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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結論
「在談這問題的時候應該先確定一個概念,就是助理是一個影武者,很重 要;助理是一個無名英雄。我們要了解一句話,立委的成功,就是助理的 成功;助理的成功,也是立委的成功,兩者是息息相關的。一個成功的立 法委員,背後一定有很多優秀的助理,我想這句話就是對助理的肯定。」
─第九屆立法委員暨民進黨團總召柯建銘(立法院公報 2018)
誠如本文第一章所述,國會舞台上的媒體鎂光燈與學界研究關懷大多聚焦 在立法委員身上,立法委員本人也鮮少提及其背後的團隊成員與其運作機制。
這往往誤導了一般民眾,讓其以為立法委員總是單打獨鬥,立法委員也各自被 安上了各式充滿濃厚英雄主義的代名詞,諸如:「戰神」、「戰將」、「女超人」等 等標籤,人人耳熟能詳。這樣的現象或許是民主政治選舉文化中的必然結果,
筆者無意贓否好壞,但也因為如此,鮮少聽到立法委員在公開場合談論其團 隊,立法委員團隊的運作機制始終是國會政治中較為隱晦的地帶。很幸運地,
國會透明的理念日趨盛行,從第八屆中段開始有了議事轉播,第九屆則將相關 工作做得更加全面且完善,例如:開放黨團協商直播、設立國會頻道等。立法 院內也掀起了國會改革的聲浪,其中國會助理也進入了國會改革的議程中,因 而在 2018 年 10 月 25 日,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針對「國會助理法制化之推動 計畫」進行了討論,與會的立法委員也公開針對主題進行發言,也因此能用影 像與文字紀錄下立法委員對助理制度的看法,機會實屬難得。
本節一開始的引言便是擷取自該場會議的文字紀錄,在本文寫作之時,柯 建銘委員已擔任八屆立法委員,也時任國會最大黨的黨團總召,其看法之權威 性無庸置疑。他在該次會議的一開始,就給予了助理極高的評價,這也佐證了 過去研究與筆者的觀點無誤,助理的確是立法運作中重要的一環,立法委員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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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視為政治企業,而立法委員與助理的確也是政治的生命共同體。
筆者的學術關懷也是從這樣的觀察中出發,的確各界都十分肯定助理的貢獻 與重要性,但有關助理的立法涉入仍是十分模糊,因此提出了一些重要問題,包 含了:助理具體來說涉入了那些立法問政的環節、涉入又有多深;又是哪些因素 影響了助理國會議事的涉入程度呢?
為了回答這些問題,顯然需要更完整的理論工具與研究框架,因此筆者首 先釐清了所欲討論的問政方式,選取了三類立法委員主要的立法參與形式,分 別是法律提案、預算提案以及質詢。同時也進一步界定立法涉入的概念,將之 分為授權、討論以及意見採納等三個面向,同時也從助理分類的角度切入,擴 充了既有的理論內涵,細劃出了問政情境、分工模式、及溝通模式等三變數。
除了在理論上的工作外,筆者也進一步針對各變數提出了可驗的研究,並以量 化調查與質化訪談兩種研究方式進行,雙管齊下以完整妥適地回答研究問題。
簡言之,筆者關心助理在不同問政方式、問政情境、分工模式與溝通模式下,
立法涉入的程度有多深。除了描述其涉入程度外,更重要的是,筆者也提出了 一套理論架構,試圖解釋為何助理在不同情況下立法涉入的程度會有差異。
一、 研究發現一:助理涉入有多深?
在研究發現方面,筆者發現助理在立法涉入的三個面向中,均有相當的參 與,在授權程度方面,無分問政方式與問政情境,助理獲高、中度授權者均為 多數。進一步說,若忽略問政方式與問政情境的差異,將六種問政方式與問政 情境組合之高度授權佔比作平均,可得有 49.07%的助理獲得高度授權,即其對 立法委員問政過程中的議題設定有相當影響。而用同樣的方式推估,獲得低度 授權的助理僅占 15.74%,意即接近八成五的助理對問政過程中的實質內容撰寫 是有相當自主性的。由上可知,在授權環節助理並非單純是立法委員意見的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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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者,在議題設定與實質內容撰寫此兩方面有相當自主性,才是立法院運作的 實際狀況。
在討論環節方面,若暫時忽略問政方式與問政情境兩變數,有近八成 (78.35%)的助理表示,立法委員會在立法問政的過程中徵詢其意見,顯見大部 分時間立法委員的確需要透過討論,來獲取助理的幫助。
最後在意見採納環節,若以意見採納二分類的角度來看,無論問政方式或 問政情境,均有接近九成的助理表示立法委員會採納其意見。但改以意見採納 四分類的角度切入,僅有 19.53%的助理表示,立法委員總是採納其意見。兩相 對照,吾人可以知道,助理的確在立法委員決策的過程中有所貢獻,但立法委 員絕非橡皮圖章照單全收,還是相當的有自己的想法。
二、 研究發現二:問政情境
在問政情境方面,筆者原先預期當問政情境較為重要時,立法委員會拿回 主導權,進而降低助理的授權程度與意見採納頻率,但同時也會更頻繁地透過 討論尋求助理的協助。研究發現,這樣的推論不完全對,問政情境對授權與討 論頻率的影響確如預期,但在意見採納頻率部分則是影響不大,但這樣的結果 仍表明,在討論助理立法涉入深淺時,問政情境的確是重要的外生變數,不能 將每次立法問政都混為一談討論。
三、 研究發現三:問政方式
在問政方式部分,筆者發現原先認為能以「立法委員對各問政方式的關心 程度」此一變數,預測助理於三種問政方式的立法涉入程度高低,此推論有些 太過樂觀。經過量化分析後,可知關心程度僅成功預測了助理在討論面向的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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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深淺,在授權與意見採納環節,則有部分出入。而歸納質化訪談後,得出了 預算提案本身困難度較高且具有手段性,因而較不受重視。同時也發現了原先 的推論忽略了在授權與意見採納環節中,立法委員尚會考慮政治風險,也解釋 了為何量化分析為何不如預期。
四、 研究發現四:分工模式
而在分工模式方面,分別在三種不同問政方式與問政情境間驗證了 D1 至 D3 等三個假設,研究結果發現,僅有預算授權假設並不成立,其餘問政方式與 情境的組合下,研究假設均是成立,即當資深立法委員搭配上資淺的助理,助 理的立法涉入程度就較低,反之亦然。顯見以分工模式角度切入理解助理的立 法涉入程度,是十分合適的。但也發現立法委員與助理的資深程度互動關係十 分複雜,並非單獨能對助理立法涉入程度產生一致的影響,往往是條件式地產 生影響,此也符合過往文獻與理論架構過程筆者所指出的,要將立法委員與助 理的變數放在一起討論,獨立出來討論的價值並不大。而質化訪談的資料也相 當支持量化分析的結論,受訪立法委員的發言內容,的確相當支持本部分假設 的內在邏輯,但也點出了立法委員與助理互動的複雜性,須併同考量兩者狀 況,才是比較完整且貼切的理解。
五、 研究發現五:溝通模式
溝通模式算是本文初探性嘗試比較可惜的一個部分,筆者試圖以溝通成本 此一角度擴充既有理論內涵,並以助理的受信任程度與資深程度測量溝通成 本。但本部分假設成立的狀況並不理想,在十八種問政方式與問政情境的組合 中,僅有九組假設成立,且在成立的組合中並無找到特定規律。同時,不同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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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工模式不分的是,在分工模式的分析結果中,筆者發現立法委員與助理資深 程度大致上是符合假設的內在邏輯,僅是在特定條件下才會產生預期中的影 響;但在溝通模式中,助理受信任程度往往影響不大,有時甚至產生與預期中 相反的效果,端看量化分析結果,實難謂筆者在溝通模式方面的嘗試是成功 的。而在質化訪談的過程中,筆者也試圖回應本部分預測失準的原因,認為本 文單以「立法委員助理共事年資」與「在立法院服務的年資」來測量溝通成本 顯然是不夠的,政治攻防判斷的敏感度、助理個人的專業背景及個人處事風 格,也是立法委員十分重視的,未能將這些納入測量中,應是分析結果不理想 的主因。
六、 研究限制與展望
筆者在研究方法部分即指出本文至少有三大研究限制,一是僅將第九屆立 法委員與助理納入研究範圍,因此研究結論僅能推論本屆立法委員與助理之互 動;以及僅針對資深法案助理進行調查,可能會高估了整體助理的立法涉入程 度;以及最後本文僅使用獨立性檢定、平均數檢定、交叉表比較等方式進行量 化分析,的確會讓本研究的量化結論變得較不牢靠。實際研究後發現,分析方 法所帶來的限制,在分工與溝通方式部分尤為明顯。因為本研究所得的研究樣 本本就較少,僅有 87 個有效樣本,而在上該兩部分的討論中,又將研究樣本細 分為三到四類,致使連基本的獨立性檢定與平均數檢定都變得並不可靠,僅能 透過觀察交叉表細格的方式進行研究,雖然在比較過程中會將低於 10%的差異 忽略不計,但畢竟此標準較為人為,仍是不甚嚴謹。
筆者在研究方法部分即指出本文至少有三大研究限制,一是僅將第九屆立 法委員與助理納入研究範圍,因此研究結論僅能推論本屆立法委員與助理之互 動;以及僅針對資深法案助理進行調查,可能會高估了整體助理的立法涉入程 度;以及最後本文僅使用獨立性檢定、平均數檢定、交叉表比較等方式進行量 化分析,的確會讓本研究的量化結論變得較不牢靠。實際研究後發現,分析方 法所帶來的限制,在分工與溝通方式部分尤為明顯。因為本研究所得的研究樣 本本就較少,僅有 87 個有效樣本,而在上該兩部分的討論中,又將研究樣本細 分為三到四類,致使連基本的獨立性檢定與平均數檢定都變得並不可靠,僅能 透過觀察交叉表細格的方式進行研究,雖然在比較過程中會將低於 10%的差異 忽略不計,但畢竟此標準較為人為,仍是不甚嚴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