身為國會的 一份子,必須為整體國家利益作出決策與立法(盛杏湲 2005),這樣的「兩 難」正好勾勒出了立法委員代表行為的基本架構,正因為國會議員要面對兩個

選區並對其負責,因而會從事選區服務與立法參與(Davidson 2010)。而本文關 心的國會議事應是屬於國會選區範疇的代表行為,即立法參與的部分。 議員的行為,這都會增加研究對立法參與行為的測量誤差(Hall 1986)。在學理 上可將立法參與行為分為正式與非正式兩種,正式立法參與即立法委員在正式

和國會議員有良好政治關係,那必得先贏得助理的信任」(Gerrity, Hardt and Lavelle 2008, 913)。此種觀察也暗示了,助理對於非正式立法參與有著重要 影響。除了上述例子可以說明助理涉入立法問政的可能性外,國內有關於立法

出,因而有動機透過代表行為將利益帶回選區(bring home the bacon),以便 連任(Mayhew 1974;羅清俊 2000)。此觀點成功解釋了滾木立法的起源,幫助 研究者了解為何會有照顧選區特殊利益法案的存在,卻無法解釋國會議員為何 會提出與自身選區無關的法案。因而有些學者提出了另一種論點,其指出國會 議員也可能透過特別關心某類法案來建立其議題所有權(issue ownership),藉 此塑造自身專業形象來增加連任機率(黃士豪 2017),而非總是單純的回應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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