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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再探乘機性交猥褻罪之保護法益

第一節 智能障礙者的性之權利

第一項 智能障礙者的性需求應予肯定

在討論智能障礙者具體的性活動實現權利之前,要先行肯定的一點是,智能 障礙者當然有性需求。從實務上的輔導經驗可以發現,進入青春期後的智能障礙 者就像其他成長中的青少年一樣,會開始對自己的身體變化感興趣,隨著第二性 徵的成熟,性需求即自然產生,也因此可以觀察到他們在日常生活中會出現自慰 行為。雖然在心智年齡發展上較為遲滯,但正如同其他身心障礙者一般,智能不 足者在其生理發育上是同於「正常人」的,而其身為人類的感受與心情亦與健全 者無異。智能障礙者並非無欲的「中性人」251,他們會想要外出、想要喝酒、想要 發生性行為252。對於智能障礙者的性之權利必須加以保障這一點是無庸置疑的,蓋 個人障礙之存在與性之享有並不互斥,現代國家法體制對此點亦無異議。然而重

251 黃璉華,〈談智障者的性教育〉,《護理雜誌》,40 卷,4 期,1993 年 12 月,頁 92。

252 障害者の生と性の研究会、障害者が恋愛と性を語り始めた。山本直英、《障害者のセクシュ アル・ライツーその実現をめざす性教育をー、性の人権教育論》、1998 年 12 月、頁 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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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是,我們的法律體系是用何種方式實現這些智能不足者的性之權利?到了最後,

法律所保障的果真是他們的性之權利嗎?

第二項 關於智能障礙者性權利之政策演變:歷史觀察

論者將國家政策上對智能障礙者之性議題發展趨勢大別為幾個階段253:十九世 紀到二十世紀初嚴禁智能障礙者從事性活動之「性禁絕期」,由優生學發展而來的 去性(de-sex)處遇,將智能障礙者視為「永遠的小孩」(perpetual children),美國 最高法院於一九二七年通過支持智障者非自願性結紮為符合憲法的措施,其後各 州法令陸續制訂,直到一九七○年代中期,美國仍有部分州持續執行相關結紮法 令,以致於美國有三十三州,高達 60000 位的智障或精障者遭受到非自願的結紮結 果。

其次是至二十世紀中期的「性漠視期」,此一時期正當西方世界人權思潮勃興,

學生、同性戀、婦女運動風起雲湧之際,聯合國於一九七一年發布「智障者人權 宣言 (The Declaration of the Rights of the Mentally Retarded) ,主張社會中的任何一 位成員,不論障礙與否,均享有同樣的權利,也因而加速了其後的正常化

(normalization)、去機構運動(de-institutionalization);然而,這樣的改革僅停留 在表面,事實上智能障礙者的性之權利仍未真正受到注目。

接下來是一九七○至八○年代的「性模稜期」,美國自一九七○年代開始,包 括身心障礙者法案(the American with Disabilities Act)在內的一系列法案,有助於 促進智能障礙者的社區化,亦漸漸出現要求各界重視智能障礙者性教育的呼聲,

然而,由於資訊不足與專業人員訓練之缺乏,此時智能障礙者的性或性教育,仍 處於「被反對」或「受忽略」狀態。

253 以下整理自林純真,〈智能障礙者性議題之百年進展〉,《特殊教育季刊》,117 期,2010 年 12 月,頁 1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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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階段是一九八○至九○年代的「性正視期」,智能障礙者之相關權利益發 受到重視,一九八六年加拿大最高法院認定「未經同意的治療性結紮是不正當的」; 一九九七年世界性學大會(the World Congress Sexology)專門論述發展性障礙與性,

會後提出「瓦倫西亞性權宣言」(Valencia Declaration on Sexual Right),包括:自由、

自主、統合與身體安全、性平等、性健康、獲得寬廣、客觀及真實的性資訊、綜 合性的性教育、自由交往、自由及負責的選擇,及隱私等九項權利,其後在國際 會議與各國內國機構中亦不斷重申智能障礙者之性權利應予保障。然而,正如智 能障礙者在其他社會參與過程(如就業)中所遭遇之難題,其性權利在實際上仍 然未能完全落實,尤其智能障礙者之家庭多對其性活動採取抑制之對應,而學校 教育則偏重在「安全的性教育」,而未及於其自我決定和尊重之問題。

最後是二○○○年迄今之「性輔導期」,聯合國在二○○六年通過「身心障礙 者權利公約(The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強調身心障 礙者要與一般人同享公平機會,充分擁有參與公民、經濟、政治、社會和文化生 活等各個層面的權利和自由,及因失能而需要的協助。美國智力與發展障礙學會

(The American Association on Intellectual and Developmental Disabilities,AAIDD)

等組織亦在同一時期確認智障者擁有與生俱來的性權利,並「可在其文化、宗教、

道德價值及社會關係下,有性表達的權利;惟同時有責任考慮他人的價值、權利 與感覺,依各州法律,行使性交同意權(capacity to consent)。有關懷胎及有生育 方面,智障者有權利擁有及養育子女。智障者同時受到保護,使免於性騷擾、身 體、性、情感的虐待;並有接受適齡的、有意義的、綜合性的性教育之權利和責 任。」

這個時期的一個特色是,各國紛紛制定了關於智能障礙者的性政策與指導方 針,在實務上亦透過政府或民間非營利機構,強化對於智能障礙者輔導工作的支 援體系。在性教育上,美國性資訊及教育委員會(Sex Information and Edu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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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uncil of the U.S.,SIECUS)推薦十二種適合身心障礙者性教育的書目給予相關 人士運用。不過,論者亦指出,直到今日,對於智能障礙者的性權利與性輔導工 作仍因「社會加諸於智障者有關性的規則」──視智能障礙者的性為問題而非權 利,害怕碰觸此一「潘朵拉的盒子」,而困難重重。

第三項 以節制為主的性教育與刑法上以乘機性交猥褻罪為中心的消

極性自主權利保障

在我國,對於智能不足者性自主權利之相關措施,主要來自於下列方面:其 一是學校與特殊收容機構內針對智能障礙族群所進行之性教育與性管理,另一項 就是刑法上乘機性交猥褻罪之規定。前者多強調對於智能障礙者性羞恥感的建立,

例如教導其應避免在公開場合為性器之裸露、對其強調性行為應保持隱密254,以及 在面臨來自第三人可能發生之性接觸時,什麼時候、如何保護自己、拒絕對方不 當的性要求;而後者則是針對可能對智能不足者為性侵犯的行為人所設之刑罰規 定。可以說,這兩者的重點均在保障智能不足者免於遭受到來自第三人之性侵犯,

也就是讓其得以保有拒絕性之發生的消極權利。至於智能不足者主動、積極期望 發生性活動的權利,則成為消極性自主權保障背後的投影,在受到封禁與勸阻之 外所容許發生的性,成為智能不足者積極從事性活動的有限空間。

自性教育內涵來看,可以理解社會所要傳達的自然是一種符合於多數成員主 觀評價的性價值觀,然而,相較於對一般幼年人之性教育除了性徵與性行為之介 紹外,尚積極為其勾勒一理想的性藍圖,包括婚姻、家庭、懷孕等,對智能障礙 者,尤其是中重度智能不足者所進行的性教育,則重在如何節制其性衝動、減少 手淫,以及面對來自第三人性邀約時的自我保護,同時顯示許多智能障礙者的家

254 黃璉華,前揭文,頁 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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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在接受親職性教育時,對懷孕與分娩等主題需求較低255。此種立法型式,凸顯出 現行法規制對於性自主之保障大致重在消極拒絕權利的事實256,亦顯現出對於與智 能障礙者發生性接觸一事,在規範上已然先將其定位為一種侵害行為。

255 裴淑茵,〈家長對其智能障礙子女實施性教育、性溝通現況及需求之研究〉,樹德科技大學人 類性學研究所碩士論文,2008 年 6 月,頁 53-54。

256 李聖傑,前揭文,頁 33。另參林志鍵,前揭文,頁 10。張必昇,前揭文,頁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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